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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修改中的热点问题分析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修改中的热点问题分析 * 刘 彤 贺 赞 卢崇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29) 摘要: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参与世贸组织谈判以来,介入最深与我国利益最为密切的就 是反倾销协议的规则谈判。认真研究世贸组织的规则修改,在有关谈判中表明自己的鲜明观点,是 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文章重点分析了在规则谈判中的几个热点问题,各方提出的观点以及我 国可能的立场,以供进一步的研究参考。 关键词: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修改;分析...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修改中的热点问题分析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修改中的热点问题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 刘 彤 贺 赞 卢崇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29) 摘要: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参与世贸组织谈判以来,介入最深与我国利益最为密切的就 是反倾销协议的规则谈判。认真研究世贸组织的规则修改,在有关谈判中表明自己的鲜明观点,是 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文章重点分析了在规则谈判中的几个热点问题,各方提出的观点以及我 国可能的立场,以供进一步的研究参考。 关键词: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修改;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034(2007)02-0094-04 自 1995年 1月 1日 WTO反倾销协议生效以来,为 成员国进行反倾销调查及解决成员国国之间因反倾销调 查而产生的矛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 前的WTO反倾销协议依然存在许多亟待改进的部分。 根据多哈回合部长级会议宣言①,在现行的世界贸易 组织的规则谈判中关于《反倾销协议》的修改成为主要议 题之一。2005年 12月 13日至 18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六 次部长级会议在香港召开。参加各方对于反倾销协议的修 改问题进行了实质性谈判,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于各 自关心的问题提出了主张。中国代表团的提案②着重陈述 了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问题、实现低税原则和澄清 立案、倾销幅度调查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的要求。以 日本、韩国为代表的出口主导型国家,从其自身利益出发, 提出全面修订当前反倾销协议规则,对于反倾销措施进行 规范与限制,主要涉及严格可获得的最佳事实的适用,实 行强制性低税原则,在最终实施反倾销措施前进行公共利 益考量等观点。而发展中国家印度、智利等也对有关问题 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美国作为使用反倾销措施最为频繁的 国家,在谈判中采取极端保守的态度,拒绝对协议进行任 何实质性修改;对于日、韩、印度等国提出的修改提案,分 别提出了反驳性意见。欧盟虽然不像美国一样采取明显的 保守态度,但也不支持对于反倾销协议进行大规模修改。 针对其自身所特有的损害幅度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公共利益调查等问 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考虑到其反规避制度与美国的显 著不同,对于反规避制度的规则与美国形成争论性的观 点。针对各方在香港会议所讨论的协议修改中的主要热点 问题,本文将进行逐一分析。 一、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待遇 WTO《反倾销协议》第 15条专门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了一条单独适 用于发展中国家的规定,并在该条第一句中明确规定“在 考虑实施本协定项下的反倾销措施时,发达国家成员应对 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注意”,并规定“在实 施会影响发展中国家成员根本利益的反倾销税之前,应探 讨本协定规定的建设性补救的可能性”。在协议达成之初, 部分成员方及学者认为本条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属 于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但是根据 WTO争端解决 机构在印度诉欧盟亚麻床单反倾销税案③的专家组报告中 对于本条中“应探讨本协定规定的建设性补救的可能性” 的解释,本条规定并不能构成对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实质 性保护。 (一)对“建设性救济措施”的解释 在该案中,印度应诉方曾经反复向欧盟调查机关强 调,作为发展中国家,床单出口和纺织业对印度国内经济 的影响重大,并希望通过价格承诺的方式解决。通过审查 有关事实,专家组认定,如果欧盟征收反倾销税,确实会影 响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根本利益。问题在于,当反 倾销税影响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根本利益时,调查机关应当 如何探讨“本协议规定的建设性补救的可能性”。 专家组指出,“建设性救济措施”指有益于抵制倾销 *本文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资助项目《国际反倾销制度比较研究》 (项目编号E1303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收稿日期]2006-05-19 [作者简介] 刘彤 (1973—),男,北京人,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贺赞 (1983—),女,湖南双峰人,对外经济 贸易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卢崇昌,男,天津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法学研究 94- -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所造成的损害的措施,而不是象印度方面所理解的发达国 家在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调查中应当寻求本协议所规定的 反倾销措施以外的其他救济措施。“建设性救济措施”必须 是本协议所规定的反倾销措施,包括少征收反倾销税和价 格承诺。但是“建设性救济措施”并不包括印度所主张的不 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尽管不征收反倾销税是出口国成员 根据本协议所享有的一项权利。 (二)探讨建设性补救的可能性的义务 在该案中,专家组认为,WTO《反倾销协议》第 15条 虽然要求发达国家成员方调查机关对探讨本协定规定的 “建设性补救的可能性”进行努力,但这种努力的结果可能 是调查机关发现在该调查中没有采取建设性补救的可能 性,或者没有“建设性补救措施”。具体到该案中,《反倾销 协议》第15条不是要求欧盟一定接受发展中国家提出的 价格承诺,但是,由于印度方面已经表达了迫切的达成价 格承诺的希望,欧盟应当积极的研究与印度达成有关价格 承诺的可能性。而欧盟调查机关在本案中只是简单地加以 拒绝,显然没有满足“积极探求可能性”的要求。因此,专家 组认为欧盟在明确得知印度有价格承诺愿望时的纯粹消 极状态违反了《反倾销协议》第15条的要求。 通过在本案中 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对于 WTO 《反倾销协议》第 15条的解释,第 15条中“建设性补救的 可能性”是针对倾销带来的损害,而不是强调发展中国家 的利益。在案中,专家组否定了不征倾销税属于建设性救 济措施,专家组认定的两种可行的救济措施是少征收反倾 销税和价格承诺,但并没有义务一定采用这种措施。而少 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是协议本身规定的对于所有成 员国都有效的反倾销措施的解决方式。因此,该条款并未 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任何实质意义上的特殊待遇,发展中国 家成员的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在新回合的协 议修改中,如何争取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实现对于发展中 国家的实质性优惠待遇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 重要任务。 二、强制性从低征税原则 与上一问题相关联,以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所 争取的一项实质性改进就是在协议中引入损害幅度的计 算,并根据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的计算结果,从低征税。采 取反倾销措施的目的在于消除倾销或者损害,任何措施的 幅度如果超过实现这一目标所需的程度,则偏离了反倾销 制度的宗旨。为此,欧盟反倾销立法在损害幅度的确定上 采取了低税规则———反倾销税从轻原则,避免了上述结果 的出现。 低税规则是欧盟反倾销体系最明显的特色。根据 WTO《反倾销协议》第 9条第 1款的规定:“在所有征收反 倾销税的要求均已满足的情况下是否征税的决定,及征收 的反倾销税金额是否应等于或小于倾销幅度的决定,均由 进口成员国的主管机关作出。亦允许在所有成员国领土 内征税,如反倾销税小于倾销幅度即足以消除对国内产 业的损害,则该反倾销税可以小于倾销幅度。”欧盟的反 倾销法规定,在确定反倾销措施的幅度时,均应对所认 定的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进行比较,反倾销措施的幅度 不应超过倾销幅度。但是,如果更低的反倾销措施幅度 足以消除损害,则所确定的反倾销措施的幅度应低于倾 销幅度。 显然,WTO《反倾销协议》并没有对如何确定是否“足 以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规定具体规则。这一点,欧盟通 过多年的实践发展出一个概念“压价幅度”(priceunder- selling)。该概念指的是进口价格与无倾销情况下共同体国 内产业在国内市场上所能取得的价格之差。因为采取反倾 销措施的目的是在适当程度上消除倾销和损害,为了消除 损害,涉案产品的进口价格通常必须提高到无倾销情况下 共同体国内产业在国内市场上所能取得的价格。在计算该 价格时,欧盟委员会采用的方法是:将共同体在调查期间 的平均销售价格与利润亏损额及合理的利润幅度相加。最 后,倾销价格与无倾销情况下共同体内产业在国内市场上 所能取得的价格的差价,就是损害程度。 相比较其他国家严格按照倾销幅度计算反倾销税的 做法而言,欧盟的反倾销法从实际效果来看,既达到了消 除对本国产业损害的目的,又不至于过度地打击出口商。 由于我国目前属于出口大国,因此应当关注本规则的引 入,并适当地予以支持。 三、公共利益原则 欧盟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适用公共利益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制 度的地区之一,这一标准也称为“共同体利益”标准 (CommunityInterest)。在欧盟的反倾销实践中,这一制 度起到了“均衡”的作用。该制度明确要求在实施任何 反倾销措施之前调查机关应该进行公共利益考察,将公 共利益的考察作为征收反倾销税的一个必要条件。具体 而言,调查机关将考察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是否将对欧盟 整体利益有利。公共利益标准也可以被简称为“对特定 市场上各种参与者 (如出口商、进口商、用户等)间经 济利益的平衡”。 欧盟第 384/96号《反倾销条例》第 21条为这一标准 作了详细的程序和实体上的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关于 是否应欧共体利益要求进行干预的裁定,应当建立在对所 有的不同利益,包括国内产业、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整体 评价的基础上。只有当所有当事人根据第2条都有机会发 表意见,才能根据本条作出裁决。”值得注意的是,欧盟第 384/96号法令就欧盟利益方面所作的规定除了增加了程 序上的规定外,还把有关利益方的范围从从前立法中的申 法学研究 95- -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诉方、进口商、出口商及其代理人扩大至使用者和消费者 组织。这表明欧盟认识到,反倾销问题不仅仅是纯粹的经 济上的博弈问题,而是包含了经济、政治等更为复杂的因 素。欧盟开始对此问题予以关注,当然是由其国家联盟的 体制决定的,但对于整体利益的考虑反映了反倾销实践中 的一种进步。就具体的操作过程而言,欧盟在调查中通常 推断征收反倾销税是符合共同体利益的,除非有证据明确 显示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损害远超过对 欧盟产业的保护所能带来的收益。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欧 盟才能启动“公共利益”条款停止反倾销审查。公共利益标 准制度要求在调查过程中系统地透彻地考察使用者和消 费者的利益。此外,该制度贯穿于调查程序的始终,在其他 方面比如损害或因果关系分析时也会被用到。总而言之, 公共利益标准制度赋予了调查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 现了欧盟反倾销制度的高度灵活性④。 我国目前不仅仍然是全球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 而且也逐渐加入到反倾销大国的行列之中。我国对外反倾 销的主要产品是化工、钢铁等半成品,对于这些产品的反 倾销措施容易影响到下游产业的发展,有时并不利于我国 的整体产业升级。因此,整体利益考察制度引入反倾销协 议将会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在国外应诉,而且对我国对外 国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也具有指导意义。 四、反规避制度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美国曾就反规避问题提交 过前后两份议案,议案主要仿照美国的国内立法及其修正 案中的有关条款制定;但是由于议案与乌拉圭回合谈判的 “邓克尔草案”存在严重冲突,以及部分缔约方的强烈反 对,反规避条款最终被排除在《反倾销协定》之外。在随后 的部长宣言中发布了《关于反规避问题的声明》:“在达成 这个(反倾销)协议之前,规避反倾销税征税措施问题就成 为谈判内容的一部分,但谈判各方不能同意具体的条文。 望各方在这一领域尽早的使用统一规则。反规避问题将提 交反倾销事务委员会解决。”在新回合谈判开始后,美国再 次不遗余力的强调在反倾销协议中引入反规避条款的重 要性。而欧盟由于已经形成了较完备的反规避制度,在规 则谈判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此对两国法律做简单 比较。 (一)美国的反规避制度 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在 Section1321,就 《1930年关税法》(TariffActof1930)第7篇,增加了 Sec- tion781一节,其标题为“防止对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法 令的规避”(PreventionofCircumventionofAntidumping andCountervailingDutyOrders),1994年,为了适应加入 WTO的需要,美国又对该法条进行了完善,形成了现行的 反规避法律规范。 1.在美国完成或组装的商品(Merchandisecompleted orassembledinUnitedStates) 根据 Section781(a)款的规定,如果一种商品依据已 有的反倾销税法令被美国采取了反倾销措施,而这种商品 的零部件进口到美国后,在美国被装配或完成为该种类的 商品,则主管当局(商务部)可以依据该款规定的条件,确 定是否将上述零部件纳入原反倾销税法令所适用的范围 之内。依据1988年法,判断标准包括以下3条:(1)该商品 与已有的反倾销法令所适用的商品属于同种类的商品; (2)该商品是用从反倾销法令适用的国家生产的零部件组 装或完成的;(3)零部件的价值在该商品总价值中占相当 大的部分。另外,商务部在决策时,还应考虑以下因素:(1) 贸易方式,包括获取原料的方式,(2)该零部件的制造商或 出口商与在美国的组装人或完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在发起反倾销调查之后,上述零部件进口到美国的数 量是否有所增加。1994年,美国对该款进行了修订,在判 断标准中增加了一条:“在美国组装或完成的过程是否是 细微的(minor)或不重要的(insignificant)”,其中应考虑的 因素包括:在美国投资的水平;在美国研发的水平;生产过 程的性质在美国的生产设备的规模;在美国进行加工的价 值在商品总价值中所占的比例是否微小。 2.在第三国完成或组装的商品 (Merchandisecom- pletedorassembledinotherforeigncountries) Section781(b)款涉及第二种规避的情形。跨国公司 通常会通过在第三国进行直接投资,设立装配厂的方式, 利用当地廉价的劳动力成本,拓展其业务。由于零部件常 常会运往第三国装配,然后再运往其他国家销售,这就可 能改变商品的原产地国(countryoforigin),即由原来的零 部件生产国变为组装该零部件的国家,因此,对于原来的 零部件供应国家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便失去了其效力。在 1988年修订法律之前,美国商务部已经针对这种情况进 行了弹性解释。如 在 ErasableProgrammableMemory SemiconductorsfromJapan一案中,商务部认定在日本制 造的半导体材料(即 wafers),虽被运往第三国装配,再输往 美国,但仍应纳入原反倾销税法令所适用的范围之内。这 种情形的判断标准与所考虑的因素与第一款的规定基本 相同。同样,在1994年的修订中,也加入了“生产过程重要 性”的判断标准。 3.商品的细微更改 (Minoralterationsofmerchan- dise) Section781(c)款规定,商务部应将仅对原产品外形 或外观进行细微更改的新产品纳入原反倾销税法令适用 范围之内(包括仅经过简单加工的初级农产品),而不论这 两种商品是否属于同一关税税目分类之中。也就是说,两 种商品即使不处于同一税则分类之中,鉴于两者之间的密 切联系,仍可将新产品纳入原反倾销税法令之中,以免原 法学研究 96- -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产品的制造商或出口商利用两者之间的细微差别对商品 进行改造,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4.嗣后开发的的商品(Later-developedmerchandise) Section781(d)款规定,对于原反倾销调查发动之后 研发出来的新产品,商务部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 以将嗣后开发的新产品纳入原反倾销法令适用的范围之 内:(1)新产品与原产品具有相同的一般物理特征;(2)嗣 后开发的产品的最终购买者的期待与原产品相同;(3)两 种产品的最终用途相同;(4)两种产品通过相同的贸易渠 道销售;(5)两种商品的广告和展览的方式相似。 (二)欧盟的反规避制度 欧盟是世界上最早颁布反规避法规的地区。乌拉圭 回合后,欧盟又几度修正了反倾销条例。欧盟反倾销条 例中关于反规避的最新规定是 1995年 12月 22日颁布 的第 386/96号法令中该条例第 13条第 (1)款规定: “当发生规避现行反倾销措施时,依照本规则征收的反倾 销税应扩大适用于从第三国进口的相似产品或其零件。 规避是指第三国与共同体之间一种发生于实践、过程或 行为的贸易方式的变化,对此除了征收反倾销税之外没 有充分正当的原因或经济理由,并且有证据表明反倾销 税在相似产品的价格和/或数量方面的矫正效果正在受 到破坏,并存在就以前为相似或者相同产品确定的正常 价值而论的倾销的证据。” 可以对欧盟或第三国进行的某种装配经营实施反规 避措施的条件:(1)该经营是在发起反倾销调查之后,或是 在即将开始之前进行的,或迅速扩大的,并且有关零部件 来自该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国家。相比较1988年条例规定 的反规避适用时间(装配活动在欧共体反倾销程序开始之 后开始或实质增加)而言,本条款规定的反规避适用的时 间范围被扩大了。(2)这些零部件价值构成装配商品的零 部件总值的60%以上。然而,如果这些零部件在装配或生 产过程中的增值超过生产成本的25%,就不应视为发生了 规避。这一标准与 1988年条例规定的“50% 规则”相比, 条件有所放宽。但加上了“如果这些零部件在装配或生产 过程中的增值超过生产成本的 25%”这一条,很大程度上 是出于鼓励外来投资、增加就业的考虑。(3)根据组装产 品的价格数量导致反倾销税的救济效果受到损害, 并且 有证据表明与原先确定的相似产品的正常价值相比, 存 在倾销证据。这里采用了“损害”与“倾销”标准,这条规定 是对滥用反规避措施的一大限制, 是反规避立法上的重 大突破。 (三)世贸组织的反规避问题谈判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与 GATT“邓克尔草 案”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邓克尔草案” 中没有针对轻微改变的或后期发展的产品采取反规避措 施的条款;(2)“邓克尔草案”也没有像美国在其提交的议 案中所规定的那样,对于通过第三国规避可以不经过倾销 和损害调查就将第三国的产品包括在原反倾销令约束范 围之内;(3)同美国的议案相比,“邓克尔草案”将受原反倾 销令约束的零部件限定在较小的来源范围之内,并规定其 比例必须占全部商品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以上,而美国的提 案未规定具体的比例。 从 WTO的反规避问题谈判过程看,美国的方案过于 严厉,而欧盟的规定可能更具有可操作性。正如前面一部 分所分析的,我国作为遭受反倾销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大 国,积极跟进、认真研究WTO的反规避问题谈判中的问 题,对于应对其他国家的反规避制度以及加强自身的反规 避立法都具有现实意义。 注释: ①第28条中规定 “根据更多成员对这些制度的实践和不 断的适用,我们同意举行谈判,目的在于澄清和改进《反倾销协 议》的规则,但同时保留这些协议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有效性以及 制度和目标,并考虑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参与方的需要。在谈判的 初始阶段,参与方将拟定条款,随后阶段将拟定澄清和改进贸易 扭曲做法的规则”。 ②TN/RL/W/66提案。 ③WTO争端解决机构印度诉欧盟亚麻床单反倾销案 WT/ DS141。 ④1994年,欧委会在对从中国进口的树脂胶反倾销案件 中,第一次以保护倾销产品使用者的利益为由终止了反倾销诉讼 程序。 而在更多的反倾销案件中,欧盟利益仅对采取反倾销措 施的形式和程度产生影响。 (责任编辑 阿齐) TheAnalysisonModificationoftheWTOAntidumpingAgreement LIUTongHEZanLUChong-chang Abstract:SincetheentryofWTO,themodificationoftheWTOAntidumpingAgreementisthemostimportant negotiationinvolvedbyChina.Thispaperanalyzestheproblemsofthecurrentagreementandtheproposalsfrom the majorparties,includingthefavoredtreatmenttodevelopingcountries,lesserdutyrule,publicinterestsandanti-circum- vention.Atthesametime,thepaperillustratesthecurrentpracticeofUSAandEUintherelevantfields.Basedon theanalysis,thepapertriestoprovidesuggestionsontheChina'spointsinthenegationandtherevisionofthean- tidumpingregulationsinChina. Keywords:WTO;Antidumpingagreement;Revision 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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