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后接受父母赠与的认定
发布者:赵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1 9:23:04 阅读:15次
一、 婚前,父母为双方出资购房的处理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已子女的个人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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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即婚前,以对自已子女赠与为原则,对离婚双方赠与为例外。
该原则主要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一方或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买房屋的出资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认定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必须是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而且还要将个人的特有财产和夫妻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除外后,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在当事人结婚前的前提条件下,其通过继承、接受赠与及其他合法方式等所取得的财产则均应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资的目的往往是为子女结婚,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是对自已子女的赠与。因此,当事人双方结婚前,各方的父母即使是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对自已子女的个人赠与。当然,也不能排除一方或双方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赠与当事人双方用于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如果父母作出将出资赠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就应认定该出资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赠与,属于当事人双方共同所有。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结婚前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理时,应当遵循“以对自已子女赠与为原则,对离婚双方赠与为例外。“首先,要适用夫妻特有财产制原则,对婚姻关系缔结之前当事人双方所得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当事人双方共同所有。这也是对当事人婚前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
二、 婚后,父母为双方出资购房的处理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即当事人结婚后,“以对当事人双方赠与为原则,对一方赠与为例外。”
该原则要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买房屋的出资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可见,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认定应当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依本条款所述的条件,要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在结婚后,通过继承、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除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也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从《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和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立法精神看,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如果遗嘱或赠与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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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的,该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也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特有财产。这是对夫妻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的一种限制。《婚姻法》作如此规定,就是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该财产之遗赠或赠与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有,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或妻一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如妻子的亲友赠送的一定的钱财以资助家庭生活,而丈夫有赌博、吸毒之嗜好,为避免丈夫以共同所有权人之名义滥用该钱财,赠与人在赠与时就可明确表示只赠与妻子,属于妻子个人财产。
当然,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一方或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已子女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根据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结婚后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理时,应当遵循“以对当事人双方赠与为原则,对一方主体为例外。”首先,要适用法定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这也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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