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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锅炉检查表1燃气锅炉1.14.1.2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GB50041-20084.1.21.2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1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2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3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4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5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6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

燃气锅炉检查表
1燃气锅炉1.14.1.2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GB50041-20084.1.21.2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1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2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3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4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5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6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提出的各项要求;7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8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9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10易然、易爆物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规定。GB50041-20084.1.11.3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GB50041-20084.1.51.4独立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简洁协调、满足工艺流程顺畅、安全运行、方便运输、有利安装和检修的要求。GB50041-20084.2.11.5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2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14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一侧布置。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35~7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29~70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根据具体情况,可贴邻锅炉间布置,或单独布置。GB50041-20084.3.11.6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GB50041-20084.3.71.7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GB50041-20084.3.81.8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宜连通。锅炉房内所有高位布置的辅助设施及监测、控制装置和管道阀门等需操作和维修的场所,应设置方便操作的安全平台和扶梯。阀门可设置传动装置引至楼(地)面进行操作。GB50041-20084.4.41.9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0.7m。GB50041-20084.4.51.10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3,轻柴油不应超过1m3。室内油箱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21MW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GB50041-20086.1.72燃气锅炉2.1锅炉房燃气质量、贮配、净化、调压站、调压装置和计量装置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当燃气质量不符合燃烧要求时,应在调压装置前或在燃气母管的总关闭阀前设置除尘器、油水分离器和排水管。GB50041-20087.0.42.2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礴夭场地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GB50041-20087.0.53燃气管道3.1锅炉房燃气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从不同燃气调压箱接来的2路供气的双母管。GB50041-200813.3.13.2在引人锅炉房的室外燃气母管上,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应装设与锅炉房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联动的总切断阀,阀后应装设气体压力表。GB50041-200813.3.23.3锅炉房燃气管道宜架空敷设。输送相对密度小于0.75的燃气管道,应设在空气流通的高处;输送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管道,宜装设在锅炉房外墙和便于检测的位置。GB50041-200813.3.33.4燃气管道上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将管道与附件内的燃气或空气吹净的要求。放散管可汇合成总管引至室外,其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2m以上,并使放出的气体不致窜人邻近的建筑物和被通风袋置吸人。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放散,应采用高空或火炬排放,并满足最小频率上风侧区域的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当工厂有火炬放空系统时,宜将放散气体排人该系统中。GB50041-200813.3.43.5燃气放散管管径,应根据吹扫段的容积和吹扫时间确定。吹扫量可按吹扫段容积的10~20倍计算,吹扫时间可采用15~20min。吹扫气体可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GB50041-200813.3.53.6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应穿越易燃或易爆品仓库、值班室、配变电室、电缆沟〔井)、通风沟、风道、烟道和具有腐蚀性质的场所;当必需穿越防火墙时,其穿孔间隙应采用非燃烧物填实。GB50041-200813.3.63.7每台锅炉燃气干管上,应配套性能可靠的燃气阀组,阀组前燃气供气压力和阀组规格应满足燃烧器最大负荷需要。阀组基本组成和顺序应为:切断阀、压力表、过滤器、稳压阀、波纹接管、2级或组合式检漏电磁阀、阀前后压力开关和流量调节蝶阀。点火用的燃气管道,宜从燃烧器前燃气干管上的2级或组合式检漏电磁阀前引出,且应在其上装设切断阀或2级电磁阀。GB50041-200813.3.73.8锅炉燃气阀组切断阀前的燃气供气压力应根据燃烧器要求确定,并宜设定在某种程度上-20KPa之间,燃气阀组供气质量流量应能使锅炉在额定负荷运行时燃烧器稳定燃烧。GB50041-200813.3.83.9锅炉房燃气宜从城市中压供气主管上铺设供给,并应经过滤、调压后使用。单台调压装置低压侧供气流量不宜大于3000m3/h(标态),撬装式调压装置低压侧单台供气量宜为5000m3/h(标态)。GB50041-200813.3.93.10锅炉房内燃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的有关规定。GB50041-200813.3.103.11燃气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的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有关规定;燃气管道的连接,除与设备、阀门附件等处可用法兰连接外,其余宜采用氩弧焊打底的焊接连接。GB50041-200813.3.113.12燃气管道穿越楼板或隔墙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3.2.17条的规定。GB50041-200813.3.123.13然气管道垂直穿越建筑物楼层时,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并应靠外墙敷设;穿越建筑物楼层的管道井每隔2层或3层,应设置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隔断;相邻2个防火隔断的下部,应设置丙级防火检修门;建筑物底层管道井防火检修门的下部,应设置带有电动防火阀的进风百叶;管道井顶部应设置通大气的百叶窗;管道井应采用自然通风。GB50041-200813.3.133.14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GB50041-200813.3.143.15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GB50041-200813.3.154保温4.1下列情况的热力设备、热力管道、阀门及附件均应保温:1外表面温度高于50℃时;2外表面温度低于等于500C,需要回收热能时。GB50041-200814.1.14.2不需保温或要求散热,且外表面温度高于60℃的裸露设备及管道,在下列范围内应采取防烫伤的隔热措施:1距地面或操作平台的高度小于2m时;2距操作平台周边水平距离小于等于0.75米时。GB50041-200814.1.34.3锅炉房设备和管道的表面或保温保护层表面的涂色和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和有关标准的规定。GB50041-200814.2.55建(构)筑物5.1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干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2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3燃气调压间应属干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GB50041-200815.1.15.2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GB50041-200815.1.35.3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对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建、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规定。GB50041-200815.1.155.4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注:泄压面积可将玻瑞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2的轻质屋顶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GB50041-200815.1.26电气、防雷、照明、静电6.1电动机、启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GB50041-200815.2.26.2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在远离操作屏的电动机旁,宜设置事故停机按钮。当需要在不能观察电动机或机械的地点进行控制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灯光信号或仪表。电动机的测量仪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的规定。GB50041-200815.2.66.3电气线路宜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布线,并不应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GB50041-200815.2.76.4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仪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GB50041-200815.2.106.5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以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道,宜设置事故照明。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按锅炉房的容量、生产用汽的重要性和锅炉房附近供电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确定。GB50041-200815.2.116.6照明装置电源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下凝结水箱间、出灰渣地点和安装热水箱、锅炉本体、金属平台等设备和构件处的灯具,当距地面和平台工作面小于2.5m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或采用不超过36V的电压。2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本条第1款中所述场所的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的金属面上工作时,所用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GB50041-200815.2.126.7烟囱顶端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锅炉房所在地航空部门的要求确定的障碍灯应采用红色,且不应少于2盏。GB50041-200815.2.136.8砖砌或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设置接闪(避雷)针或接闪带,可利用烟囱爬梯作为其引下线,但必须有可靠的连接。GB50041-200815.2.146.9燃气放散管的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GB50041-200815.2.156.10燃油锅炉房贮存重油和轻柴油的金属油罐,当其顶板厚度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针,但必须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当油罐装有呼吸阀和放散管时,其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覆土在0.5m以上的地下油罐,可不设防需设施。但当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在通气管处应做局部防雷处理。GB50041-200815.2.166.11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当其管道为金属材料,且与防雷或电气系统接地保护线相连时,可不设静电接地装置。GB50041-200815.2.177消防7.1锅炉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GB50041-200817.0.27.2燃油泵房、燃油罐区宜采用泡沫灭火,其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GB50041-200817.0.37.3燃油及燃气的非独立锅炉房的灭火系统,当建筑物设有防灾中心时,该系统应由防灾中心集中监控。GB50041-200817.0.47.4非独立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l0t/h或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40t/h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或总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28MW的独立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其设置的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GB50041-2008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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