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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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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1125)PAGE11PAGE11元宝山区地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发挥应有作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国家安全...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1125)
PAGE11PAGE11元宝山区地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发挥应有作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根据元宝山区地方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元宝山区行政区域内地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活动。第三条各地方煤矿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包括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及工业视频监控系统,成立安全监控系统领导小组,建立煤矿安全监控室,形成市、县(区)、煤矿三级安全监控网络。第四条各地方煤矿必须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明确责任,充分保证系统运行所需的资金和人员,制定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具备“四证一标志”(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质量计量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软件接口协议符合联网要求。第二章设计、安装、使用与维护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项 设计方案 关于薪酬设计方案通用技术作品设计方案停车场设计方案多媒体教室设计方案农贸市场设计方案 ,由区安全监察部门及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初审并报市安全监察部门备案,方可按照设计进行安装,安装完毕后由区安全监察部门及煤矿安全监控中心验收后投入使用。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范围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布置图应当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当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必须编制设备清册、单价、数量及系统概算表。第六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有关规定,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具备对矿井总回风巷、水平及采区每翼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中的风速、瓦斯、温度、通风压差等模拟量的采集、监测功能;(二)具备对井下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风门开关和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系统主要机电设备开停等开关量监测功能;(三)自燃发火倾向严重的矿井具备通风压差、温度、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碳、烟雾等模拟量监测功能;(四)当煤矿供电出现故障,系统备用电源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五)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工作,1台备用。第七条瓦斯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一)监控设备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安设。安设范围必须覆盖全部采掘工作面、要害场所及主要设备;(二)监控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安装前经测试性能可靠、工作稳定,方可安装;(三)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位置,动力开关、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监控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四)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 检修 外浮顶储罐检修方案皮带检修培训教材1变电设备检修规程sf6断路器检修维护检修规程柴油发电机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长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五)监控分站应当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顶板完好、支护完整、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当设置支架或吊挂,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第八条瓦斯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一)严格执行设备监控与人工监测相结合的原则;(二)当班监控系统维护人员负责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检查,发现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及时向矿监控室负责人汇报,并立即处理;(三)采掘工作面等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由当班监控系统维护人员按规定移动,并通知矿监控室及时上报区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严禁擅自停用;(四)瓦斯检查员在完成正常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及时对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和甲烷传感器重新进行标校,并报监控室负责人;(五)瓦斯监控系统传感器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参数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严禁私自更改传感器参数;(六)瓦斯监控系统传感器应按要求进行矿内标校,定期到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必须进行更换,确保监控数据的准确性。第九条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具备实时显示全矿井下人员分布情况(人数、人员、到达、离开时间等信息)的监测功能;随时查询任一指定井下人员在某个时间段内的活动轨迹,实现人员轨迹回放;(二)具备异常状况(井下人员超时报警、井下超员报警、工作区域超员报警)报警功能;(三)具备井下人员统计、查询、显示、打印功能:(四)发生紧急情况时,井下人员通过配带的识别卡可主动发出求救信号,同时系统能立即查询出事故地点的人员数量、信息、位置等。第十条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安装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一)必须在人员升入井口安装一个通讯分站,井底安装一个定位分站,矿井下人员出入区域安设人员定位检测设备;(二)安装监测主机1台,传输接口1台,线路防雷器2台,电源防雷器1台。第十一条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使用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一)煤矿应建立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定期巡检制度,巡检记录报总工程师审阅;(二)系统设备故障时及时通知厂家进行处理,填写设备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当在8小时内更换备用设备。第十二条工业视频监控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具备远程监控录像回放功能;(二)具备支持各种网络视频编解码协议功能;(三)具备在显示设备上提供全屏、多路画面实时显示功能;(四)能够实时、清晰地接收煤矿主副井口上下、井底车场的视频监测画面。第十三条工业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视频监控系统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二)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应遵循相关技术标准,必须做好防雷、防爆和接地等防范措施;(三)视频监控系统的摄像头应全面覆盖所监控区域。第十四条工业视频监控系统使用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建立日常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明确监管职责;(二)建立定期巡视、检修制度,并做好记录;(三)监控录像文件必须保留15天以上。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维护。第三章运行管理和信息处理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人员配备不少于7人(操作人员3人,维护人员3人,管理人员1人),煤矿监控室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每班至少配备1名操作、1名维护人员,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一通三防”、电器控制、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基本知识和计算机操作应用技能;  (二)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2年以上现场实践经验;  (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控室按下列程序运行处理:(一)煤矿监控室值班人员发现瓦斯等有害气体超限报警,必须立即通知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组织处理,并及时将现场情况和采取措施上报区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警报消除后的处理结果由值班领导签字后报区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备案;(二)煤矿监控室值班人员发现系统无数据,瓦斯曲线不正常及主扇停风、馈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通知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组织安全技术人员进行排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最后处理结果必须由值班领导签字后报区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备案;(三)煤矿监控室值班人员发现系统软件、硬件故障时,应立即启用备用主机,确保数据及时上传,同时报值班领导和区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备案;(四)煤矿监控室要建立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各种技术资料要定期保存,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台帐和图表:1设备、仪器台帐;2传感器检测、使用、管理卡片;3安全监控系统故障登记表;4设备检修记录、巡查记录;5矿井安全监测日报表;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示意图、安全监控断电控制图;7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图纸。(五)煤矿安全监控室应在上个月末将下月带班矿长、安检员、瓦检员入井日程安排报区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备案,如有替班情况随时上报。  第十七条区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按下列程序运行处理:(一)区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履行监管职能,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填写运行日志;每班须将前日所属煤矿安全汇总情况浏览一遍并认真核对运行日志,发现问题要详细查询,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并备份存档;(二)区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异常报警,立即向报警煤矿监控室了解情况,如查证属实、督促煤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可直接下达矿井停产撤人指令,要求煤矿进行整改,最后处理结果报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并存档备案;(三)区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随时查阅各矿当班作业人员升入井信息,如发现超员,带班矿长及安检员、瓦检员空岗、替岗等情况,立即向煤矿发出指令,要求整改;(四)区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督查人员下矿随机检查各矿监控室人员值班情况,持证上岗情况,监控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情况,监控设备运行情况;抽查各矿井传感器位置标注,传感器报警数值、基础数据录入情况,核对各矿上传隐患处理情况;核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详细查询,落实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将地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纳入次年年初复产(工)验收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的考核范围。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或者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不予以复产(工)验收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认定。  第十九条各地方煤矿在用的各类传感器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规定定期检测,到期未检测的传感器严禁使用。第二十条煤矿监控系统的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标校不及时,致使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由区安全监察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第八条之规定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停产整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由区安全监察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一)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未按规定标校、检测、维护保养的;(二)未按规定配足安全监控系统操作、维护人员,或系统操作、维护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三)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联网运行、安全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传的;  (四)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悬挂或甩开不用的;  (五)生产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24小时连续运行的;  (六)由于煤矿原因安全监控系统网络中断或联网无记录未采取相关措施予以排除的;(七)矿井主扇停风、馈断电数据信号异常未采取相关措施予以排除的;  (八)监控系统布置图未按实际采掘进度进行填绘的;  (九)未安装断电装置或已安装的装置失灵的;  (十)声光报警系统不起作用的;  (十一)历史数据未按规定保存的;  (十二)未执行法律、法规标准及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监管指令的;  第二十二条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安全监察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第八条之规定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它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监控室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脱岗的;  (二)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第二十三条对故意破坏、盗窃安全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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