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

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

举报
开通vip

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 (1999年8月18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用工,是指...

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
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 (1999年8月18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劳动用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用工,是指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收、使用劳动者,以及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劳动用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遵循自主用人、自由择业、公平竞争、公正服务、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属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事、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章 劳动者的招收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   (一)招工简章;   (二)营业执照或者成立的批准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力市场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招收劳动者。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收国家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必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从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中招收。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用人信息;   (二)以招工为名骗取财物;   (三)以实习为名,安排在校学生从事顶岗劳动;   (四)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五)向求职者收取定金、风险金、抵押金(物)、保证金、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费、集资款、服装费等费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空岗(含新增岗位)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劳动者的使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被录用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试用期满除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被录用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按规定办理劳动者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章 求职与职业介绍   第十八条 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均可求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劳动者求职,应当到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并向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章程、明确的业务范围和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二)有必要的设施;   (三)有3名以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   (四)有50000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开服务内容,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时,应当佩带职业介绍服务证。   第二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核准的职业介绍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二)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在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场所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四)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利用职业介绍骗取财物;   (五)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   (六)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不得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对前来求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因审查不严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因自己的过错造成介绍职业未成功的,应当退还所收费用;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需变更名称、地址或歇业的,应当向原审批的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办理用工登记招收劳动者或者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收不具有相应资格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非法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所收费用,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可责令支付所欠或克扣工资额25%的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以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由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档为【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635022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31KB
软件:Word
页数:4
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0-10-14
浏览量: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