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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篇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一、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概述所谓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又称为合同承受,是指原合同一方将其一并移转给,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1]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作出不同划分。例如,根据概括转移的范围,可以划分为全部债权债务转移和部分债权债务转移。前者,是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出让人移转至于承受人,全部移转将使承受人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当事人。后者,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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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篇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一、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概述所谓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又称为合同承受,是指原合同一方将其一并移转给,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1]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作出不同划分。例如,根据概括转移的范围,可以划分为全部债权债务转移和部分债权债务转移。前者,是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出让人移转至于承受人,全部移转将使承受人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当事人。后者,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2]也就是说,一部移转时出让人和承受人应确定各自享有的和承担的的份额和性质,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视为。再如,根据其发生根据不同,可以分为约定承受和法定承受两种。也就是说,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被称为法定概括移转。《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和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也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被称为意定概括移转。《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基本类型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分为合同承受以及企业合并与分立,以下分别介绍。[3](一)合同承受合同承受,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由其在移转范围内承受合同上的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负担合同义务。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而发生。《合同法》第88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承受有时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例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物在租赁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的效力。据此可知,当买卖租赁物时,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受人除可取得物的所有权外,还承受该租赁物上原已存在的 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免费下载租赁合同范本下载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下载办公室租赁合同免费下载免费房屋租赁合同下载 关系的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此种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而属于法定移转。1【篇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某一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作为受让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出让人相应地退出合同关系。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频繁发生各类资产的转让,在合同转让时点下转出方的部分合同义务可能尚未履行完毕。此时所发生的转让即不再属于单纯的权利转让,而应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本期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是东方资产法律事务部杨琳琳《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法律问题研究》。对合同概括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实践提供参考。一、概述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也称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或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某一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作为受让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出让人相应地退出合同关系。概括转让是合同转让的一种形式,与合同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让相并列。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频繁发生各类资产的转让,转让标的的基础合同类型也较为丰富。其中,贷款合同、保理合同、票据贴现及承兑业务合同、各类顾问服务合同等大量基础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即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其性质决定了在合同转让时点下,转出方的部分合同义务可能尚未履行完毕。此时所发生的转让即不再属于单纯的权利转让,而应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因此,为控制相关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对合同概括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分类(一)根据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概括转让和约定概括转让两种情形。法定情形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必须转移的情形。如依《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又如,依《破产法》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破产的情况下,其合同权利义务与其他破产财产一同转移至破产清算组。约定情形则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经协商达成合意后转让的情形,其规定见于《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文将以此类概括转让为主要讨论对象。(二)根据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标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部权利义务转让及部分权利义务转让两种情形。双方当事人可选择是否转让基础合同项下全部的权利义务。如转让标的为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则受让人将完全取得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基础合同关系的新当事人。如仅转让部分权利义务,则受让方就该部分权利义务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出让方在未转出部分仍承担相应权利义务。同时,如转让方与出让方对于转让标的的范围和性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就无法确定双方各自承受的权利义务份额,因而双方将连带地承担全部合同权利义务。三、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法律要点分析(一)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判定虽然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法律概念并不复杂,但实践中由于交易背景千差万别,可能发生与其他性质的法律关系相混淆的情况,故需要结合被转让的基础合同和 转让合同 关于商铺转让合同关于商铺转让合同范本店铺转让合同车辆转让合同设备转让合同 本身进行判断。1.根据基础合同的性质进行判断由于单务合同项下,一方仅负有合同义务,另一方仅享有合同权利,故不存在合同概括转移的基础,被概括转让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典型的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卖方对买受人并非只有债权,还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义务。又如财务顾问合同,顾问方既有取得顾问费的权利,又有按照约定提供顾问服务的义务。双务合同的任一方未履行完毕合同项下的义务即向第三人转让的,即可能被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如新疆高院在“云南弘祥化工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公司、云南祥丰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虽然转让方认为其转让给第三方的是其享有的“债权”,但由于基础合同为买卖合同,且未进行结算,债权债务事实不确定,因此仍应认定为债权债务概括转让。2.根据转让合同的实质进行判断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名为“转让合同”,但可能被法院依照合同条款的权利义务安排认定为其他法律关系。相应的,有些合同虽然从合同名称及条款表述上看并非概括转让合同,但法院可能结合交易背景将其认定为概括转让合同。例如江苏高院裁判的“石岭与陈静、刘翔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该案中,刘翔宇与红利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翔宇向红利来公司购买商品房。刘翔宇支付首付款后,由于其对第三人负有债务,便向红利来公司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换名手续以抵偿所欠债务,即,由第三人替代刘翔宇成为商品房的买方,与红利来公司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上述行为的法律性质,法院在再审复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认为,该行为的目的是以买卖合同项下的首付款债权抵偿债务,该合同项下剩余房款由第三人向红利来公司而非向刘翔宇支付,因此不属于针对商品房的连环买卖行为,也不属于转让首付款债权的债权转让行为,而是刘翔宇将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于其他债权人以抵销自己债务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行为。又如浙江高院裁判的“徐福云与梁伟海事海商纠纷”一案。该案所涉基础合同为《供货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价格为129万美元。后a公司与c签订《转让合同》,约定c全面接受《供货合同》中的所有条款,a公司转让该合同下买卖标的物,c负责履行《供货合同》中a公司应履行的所有义务和权利,转让价格为1280万元人民币,c需另行向a公司支付一定的代理费与佣金。浙江高院认为:c支付买卖价款的对象为a公司,根据其他证据材料判断,c与原合同相对人b公司之间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因此,虽然合同文本中的表述方式近似于合同权利概括转让,但应当认为a公司向b公司购买标的物与再向c转让的行为属于转卖并赚取差价和佣金的行为,而不能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再如,财产转租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也较难区分。在财产转租的法律关系中,承租人是在未终止和财产所有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情形下,而与第三人订立转租或转包合同,实际上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当事人也各不相同,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本质并不一致。3.小结可见,当合同的性质不明时,不能仅凭合同名称或文字表述进行判断,而应当对交易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进行分析,包括:(1)基础合同是否为双务合同,该合同项下双方的义务是否尚未履行完毕;(2)基础合同中的一方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导致其自身全部或部分地退出基础合同关系,第三人成为基础合同新的主体;(3)第三人是否直接向基础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而非向出让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4)作为转让标的的合同权利义务是否没有任何更改地完全转让给第三人等。此外,还应通过分析交易背景,考察当事双方的订约本意来确定合同的法律性质,否则将可能出现偏差。(二)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其他相关规定,关于概括转让应具备的条件可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如下:出让人与受让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出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事宜达成合意;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必须确定及可能;合同权利须有可让与性。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拟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有以下情形: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就转让权利义务履行必要的批准、登记等手续;概括转让事宜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其中,前六条为各类转让合同(包括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转让及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一般要件,本文不再逐条展开讨论。对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涉及的“对方同意”问题,下文将进行具体分析。(三)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法律效果在转让合同成立且生效并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受让人取得出让人在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视具体转让标的而定)权利义务,出让人相应脱离合同关系。同时,由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系无因行为,无论转让行为是否存在瑕疵,受让人均不得以此对抗对方当事人。(四)关于“对方同意”“对方同意”的法律效果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合同概括转让时需要取得对方当事人对于转让事项的同意。但是对方之同意对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究竟具有何种法律意义、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无明确规定。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辛正郁认为[1],“对方同意”不属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合同的效力要件,即,未经对方同意,不会造成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合同不生效或无效,而仅是对对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因在于:1)从法理角度而言:合同无效应被严格限制,只有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悖公序良俗等严重情形之下,公权力才会对合同效力施加干预和否定,而在其他场合,司法权应保持谦抑;2)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而言:关于批准、登记手续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合同法》即规定,除有明确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情形以外,其他合同均自成立时生效;关于债权转让未通知债权人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合同法》亦规定,其法律效果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非转让合同不生效或无效。一以贯之,既然《合同法》未规定未经对方同意,概括转让合同不生效,就不应将“对方同意”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3)从法律效果的角度而言:未经对方同意,转让合同仅在受让人与出让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基础合同项下的对方相对人与出让人则受基础合同权利义务的约束,当事人各方在不同的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够做到并行不悖。对此,浙江高院“叶汉勇、骆禄峰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及四川高院“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与唐彝、胡昕东买卖合同纠纷”再审裁定等均持上述裁判观点。但考察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结论,部分案例未对转让合同的效力作出判断,仅确认了在经对方同意前,原合同权利义务主体不变更,权利义务的移转行为未生效。如“山西省平遥县五阳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粮油批发交易中心、张春怀、殷建森、王武阳结算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阜宁县益林镇人民政府与江苏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油漆厂等与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油漆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等。其他案例则认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权利义务 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模板下载股权转让协议下载股权转让协议 下载关于幼儿园转让协议关于幼儿园转让协议 虽已成立但未生效,亦即,“对方同意”为权利义务概括移让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如“杨新元与章涌成、章丽冰、章振翀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及“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综合建设项目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合同纠纷”二审判决等。2.对方同意与否的判定一般而言,意思表示可以以两种形式做出,即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明示形式表示同意如:由对方当事人出具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在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合同上签字、与合同权利义务继受人签订相关协议等,直接且明确地表示其同意转让方转让权利义务的行为,能够起到《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经对方同意”的法律效果。默示形式是指对方当事人并不直接做出同意转让的意思表示,需要通过某种事实对其真实意思进行推断。在“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油漆厂等与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油漆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油漆厂与天健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约定由天健公司承建油漆厂职工住宅楼工程项目。后油漆厂将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及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整体打包转让给金鱼公司,但并未直接取得承建方天健公司的同意。最高院在再审裁定中认为,天健公司在概括转让后与受让人金鱼公司对所涉项目进行了初步验收,进行了一次对账,其应当知道项目所有人变更的事实,且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当时提出异议,表明其对该项目移转效力的认可。类似案例还有最高院“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综合建设项目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财富汽车有限公司、安徽金峰财富控股集团、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安徽高院二审民事判决等。但在“九江市盛世川王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九江汕水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九江楚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鸿祥集团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鸿祥公司未经出租人信达公司同意,将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第三方楚天公司。江西高院在二审民事判决中认为,即使受让人实际接收房屋并向鸿祥公司交纳租金,但因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将租赁物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或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属正常现象,故不能认定鸿祥公司已认可楚天公司为合同相对方。综合上述案例而言,默示的意思表示形式较为模糊,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需要倚赖法官结合具体事实、交易习惯等进行综合判断,相对明示同意而言并不稳定。(五)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其他相关问题1.关于从权利和从债务。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发生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时,受让人同时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并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权利、从债务专属于转让方自身的除外。2.关于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由于抗辩权是债务人固有的一项权利,并不随权利义务的转让而消灭,所以,在权利义务转让的情况下,该权利仍可由新债务人向对方当事人行使或由对方当事人向新债权人行使。3.关于抵销权。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根据本条规定,抵销权也不因权利义务的转让而消灭,只要该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除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外,债务人即可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4.关于批准登记。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则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处理,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5.关于诉讼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由于出让人在概括转让了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义务后即相应退出了合同关系,因此不应成为合同纠纷诉讼的被告。根据上述规定中“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的表述,也并非必须将出让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有必要将出让人列为第三人,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作出决定。四、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法律风险及相关建议(一)审慎选择交易方式由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较之单纯的权利转让而言风险较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特别是收购金融及非金融不良资产时,原则上不应采取此种交易方式。特别是收购标的为资产包时,取得债务人对于转让事宜的同意不具有可操作性,更加不宜进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除在确定交易方案时不宜采用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交易方式外,还应注意在转让合同拟定时将收购标的明确为权利,并由出让银行书面承诺其已履行完毕基础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否则由其承担相应后果,并负赔偿责任。(二)充分做好尽职调查工作1.拟转让或受让的标的为合同权利的,应核实基础合同项下是否还有未履行完毕的义务。如前文所述,若基础合同为双务合同,且出让人在该合同项下仍对对方当事人负有义务,则该项转让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此时如果仅按照债权转让的规定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而未取得其同意,则可能发生该项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甚至转让合同不生效的风险。且发生债务纠纷时,债务人通常并不配合,债权转让很难取得其同意。此时,在作为出让人的情况下,除不得不继续自行处置此笔债权外,还可能因违反转让合同而被受让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在作为受让人的情况下则可能被迫承受合同义务,与交易目的相背离。因此,如基础合同为双务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条款逐条核对合同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涉及出让人义务的,作为受让人应当取得能够证明该义务已履行完毕的相关单据、凭证等文件材料,确保转让标的不包含合同义务。拟转让或受让的标的为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也应核实转让标的相关法律情况。如拟转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合同权利是否存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转让的几种情形,避免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的后果。又如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从权利和从债务(如利息、违约金、各类担保等)相关情况,以及债务人可以行使的抗辩权和抵销权情况等,在作为受让人的情况下,一方面避免承担交易过程中未经披露的义务,降低遭到对方当事人抗辩或债权被抵销的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受让人更好地行使合同权利。(三)明确转让标的范围如前文所述,在仅转让部分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中,如果双方对于转让标的的范围和性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就无法确定出让人和受让人各自承受的权利义务份额,因而双方将对全部合同权利义务承担连带之债。为避免发生此种风险,转让协议应明确转让标的的范围。特别是当出让人在转让合同中保留了部分权利时,该合同的转让标的即不再是全部的合同权利义务,而是部分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此时更应注意对转让标的范围进行准确界定,否则很可能被法院认为约定不明确,从而因连带关系而承担过重的合同义务。(四)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如前文所述,要避免合同效力因“对方同意”要件而产生瑕疵,就应当就概括转让事宜取得对方当事人的明示同意。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由对方当事人出具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在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合同上签字、与合同权利义务继受人签订相关协议等。无论哪种方式,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且对于同意转让的意思表示应当直接且明确。参考相关案例可以认为,虽然《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出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应取得相对人的同意,但只要相对人表示同意,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即对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而无论此前相对人收到的转让通知由出让人发出还是由受让人发出。因此,如果发生出让人怠于取得相对人同意的情况,受让人可以主动发出转让通知以取得受让人的同意。同时,也可在事前通过合同约定来降低出让人怠于取得相对人同意的风险,如在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取得相对人同意的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或先取得相对人的同意再行受让。如作为原合同的一方不同意相对方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则应当注意以书面形式明确向相对方表示不予同意,避免被法院认定为默示同意的风险。(五)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注意及时办理,以避免合同不生效或权利义务不能转移的后果,以及因违反转让合同关于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等相关约定而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五、总结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虽然与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适用的法律规定有所重合,但并不完全等同于权利转让和义务转让的简单相加。业务实践中应当加强对于概括转让的法律认识和风险意识,避免从认识上将资产转让想当然地认定为债权、股权或收益权等权利的转让,而应审慎选择交易方式,并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充分关注一项资产转让是否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并进而按照法律规定做好相关工作,降低法律风险。辛正郁,对方同意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人民司法,2014,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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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事母婴护理工作多年,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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