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 资 与 经 贸
当代国际贸易摩擦成因的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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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以WTO 保障措施为例
周中林 胡金素
最近,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消退,
中国出口产品正遭遇新一轮的贸易摩
擦,这种贸易摩擦正从低端产品向高科
技产品蔓延,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
蔓延,从产品层面向产业、政策层面蔓
延,出现了一些值得警惕的新动向,因
此,进一步加强国际贸易摩擦研究,分
析当代国际贸易摩擦形成的原因,探索
化解贸易摩擦的有效对策成为我国面
临的重大课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本文仅以WTO安全保障措施制度
为例,分析当代国际贸易“游戏规则”的
制度缺陷及其引发的国际贸易摩擦,认
为完善WTO制度是减少国际贸易摩擦
的关键。
一、WTO 保障措施制度的主要缺
陷与国际贸易摩擦
保障措施是进入 21 世纪以来,
WTO成员日益频繁使用的一种保护国
内产业、避免贸易自由化对各国国内经
济造成巨大冲击的例外规则,它同反倾
销、反补贴一起构成了三大国际贸易救
济措施。WTO现行保障措施制度的主
要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 GATT1994
第 19条第 1款 A项规定:“如因不可预
见的发展和一缔约方在本协定下负担
包括关税减让在内义务的影响,进口至
该缔约方领土的产品数量增加如此之
大且情况如此严重,以致对该领土内同
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
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则该缔
约方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损害所必
需的限度和时间内,对该产品全部或部
分中止义务或撤销或修改减让;”二是
WTO《保障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afeguards)第 2条第 1款规定:“一成员
只有在根据下列规定确定正在进口至
其领土的一产品的数量与国内生产相
比绝对或相对增加,且对生产同类或直
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
或严重损害威胁,方可对该产品实施保
障措施。”
由于WTO保障措施制度存在诸多
缺陷,由此引发的贸易摩擦也最多。主
要表现为:
(一)具有太大的灵活性
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是援
引保障措施的条件存在不确定性。如
《保障措施协定》中有关进口增加要件,
关贸总协定第 19条对“大量增加”的判
断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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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之后
的《保障措施协定》中对“增加”虽然作
了解释,但对何为“大量增加”尚没有一
个确定的数量标准来衡量。此外,一国
进口数量“相对增加”在进口数量绝对
值不增长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在这种
情况下,如果进口国可以凭此采取保障
措施,那么对出口国来说显然是不公平
的,这与WTO的宗旨也是背道而驰的。
(二)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过于复杂
GATT第 19条与《保障措施协定》
规定实施保障措施实施的程序为:公开
调查———临时损害的确定———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与
磋商———补偿与报复———监督与争端
解决。但事实上,由于实施程序过于复
杂,争端解决的时间过长,使保障措施
很容易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如美
国的钢铁保障措施案,从 2002年 3月
6日美国对 10种钢铁产品采取的保障
措施起,到 2003年 11月 10日WTO上
诉机关公布对此案的终审裁决,前后跨
度为一年半。虽然最后美国败诉,但如
此之长的裁决过程,美国已经达到了限
制进口的目的,对胜诉方来说,造成的
损失巨大而无法弥补。
(三)保障措施实施形式灵活性太
大
《保障措施协定》不仅没有对保障
措施的形式作出具体规定,而且还规定
了在两种例外情况下,进口国实施保障
措施时可带有选择性:一是保障措施委
员会如果认为某成员国的进口在代表
性时期内相对于进口增加总量不成比
例时,可违背非歧视原则,有选择地分
配配额;二是根据关贸总协定其他规定
的措施可以不受这一约束。
二、完善WTO 制度是减少当代国
际贸易摩擦的基础
以WTO保障措施制度为例,可对
其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如关于
内涵的明确界定。“进口增加”应该是指
“数量增加”,而非进口价值或金额的增
长。“数量”的通常含义是某一产品的计
件单位,如“个”、“件”、“包”、“箱”等等,
其与产品的价格、重量等参数没有关
系。“进口增加”包括两种情况:绝对增
加和相对增加。绝对增加是指产品的进
口数量在某一段时期内的绝对增加,它
主要对进口产品在被选取的两个时间
段的绝对数量作比较;相对增加是指某
一段时期内产品的进口数量相对于进
口方内部生产而言相对增加,这往往反
映在市场份额的变化方面。“进口增
加”的衡量方法可采取区段选取法。也
称整体趋势法,即进口成员国选择一个
足够长的时间段,分析整段时间内进口
量的变化趋势,再得出进口是否增加的
结论;“进口增加”的衡量标准可采用时
间上和程度上的标准。时间上的标准是
指“进口增加”是最近的、突然的。所谓
“最近”是指被调查的产品在调查期的
时间段。最近期间的数据将是调查当局
判断存在严重损害威胁的最基本、最可
靠的基础。所谓“突然”是指进口增加是
出乎成员意料之外的、“未预见到的”,
国内对进口增加的反应具有紧急特性;
程度上的标准是指“进口增加”是剧烈
的、重大的。所谓“进口增加”是剧烈
的、重大的不仅仅是数量上的,而且还
是质量上的。
贸易摩擦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
而出现的,贸易保护能够被贸易保护主
义者利用的前提是贸易制度的本身存
在漏洞。WTO制度中相当规则是不能
量化的,存在很强的主观性,加之操作
过程的复杂漫长、形式多样,监管的缺
失等等,使之成为各国国内产业最好的
保护伞。只有不断地完善WTO的各种
制度,才能减少国际贸易摩擦。■
(周中林,1965年生,湖北公安人,
长江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
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西方经济思想
史。胡金素,1985年生,华中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
42中国经贸导刊 2010年第 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