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代缴纳房产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代缴纳房产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荐 777 陈广阔 原创 | 2009-12-10 11:25 | 投票 关键字:税前扣除 代缴纳房产税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了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其实,该条规定早就明确过,只不过又重复了一遍罢了。我们要探讨的问题是,对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代缴纳的房产税是否可以在代缴纳的单位的所得税税前扣除。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税款没有可以作为代扣代缴单位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代扣代缴的税款应由法定的纳税义务人负担,代扣代缴义务人只是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罢了。据此,可以肯定,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税款是不允许在扣缴义务人的税前扣除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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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128号明确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的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是以房产所有人账面上的原值来计算的,纳税义务人仍是房产所有人,无租使用人是为房产所有人代为缴纳房产税。税法这样规定是出于租金的核定有困难,且无租使用存在关联方交易问题,按原值计算便于管理。好了,这样子,就解决了房产税问题。因为出租人无偿地提供了房产给别人使用,造成应有租金收入而无租金收入,所以,别人为你代缴的房产税当然也不允许在房产所有人的税前扣除。 代缴纳房产税是否就是代扣代缴行为呢?该问题相关的主管部门还没有明确,争论还要继续。盼与同行的财税专家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并能引起税务部门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