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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模板xxxxxxxxx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xxx公司托管人:xxx公司二O一五年x月目录一、前言 1二、释义 1三、合同当事人 5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1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5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9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1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2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3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4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6十二、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17十三、集合计划的估值 19十四、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5十五、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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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资产管理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管理人:xxx公司托管人:xxx公司二O一五年x月目录一、前言 1二、释义 1三、合同当事人 5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1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5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9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1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2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3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4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6十二、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17十三、集合计划的估值 19十四、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5十五、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9十六、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31十七、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32十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7十九、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9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42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3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5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50二十四、风险揭示 52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6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7二十七、或有事件 58二十八、特别声明 59一、前言为规范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二、释义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 指《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集合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 指《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设立的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托管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指《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风险揭示书 指《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管理办法》 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细则》 指《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业务规范 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管理人 指xxx公司(简称“xxxx”)。 托管人 指xxx公司(简称“xxxx”)。 推广机构 指xxx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 行政服务机构 指xxx公司。 期货公司 xxx公司 委托人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单位和个人:(一)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10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集合计划成立日 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确定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 指本集合计划开始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日至推广期结束日。 存续期 指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至集合计划终止日之间的时间段。 开放期 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日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参与、退出等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不含T日)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 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止的期间。 推广期参与 指在推广期内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存续期参与 指在存续期内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退出 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 集合计划资产或委托投资资产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并委托管理人管理的资产净额。 集合计划收益 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集合计划份额 指集合计划在数量上的计量单位。某一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等于该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资金净额除以其参与申请被受理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总份额等于全体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之和。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指用集合计划的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单位净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份额。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指人民币1.00元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股指期货 指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或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其他股指期货合约。 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加上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减去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的净额。 不可抗力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通信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其它机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时,应及时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关联方关系 本合同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人指定网站、管理人网站 指http:,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三、合同当事人1、委托人(1)自然人姓名: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箱:(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二)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金额认购资金:人民币万元整(小写金额¥)。认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划款(三)委托人账户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参与和退出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名称:2、管理人名称:xxxx公司(“xx”)通信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3、托管人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名称:x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三)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存续期上限为50亿份。本集合计划参与人数不超过200户。(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1、投资范围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含沪深A股股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沪港通标的股票、新股申购)、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若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出现新的投资品种,或者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认为需要变更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或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以维护委托人利益为前提,提前向委托人公告并保持有异议委托人退出的权利,与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或投资比例,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变更将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程序办理。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2、资产配置比例(1)集合计划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2)禁止将委托财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超过5%,禁止将委托财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流通股本的比例超过10%;(3)按成本计,投资于单只股票的金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20%(4)按成本计,投资于创业板上市股票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30%(5)按成本计,投资于单只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的金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20%;(6)本计划持有的单只债券市值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20%;(7)不得主动投资于S、ST、*ST、SST、S*ST类股票;(8)不得投资于证券回购融资交易等风险较大的投资品种;不得投资于ETF套利;不得投资于*ST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因被动原因持有*ST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投资顾问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将该类持仓减持为零,否则管理人有权直接进行减持操作;(9)任一交易日日终,本计划风险敞口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20%,风险敞口=ABS(权益类金融产品多头市值-权益类金融产品空头市值+股指期货多头合约价值-股指期货空头合约价值);(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投资限制;融资融券业务、转融通业务,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投资前需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如有必要,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但管理人应当遵循诚信、公平原则,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纸质文件或网站等方式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五)管理期限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本集合计划退出封闭期为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在此期间不开放计划份额的退出;本计划封闭期结束后的次月起,每个自然月5日开放退出,若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委托人在封闭期间参与本计划,自份额确认成功之日起至封闭期结束期间不得退出。本计划成立后次月起开放参与,开放日为每个自然月的5日,若遇非工作日则开放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参与、退出时除外。(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不含参与费),追加参与金额应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本集合计划是通过权益类资产与金融衍生品资产构建的策略组合实现收益;投资策略以实现绝对收益为目标,风险程度较高。本集合计划的适合推广对象为能承受一定范围的本金风险、追求高收益积累、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的个人高端客户,或是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1、推广机构xxxx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2、推广方式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本集合计划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1、参与费:费率为1%;本集合计划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即在参与集合计划时缴纳参与费。2、退出费:6个月封闭期内不能赎回,委托人持有份额超过6个月,但不足12个月(不含),退出费率为2%;委托人持有份额时间超过12个月(含)不收取退出费。3、管理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XX%。计算方法如下:D=E×XX%÷当年实际天数D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度支付,由托管人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4、托管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XX%。计算方法如下:H=E×XX%÷当年实际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度支付,由托管人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5、行政服务费:XX%/年。本集合计划应给付行政服务机构行政服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行政服务费率为XX%。计算方法如下:H=E×XX%÷当年实际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行政服务费;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行政服务机构的行政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度支付,由托管人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6、业绩报酬:根据本合同第十四部分“集合计划费用、业绩报酬”对投资收益部分计提业绩报酬。7、其他费用:除证券交易费、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行政服务费之外的集合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费用,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具体请见本合同第十四部分“集合计划费用、业绩报酬”。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一)集合计划的参与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确认、清算由管理人指定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负责,本集合计划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是xxx公司。1、参与的办理时间(1)推广期参与在推广期,投资者在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时间由管理人公告确定,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参与金额达到3000万元且委托人不少于2人时,管理人可提前终止推广期。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规模上限为50亿份,在保障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管理能力在每个开放日调整本集合计划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以届时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2)存续期参与投资者在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2、参与的原则(1)推广期参与价格,为集合计划份额面值,即人民币1元;(2)存续期参与价格,采用“未知价”原则,即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每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3)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本集合计划的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不含参与费);(4)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若投资者在xxx直销柜台认购/申购,投资者应将参与资金提前划付至xxx证券指定募集账户;(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当日办理业务申请仅能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内撤销;(5)推广期参与的,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存续期参与的,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6)当参与申请合计超过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所有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并以最高募集规模为上限,按“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来确定参与成功的份额,即首先按照参与金额,金额高者先确认,对于同等参与金额的委托人参与申请,先参与先确认,超过规模上限后的所有参与无效。参与规模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1)参与费率:1%,本集合计划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即在参与集合计划时缴纳参与费。(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a)推广期参与参与金额=净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计划单位面值b)开放期参与参与金额=净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T日计划单位净值T日为参与申请日。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银行活期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6、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况及处理方式如出现如下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2)本集合计划出现或可能出现超额募集情况;(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4)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5)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6)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的;(7)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8)其他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拒绝或暂停参与申请的情形;(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发生上述(1)到(6)、(8)项暂停参与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报告委托人。如果委托人的参与被拒绝,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将无息退还给委托人,资产管理合同自始无效。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或拒绝接受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的,报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后可以暂停或拒绝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二)集合计划的退出1、退出的办理时间退出在本集合计划封闭期结束后的开放日、终止日办理。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退出办理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2、退出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3)“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4)委托人可以在推广机构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撤销当日的退出申请;(5)委托人在集合计划开放日可以多次办理退出申请;(6)除非巨额退出,退出一般不受限制。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推广机构持有的最低份额少于100万份,则余额部分必须一起退出。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1)退出申请的提出委托人必须在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或按管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退出,在T-5日书面通知管理人,并在退出开放日(T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机构网点或资管直销柜台提出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份额数量超过委托人持有份额数量时,申请无效。退出申请仅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内撤销。(2)退出申请的确认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委托人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有效后(即退出申请成交),委托人通常可在T+2日(含该日)之后向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查询退出申请的成交情况,在原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打印成交确认单。(3)退出款项划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将在5个工作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或银行账户。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1)退出费用:6个月封闭期内不能赎回,委托人持有份额超过6个月,但不足12个月(不含),退出费率为2%;委托人持有份额时间超过12个月(含)不收取退出费。(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本集合计划退出时以退出申请日(T日)计划单位净值作为计价基准,按实际金额支付。退出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退出金额=T日计划单位净值×退出份额-退出费-业绩报酬T日为退出申请日。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3)收取方式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账户,退出款项将在申请确认有效后5个工作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本集合计划不设退出最低份额限制和退出次数限制。6、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1)巨额退出的认定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当日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当日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10%时,即为巨额退出。(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申请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开放日内办理,并以该开放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准计算退出金额,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退出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暂停退出: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在推广机构网点公告。(3)告知客户的方式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退出时,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如果本集合计划连续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当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时,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本集合计划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期支付退出款项,但延期支付期限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登记结算机构或银行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作等,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4)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而出现巨额退出、连续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款项支付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以及其他在集合计划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中已载明的特殊情形。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不参与本集合计划。七、集合计划的分级本集合计划不进行分级。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一)管理方式管理人通过设立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专用账户内的客户资产进行集中运营管理。本集合计划资产由管理人管理,管理人将聘请XXXX公司担任投资顾问。XXXX公司已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具备合格的投资顾问资质。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成立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投资顾问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集合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XXX作为投资顾问将为本集合计划提供个股或模拟组合建议、资产配置、投资策略及研究咨询等专业服务,或根据管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或服务,辅助管理人做投资决策。管理人负责对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的研究、风险审核及确认,并执行具体的投资策略和委托交易。其中,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应符合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及投资禁止等规定。当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超出投资限制规定的,管理人应及时与投资顾问沟通,若投资顾问未发出相关调整建议的,管理人按以上条款的上限执行;当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超出投资范围规定或违反投资禁止规定的,管理人应及时与投资顾问沟通,若投资顾问未发出相关调整建议的,管理人不予以执行。(二)管理权限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九、集合计划的成立(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3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的当日,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注册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银行活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1、条件:本集合计划符合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并正式公告成立。2、日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可开始运作。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上账户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代表集合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账户开立机构的业务规定,经管理人与托管人进行协商后进行办理。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5、应收申购款;6、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7、股票投资及其应收红利、股息;8、基金投资及其应收红利;9、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金融产品份额及其收益;10、其他资产等。(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自有资产及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本集合计划资产由XXX公司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议。签订的托管协议已经明确了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间在计划资产的保管、资金归集和划转、会计核算责任、清算交收流程、最终交收责任、集合计划档案资料保管及集合计划运作互相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本集合计划参与期货交易过程中的交易结算、数据发送、期货资产账户下委托资产的保管由期货公司负责。为明确本集合计划参与期货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划拨、资金清算、数据传输与接收、保证金保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人与托管人及期货公司另行签订协议或操作备忘录进行约定。十二、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一)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集合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客户资料表等。(二)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xxx公司办理。(三)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1、建立和保管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管理人。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集合计划规定的条件办理注册登记业务。4、保管集合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十五年以上。5、对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或集合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6、按照本集合计划,为委托人办理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等业务,提供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集合计划约定的其他职责。(四)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条件下,集合计划份额转让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五)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六)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十三、集合计划的估值在本条项下,管理人委托行政服务机构(XXX公司)履行“集合计划的估值”职责及其他相关职责。管理人与托管人确认,除非本条项下另有除外规定,本条项下应由管理人履行的职责均由行政服务机构履行。在本条项下业务实际操作过程中,托管人与行政服务机构对接、联系,未能联系到行政服务机构或与行政服务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时,托管人可直接与管理人联系。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一)资产总值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用集合计划的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二)资产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三)单位净值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集合计划份额的价值。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五)估值对象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六)估值日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交易日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七)估值方法1、股票估值方法(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者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②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2、债券估值方法(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估值意见,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估值意见,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4)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挂牌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5)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3、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1)持有的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2)持有的场外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3)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的每万份收益计算。(4)持有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4、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估值方法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5、持有的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以成本列示,到期确认投资收益。6、股指期货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当日结算价计算。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9、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或托管人必须及时完成估值工作。(八)估值程序本集合计划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传真或书面形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后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单位净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而非行政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而非行政服务机构在赔偿投资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而非行政服务机构)担任,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管理人(而非行政服务机构)的建议执行;或者管理人(而非行政服务机构)和托管人对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计划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而非行政服务机构)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委托人和集合计划财产造成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十)差错处理1、差错类型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2、差错处理原则(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而非行政服务机构)应做相应赔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而非行政服务机构)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而非行政服务机构)负责向差错方追偿;(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3、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十一)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1、与本集合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由于本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由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十四、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1、托管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xx%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C=A×托管费年费率÷365C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A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度支付。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扣除并划付到托管人指定的账户,最后一期托管费(计提至本集合计划终止日(含)未支付的托管费)于本集合计划终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的账户信息如下:户名:XXX公司账号:开户行:大额支付行号:2、管理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xx%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M=A×管理费年费率÷365M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A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每季度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扣除并划付到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最后一期管理费(计提至本集合计划终止日(含)未支付的管理费)于本集合计划终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账户信息如下:户名:账号:开户行:3、行政服务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行政服务机构行政服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xx%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M=A×行政服务费年费率÷365M为每日应计提的行政服务费;A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行政服务机构的行政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度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行政服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扣除并划付到行政服务机构指定的账户,最后一期行政服务费(计提至本集合计划终止日(含)未支付的行政服务费)于本集合计划终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行政服务机构收取行政服务费的账户信息如下:户名:账号:开户行:4、证券交易费用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认/申购费和赎回费、佣金、股指期货的交易和交割费等。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并在每季度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5、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从集合计划列支。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费用。开户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如有)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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