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管理暂行办法
(川府函〔2008〕75号)
第一条 为保证采矿权人履行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义务,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而缴纳的保证资金。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保证金。
第三条 保证金的缴纳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采矿许可证批准面积以及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具体收取标准见附件),并可视情况每3年调整一次。
第四条 保证金由矿区所在地县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收取。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保证金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收取。
保证金由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第五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含3年)以内的,采矿权人应当在2年内缴清保证金。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4至10年(含10年)的,首次缴纳保证金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30%,余额应每1年缴纳1次,每次缴纳数额不得低于余额的25%;11至20年(含20年)的,首次缴纳保证金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20%,余额应每1年缴纳1次,每次缴纳数额不得低于余额的20%;20年以上的,首次缴纳保证金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20%,余额应每1年缴纳1次,每次缴纳数额不得低于余额的15%。剩余保证金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1年前全部缴清。
第六条 采矿权人在收到准予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一并缴纳保证金。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的同时,与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缴纳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样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第七条 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或主采矿种、开采方式的,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变更后的矿区面积或主采矿种、开采方式重新核定应缴纳的保证金数额。采矿权人应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并按重新核定的保证金数额缴纳保证金。
第八条 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保证金一并转让的,由采矿权的受让人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保证金不转让的,采矿权转让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规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同时采矿权受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继续缴纳保证金。
第九条 采矿许可证期满,采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的,应重新计算应缴纳的保证金数额,与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原缴纳的保证金合并计算。
第十条 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
经验收合格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通知书,并向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应返还保证金本金的缴款证明及利息计算的相关资料,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资金退付。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恢复治理或者限期治理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暂不予返还,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有关单位用保证金进行恢复治理。保证金用于恢复治理后有余额的,应予以返还;保证金用于恢复治理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边开采边治理。采矿权人要求对分期恢复治理工程进行验收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通知书,并按已恢复治理的面积计算应返还保证金本金及利息,相关资料报经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资金退付。
采矿权人边开采边治理的,可以按治理工程进度向收取保证金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保证金,但申请使用的保证金数额应不超过已缴纳保证金总数的50%。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有关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三条 保证金收取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
第十四条 保证金的收缴实行“票款分离”,统一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按代管资金管理。
对按规定予以返还的保证金,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应返还的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采矿权人,财政专户在做会计处理时冲销保证金收入。
对按规定不予返还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收入,作为同级财政的非税收入,定期清算后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该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采矿权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不得从保证金中支付。
采矿权人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矿的,不免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第十六条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保证金收缴、使用的监管。政府负责人和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坐支、侵占或挪用保证金,违规收取保证金,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行政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挪用的保证金,本级政府要负责限期补齐并向坐支、侵占或挪用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追回。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标准
附件
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标准
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
及各档标准
开采方式影响系数
矿种影响系数
面积/S
(平方米)
缴纳标准
(元/平方米)
露天开采
地下开采
金属
矿产
1.0
开采标
高差
(米)
影响
系数
采矿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影响
系数
其它
非金属
矿产
1.5
S ≤5000
2.5
20以下
1.6
空场采矿法
允许地
表塌落
1.4
5000<S≤30000
2.4
20—40
1.7
30000<S≤100000
2.0
40—60
1.8
不允许
地表塌落
1.3
地热、矿泉水
0.1
S>100000
1.2
60—80
1.9
崩落采矿法
1.5
80以上
2.0
充填采矿法
1.1
备注:
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数额=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缴纳标准×开采方式影响系数×矿种影响系数;
2.登记面积增加一档,登记面积与缴纳标准的积低于前一档登记面积与缴纳标准最高面积的,按前一档最高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