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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秦立鹏论文秦立鹏论文 论文编号: 论 缓 刑 的 适 用 专业:法律 姓名:秦立鹏 准考证号: 考试地区:延边汪清 工作单位:吉林省天桥岭森林公安局 联系电话:13278239996 目 录 1、正文------------------------------------------- 02-09 2、注释------------------------------------​​​​​​------- 10 3、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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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 论 缓 刑 的 适 用 专业:法律 姓名:秦立鹏 准考证号: 考试地区:延边汪清 工作单位:吉林省天桥岭森林公安局 联系电话:13278239996 目 录 1、正文------------------------------------------- 02-09 2、注释------------------------------------​​​​​​------- 10 3、参考文献--------------------------------------- 10 4、论文摘要--------------------------------------- 11 论缓刑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的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缓刑虽然不是一种刑罚,但却是在具体运用刑罚上的一项制度。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缓刑不能脱离原判刑罚而独立存在。即,只有判处实刑,宣告缓刑才有依据,没有判处实刑,就谈不上缓刑。据此,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缓刑制度实际上属于附条件的特赦制,即对犯罪人宣告其刑罚后,暂缓执行对其所判处的刑罚,在一定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发生特定事由,视同特赦,而不再执行所宣告刑罚,但其有罪宣告仍然存在。 在我国,缓刑作为原判刑罚而存在的一种执行刑罚的方法在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也愈来愈多的被采用。由于对适用缓刑的理解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把握缓刑的条件也很不一致,执法上的不统一、不均衡,也带来了一些不良的社会效果。因此,探讨缓刑的适用很有必要,对于审判实践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实践中适用缓刑的普遍情况及社会效果。 多年的审判实践经验证明,对于那些罪行较轻,且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把他们放到社会中,置身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改造,使其脱胎换骨,重新做人。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则可以相对长一些,在这一考验期间法院可以同学校、家庭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相互配合,共同加强对少年犯的帮助教育,并有可能使其复学就业,更有利于少年犯的改造,有利于犯罪分子家庭生活稳定和社会的安定。 目前,在适用缓刑方面存在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和一系列不良的社会效果。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滥用缓刑。 1、所犯罪名不宜适用缓刑。如有的审判机关将强奸、抢劫、放火等严重刑事罪犯适用缓刑,且罪犯既非未成年人,也非“确有悔罪表现”。 2、经济领域内的犯罪被广泛适用缓刑。此类适用缓刑的理由是罪犯赃款已经退回,单位也同意接收,原来的职务被罢免或撤销,不会再危害社会。因此,凡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济罪犯,绝大多数给予缓刑“待遇”,从而缓刑被广泛使用。 3、以多罚或交足赔偿金换取缓刑。在一般盗窃或伤害案件的审理中,罪犯家属“积极活动”,有的法院即以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足够补偿,从而认定罪犯确有悔罪表现,而不管其是否真诚认罪,以致实际形成“以钱买缓刑”、“多花钱就可以不坐牢”的社会现象。这类滥用缓刑的现象在实践中是较为常见的。 4、重罪轻判适用缓刑。有的法院为了对某些罪犯施行缓刑,重伤害罪犯处以最低刑期再适用缓刑;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尽量用之,以致使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适用缓刑;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到酌定情节中去“找”从轻的理由。 由于滥用缓刑,造成有的法院判处缓刑犯占相当大的比例,广大人民群众怨声四起,检察机关做出罪轻抗诉,社会影响很不好。 第二、不敢适用缓刑 有的法院适用缓刑控制得非常严格,一般不适用缓刑,担心一旦罪犯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就会犯量刑不当的错误或被追究责任,即使有的罪犯应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很少适用缓刑。 滥用缓刑和不限适用缓刑这两种倾向,形成适用缓刑比例过高和过低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这都是不正常的。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执法不严。一是受说情风的影响。案件尚未受理,说情者纷至沓来,明知罪犯该判处实刑,碍于情面,出现了“关系案”、“人情案”;二是个别审判人员因贪图私利,办“金钱案”,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软,因此千方百计为罪犯“拼凑”能够适用缓刑的条件或理由。 其二,主观认识上存在偏差。有的审判人员认为反正缓刑同样是刑罚,只要符合适用缓刑两个硬性条件,多判些缓刑,没什么关系,根本不顾及本地区社会治安形势如何,进而忽视了执法的社会效果和一般预防性;也有的审判人员认为,缓刑达不到处罚和震慑罪犯的目的,犯罪就该坐牢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对缓刑既有感化功能、威慑功能及特殊预防作用认识不够。 其三,审判人员在适用缓刑上有所顾虑。有的审判人员怕落个“打击不力”的名声,因而不敢多适用缓刑;有的审判人员怕打击报复,因而“能缓就缓”;也有的怕缓刑犯“出事”,又不敢过多地加以适用。 上述原因的存在,造成在适用缓刑条件上把握不准或不平衡,由此严重影响到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是社会治安秩序不稳定的因素之一,最终导致了该严厉打击的罪犯未受到应有的惩罚;罪行较轻的罪犯又不能适用缓刑。这两种错误倾向,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努力加以克服。 二、适用缓刑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严格掌握缓刑的条件,避免以罚代刑,重罪轻判。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明文规定了缓刑的条件,概括起来有三条: 第一,必须是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第二,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这是适用缓刑的重要条件。 第三、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根据适用缓刑的三个条件,我们不难看出,第一、第二条是法定条件,在审判实践中不容置疑,也易掌握,就是说,由于缓刑是把犯罪分子留在社会上进行改造,因此,从保证社会安定考虑,只能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累犯较之于初犯或者其他犯罪分子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如果对其适用了缓刑,不但不能使其认识自己的罪行,积极改造,反而可能会有损于法律尊严。第三个条件是酌定条件,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前两个条件的正确适用。如果把握不准,或者把应该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判处了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在刑期上符合了缓刑的条件,但造成了重罪轻判,或者把不具备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判处缓刑,其原因是办案人员看重了法定条件以外的情节,如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谅解等,造成以罚代刑。判处缓刑的条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情节;二是犯罪表现;三是社会危害。这三方面的内容是互相统一、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只有全面准确地掌握理解了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才能使缓刑适用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 1、犯罪情节。法定犯罪情节,是指影响或者适用哪个量刑幅度的事实情况。其中有的已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用以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如《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当然,更多的情况是犯罪情节用来解决适用哪个量刑幅度的问题。按照刑法规定情节可分为“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是在不构成犯罪或免予刑事处分的范畴之内,不宜判处缓刑。根据刑法规定和审判实践,“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在一般情况下不适合于判处缓刑。通过比较、排列,笔者认为犯罪情节较轻,是判处缓刑的最适当情节,法定刑规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然“情节较轻”都是相对的,因为犯罪性质、目的、手段、后果、危害不一样,难以统一标准。这就需要审判人员排除干扰,依法论断,秉公办案。 2、悔罪表现。悔罪就是认罪服法,接受审判,脱胎换骨,重新做人。如能主动投案自首,坦白交待全部罪行,认罪态度好,真诚忏悔。积极补偿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谅解,全部退赃或大部分退赃,尽量减少损失。揭发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对是否有“悔罪表现”,在审判实践中要实事求是。如有个罪犯和邻居打架,用铁锹将被害人头部砍裂。事后,置被害人死活于不顾,畏罪潜逃,被害人经抢救脱险,却落得终生残疾。罪犯见被害人未死,逃避法律半年后才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讯问没有悔罪诚意,即使赔偿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也不能谅解。如果以罪犯能够投案自首为理由而判处其缓刑,显然是有悖于“情节较轻”和“有悔罪表现”规定了。 3、“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认定犯罪分子不致再危害社会,必须遵守综合判断的原则,应当根据犯罪的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犯罪分子捕前的一贯表现进行综合判断。 上述适用缓刑的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适用缓刑。 笔者认为,为便于审判实践中掌握缓刑的适用,有必要对犯罪性质、主观故意和过失、犯罪主体的自然情况等“三条件”之外等方面的因素加以具体研究。 第一、因犯罪性质不同而区别适用缓刑。 对于强奸、抢劫、流氓、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抢夺枪支弹药、走私、贩运毒品、重大盗窃等罪名的人犯,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社会秩序会更加混乱。但是,触犯上述罪名的案件中,如果犯罪分子具有法定减轻情节或者受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罪犯真诚悔罪,且一贯遵纪守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也可以适用缓刑。必须指出,这类犯罪适用缓刑应当严格控制,由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才能适用。 一般盗窃、窝赃、销赃、轻伤害、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重婚、失火、过失杀人等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也不大,可以多适用缓刑,当然多适用绝非都适用,还应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 第二,根据案犯自然情况而区别适用。 案犯自然情况包括内容较广,这里主要指:(1)故意和过失,故意犯罪对社会具有主动攻击性,恶性深,应慎适用缓刑;过失犯罪属被动性危害社会的行为,可多适用缓刑。(2)各类犯罪的初犯、预备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和紧急避险过当也是考虑适用缓刑的重要因素。(3)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有坦白立功表现的,也应作为适用缓刑的因素之一。 (二)正确把握对少年犯适用缓刑的尺度,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 对少年犯多适用缓刑较之判处短期的有期徒刑更有利于改造少年犯。少年犯一般处刑较轻,刑期较短,少年被告人从羁押到判决一般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如果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实际上在劳动场所几个月就刑满释放。被告人由于被判处实刑,精神压力大,容易产生破罐破摔的想法。如果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则可以相对长一些,在这期间,法院和其他部门应多做好对少年犯的帮教工作。少年犯由于世界观尚未形成,容易受各种不良思想的影响,抵制能力较差。因此,把罪行较轻的少年犯投入劳改场所,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对一些罪行较轻的少年犯,如果判处实刑,刑满释放后升学就业会发生很多困难,而判处缓刑则有利于少年犯的升学就业。少年犯被判处缓刑后,监护人大多因自己以往对其疏于管教痛心疾首,管教被监护人的决心很大。判处缓刑后有利于充分发挥监护人的积极作用,往往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要对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做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综合评估。 笔者认为少年犯适用缓刑的主观条件应当是:一、有认罪悔罪表现。认罪悔罪表现是指未成年人犯罪后能够自首,主动坦白或如实交待罪行,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有痛改前非的决心。对少年犯的认罪态度,不能要求他们像成年人罪犯那样认识深刻。只要能够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即可认为认罪态度较好。二、自我控制能力较强。自我控制能力是指未成年人抵制不良影响的意志因素。自控能力的强弱可以根据少年犯的一贯表现进行考察。如果一贯表现较好或无劣迹,一般可以认为自控能力较强,可以适用缓刑;如果劣迹累累或一贯表现恶劣,应认为自控能力较弱,不具备判处缓刑的主观条件。三、主观恶性小。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少年犯,主观恶性有的较大,有的较小,主要根据犯罪情节分析判断。犯罪情节中主要审查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由于好奇、生活困难、受人欺侮等原因而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因报复、挥霍享乐、寻衅滋事等原因而犯罪的,则主观恶性较大,犯罪行为反映了少年犯危害社会的心理状态,犯罪行为恶劣的,其主观恶性较大。例如暴力奸淫幼女、持械抢劫的,反映了少年犯的残忍心理和反社会心理的相对稳定性。犯罪行为不十分恶劣的,例如盗窃监管不严的一些普通物品的犯罪行为,一般应当认为主观恶性较小。 其次,少年犯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是指对少年犯的监护条件和社会管教条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但根据少年犯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诱惑的特点,在审查主观条件的同时,必须考虑客观条件。少年犯如果无人监护或者没有社会管教条件,就难以教育他们不再危害社会,也不能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达不到适用缓刑的效果。 家庭监护条件是指有监护人,并能对少年犯进行切实有效的教育和保护。在一般情况下,监护人是少年犯的直系亲属,没有直系亲属,但有其他亲属适宜做监护人的,也应认为具有监护条件。监护人既要为少年犯的生活提供物质保证,更重要的是能够教育、指导他们改过自新,健康成长。如果少年犯没有监护人,例如父母死亡,又没有其他亲属适宜做监护人,或者虽然有监护人但不能起到监护作用的,就不适宜判处缓刑。 社会管教条件是指少年犯如果被判处缓刑后,能够就学就业,或者虽不能就学就业,但生活有保障,同时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组织能够对他们进行教育。少年犯能够就学就业的,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接收他的学校、单位有信心教育犯罪少年不再重新危害社会,能够对他们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 家庭监护条件和社会管教条件两者只要具备其一,就可以认为具备了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 (三)严格执行诉讼程序,避免忽略附带民事诉讼。 在处理缓刑案件中,还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就是绝大多数伤害、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要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问题。特别是伤害案件,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了缓刑,那么90%以上都要进行民事赔偿。在审判实践中。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应当引起重视。 1、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和刑事部分的被告人一般是同一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2、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有三种:(1)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法院应制作调解书。(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必须有审判人员,书记员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调解笔录在卷为凭。(3)被告人确实没有赔偿能力,经调解未达成协议,要同刑事案件一并开庭审理,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三、加强对缓刑罪犯监督管理的对策。 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明文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由此看来,加强对缓刑期内的犯罪分子的教育、管理和改造,对社会、家庭乃至犯罪分子来说,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此,应当采取以下对策: 1、公、检、法三机关要加强对缓刑犯的教育、管理和改造工作。首先要领导重视,三机关相互协调,拓宽监督渠道,各执法机关内部应建立一套严密有效的监督体制和具体办法。其次是狠抓制度、措施的落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根据各自的分工参与管理有关被告人,公安机关对缓刑犯的教育管理要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经常主动地和缓刑犯改造地的公安机关及基层组织取得联系,及时掌握其思想和生活情况,建立严格的改造档案。监所检察部门要加大对缓刑监督改造工作的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2、基层组织应切实肩负起帮助教育和管理、改造缓刑犯的重要责任。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特别是在当前有些企业不景气,职工下岗待业人员多的环境下,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成立帮教小组,建立帮教责任制,对在改造过程中表现较好的,要及时发现,及时肯定;对思想波动较大,不安心改造甚至屡教屡犯的,要严厉批评;对抗拒改造且又犯新罪的,要及时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公安机关。 3、家庭应给予缓刑罪犯更多的温暖和关怀。我国现有法律对缓刑犯的教育和改造,并没有明确要求家庭履行什么义务,但家庭对缓刑犯的教育和改造作用不容忽视,效果不可低估。因此,要十分重视家庭在改造缓刑罪犯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不能歧视他们,更不能抛弃他们,要让他们真正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关怀,认真接受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综上所述,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是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感化功能的一项重要刑罚手段,是克服短期自由刑弊端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一项刑罚制度,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践证明,把那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不仅可以有效地教育、改造他们,还有利于其家庭生活的稳定和社会安定,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把握好适用缓刑的条件是一门审判科学,我们必须以严肃认真、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犯罪分子改造负责的态度和责任加以适用,克服滥用或不敢用的片面倾向,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积极慎重,敢于实践,适当多用些缓刑,使我国的刑罚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注 释 参考文献: 1、《刑法学原理》第三卷 高铭暄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2、《中国刑法教程》林准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3、《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4、《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第41页 5、《刑法》张炳明主编 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 6、《中国新刑法学》肖扬主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177页 7、《缓刑犯考察监督有待完善》 朱润发 法制日报 论 文 摘 要 一、目前实践中适用缓刑的普遍情况及社会效果 目前,在适用缓刑方面存在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和一系列不良的社会效果。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滥用缓刑 1、所犯罪名不宜适用缓刑 2、经济领域内的犯罪被广泛适用缓刑 3、以多罚或交足赔偿金换取缓刑 4、重罪轻判适用缓刑 第二、不敢适用缓刑,原因有三 其一,执法不严 其二,主观认识上存在偏差 其三,审判人员在适用缓刑上有所顾虑 二、适用缓刑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严格掌握缓刑的条件,避免以罚代刑,重罪轻判 第一、因犯罪性质不同而区别适用缓刑 第二、根据案犯自然情况而区别适用 (二)正确把握对少年犯适用缓刑的尺度,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 (三)严格执行诉讼程序,避免忽略附带民事诉讼 三、加强对缓刑罪犯监督管理的对策 1、公、检、法三机关要加强对缓刑犯的教育、管理和改造工作 2、基层组织应切实肩负起帮助教育和管理、改造缓刑犯的重要责任 3、家庭应给予缓刑罪犯更多的温暖和关怀 关键词:适用缓刑的现状 社会效果 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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