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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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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技术规范农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技术规范编制说明项目背景1.1背景和意义中国目前处于快速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关键期,随之而来的农业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农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农产品质量安全得不到保证,公众的人身健康与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农民的私益损害得不到足额赔偿,由此引发的环境纠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同时,环境公益损害赔偿尚未提到日程,在实践中,污染清除和后续修复费用基本由政府承担。因此,农业环境污染损害发生后,如何及时准确地认定危害对象、种类,判定损害程度,确定污染发生的因果关系、并将损害货币化等,即如何开展农业环境...

农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技术规范
农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技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编制说明项目背景1.1背景和意义中国目前处于快速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关键期,随之而来的农业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农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农产品质量安全得不到保证,公众的人身健康与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农民的私益损害得不到足额赔偿,由此引发的环境纠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同时,环境公益损害赔偿尚未提到日程,在实践中,污染清除和后续修复费用基本由政府承担。因此,农业环境污染损害发生后,如何及时准确地认定危害对象、种类,判定损害程度,确定污染发生的因果关系、并将损害货币化等,即如何开展农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对于消除事故影响,避免污染进一步扩散,保证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及时妥善处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息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推动农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2005年7月21日农业部发出《关于印发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农业环保单位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评估、监测和诊断的工作。2011年,国家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2015年12月21日,司法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的未来发展规划、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要求、执业类别、规范管理做出了统一的规定和要求。为配合相关规定文案的顺利执行和实施,适应农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工作的需要,急需制定和推广作为农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1.2标准定位及适用范围本标准是一部专项技术规范,旨在规范农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相关的鉴定工作,本标准将与制定的《农业环境损害鉴定现场调查技术规范》、《农业环境损害因果关系鉴定技术规范》等专项技术规范相衔接。本标准旨在为农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鉴于本标准在标准体系中的地位,本标准仅规定了农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和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适用于农业环境污染导致的农业财产损害、农业环境损害的评估鉴定。1.3工作过程项目起草单位在接到标准草案立项许可后,迅速成立了标准草案编制组。编制组调研并系统分析了国内外有关农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资料,形成了《农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初稿)及编制说明。具体时间进度如下:2016年10月:提交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申报书。2016年11-12月:制定工作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收集查阅国内外相关资料,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项目承担单位就着手研究制定农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技术规范,并成立了专门的标准编制组。2017年1月:拟定编写提纲、进行任务分配。2017年2-5月:起草初稿。2017年6-8月:进行标准可操作性论证,对初稿中的技术难点和关键环节进行了集中攻关。2017年9月:组织专家研讨会,广泛征求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意见,对初稿做进一步的完善。2017年10月-2018年3月:为切实保证文件起草的高质量,满足实际工作的迫切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充实知识,修改、完成征求意见稿。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2.1农业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呈高发态势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一是由于各种开发建设活动缺乏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不同程度地造成自然资源的加速衰竭和破坏;二是日趋增加的工矿企业“三废”和城市废物不断排入农业生态系统;三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城镇化速度加快,农村的经济活动发生了重大变化,由过去单纯的种植业转变为工农业共同发展的局面,在乡镇企业崛起的同时也导致了污染物排放量日趋增大;四是农业生产中化学物质的使用量显著上升,农业自身活动产生的污染物与日俱增,生态破坏范围逐渐扩大,程度不断加重。环境污染事件,尤其是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较强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其中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途径不固定,其瞬时或短时间内的大量排放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给农业环境和公众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如若处置不当,还会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危机公共安全与社会和谐。近年来接连发生的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紫金矿业尾矿污水渗漏事件、大连港油污染事件、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等均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日渐频繁的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重视。但是,环境污染损害事件的调查、技术诊断、处理还处于无序状态。可以预见,由于经济快速发展造成的布局性、结构性环境隐患和风险的存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环境污染损害事件的高发态依然存在。2.2国内外相关研究与实践工作既为标准制定提供了技术支撑,也对标准的制定提出了迫切需求2.2.1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国内外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都极为重视,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发达国家在自身的环境保护工作中逐渐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环境损害评估与赔偿制度,其中,美国作为世界上对环境损害问题施行严厉制度的国家之一,主要体现在其创造性的构建了一套完整的自然资源环境损害评估制度。涉及农业资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规范主要有:1996年海洋与大气管理局发布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技术指南》;2008年内政部土地管理局发布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与恢复手册》。美国的环境损害评估方法的发展和完善并不是一种单纯的学术发展历程,而是一个与法律以及司法案例相互推动,共同作用的过程:美国内政部(DOI)依据超级基金法案(CERCLA)和清洁水法(CWA)制订了NRDA相关的技术导则和评估工作手册,并开发了相关评估模型。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NOAA)依据油污法案(OPA)也制定了NRDA相关的技术导则和评估软件。1996年,美国内政部结合司法实践,对NRDA规范非使用价值评估技术方法部分进行了修订,并提出了针对美国五大湖区域的环境损害评估模型(NRDAM/GLE),同时根据新的技术规范对海岸带和海洋环境损害评估模型(NRDAM/CME)进行了修订。此外,为了帮助环境管理部门了解和预测外界生态胁迫因子和生态后果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环境政策的制定,预测未来的生态负面影响或评价因过去某种胁迫因子导致生态变化的可能性,美国于70年代开始生态风险评价工作的研究,在研究的基础上,1998年,美国环保局制定了《生态风险评估导则》,以风险管理为基础,主要规定了三个阶段的风险评价:问题的提出、问题分析和风险表征。与美国不同,欧盟针对资源环境损害评估的立法仅涉及生态环境损害方面。2004年,欧盟颁布了第一部具有严格环境责任和强制执行并基于环境污染损害预防和受损生态环境恢复为理念的《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对于环境责任的适用范围、例外规定、责任的构成和承担、补救行动的采取、费用的分担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指令(ELD,2004/35/CE)推荐在评估环境损害和选择适合修复项目时采用资源等值法(REM),该方法又称REMEDE工具包,包括初始评估、确定和损害量化、确定和量化增益、确定补充和补偿性修复措施的规模、监测和报告五个阶段。此外,为弥补欧盟国家在环境损害技术的不足,欧盟于2006年至2008年开展了在欧盟ELD指令框架下资源等值分析技术在环境损害评估中的应用(REMEDE)研究计划。欧盟目前施行的环境责任指令及REMEDE技术框架主要吸取了美国法律和技术方法的经验,同时克服了美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些缺点。加拿大是较早以立法形式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国家之一,其环境资源得到很好保护与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评估制度息息相关,为实现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而制定的法案,包括各种水资源、大气、海洋资源、各种有机和无机物质,为政府部门采取保护行动提供有效的评估,制定了《加拿大环境评估法》,确立了环境评估制度的目的即谨慎行事与预防污染,鼓励合作与公众参与。日本在应对环境公害事件的50多年历程中,针对健康损害和矿山修复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责任与赔偿制度。在公害立法和环境权诉讼方面,日本是进行得较早的国家,其通过立法建立的公害健康受害补偿制度和公害行政诉讼制度在世界各国中是比较先进的。重要的公害立法有:《公害对策基本法》、《公害纷争处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质污染防止法》、《自然环境保全法》、《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等。针对矿区破坏修复,出台《金属矿业等矿害对策特别措施法》要求对矿区进行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建立了矿害防止公积金与事业基金制度,保证损害得到快速及时赔偿。中国当前的环境损害相关立法和实践还主要关注环境私益损害的评估与赔偿,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鉴定赔偿制度。《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建立独立公正的环境损害鉴定赔偿制度,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思路和方向,出台数十项农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及技术规范,推动了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的进程,同时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满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损害调查》,以规范和指导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为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国内现有相关标准及制定目的如下:《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2-2006):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灌溉水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的各个项目及其浓度(含量)限值和监测、评价方法;《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生态环境状况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我国县级以上区域生态环境现状及动态趋势的年度综合评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本指南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本标准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鉴定评估。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是针对《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的修订版;《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场地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和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确定;《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HY/T095-2007):本导则规定了海洋溢油对海洋生态损害的评估程序、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和要求;《生物遗传资源经济价值评价技术导则》(HJ627—2011):本导则规定了生物遗传资源经济评价的原则、程序、方法和要求;《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指南》(国海环字[2013]583号):本指南规定了海洋生态损害评估的工作程序、方法、内容及技术要求;《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SF/ZJD):本规范规定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农业生物、农业环境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估算范围、估算程序、估算方法、误差分析与控制;《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 准则 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 》(NY/T1263-2007):本标准规定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的计算方法;《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GB/T21678-2008):本标准规定了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NY/T398-2000):本规则规定了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的布点采样、分析方法、质量控制、数据处理与成果表达的基本要求。上述标准和技术规范,从宏观角度规定了鉴定评估的基本原则、程序、方法等内容,基本属于导则性质的原则性规定,缺乏行业分类,缺乏总体设计,缺乏细节性规定,无法满足解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具体鉴定过程中遇到的鉴定技术难题的需要,亟需制定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技术规范。鉴于此,研制适用于全国的《农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技术规范》就成为一项十分紧迫而又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体现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服务“三农”的一项重要工作,更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技术依据,直接关系到农业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2.2.2现有工作基础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是全国农业环境监测网络的牵头单位,多年来,我所在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污染事故技术仲裁、农业环境信息管理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2005年,经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我所成立了“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司法鉴定中心”,具备依法独立开展农业污染事故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资格。我所承担了大量农业环境监测及污染事故处理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主要有:《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调查技术规范》、《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划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准则》、《水污染造成农业污染事故诊断技术规范》、《农区大气污染事故诊断技术规范》等。此外,《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我所主笔,为配合《预案》实施,我所起草完成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办法》、《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技术指南》等技术文件与资料。在农业环境污染事故鉴定实践方面,自上世纪90年代起,开展了大量的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故调查,独立处理及参与处理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达80余起,具有丰富的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经验。曾先后处理了1990年的洛阳市五女冢村玉米农作物受害事故;1991年的河南兰考的梨园污染事故;1998年的津南区双港镇南马集村蔬菜受害事故;1999年的南郊区外环河养鱼池污染事故;1999年大庆石化总厂热电厂粉煤灰污染农田纠纷案;2000年的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果园污染事故;2006-2007年河北省山海关石河镇田庄村粉煤灰污染案鉴定;2008年山东省肥城市氟化物污染鉴定;2009年浙江省乐清市土地污染状况鉴定;2010年黑龙江安达粉煤灰污染农田鉴定;2011年云南文山州氟化物污染桔园鉴定;2014年安徽滁州苯系物污染农田鉴定等。还参加了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内蒙古乌拉特前旗污水溃堤事件等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工作。收集、积累了多方面的污染事故案例和技术资料。以上工作基础为本标准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技术基础,能够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完成。2.3农业环境污染纠责制度不明、损害案件判决与行政处罚缺乏依据我国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起步较晚,在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相关立法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致使环保部门在处理污染纠纷、污染事故时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许多纠纷案件无法得到较妥善的解决,而污染者承担的责任又低于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害。因此,开展农业环境损害评估工作,有助于为分清环境责任、依法惩处环境违法行为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除此之外,由于农业环境污染损害涉及农民切身利益,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专业技术性强,在缺乏专业鉴定评估机构和规范标准的情况下,环境纠纷案件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因此,开展展农业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培育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确立统一标准的鉴定评估原则与方法,有助于为司法机关审理相关环境污染损害案件提供技术支撑,有效维护国家和民众相关权益,利于推动环境司法的深入开展。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3.1依法编制原则本标准属于农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的技术规范,旨在为农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及涉农环境损害纠纷的顺利解决提供技术要求和科学证据。因此标准编制必须依据《农业法》、《环保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参照诉讼法等法律中关于科学鉴定的相关程序规定和基本要求,依法编制。3.2坚持宏观性与衔接性原则本标准属于技术规范,在标准框架设计上,要具有宏观性、开放性、整体性思维,内容应涉及农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各个方面,覆盖鉴定的整个环节,定位于宏观技术,设定的技术和要求,应具有指导性,同时要考虑正在起草和规划中的标准与之衔接的问题。3.3坚持科学性原则本技术规范属于技术体系,与技术管理政策、法规存在明确差异,因此,标准编制过程一定要坚持科学性,通过科学方式表达鉴定技术,尤其是宏观鉴定技术及基本要点,避免偏向技术政策与技术法规。3.4整合研究成果,注重标准的实用性原则  充分利用当前农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究成果,注重鉴定的科学性和合法性,鉴定程序的完整性,鉴定方法、鉴定技术要简单易行,可操作性强。鉴定意见应与国家的技术水平相适应。主要技术内容4.1适用范围本标准仅规定了农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的一般性原则、评估流程、损害调查内容及损害量估算方法。鉴定对象为农业环境损害事件影响范围内的农业生物,以及由农区大气、农业水体(包括灌溉水和养殖水域)、农田土壤组成的农业环境。适用于环境污染导致的农业财产损害、农业环境损害的评估鉴定。4.2主要内容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农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的原则、评估流程、损害调查、损害确认、损害量估算、不确定性分析及评估报告编制。4.2.1术语和定义为了使标准内容易于理解,本标准规定了8个重要的术语和定义,分别为:农业环境、农业环境污染、评估鉴定、农业财产损害、农业生物、农业环境损害、损害基线、期间损害。4.2.2原则基于农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本标准阐述了评估鉴定工作的合法合规原则、科学合理原则、独立客观原则三项鉴定原则。这就要求评估鉴定工作应从农业生态环境的受害事实出发,由专业的司法鉴定人员介入并开展相关调查工作,通过现场辨认、调查取证、实验检测等过程,科学合理的分析受害对象的受损程度,确定污染源与受害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评估农业生态环境损失量等,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前提下,科学合理有效的进行评估鉴定工作。还应做到公平公正,合法合规,以获得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4.2.3评估流程评估流程是一种从技术层面对鉴定工作过程的要求,是保障鉴定意见科学性的重要前提。依据《环境保护法》、《农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农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相关技术规程,本标准将农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分为以下阶段:污染损害调查(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调查、损害确认等)、因果关系判定(包括同源性分析、污染物的毒理效应、迁移转化等)、损害量化(包括选择实物量化指标、计算损害价值等)、不确定性分析、编制报告。此外,评估鉴定实践中,可根据鉴定委托事项适当简化工作程序。必要时,也可针对评估中的关键问题,开展专题研究。4.2.4损害调查与确认4.2.5损害量估算4.2.6不确定性分析4.2.7编制评估鉴定报告主要技术要点说明5.1背景资料收集基本要点说明资料的收集与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开展鉴定工作始终离不开资料数据的支持,因此,鉴定资料收集与整理是鉴定工作开展的基础,资料缺失或者失真都无法保证鉴定的顺利进行,无法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客观性。鉴于农业生物和农业环境受害的复杂性与多因性,农业环境损害事故的偶发性与随机性,鉴定过程中对资料的收集要注重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与真实性。要求与鉴定有关的资料都应收集,包括与污染有关的直接资料和能够反映受害情况的间接资料。要求资料收集过程的科学性,即要以科学的手段收集资料,比如气象数据的采集、水文变化趋势数据的采集等,要求资料收集要全面、真实、公正、客观、具有针对性。在明确收集原则的基础上,本标准详细规定了农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所要收集的资料内容,主要包括反映受损区域及周边环境的土壤、水、农业生物等状况的基本资料,气象、温度等气候资料,与污染源有关的资料、农业生产管理资料等。另外,需确定污染行为发生前评估区域(或有相似农业环境特征且未受污染的区域,即“对照区域”)的产量,以近三年内的农业生物产量平均值作为产量基线,当上述数据难以获得时,也可以根据文献资料或试验数据建立特征污染物浓度与农业生物产量的剂量-效应关系来确定产量基线。需要说明的是,本标准中以列举形式规定的收集内容,是在所能考虑到的范围提供全面的内容,并不是每一起鉴定案件都要收集所有的资料,而是允许具体鉴定人员根据鉴定需要进行选择性收集。5.2毒性效应确定基本要点说明为确保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需对受损区域的污染源、受损农业生物等进行相关的毒性效应确定,具体地,可给受试对象进行不同途径、不同期限的染毒、检测各种毒性终点。其目的是确定无害作用水平、毒性类型、剂量-反应关系,为安全性评价或危险性评价提供重要的资料,并最终作为损害程度评估的参考。本标准将陆生动植物、水生生物、珍惜物种等各类受试生物均纳入毒理效应分析考虑范围内,以期实现全范围全覆盖的囊括所有物种,积极应对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5.3损害量估算基本要点说明损害量估算是在明确因果关系后所进行的农产品的受害面积或数量、减产幅度、质量损失测定、后期修复费用等一系列的损失量评估估算。因果关系鉴定是在资料翔实、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鉴定人员经过鉴定活动,就“特定农业生物和农业环境受害与农业环境损害事件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得出确定性(否定性或肯定性)判断意见。因果关系鉴定是农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先决性鉴定,是损失程度鉴定的前提。只有存在因果关系,才会启动损失量评估鉴定。在农业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中,环境损失需要借助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和模型,使其成为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损失值,即所谓的损害评估鉴定。农业环境损害事件引起的损害量评估,需根据鉴定委托和现场调查情况,确定估算对象及其分布情况,估算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包括损害可能持续的时间。本标准规定了损害量评估鉴定的范围、内容、程序等。此外,农业环境污染损害造成经济损失的估算方法,在2007年颁布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准则》(NY/T1263)、2014年颁布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SF/ZJD)已作规定,故执行上述标准即可。预期效益分析本标准作为农业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标准体系中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可用来指导同类别司法鉴定工作的高效实施与推进。本标准实施后,将为我国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技术鉴定及调查处理提供科学依据,大大提高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应对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对于减少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发生,降低事故不利影响,妥善化解事故纠纷,加强我国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和控制,维护国家、集体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总之,项目实施和完成后,对于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包括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妥善解决,加强农业环境保护,有着重要作用,将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本标准属于技术规范,其有效实施需要针对因果关系鉴定、损失评估制定专门的操作技术规范,形成完整的标准体系,结合配套管理办法,予以推动;建议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相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应对农业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工作的开展过程中积极采用本标准,另外,根据标准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标准进行修订;建议开展与本标准实施相关的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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