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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 1 第一章、 总论 1、法与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大陆法系)或认可(英美法系),并由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国家意志是法。 2、法的特征: 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为后盾。(军队、警察、法庭、监狱) 3、法的形式: ①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
1 第一章、 总论 1、法与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大陆法系)或认可(英美法系),并由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体系。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国家意志是法。 2、法的特征: 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为后盾。(军队、警察、法庭、监狱) 3、法的形式: ①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②法律。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③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④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低到较大的 市人大; ⑤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广西、内蒙古、宁夏、西藏、新疆) ⑥特别行政区的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 ⑦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 章和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政府规章: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最低到较大的市;⑧国际条约 4、法的分类: 2 ①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②根据法和普通法:根据法 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③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 ④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 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⑤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 ⑥公法和私法:以法律运用 的目的为划分 5、从逻辑结构上看,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法律规范的种类: ①按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 性规范; ②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6、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①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的当事人。 ②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 组织。 (一是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县)、国家行政机关-(政府-乡、街道、司法局、 公安)、国家司法机关-检察、法院 二是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学校、医院;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政协、妇联;) 7、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以下四类: ①物: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债券、 股票、投资基金; ②精神产品:精神财富或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知识产权≠知识产品,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③行为④人身。 3 8、法律事实: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 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 情况或现象;(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 法律行为: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根据不同标准,可对法律行为作多种的分类: ①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 ②积极行为与消极行 为: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③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④单方行为与多方行 为: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⑤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根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⑥自主行为与代理行 为: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9、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①经济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所构成; ③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包括: 物、非物质财富、行为。(无人身) 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 关人员、个人。(无国家)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财政、金融)和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主体组织关系——中国人民银行法;市场运行调控关系——会计法、票据法、合 同法;社会保障关系——税法、劳动合同法) 10、仲裁的适用范围,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 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4 11、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其规定,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①劳动争议的仲 裁——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 裁;以及上述第 1条中的两条。 12、仲裁的基本制度: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仲裁——书面(要式行为);一裁终局。 13、仲裁机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可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 市设立,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 无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14、仲裁协议: ①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无效;书面形式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 ②仲裁协议的内容: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有仲裁事项;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③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委 员会与法院做出仲裁,以法院为主 15、仲裁裁决 ①《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 定; ②仲裁庭可以由 3 名或 1 名仲裁员组成,偶数成员不可; ③仲裁应当开 庭进行,不能书面进行; ④仲裁不公开进行,不对外公开;申请仲裁后,可自行和解,和解自双方签字之后;和 解不成可申请调解;经调解不成,应作出裁决,一旦调解不能反悔;调解书与裁决书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6、行政复议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行政复议;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有以下: 5 ①不服行政机关作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提出申诉; ②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③抽象行政行为 17、行政复议申请: ①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算尾不算头); 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 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 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 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18、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要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开庭,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行政复 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9、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 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 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 行政行为。 20、审判制度:①合议制度由 3 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 3 人以上的单数;②我国法院分为: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 6 21、诉讼管辖——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 地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被监禁、军人 特殊地域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选择被告住所地、合 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 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④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 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有下列几种: ①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为 2年; ②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 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③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 之日起超过 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7 2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 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①公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成立到消灭; 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到死亡; ③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限制,无 完全:从 18 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16-18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生);限制:10 周 岁以上不满 18周岁,或间歇性精神病人 无:不满 10周岁或精神病人或植物人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 意履行义务,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 算。 24、判决和执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 宣告判决。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法 院提起上诉。税务争议先复议后诉讼;税务处罚可先诉讼 25、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6、民事责任的形式有以下:停止侵害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7、行政责任: ①行政处罚: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声誉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②行政处分:根据《公务员法》,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8、刑事责任 8 ①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管制的期限为 3个月以上 2年以下; 拘役的期限为 1个月以上 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 ②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罚款——行政机关;罚金— —法院;死缓不是主刑,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难点) 1、国家公务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适用《公务员法》。 2、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3、劳动者需年满 16周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除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 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罚以每人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 的罚款。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 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可订立口头协议。 6、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的劳动合同 7、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①以期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9 8、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 1 天。延长 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天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小时。 9、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 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 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 1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 10年不满 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 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个月以上的。 10、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①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得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 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的, 按应付金额 50%以上 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赔付。 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单位损失的,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 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 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①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 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 6个月。 ②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0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 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2、竞业限制条款适用范围限定为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限于用人 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 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2年。 13、医疗期 ①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3 个月;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年以下的为 6个月;5年以上 10 年以 下的为 9个月;10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为 12 个月;15 年以上 20年以下的为 18个月;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对某些患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职工,在 24 个月内 尚不能痊愈的,可适当延长医疗期。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 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1 疗期 3个月的按 6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 医疗期 6个月的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③医疗期 9个月的按 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 疗期 12个月的按 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⑤医疗期 18个月的按 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⑥医疗期 24个月的按 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4、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 11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 30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经济补偿): 1 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期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 变更劳动合同的; 5 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6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5、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提前通知解除(无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 支付劳动者 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1 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12 3 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期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 变更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有下形情形之一,需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裁减不足 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 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可以裁 减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17、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 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 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 支付;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年计算;不满 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 准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辖区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13 资 3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 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12年。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倍。 19、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协商——调解——仲 裁——诉讼);对于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 表组成;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书可以反悔。 2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曾任审判员的; ②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③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工作满 5 年的;④律师执业满 3年的。 2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 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 年。劳动争议仲裁应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的除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仲裁庭的组 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2、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45日内 结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 天。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 决书之日起 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个人所得税 1、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可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 2、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有以下几个特点:实行分类征收、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费用 扣除额较宽、计算简便、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1 年, 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不满 1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 14 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在国际上常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①住所标准: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②居住时间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365 日,即以居住满 1 年为时间 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即在一个纳税年 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 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 90日,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5、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①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 1年以上而未超过 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所得应全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第 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 1年 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 90日,或 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183 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中国境 外雇主支付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 得税。 ③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 90日,或在 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183日但不满 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 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应缴纳个人所 得税。P120-121 6、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列入工资、薪金税 目。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 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 助。 7、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 15 所得税;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所取得的收 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8、我国取消农业税,从事农牧林渔业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包括:①专利权(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②商标权;③著作 权;④非专有技术。 10、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 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 5年以上且是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1、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 30%,即只征收 70%的税 额,其实际税率为 14%。P133 12、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13、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个体工商户扣除标准: ①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 总额 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同); ③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执行费支出,按发 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 5‰ 15、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16、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费用 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 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7、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8、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P140 16 ⑴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 4800 元)×适用税率-速 算扣除数 ⑵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 除数。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 税率-速算扣除数 ⑸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次收入不足 4000 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每次收入在 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0000 元的: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 率-速算扣除数 ⑹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每次收入不足 4000 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 额-800)×20%×(1-30%) 17 每次收入在 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 额×(1-20%)×20%×(1-30%) 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每次收入不足 4000 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800)×20% 每次收入在 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 ×20% ⑻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 用税率 ⑼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每次收入不足 4000 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 元 为限)-800元]×20% 每次收入在 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800元]×20%×(1-20%) ⑽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⑾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 20% ⑿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⒀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19、免税项目:省级奖金;金融债券利息;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 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国家规定发放的退离休工资、生 活补助费。 18 20、减税项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P149 21、暂免征税项目比较重点的: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个 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个人转让自用达 5年以上,并且是唯 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 体育彩票的,超过 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22、自 2008年 10 月 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3、税务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 2%的手续费,由扣缴义务人用于代 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24、自行纳税申报的条件:年所得 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 的其他情形。P152 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 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 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①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 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②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③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④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⑤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 缴纳房产税。P158-159 19 2、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从价计 征;按房产租金收入征税--从租计征。 3、自 2009 年 1月 1 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 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征房产税。 4、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的计税规定: ①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 据计缴房产税; ②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的, 应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P160 5、从 2007 年 1月 1 日起,对居民住宅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 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6、房产税的税率: ①从价计征的,税率为 1.2%;应纳房产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②从租计征的,税率为 12%;应纳房产税额=租金收入×12%(或 4%);2001 年 1月 1日 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房屋:5%营业税,10%个人所得税,4%房产税)P161 7、房产税的税收减免: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 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 房产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 3年; ④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⑤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0 ⑥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对高校后勤实体 免征房产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房产税;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房产税。P162-163 8、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 ①除了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都是从 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②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P164 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减免; 民办如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要征,契税不征;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征,契税要征。 二、契税 1、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契税的征税范围: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②土地使用权转让;③房屋买卖;④房屋赠与;⑤房屋交换, 除上述情况,还有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 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 对于上述这些可分别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收契税。P165 2、契税的计税依据:①买卖成交价;②赠与市场价;③交换差价;④划拨收益。P166 3、契税的税收减免: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 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②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③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 重新购买住房的,减征或免征契税; ④纳税人承受荒山、沟、丘、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21 P167 4、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 ①契税的纳税环节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 义务发生之日起 10天内。 三、车船税 1、车船税的计税依据:①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②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低速汽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③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P169 2、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①非机动车船;②拖拉机;③捕捞、养殖渔船;④军队、武警 专用的车船;⑤警用车船。 3、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 ①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记载日 期的当月; ②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③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P171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为: ①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②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 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③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 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④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 纳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自 2009 年 1月 1 日起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测定面积、证书面积、申报面积。P172-173 22 4、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税额 5、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一般规定: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 的土地;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 共用地;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⑥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 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10年;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P174 6、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特殊规定: ①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凡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 日起满 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 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外,对各类房地开发用地一律 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原则上应征收,酌情免征或减征; ④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9点书 P175-179 7、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 ①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P180 五、印花税(难点) 1、印花税的特点: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征税范围广泛;税率低;纳税人自行完税。 2、印花税的纳税人:①立合同人(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②立账簿人;③立据人;④领受人; 23 ⑤使用人;⑥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P181-182 3、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①经济合同: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 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在确定应税经济合同的范围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 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贴花方法(如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 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适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②产权转移书据: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 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 5项。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③营业账簿:资金账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其他营业账簿: 用于福利的(自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设置的经费收支账簿,不反映生产经营活动), 不贴花。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企业债权转股权 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注:纳入征税范围的营业账簿,不按立账簿人是否属于经济组织来划定范围,而是按账 簿的经济用途来确定征免界限。P182-185 4、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购销金额;承揽收入;收取费用;承包金额;租赁金额;运费收 入;仓储保管费用;借款金额;保险费等。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 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P186 5、印花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24 ①借款合同,税率为 0.05‰;(0.00005) ②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税率为 0.3‰;(0.0003) ③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 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税率为 0.5‰;(0.0005) ④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税率为 1‰;(0.001) ⑤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税率为 1‰。(0.001) 6、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②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③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④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 5元。 7、印花税税收减免 8、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 ①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②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③缴纳方法:自行贴 花、汇贴汇缴、委托代征。 六、资源税 1、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自然资源。 2、资源税的特点:只对特定自然资源征税;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3、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暂不征收资源税。 4、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①原油。人造石油不征税;②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③煤炭。洗煤、选 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④其他非金属矿原矿;⑤黑色金属矿原矿;⑥有色金属矿原矿;⑦盐。P195 25 5、资源税税收减免 ①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②纳税人开采或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遭受重大损失的,酌情减税或免 税; ③纳税人开采或生产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受害地区减征或免征。P199 6、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 ①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 天; ④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⑤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 据的当天。 纳税人以 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申报纳税;以 1日、3日、5 日、 10日或 15日为一期纳税,自期满之日起 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0 日内申报纳 税并结清上月税款。P200-201 七、土地增值税(难点) 1、土地增值税的特点: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以房地产转让实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征税面比较广;采用扣除法或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超率累进税率。P202 2、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①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②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 权的行为征税。 26 ③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产权 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与单位之间,征收;单位与个人之间,征收;个 人与个人之间,不征收。P203-205 4、房地开发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分摊,5%;不能分摊,10%) ①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 ×5%; ②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 花税。P208-209 6、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 100%: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40%-扣 除项目金额×5%;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 200%: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税×50%-扣 除项目金额×15%;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 35%。P210-211 7、土地增值税税收减免: ①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予以免税;超过 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 27 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免征土地增值税; ④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P212-213 8、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纳税清算、纳税地点 ①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 7天内,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增值税; 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房 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 让土地使用权的。 ③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未设置账簿的;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查账;逾期仍不清算的;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1、征税主体: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税务主管机 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国税、地税)、海关等。P218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①知情权;②要求保密权;③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 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④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 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 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⑤陈述权、申辩权;⑥要求税务机关承 担赔偿责任权;⑦其他权利。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包括:①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②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③按期办理纳税申报;④按期缴纳或解 缴税款;⑤接受税务检查;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 生争议时,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 的担保的义务,后可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⑦其他义务。P219-220 28 4、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自 2009 年起,新增企业中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等,其企业 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应当缴纳营业税的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 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5、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 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 车船税;烟叶税。(西藏自治区只设立国家税务局) 6、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有:关税;船舶吨税;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 费税。P221-222 7、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包括:税务管理(基础)、税款征收(重点)、税务检查(手段)、 法律责任(保障)。 8、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 9、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 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政协要办理税务登记) 10、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1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一是开立银行账户,二是领购发 票。 12、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 办理手续: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 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⑤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13、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 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告;发生变化的也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对 29 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一年验证,三年换证。P223 1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登记。30 天之内(自 领取、未办理、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 15、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P224 16、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 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 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P228-229 17、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 1年,既不复业又不停业,视同恢复营业。 18、税务机关按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有效期一般为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日。P230 19、注销税务登记:有营业执照的,先注销税务,后注销工商; 20、税务机关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 的,自遗失证件之日起 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21、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 3 个月的,税务机关可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 纳税款仍按规定执行。 22、账簿的设置管理: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 之日起 15 日内,按国家关规定设置账簿(总账、日记账采取订本式);②生产、经营规 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经税务 机关认可的财会人赠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③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10日,按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账簿。 30 2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 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 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 案。24、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 当保存 10年。P232-234 25、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划分为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 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 记账原始凭证。专业发票:金融、邮电、欣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开具 的专业性很强的发票。P234-240 26、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 购发票的,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 1 万元 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 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27、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 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批准,可拆本使用。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 应当保存 5年。 28、发票的检查:①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 票的情况;②调出发票查验;③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④向当事各方询 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⑤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记录、 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P242 29、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统一印制。由基本联次或基本联次附加 31 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①记账联;②抵扣联;③发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实 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30、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不能作废处理的,冲红。销售方凭购买方 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 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31、办理纳税申报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 ①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②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③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④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⑤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⑥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P244 32、纳税申报的方式:①自行申报;②邮寄申报;③数据电文方式;④简易申报;⑤简 并征期;⑥代理申报。 33、结算时,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支付利息;预 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补征少缴的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P249-250 34、税款的征收方式: ①查账征收:先交税后查账;②查定征收:先查定后交税; ③查验征收:先查验后交税;④定期定额征收。P251 35、税款的缴纳方式: ①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适用于纳税人在设有国库经收处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 构开设账户,且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人; 32 ②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适用于代开、临时、强制执行; ③代扣代缴:适用于零星分期、不易控制的; ④代收代缴: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难控制的领域; ⑤委托代征:适用有利于控制税源,方便征纳双方,降低征收成本; ⑥网络、IC卡纳税:适用于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 ⑦邮寄纳税:适用于有能力按期纳税。P252 36、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不设置账簿;②未设置账簿;③不提供纳税资料;④难以查账的;⑤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⑦临时的。 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 水平核定;②按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③按耗用的原材料、燃料、 动力等推算或测定核定;④其他合理的方法。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 时,可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37、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时,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 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 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 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3 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 税年度起 10年内进行调整。 38、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 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P253-254 39、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包括: ①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33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的;④其他情形。 40、适用税收保全的措施,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税 收保全措施:冻结、扣押、查封。 41、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 500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2、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的:扣缴; 拍卖或变卖。P255 43、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代位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撤销 权: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44、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①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 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以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发生, 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0000 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应向税 务机关报告; ③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 税情况。两者可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45、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①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 生多缴税款的,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查实并 34 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 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立即退还; ②税务机关在 3 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5 年。 所谓“特殊情况”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未扣或少扣、未收或少收税款的, 累计数额在 10万元以上的。P258-259 46、税务检查的类型: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集中检查;临时检查。 47、税务检查的形式:调账检查;现场检查;委托协查。 48、税务检查的方法: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比较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法;控制计算法(逻 辑推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 49、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享有下列权力: ①查账权;②场地检查权;③责成提供资料权;④询问权;⑤交通邮政检查权;⑥存款 账户检查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 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可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P260-261 50、申请人可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 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天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不开庭审理。 5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35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 盖印章,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2、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天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纳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 日起 3个月内提出。 5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 实行书面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终 审判决。P264-267 54、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的; ④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的。 55、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 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50%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 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 50%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P268-269 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银行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 36 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2、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 卡”指的是: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结算方式有: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3、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②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 则;③银行不垫款原则。 4、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①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 和结算凭证; 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③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④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收款人名称(排他性)、出票日期(中文大写)、 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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