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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注会教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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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注会教材PPT课件谢谢大家的配合!让我们一起约定手机静音坚持完成学习任务*工作态度:*课程感受:*课程结构及要求一、重点层次第一层次: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二层次: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三层次:其余章节 二、教材结构:第一部分:税法概论(第1章)   第二部分:税收实体法(第2—13章,共16个税种)流转税法(第2--4章)其他税法(第5--11章)所得税法(第12--13章)•  ...

《税法》注会教材PPT课件
谢谢大家的配合!让我们一起约定手机静音坚持完成学习任务*工作态度:*课程感受:*课程结构及要求一、重点层次第一层次: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二层次: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三层次:其余章节 二、 教材 民兵爆破地雷教材pdf初中剪纸校本课程教材衍纸校本课程教材排球校本教材中国舞蹈家协会第四版四级教材 结构:第一部分:税法概论(第1章)   第二部分:税收实体法(第2—13章,共16个税种)流转税法(第2--4章)其他税法(第5--11章)所得税法(第12--13章)•     第三部分:税收程序法和税务行政法制(第14--18章)(不讲)*指定参考书:1、《税法》Ⅰ、Ⅱ注册税务师考试指定教材中国税务出版社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3、《中国税制》许建国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4、《税收学》胡怡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5、《企业纳税与会计实务》** 本章主要内容有:     1、概念:定义、法律关系、要素、分类     2、税收法律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主要与宪法、民法、刑法关系     3、法律级次: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     4、现行税法体系:五类,19个税种     5、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的划分本章重点1、税收法律关系2、税收要素、分类3、税法制定及法律级次*第一节税法的概念一、税法的定义1、税收与税法的定义P1-2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强制、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税法的定义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    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体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一、税法的定义3、税收的特征(三个方面)  (1)强制性  (2)无偿性(3)固定性*二、税法的作用(了解)(了解)P3*三、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税法的地位 税法是我国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见教材(了解)P4-6*第二节税法基本理论(了解)P6一、税法的原则(一)税法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2、公平原则3、效率原则4、实质课税原则(二)税法的适用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3、新法由于旧法原则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二、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P7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     1、权利主体    2、权利客体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个方面构成,但在三方面的内涵上,税收法律关系则具有特殊性。*二、税收法律关系1、权利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P8     (1)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     (2)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外籍人、无国籍人。权利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二、税收法律关系2、权利客体    征税对象,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    所得税客体: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财产税客体:财产     流转税客体:货物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二、税收法律关系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税法的灵魂。具体表现为:    (1)国家税务管理机关的权利、义务;(2)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义务。*三、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11项)一般包括:1、总则    ①立法依据    ②立法目的   ③通用原则等*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2、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包括:•     ①法人•     ②自然人•     ③其他组织*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3、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4、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5、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体现了征税的深度。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①比例税率;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    ②超额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税•    ③定额税率;如:资源税、车船使用税•    ④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6、纳税环节:是征税对象在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①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     ②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     7、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和缴纳税款的期限。•     8、纳税地点:纳税人的具体纳税地点。*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9、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10、罚则:主要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11、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     ①该法的解释权•     ②该法的生效时间等*第三节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一、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原则1、基本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立法原则:(1) 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公平原则(3)民主决策的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收立法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税收法律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三)税收立法程序•     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三个阶段:P17•     1、提议阶段•     2、审议阶段3、通过和公布阶段*二、税法的实施•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在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第四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P17*一、税法的分类P18•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①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母法作用。(我国目前没有)•     ②税收普通法:是对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进行实施的法律。•     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3、按照税法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分为:•     (1)流转税税法(对流转额课税)    •     (2)所得税税法(对所得额课税)•     (3)财产、行为税税法(对财产、行为课税)•     (4)资源税税法(对自然资源课税)*•    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5、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二、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税收实体法是由19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按其性质和作用,我们可以将其大致分为五类:1、流转税类2、资源税类3、所得税类4、特定目的税类5、财产和行为税类*第五节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一、概念P23*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二)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三、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我国税收执法管理权限主要由国务院、地方主管部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经济特区等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权限。(一)税务机构设置(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思考题:1、税收法律关系是由哪些部分构成?2、税法构成要素包括哪些?3、我国税法的现行分类是如何划分的?分类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是什么?4、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是怎样设置的?*常和别人保持合作,并从中获得乐趣*第二章 增值税*本章难点1、征税范围2、视同销售行为理解3、销售额的理解4、进项税额可抵扣与不可抵扣的理解5、出口退税理解*本章重点1、征税范围2、应纳增值税额计算3、进口货物增值税计算4、出口退税计算5、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6、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第一节增值税概论一、概念二、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979年引进试点增值税制度1984年正式建立增值税制度1994年建立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度2004年开始增值税转型试点2009年全面转型增值税三、类型*增值税的类型1生产型增值税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2收入型增值税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3消费型增值税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案例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当年实现增值税应税收入2000万元,当期采购原材料1600万元,当期购进固定资产400万元(折旧期限5年),当期计提折旧额80万元,计算当期企业应交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2000-1600)×17%=68万元收入型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2000-1600-80)×17%=54.4万元消费型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2000-1600-400)×17%=0结论:消费型增值税的税负最低。*四、我国增值税的特点价外税我国现行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即税金不包含在销售价格之内。发票扣税法我国现行增值税采用发票扣税法,实行全国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的计税方法,计税准确,便于操作。* 少美丽少妇? /丑老太婆?*第二节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一、增值税的纳税人(一)一般性规定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以下几类:①单位: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②个人: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④承租人和承包人(二)扣缴义务人: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及认定1、划分依据: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2、划分及认定标准(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生产性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商业性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注:以上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生产性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商业性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不含本数,下同)以上的。*(3)几种特殊情况①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②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③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商贸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④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分支机构是非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须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认定表的影印件)(商贸企业除外)。注:①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②从2002年1月1日起,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③所有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都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四)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1、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分类管理(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2)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2、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   (1)案头审核   (2)约谈  (3)实地查验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4、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二、征税范围(一)一般性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主要是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注:(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3、出口货物。(指限制出口的货物,如原油、黄油、铜及铜合金、天然牛黄、麝香、白银、白糖等)(二)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3、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的业务;4、集邮商品(如集邮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5、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三)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即没有直接发生销售,但也要按照正常销售行为征税。新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几种特殊经营行为:(1)混合销售行为①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就是混合销售行为。(判定标准: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针对一项销售行为;二者之间是从属关系。)如:电视机厂销售电视机同时负责运输并收费;纯净水厂销售桶装水并送水上门;等等。注:这里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②税务处理:A、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以货物销售为主的,一并缴纳增值税,以提供劳务为主的,一并缴纳营业税。)B、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兼营行为①纳税人经营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就是兼营行为,二种行为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如:力帆集团销售摩托车,经营足球俱乐部;等等。②税务处理:A、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B、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3)兼有行为:①纳税人兼营同一税种但税率不同的货物销售或劳务行为。如供销社销售家电(增值税17%)和化肥、农药(13%);化妆品企业销售化妆品(消费税30%)和护肤护发品(不征);酒店经营客房服务(营业税5%)和KTV娱乐项目(20%),等等。②税务处理:纳税人分开核算的,分别计税,未分开核算的,一律从高征税。*(四)其他征免税的有关规定1、免税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2、对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等方面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关于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2)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  (4)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3、其他征免规定*第三节税率与征收率的确定一、基本税率:17%1、销售或进口货物(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外);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二、低税率:13%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的: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鲜奶、盐、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另外,国务院规定,对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含煤炭)。三、征收率:(主要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四、零税率: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新法对税率的调整调整了部分货物的适用税率(财税【2008】171号):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由13%恢复到17%食用盐:13%其他盐:17%桶装饮用水:17%(国税函【2008】953号)纯氯化钠、泥煤等82种矿产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财关税【2008】99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4%统一为3%执行时间:2009年1月1日起*经常出去呼吸一下新鲜空气*第四节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劳务收入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17%(或13%)(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1、采取折扣、折让方式销售(1)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2)销售折扣(3)实物折扣(4)销售折让(5)销货退回*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货物的,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    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又未逾期,不并入销售额征税;②逾期(以一年为期限)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注意:所有押金均为含税价,要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③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6、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2%)征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4)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征增值税。*(5)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特定货物按征收率4%征收: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7、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对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而无销售额的,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成本×(1+成本利润率)例:某钢厂,将成本价为16万元的钢材,用于对外投资,假设成本利润率为10%,应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16×(1+10%)×17%=2.992(万元)如果该货物还要缴纳消费税,则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三)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二、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只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登高望远能淘冶情操*(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取得的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取得的普通发票:1、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注:(1)所谓“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具体为《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2)农产品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3)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买价计算扣除。烟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13%其中:烟叶税=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烟叶收购价款(1+10%)税率(20%)*(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取得普通发票:2、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注:运输费用金额。新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注:取消了废旧物资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的过渡与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新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新法规定必须在90天内认证)旧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共七项:改革如下:(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取消了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即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进项税可以抵扣)*案例: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税务处理【例】某工厂(一般纳税人)采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价款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发生运费支出20000元,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费发票,发票上注明运费16000元,保险费3000元,装卸费1000元。款项已付。增值税税率17%。支付运费计算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20000-3000-1000)×7%=1120元借:原材料11888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120贷:银行存款137000这批原材料3个月以后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要转出,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137000贷:原材料11888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8120*(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六)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七)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1、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P59    ①直接收款方式,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   ②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2、运费发票抵扣进项税的规定:(1)从2003年11月1日起运输业发票由地税局管理和监督,凡已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2)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税局对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2003年10月31日以后取得的运输发票90天内申报抵扣;(3)从2003年10月31日以前取得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抵扣完毕;(4)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作为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旧版发票自2007年4月1日起作废。*    3.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按照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4.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2004年6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二)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三)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①当期购进,事先未确定用于非生产经营的可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已抵扣进项税额,事后又改变用途的,已抵扣的进项税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③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进价+运费+保费+其他有关费用”和适用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国内购进按“进价+运费”)(四)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2、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五)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七)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增值税处理*!!: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八)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例题:1.北京某电子设备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份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销售情况:①销售录音笔一批给商场,其不含税价为40万元,按不含税价15%给予折扣,开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注明折扣后的销售额为34万元,税额5.78万元;②销售给某市电器商场(一般纳税人)音响设备5套,单价1.2万元/套;③销售给某大型宾馆音响设备6套,开出普通发票,单价1.4万元/套,另外收取安装费0.5万元;④销售使用过的旧监测设备(日本制造)1套,取得收入15万元,账面原值为12万元。(2)购进货物和劳务情况:①购入电子元器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金额33万元,注明增值税税额5.61万元;本月公司宣传用广告设施领用元器件账面成本3万;②购入基建用木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金额1.6万元,注明增值税税额0.272万元;③支付生产用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金额1.1万元,注明增值税税额0.187万元。(3)其他业务:①本厂该月份优惠销售给职工收录音机400台,每台收取优惠价160元。经查该厂同类产品不含税单价为220元/台。期初增值税留抵税额为0.25万。*解:(1)本月销项税额=5.78+[1.2×5+(1.4×6+0.5)/(1+17%)+400×0.022]×17%=9.589(万元)(2)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设备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缴纳增值税=(15/1.04)×4%×50%=0.288万元(3)本月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0.272+5.61×3/33=0.782(万元)(4)本月购进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5.61+0.272+0.187-0.782=5.287(万元)(5)本月应纳增值税=9.589+0.288-5.287-0.25(期初留抵税额)=4.34(万元)*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制造为主业,2009年2月发生以下业务:(1)外购一批原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100万元、税款17万元。(2)上月购进的一批货物因质量问题本月全部退货,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并收到价税合计的退货款48万元。(3)受托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收取加工费(不含税)20万元并收回代委托方缴纳的消费税2万元。(4)销售自产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300万元,并随同收取包装物租金5万元和押金8万元(押金期限为6个月)。(5)外购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1.5万元,委托某企业制作一批礼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制作费3万元,在当月销售货物时以赠送方式送出60%。(6)外购汽油作为公司车辆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1万元;外购管材模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7)从某汽配零售店处购进小汽车零配件一批,并取得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货已验收入库。(8)本月支付电费价税款合计58.5万和自来水价税款合计15万,均取得专用发票。(9)本月购进的劳保用品20万,取得专用发票列明税金3.4万,将其中的40%作为福利发给在建工程工人。(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并按规定期限申请抵扣)。*解:(1)当月销项税:①受托加工消费品:20×17%=3.4(万元)②现销货物:300×17%+5÷(1+17%)×17%=51+0.73=51.73(万元)③委托加工礼品赠送:(1.5÷0.17+3)×(1+10%)×17%×60%=1.33(万元)④当月销项税合计=3.4+51.73+1.33=56.46(万元)(2)当月进项税:①外购原材料进项税17万元;②外购礼品制作材料进项税1.5万元;③制作费的进项税=3×17%=0.51(万元);④汽油、管材、电费、水费的进项税=(11+20)×17%+58.5÷(1+17%)×17%+15÷(1+6%)×6%=14.62(万元);⑤劳保用品的进项税=3.4万元;⑥零配件的进项税=10×3%=0.3(万元)⑦进项税合计=17+1.5+0.51+14.62+3.4+0.3=37.33(万元)(3)不得抵扣进项税和冲减进项税:48÷(1+17%)×17%+3.4×40%=6.97+1.36=8.33(万元)(4)本月应纳增值税=56.46-(37.33-8.33)=27.46(万元)*第五节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例:某个体经营者从食品厂购进各种小食品用于销售.8月份购进各种小食品15000元,食品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为2550元.该个体经营者采用合并定价的方法销售小食品,当月售出18000元,计算其当月应纳增值税.解:①计算不含税销售额:18000/(1+3%)=17475.73(元)②应纳税额:17475.73X3%=524.27(元)*三、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四、销售特定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五、关于购置税控收款机的税款抵扣的计算•         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例】某厂主要生产A、B产品,2008年9月份主要发生以下业务:(1)销售A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500万元,另收取送货上门运输费11.7万元(普通发票),货款已存入银行。(2)用新产的B产品捐给灾区,成本10万元,无同类产品市价。成本利润率10%(3)无偿提供给本企业招待所A产品2件。(4)将本厂自用2年的小汽车一辆,账面原价160000元,已提折旧30000元,以164000元的价格售出。(5)当月购入材料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1300万元,支付运费取得运输发票注明运费10万元、包装费等7万元。假定上述发票均符合抵扣要求,请回答下列问题:(1)销售产品的销项税额是多少?(2)捐灾区产品的销项税额是多少?(3)提供给招待所产品的销项税额是多少?(4)出售自用小汽车的销项税额是多少?(5)购进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是多少?(6)本月销项税额共是多少?(7)本月应纳增值税是多少?*解:(1)销售产品的销项税额=[100×500+11.7÷(1+17%)]×17%=8501.7(万元)(2)捐灾区产品的销项税额=10×(1+10%)×17%=1.87(万元)(3)提供给招待所产品的销项税额=2×500×17%=170(万元)(4)出售自用小汽车的销项税额16.4÷(1+4%)×4%×50%=0.32(万元)(5)购进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1300+10×7%=1300.7(万元)(6)本月销项税额共是8501.7+1.87+170+0.32=8673.89(万元)(7)本月应纳增值税=8673.89-1300.7=7373.19(万元)*周末啦,不要酗酒!!*第六节进口货物征税一、进口货物征税的范围及纳税人(一)进口货物征税的范围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都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了国内一切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对于委托代理进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第六节进口货物征税二、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①进口货物只征收增值税时,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②进口货物同时征收消费税时,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例: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化妆品一批,关税完税价格为100万元,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税率为25%,增值税税率为17%,计算其应纳增值税。解:关税=100万×20%=20万(元)消费税=(100万+20万)/(1-25%)×25%=40万(元)增值税=(100万+20万+40万)×17%=27.2万(元)三、进口货物的税收征管*【例】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香水,境外成交价格为660000元(其中买方佣金10000元),另外支付卖方佣金30000元,支付境外包装费12000元、境外运到境内输入地起卸前运保费8000元,缴纳关税10%;缴纳消费税、增值税并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已申报抵扣)。请回答下列问题:(化妆品销售税率为30%)(1)关税完税价价是多少?应缴关税是多少?(2)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是多少?应缴消费税是多少?(3)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是多少?应纳增值税是多少?*解:(1)关税完税价价=660000-100000+30000+12000+8000=700000(元)应缴关税税=700000×10%=70000(元)(2)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700000+70000)÷(1-30%)=1100000(元)应缴消费税=1100000×30%=330000(元)(3)增值税组成计税价=700000+70000+330000=1100000(元)应纳增值税=1100000×17%=187000(元)*练习:某进出口公司当月进口一批货物,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700万元,该货物关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当月销售一批货物销售额为1800万元,适用17%的税率。请计算该企业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和当月应纳增值税额。*解:(1)进口货物应纳税额(即:进项税额)=(700+700×10%)×17%=130.9(万元)(2)当月销项税额=1800×17%=306(万元)(3)当月应纳增值税额=306-130.9=175.1(万元)*第七节出口货物退(免)税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制度(一)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一般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第七节出口货物退(免)税(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1.出口免税并退税。2.出口免税不退税。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三)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档数:17%、15%、14%、13%、11%、9%、8%、6%、5%,等。*二、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一)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免、抵、退”计算办法 1、适用范围财税【2002】7号文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2、计算步骤(1)“免”,即出口环节免税;“抵”,就是出口货物部分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退”,就是如果当期不足抵扣的,应退税。(2)具体计算公式•①出口环节免税。②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③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汇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其中:A、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B、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汇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C、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注:上述A、B、C、公式如果企业没有购进免税原材料就可以不计算。*④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A、如果当期应纳税额为正,即为企业实纳税额,不退税。B、如果当期应纳税额为负,则计算退税,计算如下:a.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b.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其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当期计算为负的应纳税额例:P【例2-4】【2-5】【2-6】*例1: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9年1月份的有关经营业务如下: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额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要求:假定该企业采用“免、抵、退”计算办法办理退税,计算该企业应纳或应退增值税。*解:(1)出口免税。(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8(万元)(3)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8)-3=17-26-3=-12(万元)(4)当期应纳税额为负,则: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5)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12(万元)(6)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26-12=14(万元)*例2: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9年2月份的有关经营业务如下: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8万元通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额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要求:假定该企业采用“免、抵、退”计算办法办理退税,计算该企业应纳或应退增值税。*解:(1)出口免税。(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8(万元)(3)当期应纳税额=100×17%-(68-8)-5=17-60-5=-48(万元)(4)当期应纳税额为负,则: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5)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26(万元)(6)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26-26=0(万元)(7)2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为22万元(48-26)*例3: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9年3月份的有关经营业务如下: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月末留抵税额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要求:假定该企业采用“免、抵、退”计算办法办理退税,计算该企业应纳或应退增值税。*解:(1)出口免税。(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7%-13%)=4(万元)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4=4(万元)(3)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4)-6=17-30-6=-19(万元)(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13%=13(万元)(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13=13(万元)(6)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13(万元)(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13-13=0(8)3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为6万元(19-13)*(二)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先征后退”未实行“免、抵、退”办法,也称为“先征后退”办法,适用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P77计算公式: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例]P【例2-7】【2-8】【2-9】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第八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纳税期限1、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4日内缴纳税款。*2、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三、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四、纳税申报*第九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一、专用发票开具联次及票样二、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三、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四、专用发票开具范围五、专用发票开具要求六、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开票有误的处理七、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八、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例】某商场主要经营各种类型的摩托车,2009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1)销售A型摩托车500辆,每辆不含税价3000元,由于客户10天内付清货款,给予5%折扣销售,折扣额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入账。(2)用A型摩托车100辆用于投资。(3)本月售出企业已经使用1年的设备1台(购进时进项税额未抵扣),售价2400元(原值2340元)。(4)没收上月租出包装物(包装出售产品)押金35100元。(5)本月购进A型摩托车200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为400000元,增值税额68000元,以上款未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证,另外支付运输单位5500元运输费用,收到货票上注明运费5000元,装卸费500元,运费发票已经税务机关比对。购进摩托车中有2辆被后勤部门领用,用于办公,其余入库。(6)月末盘库发现2辆A型摩托车被盗,每辆不含税进价2000元。(7)购进运输车辆一辆,取得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51000元。以上发票都符合抵扣要求。*请回答下列问题:(1)销售摩托车的销项税额是多少?(2)用于投资摩托车的销项税额是多少?(3)售出自用摩托车的销项税额是多少?(4)没收包装物押金销项税额是多少?(5)购进摩托车可抵扣进项税额是多少?(6)丢失摩托车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多少?(7)本月进项税额合计(不扣除进项转出)是多少?(8)本月销项税额共是多少?(9)本月应纳增值税是多少?*解:(1)销售摩托车的销项税额=500×3000×17%=255000(元)(2)用于投资摩托车的销项税额=100×3000×17%=51000(元)(3)售出自用摩托车的销项税额=2400÷(1+4%)×4%×50%=46.15(元)(4)没收包装物押金销项税额=35100÷(1+17%)×17%=5100(元)(5)购进摩托车可抵扣进项税额=(68000+5000×7%)÷200×198=67666.5(元)(6)丢失摩托车的进项税额转出=2×2000×17%=680(元)(7)本月进项税额=67666.5+51000=118666.5(元)(8)本月销项税额合计=255000+51000+46.15+5100=311146.15(元)(9)本月应纳增值税=311146.15-(118666.5-680)=193159.65(元)*【例】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发生以下购销业务:(1)购入服装两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分别为20万元和36万元,进项税额分别为3.4万元和6.12万元,其中第一批货款20万元未付,第二批货款36万元当月已付清。另外,先后购进这两批货物时已分别支付两笔运费2万元和4万元,并取得承运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2)批发销售服装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采用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结算,货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货款尚未收回。(3)零售各种服装,取得含税销售额35.1万元,同时将零售价为17.8万元的服装作为礼品赠送给了顾客。(4)购入服装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8万元,增值税4.76万元;将其中价值4万元的服装作为福利发给职工。计算该商场2009年8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例】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09年10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另外,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11.7万元;(2)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万元;(3)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成本价为2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4)销售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5辆,开具普通发票,每辆取得含税销售额1.04万元;该摩托车原值每辆0.9万元;(5)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6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货物验收入库;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货运发票;(6)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4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农产品验收入库。本月下旬将购进农产品的4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7)期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反映为借方余额0.5万元请计算该企业2009年10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思考题:1、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如何划分的?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兼有行为的纳税是如何处理的?3、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如何计算?5、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要学会和各种人愉快的相处*第三章消费税法*本章重点:1、消费税计税依据;2、三个组成计税价格的理解与运用;3、已纳消费税抵减范围及其运用;4、消费税纳税义务时间与纳税地点。本章难点:委托加工消费税计算*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①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   ②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口)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    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的目的: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第一节消费税征收制度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文件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新《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一、纳税人P12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一节消费税征收制度二、征税范围(税目)及税率P126、P130表(一)烟1.卷烟  (1)甲类卷烟: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3)批发环节:5%  2.雪茄烟:36%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250元/吨  (2)乙类啤酒:220元/吨 4.其他酒:10% 5.酒精:  5%*第一节消费税征收制度(三)化妆品: 30%(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15%(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1.40元/升  (2)无铅汽油:1.00元/升 2.柴油:0.80元/升 3.航空煤油:0.80元/升 4.石脑油:1.00元/升 5.溶剂油:1.00元/升 6.润滑油:1.00元/升 7.燃料油:0.80元/升*(七)汽车轮胎:3%(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5% *第一节消费税征收制度(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十一)高档手表: 20%(十二)游艇:10%(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5%(十四)实木地板:5%*第二节消费税的计算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一、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P132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例:某啤酒厂8月份销售啤酒400吨,每吨出厂价格为2800元,计算其应纳的消费税。解:(1)每吨售价在3000元以下的适用税率为:定额税率为220元/吨。(2)应纳税额=400×220=88000(元)*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一)销售额的确定(同于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认定)P13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含税销售额的换算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l+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2、包装物收取押金是否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随同货物一起出售的包装物,应并入所包装货物的销售额计税;因货物出售而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处理同于增值税,只是这里收取消费税。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例: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月份发生如下业务:(1)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30万元;(2)向某单位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金额为4.68万元。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的消费税。*解:(1)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2)化妆品的计税销售额=30+4.68÷(1+17%)]=34(万元)应纳消费税额=34×30%=10.2(万元)*第二节消费税的计算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消费税的计算目前实施复合计税的产品有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三种。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例:某酒厂本月生产加工白酒1500吨,对外销售1000吨,业务部门领用50吨用于对外馈赠,每吨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380元。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纳的消费税。*解: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50+1000)×2000×0.5+(50+1000)×380×20%=1129800(元)*第二节消费税的计算四、几种特殊情形应纳消费税的确认问题(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计算P13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作中间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而不是直接对外销售。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中间环节不纳税,只对最终应税产品征税。*2.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等方面,应视同销售处理,于移送时纳税。其销售额认定按照下列顺序确定:(1)按照纳税人的同类消费品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2)按照纳税人的同类消费品的近期销售价格确定;(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例:某化妆品公司将自产的化妆品用作赠送他人,化妆品的成本为8000元,该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其应纳消费税。解:(1)组成计税价格=8000×(1+5%)÷(1-30%)=12000(元)(2)应纳税额=12000×30%=3600(元)*第二节消费税的计算(二)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的计算P1411、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的扣除范围P1412、计算公式:①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②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例:某高尔夫球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外购杆头500000元用于生产高尔夫球杆,月初库存外购的杆头270000元,月末库存外购的杆头200000元。当月销售高尔夫球杆的销售额为1300000元(不含税),另收取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包装物价款40000元。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的消费税。*解:准予扣除的消费税额=(270000+500000-200000)×10%=57000(元)应纳消费税额=[1300000+40000÷(1+17%)]×10%-57000=76418.8(元)*第二节消费税的计算(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计算P1371、税法中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其销售额认定按照下列顺序确定:(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2)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近期销售价格确定;(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3、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的计算p138(1)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2)委托方收回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即受托方代征的消费税部分)准予按规定抵扣,其税务处理同于“外购已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的处理,计算也一样。(3)计算公式: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例:某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金额20万元,本月有收回委托加工完毕收回的烟丝50万元,月末库存烟丝金额10万元,其余为本月继续生产应税卷烟领用。计算该卷烟厂当月准予扣除的烟丝已纳的消费税税额。解:(1)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2)当月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已纳消费税税额=(20+50-10)×30%=18(万元)(3)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其他方面:视同销售处理,不再纳税。(受托方已代征)*【例】某城市一日化厂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化妆品,2008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以上月购进的价值60000元的原材料委托一县城日化厂乙(一般纳税人)加工散装化妆品,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10000元,加工产品已收回。将加工收回的散装化妆品的70%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本月销售1000套,每套不含税价500元。请回答下列问题:(化妆品销售税率为30%)(1)委托加工化妆品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是多少?(2)委托加工化妆品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是多少?(3)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可抵减的消费税是多少?(4)销售成套化妆品应纳消费税是多少?*解:(1)委托加工护肤品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60000+1000)÷(1-30%)=100000(元)(2)委托加工护肤品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100000×30%=30000(元)(3)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可抵减的消费税=30000×70%=21000(元)(4)销售成套化妆品应纳消费税=1000×500×30%-21000=129000(元)*(四)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五)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六)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政策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三节消费税的申报与缴纳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三、纳税地点 1、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2、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5、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思考题:1、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怎样确定的?2、自产自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怎样计算税款的?3、外购已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怎样处理?4、进口应税消费品如何计算税款?学会和别人一块分享喜悦*学会和别人一块分享喜悦*第四章 营业税*本章重点与难点1、征税范围理解2、计说依据的理解与运用3、纳税义务时间与纳税地点*第一节营业税概述国务院令[2008]第540号颁布《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一、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P15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注:1、这里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2、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3、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4、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5、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6、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1、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2、P152*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4、除上述规定以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三)扣缴义务人的确定P152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二、征税范围及税目、税率P153(一)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及税目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境内(指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3种应税行为,共9个税目,分别为:(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2.几种特殊经营行为(1)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2)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3)兼有行为: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一节营业税概述3.营业税与增值税征收范围划分(特殊情形)P165(1)建筑业。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地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2)邮电业。①邮政部门(含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征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增值税。注:集邮商品是指:纪念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等②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③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第一节营业税概述(3)服务业(饮食业、照相、代购货物与代销货物等)①饮食业:提供饮食的同时附带销售香烟等货物,属混合行为,征收营业税;对外销售自制食品,独立核算,属兼营行为,征收增值税。②照相馆:提供照相服务的同时,附带提供镜框、相册等货物,属混合行为,征收营业税。*第一节营业税概述③代购货物与代销货物P166A.代购货物    a、原票转交,只收取手续费手续费为营业税征收范围;    b、原票保留,另开发票并收手续费手续费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不论企业财务和会计账务如何处理,均应征收营业税:     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第二,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第三,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第一节营业税概述B.代销货物     营业税是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业务的劳务所取得手续费征税。     a、原价出售,销项税与进项税相等,受托方不交增值税,仅仅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b、加价出售     加价出售与委托方原价结算,差额作为手续费,除交增值税外,差额仍再征营业税。    加价出售与委托方原价结算,另外收取手续费,则手续费有两部分组成:一是销售货物差价(交增值税和营业税);二是另收取的手续费(交营业税)*第一节营业税概述(4)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P167*(二)税率P1571、交通运输业:3%2、建筑业:3%3、金融保险业:5%4、邮电通信业:3%5、文化体育业:3%6、娱乐业:5%-20%7、服务业:5%8、转让无形资产:5%9、销售不动产:5%*第二节营业税的计算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一、营业额确认的一般方法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条例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注:1、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二、营业价格明显偏低的核定P162纳税人出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第二节营业税的计算三、各行业及特殊业务计税营业额的确定P158(一)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具体为: (1)运输企业自境内运送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货物的:     营业额=全程运费-付给其他承运企业的运费(2)运输企业从事境内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即以全程联运收入扣除付给对方联运单位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即:营业额=全程联运收入-付给对方联运单位的运费*第二节营业税的计算(二)建筑业 (1)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3)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其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4)自建行为的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按规定顺序核定营业额;自建自用不纳税,单位自建房屋对外销售,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纳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第二节营业税的计算(三)金融保险业(1)一般贷款业务为贷款利息收入(利息、罚息)。(2)转贷业务营业额:转贷业务应按全额征税。(3)融资租赁: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融资租赁经营是否属于金融行业,关键看是否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过批准的可纳入金融业的融资租赁业务)*(4)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里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6)保险业务营业额:初保业务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储金业务:储金平均余额×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逾期应收未收保费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开展无赔偿奖励的,以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将保险业务分保给境外保险人的,以余额作为营业额,同时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款。注意:保险业将以境内的标的物的保险业务分保给境外保险公司,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境外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7)逾期贷款,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贷款利息超过90天未收回的,实际收到时申报缴纳营业税。*第二节营业税的计算(四)邮电通信业  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提供电信服务的,以差额计税,通过“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捐款的,以差额计税。[例1]某邮政局某月取得传递函件、包件收入60000元;邮汇收入16000元;各类报刊发行手续费收入30000元;邮务物品销售收入2400元;邮政储蓄利差收入28000元。计算该邮政局应纳营业税额。解:应纳税额=(60000+16000+30000+2400+28000)×3%=4092(元)*第二节营业税的计算(五)文化体育业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例2] 某歌舞团在某市A剧场演出三场,剧场负责售票,全部票房收入为80万元,其中剧场提供演出场所取得场租收入15万元,市演出公司提供有关演出服务取得收入5万元。计算各相关主体应纳的营业税额。*第二节营业税的计算解:由A剧场代扣代缴歌舞团应纳的营业税额=(80-15-5)×3%=1.8(万元)A剧场的场租收入按“租赁业”纳营业税应纳税额=15×5%=0.75(万元)市演出公司按“代理业”纳营业税应纳税额=5×5%=0.25(万元)*第二节营业税的计算(六)娱乐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第二节营业税的计算(七)服务业(1)广告代理业的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一般代理业以代理者向委托方实际收到的报酬为营业额。(3)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水、电、气费及房租等的手续费为计税营业额;物业管理企业以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或承租者支付的各项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为计税营业额。(5)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第二节营业税的计算(6)服务业中的旅游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具体为:①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②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房、就餐、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比照境外旅游办法确定营业额。*第二节营业税的计算[例3]某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共取得旅游费收入20万元,途中安排游客住宿支付住宿费2万元,餐费1万元,交通费5万元,第一门票费2.5万元,其他代付费用1.5万元。计算该旅行社应纳营业税额。解:应纳税额=(20-2-1-5-2.5-1.5)×5%=0.4(万元)*第二节营业税的计算(八)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1)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应征收营业税。   (2)单位或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或受让的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例】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2月份发生如下业务:(1)自建商品房建造成本1000万元,全部用于销售。本期售出款项1600万元。(2)宾馆营业收入200万元,其中有餐厅收入160万元,KTV包房娱乐和餐饮收入共40万元。(3)客房部的客房收入50万元,会议室租金6元,住宿2万元。(营业税率:交通运输3%、建筑业3%、服务业5%、娱乐业20%、转让不动产5%)(商品房成本利润率10%)请回答下列问题:(1)自建自销商品房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是多少?应缴纳营业税是多少?(2)销售不动产应纳营业税是多少?(3)宾馆收入应纳营业税是多少?(4)客房收入应纳营业税是多少?(5)本月应纳营业税是多少?*解:(1)自建自销商品房应缴纳营业税=1000×(1+10%)÷(1-3%)×3%=34.02(万元)(2)销售不动产应纳营业税=1600×5%=20(万元)(3)宾馆收入应纳营业税=160×5%=8(万元)KTV包房娱和餐饮收入应该按照“娱乐业”缴纳营业税=40×20%=8(万元)(4)客房收入应纳营业税=(50+6+2)×5%=2.9(万元)(5)本月应纳营业税=34.02+20+8+8+2.9+0.5+1.8=75.22(万元)*【例】2008年9月某建筑公司发生如下业务:(1)中标一项建筑承包工程,工程总承包额为6000万元,该建筑公司将工程中的装饰工程分包给某装饰公司,分包价款为1700万元;(2)该公司附设营业性饭店(与建筑工程收入分别核算)当月取得住宿费收入 60万元,餐厅收入 45万元,卡拉OK歌舞厅收入30万元;(3)出租商品房一套,本月取得租金2万元;(4)购置税控收款机3台,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17万元。(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当地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20%)。请回答下列问题:(1)工程承包应缴纳营业税是多少?(2)分包工程应代扣代缴营业税是多少?(3)饭店收入应纳营业税是多少?(4)出租应纳营业税是多少?(5)税控收款机可以抵免营业税额是多少?(6)企业本月应纳营业税(不含代扣代缴)共是多少?*解:(1)工程承包应缴纳营业税=(6000-1700)×3%=129(万元)(2)分包工程应代扣代缴营业税=1700×3%=51(万元)(3)饭店收入应纳营业税=(60+45)×5%+30×20%=11.25(万元)(4)出租应纳营业税=2×5%=0.1(万元)(5)税控收款机可以抵免营业税额1.17÷(1+17%)×17%=0.17(万元)(6)企业本月应纳营业税合计=129+11.25+0.1-0.17=140.18(万元)*(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按照本条例规定所涉及的上述情形的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条例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第三节营业税的申报、缴纳P174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2、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3、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5、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二、纳税期限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三、纳税地点(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四、税收优惠P168(一)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减免税1、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这里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这里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这里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这里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这里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2、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4、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思考题:1、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2、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在不同行业、不同业务形态是怎样认定的?乐于助人*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本章重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1、它是一种附加税  (1)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2)附加于上述“三税”税额,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   2、具有特定目的  城建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一、纳税人P183     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即只要缴纳以上“三税”就必须依法缴纳城建税。    例外: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建税。*二、税率P183    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非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例外:按缴纳“三税”所在地规定的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三、计税依据P183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包括被查补的上述三项税额。     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被加罚的滞纳金和罚款不能作为计征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违反上述三税法规定被处罚时,同时对其城建税也应进行处罚,按拖欠或偷漏的城建税金为依据计算滞纳金或罚款。1、补征“三税”补征城建税;2、免“三税”免城建税;3、退“三税”退城建税;4、罚“三税”罚城建税;5、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自97年1月1日起,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城建税。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得不再补征。*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实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例:P184     注意事项: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适用税率。五、税收优惠1、城建税一般不单独减免,主税减免,城建税才减免。2、主税退库,城建税也同时退库。3、进口产品不征城建税。4、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前,暂免城建税。5、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六、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一)纳税环节、地点、纳税期限      城建税的征收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同时进行,所以,纳税环节、地点、纳税期限的规定,均按上述三税的规定办理。     由于国、地税分别征收。因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与城建税在缴税入库的时间上不一定完全一致。(二)纳税申报*七、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P186(一)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缴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二)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三)计征比率:3%(四)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征收比率 (五)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与城建税相同)*学会宽恕他人*要能处乱不惊*第六章 关税*本章难点:进口关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本章重点:1、进口关税计税依据的确定2、关税的征收管理*     首先明确两个问题     第一、关税法律规范:P188     海关法(法律);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和进口税办法(基本法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章)。     第二、关境与国境的关系:     国境>关境(如我国香港、澳门)     国境<关境(如欧盟)*第一节征税对象及纳税义务人一、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准许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   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   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入国境的个人物品。二、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具体界定: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  2、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第二节进出口税则一、进出口税率    1、进口关税税率①税率设置:自2002.1.1起,税则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②目前,我国的关税总水平为12%。  ③计征办法:基本上是从价税。  从1997年7月1日起,我国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④暂定税率和关税配额税率: 暂定税率优先于优惠税率和最惠国税率,按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现行税则对小麦、豆油等10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2、出口税只有一栏,即出口税率。   3、特别关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实施   ①报复性关税   ②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   ③保障性关税   4、税率的运用:P199*第三节原产地规定  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二、实质性加工标准   三、其他  *第四节关税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购货费用(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等费用)。  ①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P201②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P201③如果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但成交价格与下列任一价格相近,不影响成交价格的公允性:(同时还要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等的影响)   A、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成交价格;   B、按倒扣法确定的完税价格;   C、其它规定方法确定的完税价格。④双方有特殊关系的认定:P201*   2、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方法(按顺序计算,掌握前3种)   ①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注意:有多个成交价格时,以最低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②倒扣价格法   使用本方法应同时满足的5个条件(了解)   ③计算价格法:按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④、其它合理方法:是以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P203①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②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视同进出口处理③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正常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④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⑤暂时进境货物: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⑦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⑧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做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原进口价×(1-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①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应予扣除;   ②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四、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①以一般海、陆、空运方式进口的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的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②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A、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B、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C、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如汽车)   ③出口货物:销售价格如果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输、保险费的,该运输、保险费应当扣除。五、完税价格的审定P205*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P2061、从价税: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2、从量税: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应纳税额: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 关税税额=应税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4、滑准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第六节关税优惠P207一、法定减免(1-10需要掌握)二、特定减免三、临时减免*第七节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行邮税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是进口关税和进口工商税的总称了解*第八节关税征收管理一、关税缴纳   1、申报: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2、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3、关税纳税义务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将纳税义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应纳税款的缴纳期限予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二、关税的强制执行:两项措施1、征收关税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0.5‰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例(0.5‰)×滞纳天数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三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关税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掌握)   ①、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②、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③、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掌握)  ①、关税补征,是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②、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③、走私的物品不受3年的限制。*五、关税纳税争议①、在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②、纳税争议的申诉程序*第七章 资源税*  资源税只对初级矿产品征收,征收以后,再进入流通环节时不再计征资源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的任何矿产品征收,不论是初级矿产品还是精加工矿产品。计征增值税时精加工矿也不需要还原成原矿,并且卖一次征一次,具有多次征收的特点。   本章难点:资源税课税数量的确定本章重点:1、资源税的税目2、资源税课税数量的确定3、资源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与地点*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一、纳税人P2141、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2、对资源税纳税人的理解应注意以下问题:(1)资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2)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移作使用时的一次性征收,而对已税产品再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征资源税。(3)资源税不仅对符合规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不征资源税)以外,也要依法征收资源税。(4)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第二节税目、单位税额一、税目P217资源税的税目即征收范围,目前只对矿产品和盐征收,具体包括七项。二、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本单位适用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第三节课税数量 课税数量是资源税的计税依据。P218   一、基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二、特殊课税数量的确定*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计算应纳资源税额时,应注意两点:一是是否应计征资源税;二是应税矿产品不是初级矿产品时,如何处理。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应税矿产品和盐与非应税矿产品、免税矿产品一定要记清。如天然气,并非所有天然气都征资源税,目前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第五节税收优惠P220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按规定税额标准40%征收。  4、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70%征收。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6、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免)*第六节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纳税期限三、纳税地点*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  本章难点:扣除项目的确定本章重点:1、征税范围2、扣除项目的确定3、土地增值税的清算4、税收减免优惠5、征管办法*第一节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纳税人的特点:P225①不论法人与自然人;②不论经济性质;③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④不论部门。都应成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第二节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二、征税范围的界定P226(一)是否计征土地增值税标准(1)标准之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2)标准之二:     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3)标准之三:     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二)有关具体事项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出售:(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3)存量房地产买卖。2、继承、赠与:(1)继承不征税(无收入);(2)赠与中公益性赠与、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税(3)非公益性赠与征税。 3、出租:不征税(无权属转移);4、房地产抵押:抵押期内不征税。(1)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收回房地产不征税;(2)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收土地增值税。*5、房地产交换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税;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免征。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不征税;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税。7、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不征税;建成后转让征税。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对被兼并企业转让房地产到兼并企业的,暂免征税。9、代建房行为不征税(无权属转移)。10、房地产重新评估不征(无收入)。11、国家收回房地产权:不征。12、市政搬迁:不征。*第三节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P229* 级次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0 2 超过50%~1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100%~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第四节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定一、应税收入的确定P230(一)应税收入的确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形式看,包括:①货币收入②实物收入③其他收入*二、扣除项目的确定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包括两方面内容:(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2、房地产开发成本它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①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②前期工程费③建筑安装工程费④基础设施费⑤公共配套设施费⑥开发间接费用等*3、房地产开发费用它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三项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开发费用在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时,不是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实施细则》的标准扣除,标准的选择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具体如下:(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①利息支出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②其他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用公式表示: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额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用公式表示: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3)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中还须注意三个问题:第一,扣除的具体比例(5%以内或10%以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第三,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它具体包括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三税一费”,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注意问题: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已纳入管理费用,因而不得在此扣除。     ②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在此扣除(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贴花)。* 5、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  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适用加计20%的扣除,用公式表示: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注意:即使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开发与投入就对外转让,也不允许扣除20%的加计费用。*6、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3)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4)转让环节的税金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证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额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即增值额。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总额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在实际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①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②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③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④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超率累进税率的定义法,这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计税方法;另一种是简便计算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系数(二)计算步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步骤如下:(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2)计算扣除项目金额;(3)计算增值额:(4)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适用税率;(5)计算应纳税额。*【例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一栋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假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该公司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而支付的地价款为100万元,建造此楼投入了3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40万元,前期工程费4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100万元,基础设施费8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40万元),由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时建造别墅等住宅,对该普通标准住宅所用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无法分摊,该地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提比例为10%。要求:计算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解:(1)转让房地产收入=1000万元(2)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100万元②房地产开发成本=300万元③房地产开发费用=(100+300)×10%=40(万元)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建税=50×7%=3.5(万元)教育费附加=50×3%=1.5(万元)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金额=(100+300)×20%=80(万元)⑥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100+300+40+50+3.5+1.5+80=575(万元)(3)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1000-575=425(万元)(4)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425÷575=73.91%(5)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425×40%-575×5%=141.25(万元)*【例2】某事业单位(非房地产开发单位)建造并出售了一栋写字楼,取得销售收入200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印花税税率0.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该单位为建造此楼支付的地价款为3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同中的利息支出为200万元(能够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工商银行证明),但其中有30万元的加罚利息。按规定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5%。要求:计算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解:(1)转让房地产收入=2000万元(2)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300万元②房地产开发成本=400万元③房地产开发费用=(300+400)×5%+(200-30)=205(万元)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000×5%×(1+7%+3%)+2000×0.05%=111(万元)⑤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300+400+205+111=1016(万元)(3)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2000-1016=984(万元)(4)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984÷1016≈96.9%(5)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984×40%-1016×5%=342.8(万元)*第六节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土地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如下:(1)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2)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税;(3)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税。    4、1994年1月1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第七节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一、征收管理    1、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房地产评估规程、委托代征办法    2、1994年1月1日前已签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首次转让房地产的恢复征税    3、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    4、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P236清算时间从2007年2月1日起进行。(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中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五)土地增值税应报送的资料(六)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八)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三、纳税地点P238四、纳税申报1、税法规定土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3、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第九章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第一节房产税法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纳税义务人P244二、征税对象:房产(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三、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房屋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四、计税依据:房产余值或租金。 ①从价计征时,其计税依据是按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减除幅度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房产原值: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应包括与房屋不能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地增加房屋原值。从价计征还应注意的问题:第一、投资联营的房产参与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余值计税;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按租金收入计税。第二,融资租赁按房产余值计税,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椐实确定。第三,新建房屋中央空调应视是否包括在房产原值中确定房产原值,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不计入房产原值。②从租计征时,其计税依据是租金。*五、税率房产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①经营、自用房,按房产余值计算,从价计征,税率1.2%②出租房屋,按房产租金计算,从租计征,税率12%③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六、应纳房产税的计算(一)从价计征的计算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一次性减除率)×1.2%例:某企业的经营用房原值为5000万元,按照当地规定允许减除30%后计税,适用税率为1.2%,其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5000×(1-30%)×1.2%=42(万元)(二)从租计征的计算年应纳税额=全年房产租金收入×12%例:某公司出租房屋3间,年租金收入为30000元,适用税率为12%。请计算其应纳房产税税额。应纳税额=30000×12%=3600(万元)*七、税收优惠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见教材P247八、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的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纳税人,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在开征此税地区范围内使用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该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涉外单位和外籍人员不适用此税。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   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二)税率  (三)计算公式: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若分季或月缴纳时:     季度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4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四、税收优惠(一)对以下土地的使用免税(二)由省级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减免税五、征收管理(一)纳税期限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第三节耕地占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一、纳税义务人二、征税范围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四、税收优惠及管理*第十章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法*第一节 车辆购置税一、纳税义务人二、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三、税率与计税依据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五、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第二节车船税     一、纳税义务人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应税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若有租赁关系,拥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时,由租赁双方商定纳税一方;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等不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二、征税范围车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船舶(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三、税率 适用定额税率。根据载重量的大小分别规定固定税额,从量计征。(1)对车辆税额的确定,还应注意的四种情况(2)船舶税额:   关于船舶税额的确定还应掌握两种情况 *四、计税依据:应税车船的数量、净吨位或载重吨位;五、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车船的净吨位(或载重吨位)车辆数量×适用税额六、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1、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见教材   免征与非免征单位合用车分不清时应征税。   新购置的车辆未使用的不征税。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纳税期限:4、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  注意:企业的车船上了外省的车船牌照,仍应在企业经营所在地纳税,而不在领取牌照所在地纳税。   车船使用税实行源泉控制,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各地对外省市来的车船不再查补税款。*第十一章 印花税和契税法*第一节印花税    一、纳税义务人印花税的纳税人按征税对象又分为五类:(1)立合同人(2)立据人(3)立账簿人(4)领受人(5)使用人另:(6)各类电子凭证的签订人*二、税目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有五大类共十三个税目。第一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具体税目有10个。第二类:(税目11)产权转移书据;第三类:(税目12)营业账簿;第四类:(税目13)权利许可证照;第五类: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无具体税目)。三、税率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    ①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适用于记载有金额的应税凭证,13个税目中大部分采用比例税率;     注意变化内容:股权转移书据印花税调整为1‰     ②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适用于无法记载金额或者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明显不合理的凭证。13个税目中只有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采用这种定额税率,每件应税凭证缴纳固定数额(5元)的税款。*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1、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购销全额,即不作任何扣减的购销金额,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也就是各自提供货物额之和。购销合同的税率为0.3‰,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购销金额×0.3‰此应纳税额由当事人各方分别缴纳,而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平均分摊。2、加工承揽合同  计税金额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合同中如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的,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原材料金额和加工费金额的,应分别“加工承揽”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数为应贴印花;若合同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但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受托方提供的辅助材料等金额不能剔除。     加工承揽合同的适用税率为0.5‰,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加工承揽收入×0.5‰*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计税金额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适用税率为0.3‰,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承包总金额×0.3‰     应注意的是,施工单位若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也必须缴纳印花税,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这是因为印花税属行为税,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要缴纳。4、借款合同它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其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适用税率为0.5‰,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5‰    目前,由于金融机构融资活动的日益广泛,国家对不同形式的借款合同,又具体规定了不同的计税办法,考生要掌握教材所述办法。      特别强调的是:凡持有应税凭证的各方,都要依法计算并缴纳印花税,而不能将印花税税额在持证各方之间分摊。*(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为凭证上所记载的金额,计税公式为:     ①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为凭证件数,计税公式为:    ②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五、税收优惠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见教材*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方法   印花税采取贴花纳税,其具体纳税办法有三种:   (二)纳税环节   (三)纳税地点(四)纳税申报(五)征收管理     1、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2、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    3、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4、核定征收印花税 (六)违章处罚*第二节契税  契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对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财产行为税类。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税收法规就是《契税暂行条例》,1954年财政部对《契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1980年、1990年财政部又对契税政策进行了一些补充和调整,现行契税是依据国务院1997年7月7日重新颁布的《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    契税实行一次性征收,普遍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和外国公民。*一、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指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二、纳税义务人契税的纳税人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三、税率  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3%-5%,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不动产的价格(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为发生上述不同应税行为时的成交价格、市场价格和交换差价。*五、税收优惠根据暂行条例规定,以下情况减免契税:见教材六、契税的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当天。(二)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三)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四)征收管理*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一、纳税人和纳税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一)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成立的依据为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二)在中国境内成立(三)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需要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一)成立的法律依据为外国(地区)的法律法规(二)在中国境外成立(三)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3、实际管理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依据这一标准,凡企业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设在本国的,即视为本国居民企业。所谓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是指作出和形成企业的经营管理重大决定和决策的地点,具体是指企业的董事会所在地或董事会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召集地,它不同于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相关内容对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三、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中国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境外中资企业或其中国主要投资者向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时,应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三)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五)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记录;  (六)企业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二)非居民企业1、定义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2、纳税义务(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3、这里的“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A、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B、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C、提供劳务的场所;D、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E、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4、其中的“特殊机构、场所”是指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生产经营活动,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如:A、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B、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C、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D、经常代理委托人从事货物采购、销售以外的经营活动*二、征税对象(一)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二)所得来源的确定(三)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三、税率(一)基本税率:25%(二)低税率:20%适用20%优惠税率的企业具体有两种: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实际征收时为10%)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行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法第58条) *四、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反应为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1、收入总额的确定(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二)新税法收入总额具体规定销售收入规定(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不符合规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注:提供劳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暂不确认劳务收入,但也不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带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作为损失扣除。*完工百分比法本期确认收入=劳务总收入×本期末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经确认的收入本期确认费用=劳务总成本×本期末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经确认的费用*【例】2008年初,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2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工期为2年,预计工程总成本为1000万元。截至2008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为400万元,预计完成合同还将发生成本600万元,已结算工程价款1000万元,其余1000万元工程结束后付清。2008年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为40%(400÷1000),应确认收入800万元(2000×40%);2009年应确认收入1200万元(2000×60%)。*(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3、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二)税前扣除项目1、税前扣除的原则(1)须实际发生;(2)凡税法明确规定在税前扣除的支出,凡税法没有明确禁止的支出,均为直接相关的支出;(3)合理的支出: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有关资产成本;是必要的支出;属于正常的支出。(1)权责发生制原则(2)配比原则(3)相关性原则(4)确定性原则(5)合理性原则2、扣除范围(1)成本(2)费用(3)税金(4)损失(5)扣除的其他支出*3、具体扣除规定及其标准(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延伸理解:工资薪金【注意】没有了定量的扣除标准【问题】强调的是劳动报酬可列的有:误餐,交通、通讯、差旅、车改补贴。不可列的有: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贴,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安家费,伤残补助金,解除合同的补偿费。*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判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渝地税发【2009】37号文),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①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②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③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案例某企业09年末会计税前利润85万元,当年发放工资50万元,发生福利费支出8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6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65万元。福利费扣除限额=50×14%=7拨缴工会经费扣除限额=50×2%=1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2.5%=1.25应纳税所得额=85+(8-7)+(1.6-1)+(1.65-1.25)=87*劳动保护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1)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第084号“各项劳动保护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的职工冬季取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营养补贴以及确因工作需要并在有权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为雇员提供工作服、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2)具体项目1、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国税函发[1996]673号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署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在有权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注: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清凉饮料费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仍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55元,非高温作业职工每人每月45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并随工资列支渠道在有关成本、费用中列支。2、服装费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在职允许着装职工人均每年最高限额1000元,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发放现金的不得在税前列支。*(3)社会保险费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但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4)利息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5)借款费用(6)汇兑损失*关于利息扣除财税〔2008〕121号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即不受文件规定的上述比例限制)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注: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投资未到位),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7)业务招待费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案例某企业09年末会计税前利润160万元,当年发生招待费支出70万元,当年实现销售收入6000万元。销售收入5‰=6000×5‰=30发生额的60%=70×60%=42招待费扣除限额3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60+(70-30)=200*(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注意】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存货视同销售收入取消了不同企业的不同标准及白酒不能扣除的规定,统一标准15%,取消了业务宣传费标准,合并入广告费。广告费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没有限制。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案例某企业08年末会计税前利润160万元,当年会计帐面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共计6000万元,当年修建厂大门领用企业产品成本80万元(市场价100万元);发生广告费92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80万元。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6000×15%=900应纳税所得额=160+(920+80-900)=260上述企业09年末会计税前利润140万元,当年会计帐面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共计7000万元;发生广告费88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90万元。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7000×15%=1050>880+90=970可以补扣1050-970=80<100应纳税所得额=140-80=60*(9)提取专项资金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以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10)租赁费第47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11)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注意:直接捐赠不得扣除。*(12)有关资产的费用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13)总机构分摊的费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境外总机构实际发生的与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计算分摊的,准予扣除。*(14)资产损失关于“资产损失”(《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①资产损失的范围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变化:强调资产损失须具有真实性和相关性示例: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其应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而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不能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若与其应税收入有关的贷款担保,承担的连带赔偿可以在税前扣除)*现金损失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存款损失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变化:突出维护国家的金融法律秩序*坏账损失贷款类债权以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无法收回的部分,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后无法追偿的;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贷款损失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12个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税前扣除。注: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权投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税前扣除: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注:57号文实际上有条件地否认了此前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14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对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实施条例第71条: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每一个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企业在对股权投资损失进行税务处理时应区分股权处置损失和股权持有损失两种情形,以2008年为时间界限,正确适用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函【2008】264号、财税【2009】57号、国税发【2009】88号等文件对上述两种情形股权投资损失的当期扣除与结转扣除的不同规定,对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应在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纳税调整。*固定资产、存货损失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计税基础)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计税基础)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计税基础)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下列资产损失,可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其他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变化:列举方式与原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相反。*注:88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照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不再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时进行实地核查。企业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应提供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外部证据:新增“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和“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内部证据: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损失(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金融企业按下列公式计提的呆账准备,准予扣除。本年末允许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经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金融企业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应先冲减已经扣除的呆账准备,呆账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准予直接扣除。金融企业收回已扣除的呆账损失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注:准备金扣除的问题(一)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二)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三)财税【2009】33号《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四)财税【2009】48号《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五)财税【2009】64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15)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16)手续费与佣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三)不得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和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四)亏损弥补1、对于弥补亏损需要说明的是:(1)亏损是企业财务报告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核实调整后的金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情况。2、亏损弥补政策(1)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2)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3)五年弥补期是以亏损年度的第一年度算起,连续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4)连续发生年度亏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后亏后补。*案例某小型微利企业2008至2018年获利如下:计算该企业11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度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获利情况 -40 -15 -10 19 -8 10 18 27 16 -7 11(五)资产的税务处理1、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2、资产税务处理的基本框架资产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资产的分类、确认、计价、扣除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资产是指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3、固定资产(含生物资产)57——64条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已出租的房屋、建筑物等,应归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单独核算。但新税法却一律归入固定资产。(差异)*(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①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③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付款额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④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即:A、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加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B、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⑤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⑥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改建分别是指: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2)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折旧方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不能自行选择。①不计提折旧范围:A、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B、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C、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D、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E、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F、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G、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②折旧方法A、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直线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新税法尊重企业根据会计准则预计的净残值,但一经确定,不得变更。B、加速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③折旧年限: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A、房屋、建筑物,为20年;B、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C、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D、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E、电子设备,为3年。*固定资产最短耐用年限*(3)固定资产的处置新税法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转让费用和转让税金等,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时,处置收入扣除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后所产生的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所产生的损失,可冲减应纳税所得;报废固定资产、发生固定资产毁损、盘亏造成的损失,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4、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财会【2006】3号)第二条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新税法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做做了单独规定,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比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1)计税基础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初始成本作为计税基础。①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等作为计税基础。②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2)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3)企业在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①该资产的预计产出能力或实物产量;②该资产的预计有形损耗;③该资产的预计有形损耗。(4)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年限:①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②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5、无形资产(细则65--67条)(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1)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无形资产,才能在税收上确认: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能够带来应税收入;②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2)无形资产计税基础:①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③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3)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4)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进入管理费用的部分)②自创商誉;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④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注:注意税法中“三新”费用与无形资产的摊销的衔接。*6、长期待摊费用(细则68-70条)(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A、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实施条例规定,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的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B、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是指从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7、投资性资产(71条)税法规定,投资性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和混合性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会计准则把投资性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资产的计价与处置投资资产以投资方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和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确定。(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2)以非现金支付方式购买权益性证券、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投资资产,按该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企业收回、转让、处置投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相关投资资产的成本。*8、存货(72-73条)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确认条件:(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能够带来应税收入;(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存货具体确定成本的规定①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A、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B、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C、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当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②存货计价方法企业存货的使用或者销售,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六)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2、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3、扣除方法(1)分国不分项限额扣除,即: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时,允许从汇总纳税的应纳税额中扣除纳税人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但扣除数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额。(2)抵免限额的计算采用分国不分项的原则,其计算公式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应纳税额=境内所得×适用税率+境外所得×法定税率-允许抵免额(3)如果是税后利润,不能直接用上述公式计算,需还原成税前所得。境外所得=境外分回利润/(1-来源国公司所得税税率)或=境外分回利润+境外已纳税额【例】P325*(七)税收优惠1、免征与减征优惠2、高新技术优惠3、小型微利企业优惠4、加计扣除优惠5、创投企业优惠6、加速折旧优惠7、减计收入优惠8、税额抵免优惠9、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10、非居民企业优惠11、其他优惠*一、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优惠两税合一改革最大的政策调整是税收优惠:由地区政策为主转向产业政策为主,产业政策由一般产业转向重点产业,地区政策由沿海发达地区转向内地落后地区。免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减半征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优惠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可按原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需要细化的(农产品初加工等)项目,正在研究,企业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税的,可按征管法的规定申请延期纳税*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优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2008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的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一、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本通知所称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三、本通知所称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  四、本通知所称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  五、本通知所称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七、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二)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三)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九、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是否继续符合减免所得税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二)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税务机关,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适用优惠进行了调整。  十一、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送备案资料而自行减免税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二、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四、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五、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注意:按项目优惠而不是企业(既有免税项目又有应税项目的要求分开核算)每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优惠-减免税期间转让,在剩余期限内享受优惠-减免税期满转让,不得再重新享受优惠*思考某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生产企业,08年末会计利润70万元,当年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60万元。税额抵免=60×10%=6应纳税所得额=70×25%-6=11.5*四、技术转让所得优惠国税函[2009]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限于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所有权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五、“预提所得税”优惠减按10%: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免税:-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一)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2009年是税务部门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独立申报和汇算清缴制度的第一年。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落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有效手段,且关系到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文件精神,规范日常管理,加强纳税服务,指导一线税收管理人员和辅导纳税人做好日常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进一步提高税款预缴率,防范欠税,不断提高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二)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税务总局下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各地应抓好该办法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要在全面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以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突出抓好非居民税务登记、申报征收以及相关境内机构和个人资料报告工作,力争使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收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三)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帐和管理档案,追缴漏税。尤其是对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行为,应以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为抓手,以税务变更登记为控制点,防范税收流失。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要求,抓好对所管辖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源泉扣缴工作。*(四)做好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及时把好税务证明出具关,控管非居民税收收入流失,同时要方便支付人付汇。  (五)抓好税收收入预测分析工作。各地应建立非居民税收收入预测分析机制,季度终了后7日内向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上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分析表》(见附件),分析收入增减原因,把握非居民税收收入变化规律。  (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各地应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要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源泉扣缴及汇算清缴工作,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及获取相关部门涉税信息等工作。  (七)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确保非居民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判定特别是常设机构确定上的一致性,联合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联合开展税务审计,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效率;各地应加强跨区域间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协调配合力度,共同做好汇总申报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强化异地追缴税款的协助意识和工作力度,防范非居民利用地域差异逃避纳税义务;加强与非居民税收管理有关的政府机关、相关部门的配合,拓宽非居民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主动寻找非居民税源。*六、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工业企业:30万/100人/3000万-其他企业:30万/80人/1000万优惠方式:减按20%采取按实际利润预缴的企业,在2008年首次预缴时,可以上一年度的相关指标判定是否符合条件。其中:职工人数按全年平均计算;资产总额按年初和年末平均数计算。年终汇算清缴时根据当年实际指标判定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七、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缴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1年以上,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年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八大领域: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经认定机构认定后,向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资格到期失效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原高新技术企业的处理2007年12月31日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须按新的办法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八、研究开发经费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具体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优惠方式: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财税〔2009〕70号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十、加速折旧范围:无形损耗、强震动、高腐蚀方法:缩短折旧年限(<60%)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十一、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一、本通知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五、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八、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发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有误的,应停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案例某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08年末会计利润90万元,当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600万元。减计收入=600×10%=60应纳税所得额=90-60=30*十二、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定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优惠条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十三、其他优惠政策的处理保留:软件集成电路、证券投资基金(财税〔2008〕1号)(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六)集成电路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十一)财税【2009】69号文规定,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产品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八)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例1】(居民企业)一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实现税前收入总额2000万元(包括产品销售收入180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100万元、其他收入100万元),发生各项成本费用共计1000万元,其中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200万元,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职工福利费5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0万元,工会经费10万元,税收滞纳金10万元,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支出100万元。另外,企业当年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500万元,购置完毕即投入使用。问:该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是多少?(假定以前年度无亏损)*解:(1)国库券利息收入免税。所以,应税收入总额=2000-100=1900(万元)(2)准予扣除项目金额:①业务招待费扣除调增金额=100-1800×5‰=91(万元)②职工福利费扣除调增金额=50-200×14%)=22(万元)③职工教育经费扣除调增金额=20-200×2.5%=15(万元)④工会经费扣除调增金额=10-200×2%=6(万元)⑤税收滞纳金10万元不属于税前扣除项目⑥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100万元也不得在税前扣除⑦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000-91-22-15-6-10-100=756(万元)(3)应纳税所得额=1900-756=1144(万元)(4)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15%,故应纳税额=1144×15%=171.6(万元)(5)购置环保设备,可享受抵免,允许抵免额=500×10%=50(万元)(6)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171.6-50=121.6(万元)*【例2】(非居民企业)某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分公司,该分公司可在中国境内独立开展经营活动,2008年该分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收入200万元,发生成本费用150万元(其中有2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假设该分公司不享受税收优惠,则该分公司当年在中国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多少?*解:(1)该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150-20)=70(万元)(2)应纳企业所得税=70×25%=17.5(万元)*【例3】某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有常驻代表机构,2008年该外国公司与中国一家企业签订一项技术转让协议,合同约定技术转让费100万元,技术转让费所适用的中国营业税税率为5%,则该外国公司应为该笔技术转让费向中国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解:代扣代缴所得税=100×10%=10(万元)*[例4】某一生产企业2008年末实现税前会计利润200万元,有关账簿资料如下:(1)本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9000万元,劳务收入1000万元。(2)本年发生广告费1560万元,业务宣传费40万元;(3)本年支付业务招待费60万元;(4)向非关联企业生产经营用借款1000万元,支付利息60万元(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为4%)(5)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本年6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6)支付工商部门罚款10万元。(7)本年发放工资400万元,支付职工福利费6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0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4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请计算该企业应纳所得税。*解:(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9000+1000)×15%=1500(万元)纳税所得调增=1560+40-1500=100(万元)(2)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60×60%=36(万元)销售收入的0.5%=(9000+1000)×0.5%=50可以扣除50万元纳税所得调增=60-36=24(万元)(3)利息费税法扣除限额=1000×4%=40(万元)纳税所得调增=60-40=20(万元)(4)工商部门罚款纳税所得调增10万元(5)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的纳税所得调减=60×50%=30(万元)(6)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纳税所得调增=60-56=4(万元)(7)工会经费扣除限额=400×2%=8(万元)纳税所得调增=10-8=2(万元)(8)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00×2.5%=10(万元)纳税所得调增=14-10=4(万元)(9)应纳税所得额=200+100+24+20+10-30+4+2+4=334(万元)(7)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4×25%=83.5(万元)*【练习】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00万元,劳务收入40万元,出租固定资产租金收入5万元。该企业全年发生的产品销售成本430万元,销售费用80万元,管理费用20万元,财务费用10万元,营业外支出3万元(其中缴纳税收滞纳金1万元),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90万元,其他税金7.20万元。按照税法的规定,在计算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他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23万元。已知该企业使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请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解:(1)该企业2008年已纳税所得额:①收入总额=800+40+5=845(万元)②准予扣除项目金额=430+80+20+10+(3-1)+7.20+23=572.20(万元)③应纳税所得额=845-572.20=272.80(万元)(2)应纳所得税税额=272.80×25%=68.20(万元)*(九)特别纳税调整1、新增的反避税条款。2、关联方标准及独立交易原则。3、具有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标准。4、预约定价的范围及其具体方法。5、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及加收利息的规定。6、转让定价资料备案制度。*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1)规定转让定价调整的一般规则:新法41和42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2)规定反资本弱化措施:新法第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3)规定一般反避税条款:新法第47条规定,企业实施其它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4)制定防范避税地避税规则:新法第45条规定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的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作不合理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的收入。*关联方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相关问题:1)独立交易原则2)合理方法3)预约定价安排4)相关资料5)控制*管理方法:关联企业往来调整方法<征管法>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再出售价格法)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成本加利润法)(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十)源泉扣缴与征收管理*1、源泉扣缴(1)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原理①对非居民纳税人营业所得的征税;②对非居民纳税人投资所得的征税;③对非居民纳税人劳务所得的征税;④对非居民纳税人财产所得的征税。*(2)源泉扣缴义务人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①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3)源泉扣缴的主要内容①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②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③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4)源泉扣缴的申报缴纳①依照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②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征收管理(1)纳税地点①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2)申报与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①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③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④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⑤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⑥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⑦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原税法有经批准合并纳税的规定)*【例】某市百货商场2008年年度实现税前会计利润共100万元,其他资料如下:(1)收入中商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国库券利息收入3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3.5万元;(2)费用中:管理费用中包括业务招待费47万元、新技术开发费40万元(上年30万元);营业费用中包括广告费190万元;财务费用中包括向甲企业借款200万元支付的一年利息20万元(银行同类同贷款利率6%);(3)营业外支出包括:直接向某单位捐赠5万元。【要求】企业所得税率25%,请计算该企业应纳所得税。*解:(1)收入中调减纳税所得额是3万元(2)业务招待费税法扣除限额=8000×5‰=40(万元)实际发生扣除限额=47×60%=28.2(万元)纳税所得调增=47-28.2=18.8(万元)(3)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的纳税所得调减=40×50%=20(万元)(4)广告费税法扣除限额=8000×15%=1200(万元)(5)利息费税法扣除限额=200×6%=12(万元)纳税所得调增=20-12=8(万元)(6)营业外支出中调增纳税所得额5万元(7)应纳税所得额=100-3+18.8-20+8+5=108.8(万元)(8)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8.8×25%=27.2(万元)*【例】某机床厂(国有控股企业)2009年度有关生产经营资料如下:⑴主营业务收入98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9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62万元。⑵销售费用379万元,其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80万元。⑶管理费用3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120万元。⑷财务费用账户借方余额16万元。该账户贷方记载:存款利息收入5万元;借方记载:手续费支出1万元,借款利息支出20万元。企业借款情况是:本年初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年利率为6%;年初又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140万元,年利率为10%;两项借款均用于生产经营,年底尚未归还。⑸营业外支出15万元,其中税收滞纳金、罚款5.40万元,财产净损失(经税务机关核实)9.60万元。⑹投资收益2万元,系国库券利息收入。其他资料:该厂全年发放并列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支出20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1万元,拨缴工会经费4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4.50万元。计算该厂2009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例】假定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09年经营业务如下:(1)取得销售收入2500万元。(2)销售成本ll00万元。(3)发生销售费用670万元(其中广告费4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4)销售税金l60万元(含增值税l20万元)。(5)营业外收入7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29万元。计算该企业2009年度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本章重点:1、纳税人理解2、应税所得项目理解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4、应纳税额计算5、税收优惠6、自行纳税申报*本章难点:1、应税所得项目的确定2、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税额计算3、收入的“次”确定、费用扣除标准4、税收优惠*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一、概念、特点和立法原则(一)概念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二)特点1.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2.税率形式多样。3.费用扣除额较宽。4.计算简便。5.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三)立法原则1.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2.增强纳税意识。*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二、纳税人(一)一般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依据国际惯例,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二)具体规定1、中国公民2、外籍人员   ①居民纳税人: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1年的个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②非居民纳税人: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承担有限纳税义务。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2000年1月1日起)*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境内居住的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期间按以下规定为准   (一)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二)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三、征税对象(一)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应税所得。*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的,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五)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或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八)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辆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辆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目前对股票转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十)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十一)其他所得其他所得是指除上述十项应税所得外,需征税的项目所得。*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四、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判定所得来源地是确定个人该项所得是否纳税的重要依据。** 有无住所 居住时间 境内所得(工作期间在境内)中方外方支付支付 境外所得(离境期间)中方支付外方支付 有 √√ √√ 无 一次﹤30天或累计﹤90天90天﹤居住时间﹤1年1年﹤居住时间﹤5年居住时间﹥5年 √×√√√√√√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五、税率(一)九级超额累进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2、不拥有经营成果所有权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1、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2、拥有经营成果所有权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 (三)其他所得:20%(四)应注意的问题:减征和加成征收的规定   1、从2007年8月15日起,居民储蓄利息税率调为5%;2、稿酬所得:税率20%,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14%;   3、劳务报酬加成征收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加征五成,税率实为30%;在5万元以上的加征十成,税率为40%(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表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六、减免税(一)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免税项目(二)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减征项目(三)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暂免征税项目*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费用扣除标准1、需要扣除费用的:(1)扣除2000元(2008年3月1日后):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投资者);③承包承租所得;(2)工资、薪金附加扣除费用标准及适用范围:扣除标准:2000+2800=4800元/人.月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的个人;④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参照执行。*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3)扣除8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下的;(4)扣除收入额的20%: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5)财产转让所得:费用扣除额=原始价值+合理费用*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2、不需扣除费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二)关于收入的“次”的确定: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为一次;2、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承包承租所得:以每一个纳税年度为一次;3、劳务报酬:一次性取得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4、稿酬所得:作品再版,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连载收入,以连载完成后的收入合并为一次;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的稿酬,应与以前出版时取得的合并为一次。5、特许权使用费: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笔支付的,并为一次。6、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三)其他规定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以及通过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全额扣除。  2、个人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下次、或当年计征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一般情况: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2.享受附加减除标准的: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4800元(二)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例】在某公司任职的中国公民李某,于2009年1月在该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4000元,奖金收入1000元。计算李某1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解:(1)应纳税所得额=(4000+1000)-2000=3000(元)(2)应纳税额=3000×15%-125=325(元)假如李某是来华工作的外籍公民,则1月份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应纳税所得额=(4000+1000)-4800=200(元)应纳税额=200×5%=10(元)*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二)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三)应纳税额的特殊计算(即: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例1】某歌手在一次演出中取得收入10000元,计算其应纳所得税。解:应纳税额=10000×(1-20%)×20%=1600(元)【例2】刘歌星在一次演出中取得出场费500000元,将其中的140000元捐出建一希望小学,计算其应纳所得税。解:(1)捐赠前应纳税所得额=500000×(1-20%)=400000(元)(2)捐赠限额=40000×30%=120000(元)(3)应纳税额=(400000-120000)×40%-7000=105000(元)*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三、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30%)*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例】某作家于2009年2月出版一部长篇小说,取得稿酬40000元,当年4月份又加印取得稿酬6000元;当年6月到10月期间,该长篇小说在某报纸上连载刊登,共取得稿酬18000元。计算该作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解:(1)加印作品稿酬应与出版时稿酬合并为一次征税。应纳税额=(40000+6000)×(1-20%)×20%×(1-30%)=5152(元)(2)出版后连载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应纳税额=18000×(1-20%)×20%×(1-30%)=2016(元)*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四、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同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二)应纳税额的计算1.对账证健全的个体户实行按账计算征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例】某个体户从事餐饮业务,2008年第一季度取得经营业务收入100000元,购进菜、肉、蛋、面粉、大米等原材料支付费用55000元,缴纳水费、电费、房租、煤气费等15000元,缴纳其他税费合计为7650元。1至2月份已预缴所得税4500元。计算该个体户3月份应预缴的所得税额。解:(1)第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0-55000-15000-7650=22350(元)(2)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2350×(12/3)=89400(元)(3)全年应纳所得税额=89400×35%-6750=24540(元)(4)第一季度累计应纳所得税税额=24540×(3/12)=6135(元)(5)3月份应预缴所得税额=6135-4500=1635(元)*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2.对不建账或账证不健全的个体户实行核定征税。(1)定期定额征税。税务机关通过调查研究、同行业评议等有效办法,合理确定纳税人应纳税定额,限期纳税。定额确定后,应视其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2)按综合负担率计税。综合负担率是将增值税或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一并计算在内的负担率。对于能确定或核定销售收入、经营收入的个体户,可采用按综合负担率的方法计税。实行综合负担率征收的,可按以下两种方法核定其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①有证户销售或取得经营收入时开据发票,进货时取得全部进货发票,能凭以核实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但不能正确核算所得额的,可按月申报销售额或营业收入,按综合负担率计税。②有证户无法核实其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的,可采用由业户申报、行业评议、税务机关核定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按综合负担率计税。(3)按其他方法核定征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方法确定,但部分项目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五、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获取固定承包费的:比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2、上交固定承包费的:比照个体工商户所得纳税。应纳税额=[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每月2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例】张某将自己发明的一项专利技术转让给某单位,取得转让费20000元。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解: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16000(元)应纳税额=16000×20%=3200(元)*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七、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计算中注意按顺序扣除下列费用:   ①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   ②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无限期在以后期扣除)   ③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④公式:(注意:顺序不要搞反了)   ⑤、适用税率:20%。例题见教材   2001.01.01起,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税率10%*八、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说明:1.公式中的“每次收入”是指以一件财产的所有权一次转让取得的收人为一次;2.公式中财产原值的确定:(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3.公式中合理费用的扣除。所谓“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4.公式中转让债权的财产原值确定和合理费用扣除的特殊规定。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经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用公式表示为: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注: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在1999年11月1日后已改征利息税。其中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十、个人所得税计算中的特殊问题(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的计税问题。1.个人一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自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2)计算公式如下:①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②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办法执行。(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例】国内某企业职员李阳(中国公民)2008年12月份工资为2200元,年终奖金12000元。要求:计算李阳2008年12月份应个人所得税。解:12月份的工资所得应纳税额=(2200-2000)×5%=10元因为12000÷12=1000元,年终奖金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所以:年终奖金的应纳税额=12000×10%-25=1175元李阳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10+1175=1185元*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二)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包括按月支付的奖金)的征税问题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三)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为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对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1)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2)年终汇算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所得税额*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四)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五)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六)关于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的征税方法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七)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八)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即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情况。)1、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办法为: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取得税后工资、薪金时,按照“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的申报规定,自行申报应税所得并补交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1)雇佣单位应代扣税额=(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派遣单位应代扣税额=月工资、薪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个人申报应纳税额=(雇用单位支付的含税月工资、薪金额+派遣单位支付的含税月工资、薪金额-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个人应补税额=个人申报应纳税额-已被代扣代缴的税额*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例】张某被某中外合资企业聘请为中方经理,1月份该中外合资企业支付给张某含税薪金9600元,派遣单位支付含税薪金1800元。计算张某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解:(1)中外合资企业应代扣税额=(9600-2000)×20%-375=1145(元)(2)派遣单位应代扣税额=1800×10%-25=155(元)(3)张某应申报应纳税额=(9600+1800-2000)×20%-375=1505(元)(4)张某应补缴个人所得税额=1505-(1145+155)=205(元)*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计税,但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则中方工作人员从雇用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从雇佣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上缴给派遣单位的费用-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某企业张先生2009年1月收入情况如下:(1)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2600元,一次领取上年年终奖30000元;(2)在国内专业杂志上发表文章,取得稿酬收入3000元;(3)业余时间为某研究机构设计制图,取得报酬10000元,并拿出其中3000元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捐赠给某希望工程;(4)福利彩票中奖20000元。请回答下列问题:(1)1月工资应纳税额是多少?(2)上年年终奖应纳税额是多少?(3)稿酬收入应纳税额是多少?(4)设计制图按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捐赠额是多少?设计制图应纳税额是多少?(5)福利彩票中奖应纳税额是多少?(6)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共是多少?*解:(1)1月工资应纳税额=(2600-2000)×10%-25=35(元)(2)月均所得额=30000÷12=2500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上年年终奖应纳税额=30000×15%-125=4375(元)(3)稿酬收入应纳税额=(3000-800)×20%×(1-30%)=308(元)(4)设计制图捐赠扣除限额=10000×(1-20%)×30%=2400(元)按税法规定可以扣除得捐赠额2400元应纳税额=[10000×(1-20%)-2400]×20%=1120(元)(5)福利彩票中奖应纳税额=20000×20%=4000(元)(6)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35+4375+308+1120+4000=9838(元)*【例】某企业某高级工程师2009年1月取得如下收入:(1)工资3000元;(2)上年终奖金12000元;(3)取得省级政府颁发的科技奖金1000元;(4)业余时间为其他公司提供咨询获得报酬3600元;(5)福利彩票中将20000元。请回答下列问题:(1)1月工资应纳税额是多少?(2)上年年终奖应纳税额是多少?(3)科技奖收入应纳税额是多少?(4)咨询收入应纳税额是多少?(5)彩票中奖应纳税额是多少?(6)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共是多少?*解:(1)1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1600)×10%-25=115(元)(2)月均所得=12000÷12=1000(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元)上年年终奖应纳税额=12000×10%-25=1175(元)(3)科技奖收入应纳税额免缴(元)(4)咨询收入应纳税额=(3600-800)×20%=560(元)(5)彩票中奖应纳税额20000×20%=4000(元)(6)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共是115+1175+560+4000=5850(元)*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一、自行申报纳税二、代扣代缴纳税(源泉扣缴)三、核定征收四、征收管理*例题资料1、张教授是A大学的教师,同时也是B公司的高级职员,在两处获取工资。2008年10月,张教授在A大学获得工资3000元,在B公司获得工资2800元;为某企业进行机械设计获报酬8000元;从事技术咨询获得10000元。计算他当月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2.赵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2009年1-12月收入情况如下:(1)外商投资企业每月支付的工薪11000元;国内派遣单位每月支付的工资3000元。(2)利用休假时间为国内某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取得收入80000元,从该收入中拿出20000元通过青少年基金会向希望工程捐赠。(3)为境外某企业提供一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一次取得收入150000元,已按收入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0元。(4)出租自有商铺,每月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每月发生的准予扣除税费及修缮费用500元,取得合法票据。计算赵某2009年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偶尔放纵自己一下**会计专业的复习题型:一、单项选择题:(共15题,每题1分,共15分)二、多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三、判断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四、简述题(共4题,每题5分,共计20分)五、计算题:(共3题,1、2小题每题10分,3小题15分,共计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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