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体育公园综合开发B、C地块
土地开发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株洲市湘江风光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沿江中路8号
法人代表:武忠
电话: 0731--28687791
传真: 0731--28687792
乙方:
办公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意见》,甲方为加强湘江风光带建设,加快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助推株洲市的“两型社会”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就开发体育公园综合开发B、C地块(含株洲市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市歌舞团、总工会、市人防办老院等地块)开发项目合作事宜达成一致,形成协议如下:
1、合作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体育公园B、C地块综合开发项目(项目名称待定)。
1.2项目地点:建设路原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铁科院)本部、沿江路总工会及市歌舞团、人防办老院地块(体育公园B、C地块)。
1.3建设用地现状:本合作项目地块土地面积约100亩(含代征道路),详见双方签字认可的规划用地蓝线图。
2、合作方式及内容
2.1乙方向甲方先期支付项目地块拆迁款、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增值收益款,甲方负责协助乙方或乙方指定第三方(只限一家)于株洲市土地市场交易管理中心摘牌,取得本项目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乙方指定第三方视同为乙方,按本协议办理。
2.2在乙方合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乙方按株洲市城市规划要求全权负责该项目的整体开发建设,并自行筹措开发建设资金。
3、协议约定
3.1根据目前本合作地块土地现状,乙方同意按下列情况支付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费及相关费用。
3.1.1甲方土地约100亩土地上(含代征道路)的所有建筑物及所有地上附属物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按总价人民币102000万元包干(不含土地交易中乙方应缴税、费)。
3.1.2本地块在市国土交易市场摘牌后,办证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支付。
3.2款项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3.2.1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将35000万元支付至甲方指定帐户。若未付,该协议自动失效。
3.2.2乙方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30000万元付至双方在甲方名下开立的双控账户,双控账户专用于支付本宗土地拆迁安置补偿、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增值收益等。
3.2.3于2011年12月30日前,在市国土交易市场对B地块进行交易时,乙方应按市国土交易市场该宗地块招拍挂公告,向国土交易市场支付足额保证金。
3.2.3.1于2011年12月30日前,在市国土交易市场,乙方通过招拍挂程序合法取得B地块土地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摘牌后五个工作日内与国土部门签订好相关协议,该宗土地在国土交易市场办理交易和办证相关税、费由乙方自行另付。
3.2.3.2乙方对B地块摘牌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0万元(扣除已向国土交易市场支付足额的保证金)。
3.2.4于2012年6月30日前,在市国土交易市场对C地块进行交易时,乙方应按市国土交易市场该宗地块招拍挂公告,向国土交易市场支付足额保证金。
3.2.4.1于2012年6月30日前,在市国土交易市场,乙方通过招拍挂程序合法取得C地块土地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摘牌后五个工作日内与国土部门签订好相关协议,该宗土地在国土交易市场办理交易和办证相关税、费由乙方自行另付。
3.2.4.2乙方对C地块摘牌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17000万元(扣除已向国土交易市场支付足额的保证金)。
3.3该项目土地在市国土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3.3.1如乙方摘牌,B地块土地的总价不足81000万元时,乙方仍按81000万元总价支付给甲方,如超过81000万元时,乙方只承担81000万元总价及相应的税、费,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支付;C地块土地的总价不足21000万元时,乙方仍按21000万元总价支付给甲方,如超过21000万元时,乙方只承担21000万元总价及相应的税、费,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支付。
3.3.2该宗土地若由乙方(含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外任意第三方摘牌,按市政府株政办函[2010]19号文件精神,对土地出让总价超出第3.3.1条限定的总价所产生的净收益,应返还给甲方的部分,视同甲乙双方投资所产生的效益,在按规定缴纳所有税、费后,乙方按70%享受溢价收益,且在该地块摘牌后一个月内,甲方须将溢价收益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3.3.3该宗土地若可能流拍时,必须乙方摘牌,由乙方按第3.3.1条限定的总价支付给甲方,同时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于2011年6月30日前开始启动B地块内铁科院私房部分的征收补偿,于2011年12月30日前全部征收补偿完毕并拆迁搬迁腾空,同时完成招拍挂工作,协助乙方签好B地块国有建设用地协议。于2012年10月30日前完成B地块内铁科院学校的整体搬迁。
4.2甲方于2012年2月30日前开始启动C地块房部分的拆迁,于2012年12月30日前全部征收补偿完毕并拆迁搬迁腾空,同时完成招拍挂工作,协助乙方签好C地块国有建设用地协议。
4.3甲方保证:该宗土地挂牌时,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综合用地,使用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B地块容积率≦6.2,C地块容积率≦2.2。
4.4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该地块的开发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负责将该地块开发项目纳入株洲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享受株洲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4.5甲方应协助乙方在2011年10月前协调规划审批通过项目城市设计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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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依本协议约定凭合法票据向乙方收取拆迁补偿、土地增值收益等款项。
4.7如其他方摘牌,甲方须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依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拆迁补偿、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和部分价值的物业补偿。
5.2在市国土交易中心摘牌本宗土地后,依约缴纳相关税、费。
5.3依约承担该宗土地中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补偿,并及时支付款项,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5.4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招投标、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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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营销方案制定及实施以及物业引入等。承担项目建设的全部费用(含税、费)
5.5承诺履行本协议中要求履行之所有义务。
6、违约责任
6.1若乙方未按本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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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甲方支付35000万元首笔款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相关责任。
6.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履行义务,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款金额及实际延误时间的日万分之六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3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付款的,乙方按逾期天数以日万分之六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4若甲方没按约履行本合同第4条的义务时,应补偿乙方实际经济损失。
7、其他约定
7.1不可抗力:由于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省级以上法律、法规、政策颁布或调整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之事件,致使任意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之义务,则该方不因此承担责任,但应在该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及时书面通知本协议相对方,并于十五日内提供遭遇不可抗力证明,否则就未及时通知而产生或扩大的损失不得免除责任。
7.2对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标的合作内容无法按协议继续执行,甲方应在确定无法继续执行后完全退回乙方已付本协议标的之土地开发合作款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乙方资金使用费。
7.3送达:本协议项下任何通知,应以专人递送或特快专递形式发出,任何一方改变本协议载明之地址应及时通知相对方;通知以特快专递寄发的,以投递之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以专人递送的,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7.4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7.5 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乙方如约按第3.2.1条付款给甲方35000万元到账后生效。
7.6本协议正文共 7页,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7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7.8争议处理
7.8.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
协商的原则解决;
7.8.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株洲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7.8.3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正在协商或仲裁的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7.9附件:
7.9.1甲乙双方营业执照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2011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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