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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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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名称
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编 号
FSC-2014-09-19
执行部门
财务共享中心
为了加强**所属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保证财务数据的及时与准确性,加强对各项费用开支的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分公司、办事处、工作站。
第一章 分公司财务管理机制及人员职责
第一条 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权。公司对分公司财务核算及报告实行统一会计电算化,各分公司账务统一由公司财务共享中心进行处理。
第二条 分公司设置往来会计和出纳两个财务相关岗位。分公司的财务人员由总公司人事直接委派或任命,其人事权属于总公司。
第三条 分公司往来会计和出纳,直接向总公司财务共享中心汇报工作,接受财务共享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在分公司,两者应该密切配合,共同协助分公司负责人完成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分公司的往来会计的工作职责:
1、负责分公司的客户档案及合同管理。
2、负责分公司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统计工作。
3、负责分公司月度、季度、年度预算的组织编写,以及预算执行工作。
4、负责编制分公司的工资表。
5、负责分公司各项税金的申报、缴纳等工作。
6、每月5号前上报总公司要求编制的各类报表资料。
第五条 分公司出纳的工作职责:
1、负责分公司款项收支。审查各种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对违反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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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误差的,有权拒绝办理报销手续。
2、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日清月结,保证现金账实相符。
3、每月5日前及时将整理好的账务单据及相关报表,报送总公司财务共享中心。
4、妥善保管好现金、各种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等出纳资料及账务单据、发票资料。
5、负责分公司收入发票的开具。
第二章 分公司货币资金管理
第1条 分公司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公司在经营地需开设两个账户,一个基本户,作为支出账户;一个一般户作为收入账户。
1、收入账户管理:收入账户专门用于收取分公司的所有服务收入(一般情况下均应要求客户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款,特殊情况收取现金的,按照《关于统一收款方式的通知》执行,见附件一,并须将所收取的现金收入当天送存本账户),分公司无权支取收入账户中的任何银行存款。分公司收入款项应按总部要求定期将银行存款划入总公司的指定的账户,不得截留、挪用此账户的款项。
2、费用支出账户的管理:费用支出账户专门用于分公司的日常费用支出,其资金来源由总公司拨入。
第二条 分公司个人借款的规定:
1、分公司个人借款审批权限规定:
A、借款累计余额在个人月工资的100%以内的(含100%),由分公司经理批准。
B、借款累计余额超过个人月工资的100%的,或者超过人民币1万的,由总公司董事长批准。
2、定期清理个人借款,坚决做到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3、个人借款包括因公借款和因私借款。
第三章 费用开支管理
第一条 分公司实行预算管理:
分公司于每月25日前向总公司财务共享中心报送次月的《费用开支预算表》,由财务共享中心根据业务性质和要求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执行。总公司财务共享中心于次月1日前将核准费用金额划拨入公司的费用账户,分公司经理根据审批的金额按实际情况进行开支审批。
第二条 分公司经理的审批权限:
分公司经理的审批权限必须以由总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的月度财务预算为依据,在预算范围内,经理有权开支。
第三条
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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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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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附件要求:
分公司费用报销标准及附件要求参照总公司《费用报销制度》 执行,祥见附件二。
第四条 分公司工资审核与发放:分公司每月员工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次月15日。
1、每月5日前,分公司会计据本机构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出勤情况编制上月工资表,经分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扫描发至总公司财务共享中心。
2、总公司财务共享中心按相关人员的工资标准和人力资源部人事记录审核工资表并按公司费用支付程序审核和报批。
3、财务共享中心把经核准发放的工资表扫描发分公司会计并由出纳发放工资。
4、 分公司工资审核与发放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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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说明:
1 编制工资表报分公司总经理
2 分公司总经理核实标准和出勤
3 报送工资表至总公司财务共享中心
4 核实标准和出勤及公式,走报销流程
5 将批准的工资表传回分公司
6 分公司出纳发放工资
5、对于离职人员工资的发放,由离职人员填写申请表,按公司离职程序完成相关工作及物品交接后,由分公司会计核算工资并连同离职申请表扫描发至总公司财务共享中心申请发放(按正常薪资发放时间发放),严禁未经总公司审批私自发放离职人员工资。
第四章 分公司总经理权限
第一条 分公司总经理对财务人员的管理权限:
1、分公司财务人员人事权限属于总公司人事部,其入职、晋升、离职等人事权限属于总公司人事部,总公司财务共享中心具有建议权。
2、分公司总经理对分公司财务人员具有行政管理权。
第二条 分公司总经理的财务权限:
1、经总公司董事长批准的月度预算内的费用,单笔金额30000 元(含30000元)以下的,分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核批准,分公司会计依据总公司要求付款。
2、经总公司董事长批准的月度预算内的费用,单笔金额30000 以上的,必须单独扫描发回总公司财务共享中心,由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支付。
3、当月没有预算的费用,一般情况下不予付款,次月申报预算后再予以支付;紧急的、不可预见的必须支付的费用,单笔金额2000元(含2000元)以下,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单笔金额超过2000的,必须单独扫描发回总公司财务共享中心,由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支付。
4、月累计预算外金额超过20000的,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扫描发回总公司财务共享中心,由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五章 分公司财务审计管理
第一条 总公司委派专门的审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各地分公司、办事处,对财务收支活动、经营管理活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性和内部监控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客观的审计报告。
第二条 分支机构的总经理、往来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离职时,应进行专门的离任审计,对其在职期间的工作绩效、授权的执行或遵守情况、是否存在违纪情况等行为做出评估。
第三条 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应采取积极协助的态度,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不得故意回避、刁难、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四条 分公司人员对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和审计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向总公司董事长投诉或申请复议。
第六章 其他
第一条 分公司应将所有上报的申请、报告、报表资料和总公司下发的所有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分类报管。
第二条 分支机构签订的所有合同均需在总部备案;分公司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及时向总部人事行政中心备案。
第三条 严禁分公司私自对外签订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和融资贷款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总公司财务共享中心,在实行中将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五条 本制度经总公司董事长核准后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修正亦应经总公司董事长核准。
编制人
***
审核人
批准人
编制日期
2014.09.19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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