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8- XX - XX实施
2008- XX - XX发布
LED路灯
DB44/T XXX—2008
DB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ICS 29.140.40
K 73
备案号: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 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的确定方法》的规定编制。
本标准符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
a) GB 4208—199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b) GB 9969.1—199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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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c) GB 7000.1—2002《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d) GB 17625.1—2003《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 17743—1999《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由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LED路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LED(发光二极管)路灯的产品分类、主要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
标志
禁止坐卧标志下载饮用水保护区标志下载桥隧标志图下载上坡路安全标志下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下载
、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通过交流市电或直流供电的道路、街路、隧道照明和其他室外公共场所照明用LED(发光二极管)路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0,ISO 780:1997,EQV)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1993,IEC 529:1989,EQV)
GB 7000.1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 7000.1—2002,IEC 60598-1:1999,IDT)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3306 标牌
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 17626.5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GB/T 17626.5—1999,IEC 61000-4-5:1995,IDT)
GB 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7743—1999,CISPR 15:1996,IDT)
QB/T 1553 灯具瓦楞纸箱包装技术条件
QB/T 3742 灯具木箱包装技术条件
SJ/T 11364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3 产品分类和主要参数
3.1 产品分类
3.1.1 根据产品安装特性:
分为仰角固定式和仰角可调式。
3.1.2 根据产品整体结构:
分为整体式和电源分离式。
3.2 主要参数
LED路灯的主要参数见表1。
表1 LED路灯主要参数
序号
项目
参数
1
色温
4000 K~5500 K
2
显色指数
Ra≥75
3
2 000 h光通量维持率
≥100 %
4
5 000 h光通量维持率
≥99%
5
灯具出光效率
>90%
6
配光曲线
67°蝙蝠翼形配光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LED灯具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规定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1.2 配套的外协件、外购件、电器元件应按规定的要求经检验合格方可装配。
4.2 正常工作条件
LED灯具应能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a) 温度:(-40~50)℃;
b) 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 ℃);
c) 正常工作电压:a.c 220 V±20 V;
d) 大气压力:86 kPa~106 kPa.
4.3 光电性能
应符合表1的规定。
4.4 LED器件
4.4.1 LED器件发光效率
不应小于92lm/w(@350mA)。
4.4.2 LED器件光衰率
散热片温度60℃时,LED以700 mA连续工作2000 h后,其光衰率不应大于0.1% 。
4.5 开关电源板(适合交流供电的LED灯具)
4.5.1 功率因数
灯具功率因素不应小于0.95。
4.5.2 电源效率
灯具电源系统效率不应小于88%(光源功率/系统总功率*100%)。
4.6 外壳防护等级
LED灯具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6。
4.7 安全性能
LED灯具安全应符合GB 7000.1的规定。其中正常工作时外表温升不大于30℃ 。
4.8 外观要求
4.8.1 LED灯具表面应无划伤、凹凸不平的现象,灯体放置应平稳,无倾斜现象。灯体内外应无尖角和毛刺。
4.8.2 喷涂件表面色泽应均匀一致,涂膜光滑,厚度均匀,无流挂、堆积、露底、皱纹等影响外观的缺陷。
4.8.3 焊接部位应平整、牢固,无焊穿、虚焊、飞溅等现象。
4.9 电磁兼容性要求
4.9.1 干扰特性
应符合GB 17743和GB 17625.1的规定。
4.9.2 抗扰度
浪涌抑制性能(抗雷击),电压保护水平不低于2 kV(线-线)和4 kV(线-地)。
4.10 超压保护
输入端过压保护,即当输入电压超过额定值的1.25倍时,超压保护装置应动作,当电压恢复正常时能恢复工作。
5 试验方法
5.1 LED灯具的光电性能试验
5.1.1 在额定条件下,采用光谱仪对色温、显色指数、初始光通量进行检测。
5.1.2 2 000 h光通量维持率为连续点燃2 000 h时光通量与初始光通量的比值。
5.1.3 灯具装配完成后,在标准大气条件下,使灯具在额定电压下工作,通电连续工作48 h后用温度计测量灯具的表面温度。
5.2 LED器件的性能试验
5.2.1 LED器件发光效率
测试电路如图1。将LED器件置于积分球内测试架上,再将光源的输入端连接到直流稳压电源输出端。调整直流电源使测试电流为350 mA。分别在直流稳压电源及光度计上记录该LED的正向电压(V)和光通量(lm)。
LED器件发光效率可由式(1)算出:
发光效率 = 光通量/(正向电压×0.35)…………………………………………(1)
图1 LED发光效率测试
5.2.2 LED器件光衰率
5.2.2.1 试验条件
将试验样品固定于散热片上,通电恒流600 mA工作。然后将整个试验装置置于烤箱内,调整烤箱温度,使样品散热片上的温度稳定时为(80±5)℃。通电持续时间为100 h。
5.2.2.2 样品常温恢复
试验后取出样品,在常温下进行恢复,使试验样品达到温度稳定。
5.2.2.3 光通量
按图1的方法在光度计上读取试验样品的光通量。
5.2.2.4 光衰率计算
样品在100 h的光衰率由式(2)计算:
光衰率 = (初始光通量-100 h后光通量)/初始光通量×100%……………………(2)
5.3 开关电源板的性能试验
测试电路如图2。由交直流参数测试仪可直接读出开关电源板的输入功率及功率因数。由开关电源输出端的电压表及电流表读出电源板的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输出功率及电源效率由式(3)和式(4)计算:
输出功率 = 输出电压×输出电流…………………………………………(3)
电源效率 = 输出功率/输入功率……………………………………………(4)
图2 开关电源板的功率因数和电源效率测试电路图
5.4 外壳防护等级
按GB 4208的规定进行。
5.5 安全性能
按GB 7000.1的规定进行。
5.6 外观要求检测
目测检查。
5.7 电磁兼容性
5.7.1 干扰特性
按GB 17743和GB 17625.1规定的方法进行。
5.7.2 抗扰度
按GB 17626.5规定的方法进行。
5.8 超压保护
输入端电压从额定电压值以每5 V作为一个单元递增,每次停留时间为2 min,当输入电压超过额定值的1.25倍时,观察超压保护装置是否动作;当用相反的方式递减使电压恢复,最低至额定电压值时观察超压保护装置是否恢复供电。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灯具光电性能
4.3
5.1
--
√
LED器件
4.4
5.2
--
开关电源板
4.5
5.3
√
(只检电源效率)
外壳防护等级
4.6
5.4
--
安全性能a
4.7
5.5
√
外观
4.8
5.6
√
电磁兼容性
4.9
5.7
--
超压保护
4.10
5.8
--
注:表中“√”为需检验项目,“--”为无需检验项目。
a 出厂检验中安全性能只检验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6.2 出厂检验
6.2.1 每个灯具应经公司检验部门逐台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
证明书
焊接钢管质量证明书员工离职证明书电梯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导游证健康状况证明暑期社会实践证明
后方可出厂。
6.2.2 在检验过程中的所有不合格品,应加倍抽样进行检验。复验合格后,才能重新包装交付收方。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应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品种抽取,每次抽取2件,若灯具光电性能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其它项目中若有不合格项目,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仍不合格,则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7 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
7.1 标志
产品的污染控制标识要求应符合SJ/T 11364的规定。
每件灯具应在适当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GB/T 13306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产品上还应标注以下内容:
a) 制造厂厂名、厂址;
b) 产品名称及型号;
c) 产品编号及生产日期;
d) 主要技术参数;
e) 产品标准号、相关认证标志。
7.2 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符合GB 9969.1的规定。
8 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8.1.1 灯具采用纸箱包装,应符合QB/T 1553的规定。若采用木箱包装,应符合QB/T 3742的规定。
8.1.2 在产品包装箱内,应装有下列技术文件(装入防水的袋内):
a) 装箱单;
b) 产品合格证;
c) 产品使用说明书;
d) 附件及其它相关文件。
8.1.3 产品包装若被拆开并仍需贮存时,应重新包装。
8.2 运输
灯具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振动、冲击和保持包装完好,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止雨雪淋袭的保护措施。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3 贮存
灯具包装后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介质的仓库内,仓库内不应有各种有害气体和易燃易爆物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质。灯具不可重压,且应无强烈的机械振动、冲击和磁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