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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制建立与完善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制建立与完善 ××××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界限 ——兼论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制建立与完善 摘 要 摘 要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追求民主、人权、自由、平等的基础。近些年来,互联网快速的兴起和发展,为传统意义上的言论自由拓展了新的空间,提供了新的土壤,也使言论自由开始呈现新的特性,向传统意义上言论自由及其界限的法律规范提出了新的课题。本文通过讨论互联网言论自由的表现及其对比传统意义上言论自由的特殊性,总结了国内外互联网言论自由及其界限的立法现...

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制建立与完善
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制建立与完善 ××××大学本科毕业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界限 ——兼论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制建立与完善 摘 要 摘 要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追求民主、人权、自由、平等的基础。近些年来,互联网快速的兴起和发展,为传统意义上的言论自由拓展了新的空间,提供了新的土壤,也使言论自由开始呈现新的特性,向传统意义上言论自由及其界限的法律规范提出了新的课题。本文通过讨论互联网言论自由的表现及其对比传统意义上言论自由的特殊性,总结了国内外互联网言论自由及其界限的立法现状,探讨了互联网言论自由及其界限法律规制的发展方向。论文集中分析了对互联网言论自由应予采取的保护和限制,重点讨论了我国互联网言论自由的法制建立及完善,就在互联网的时代如何保护并规范言论自由提出了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 言论自由 界限 法制建立与完善 1 ABSTRACT ABSTRACT Free speech is a citizen's basic political right of the constitution,it is the foundation of pursuing democracy,human rights,free and equality.These years,Internet is developping swiftly,it opens new space and provides new soil for traditional free speech,and also,it causes free speech appears new characteristic,put forward a new problem for tradition free speech.This thesis introduces the behavior of Internet free speech and the particularity with the traditional free speech, summarize the legislation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a and other countries, dicuss the legislation direction of Internet free speech and the limitation,analyze the protection and limination of Internet free speech,the key disscussion is Internet free speech Legal system establishment and consummation of China. Meanwhile, the author also analyze how to protect and limit free speech during Internet time. Key words: free speech; free speeche; Boundary; Legal system establishment and consummation 2 目 录 目 录 一、传统意义上的言论自由及其特点………………………………………………………………1 ,一,传统意义上言论自由的含义…………………………………………………………………1 ,二,传统意义上言论自由的特点…………………………………………………………………2 二、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表现及其特殊性………………………………………………………3 ,一,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表现…………………………………………………………………3 ,二,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特殊性………………………………………………………………3 三、国内外对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及其界限的立法现状……………………………………………….4 ,一,国内关于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及其界限的立法现状………………………………………4 ,二,国外关于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及其界限的立法现状………………………………………5 四、我国关于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及其界限的法制建立与完善…………………………………6 ,一,引导为主~适度宽容的立法…………………………………………………………………6 ,二,调整相关法律…………………………………………………………………………………7 ,三,加强对网络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网络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8 (四)加强政府宣传~建立举报机制…………………………………………………………………..……9 五、结论………………………………………………………………………………………………9 主要参考文献………………………………………………………………………………………10 1 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界限 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界限 ——兼论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制建立与完善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随着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公民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已成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互联网快速的兴起和发展,互联网言论自由较之传统的言论自由呈现了新的特点和表现形式,为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和限定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 传统意义上的言论自由及其特点 (一)传统意义上言论自由的含义 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公领域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的权利。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经济组织的演进、科学技术的提高,都离不开言论的自由传播和广泛交流。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因此,人们通常把言论自由称为“第一权利”、“人类最重要的、潜力巨大的、活动的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在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十九条,言论自由被明确定义为: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国宪法和法律及国际公约中均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加以保护,我国宪法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公民政治权利的第一条,就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具体的说,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有以下几个方面:公民可利用言论自由讨论国内外大事、讨论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提出批评和建议,以实现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利;可以发表学术见解、进行学术研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也可谈论社会上的逸闻趣事、风土人情,以丰富精神生活、增长社会知识。具体地说,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发表的议论只有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发言者不应由于某些言论给自己带来不良后果。当然,言论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滥用言论自由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具体地来说,言论自由要受到法律的两方面的限制: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 1 ××××大学2009届本科毕业论文 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来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谁公开发表有损于他人的言论,就要对言论后果负法律责任。 (二) 传统意义上言论自由的特点 1. 言论自由既是一项公民权利,又是一项政治权利。政府既要保障公民私人领域中的言论自由,也要保障公民公共事务中的言论自由。作为“第一代人权”,言论自由的一端与形成和坚持关于任何主题的信念及观点的权利、传播和交流思想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听取别人观点的权利、获得和接触情报的权利等公民权利相连,另一端与宗教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政治权利相连,从而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统一为和谐的整体,被公认为是《公约》的核心和其他权利的基石。 2. 言论自由不但是一项消极权利,还是一项积极权利。政府既不得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又必须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传统观点认为,言论自由是一项典型的消极权利,国家不需要采取任何积极措施就可以立即实现。美国宪法第1 条修正案的表述方式很好地表达了上述思想:“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定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但是,笔者认为,这种两百多年前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并不适应当今人权事业发展的要求。根据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言论自由意味着人人享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为了充分实现这一自由,政府负有公开自己的活动和政策、告知公众关心的问题的义务。 要保证公民获得充足的信息资源和统计资料,政府就必须在信息基础设施方面投入资金。此外,政府也必须为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提供财政、技术支持和各种便利条件以促进报纸、书籍的出版工作,排除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各种歪曲和偏见。 3.言论自由是相对自由,而不是绝对自由。在特定的条件下,遵循一定的原则,政府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二战以来,围绕言论自由究竟是相对自由还是绝对自由这个问题,各国思想界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论战。一种观点认为,言论自由在公共事务领域具有绝对性。在一个矢志奉行人民自治制度的社会中,从长远来看,国家的安全永远不会受到人民自由的危害;不论眼前的得失如何,从言论自由中产生的危险远没有从压制言论自由中产生的危险大。另一种观点则否认言论自由具有不可剥夺的绝对性。作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主要理由是:(1)言论自由绝对论的理论依据是站不住脚的。首先,绝对论实际上是一种结果论,然而要检验采取不同政策的长期后果是不可能的;其次,在民主社会中,如果对某些极端言论产生的危害不予制止,很可能在长远的目标还未实现前,民主社会就已经垮台。(2)言论自由具有两面性, 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它既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也能因挑衅性、诽谤性语言而恶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既能成为弘扬善良 2 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界限 风俗的载体,也能成为败坏社会风气的罪魁;它既能消解社会的各种愤懑和不满,也能在特殊场合扰乱公共秩序。言论自由为恶的一面因现代通讯工具广泛的影响力而增强了限制的必要性。(3)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第3款的规定,言论自由是一项可以克减的权利,它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为了那些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更为重要、更为基本的利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列举了他人的权利和名誉、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可依法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 二、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表现及其特殊性 (一)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表现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思想认识的不断提升,人们对精神方面的需要愈加强烈,对言论表达的需要愈加强烈,传统意义上的言论发表方式因为时间空间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往往存在很多的不便之处,而互联网是个及其开放广阔的空间,它的发展使得传统意义上的言论自由体现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1.时间自由。传统的言论渠道,如报纸、书刊、音像制品等,在发表、接收和保存上都要受到很多的时间限制,而互联网这种更为接近于口头表达这样直接方便的形式,在时间上则更为自由。只要你连接上互联网,你就可以凭自己的意愿随时发表自己的言论,随时查阅他人的言论。 2.方式自由。互联网是个多样性的平台,其他渠道可以发表的言论,几乎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实现。你可以申请博客发表自己的文章,也可以建立论坛与志同道合的人一同谈天说地;你可以对某条新闻在门户网站上表达自己的见解,也可以把你感兴趣的事写成新闻与他人分享;你可以在网上试听和发布自己喜欢的音乐,也可以观看和上传多种多样的图像和视频;各种各样的软件、工具供你使用,可以说,互联网的存在为言论自由提供了相当丰富和多样的形式。 3.内容自由。互联网为了解信息和收集信息做出了很多贡献,它的存在不仅使更新更快的信息得以传播,更为丰富和便捷的资源也使得言论自由有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互联网虽然是虚拟世界,但也是言论表达形式之一,只要不触动法律禁止的规范,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同样要受到宪法的保护,人们可以自由的发表任意内容的言论。 (二)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特殊性 1.网络言论的开放性。网络是面向互联网上所有人的,以中国为例,截至2008年底,中国网民数量已达到2.53亿,是个非常庞大的群体,这些人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独立的信息 3 ××××大学2009届本科毕业论文 源。上网一族包括了各个年龄段的人,这就决定了网上信息的多元化。而且,网民交流的内容也是开放的无所不包的,天南海北,海阔天空。互联网的门槛极低,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互联网,这使得对互联网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需要抽丝剥茧,考虑多种因素和条件,极其繁冗复杂。 2.网络言论主体身份的隐藏性和虚拟性。互联网不是一个可以触摸到的物体,它的特点就是匿名和虚拟,虽然它收获了丰富的信息,也因此使得在言论中混杂虚假不实的信息更为容易,需要靠自己的判断力去分辨真假。有一句话形象地描述了网络的这一特性:网络上,没有人会知道你是一条狗。大家挂以形形色色的网名,却不知道对方是谁。这一特性使互联网言论的主体难以确定,人们往往在网上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通常使用的只是网名,所以,当互联网上的言论需要法律加以保护,或者应当追究责任的时候,只能利用IP地址及有限的注册资料,找到在互联网上留言的人非常困难。 3.网络言论的方便快捷性及低成本。相比其他平台,互联网的资源更新、更快、更方便、更丰富,只要手指点击一下键盘鼠标,便可以在数秒内在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实现联络,与传统的信件,传真,电话等通信工具相比成本就低很多,而且速度更快。同时,也因为互联网的这一优势,使得在互联网上传播负面虚假信息也更为容易和快速,传播速度之快,甚至连找到信息源头都非常麻烦,造成的后果也可能会比传统方式要严重。 4.互联网上的言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虽然互联网上人群很庞大,但是它毕竟只能代表可以连接互联网那部分人的言论。许多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都乐于利用网络这一平台来进行调查,而事实上这样的调查方式也未必全面。互联网的存在依赖于一定的技术、技能和经济条件,很多地方、很多人没有安装互联网的条件,也就无从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所以,以互联网为载体来了解民意是有局限的,它代表的也只能是特定群体的心声。 5.互联网空间的无限性、无国界性等特点,给传统意义上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提出了新的课题。几乎各国宪法都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具体的法律规定却各有不同,同样的言论,在一国受到法律保护,在另一国可能就要受到法律制裁。互联网隐蔽性本身就使上网人群的身份难以识破,而一些网络漏洞的存在使得这一工作更为艰难,为传统意义上的言论自由而设的法律显然已经不能满足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保护和界定的要求。 三、国内外关于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及其界限的立法现状 (一)国内关于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及其界限的立法现状 宪法第三十五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 4 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界限 对于此条所列举的六种权利,出版有《著作权法》,游行、示威有《集会游行示威法》,而言论自由方面,既没有法律法规,实践中也无相关操作。近些年来,网络的发展和普及突飞猛进,而与此相关的,对网络信息进行约束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跟进却相对滞后。许多网络行为,从实质上来说,已经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范畴,但要说其违法,却又找不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很多人看来,网络空间已无法可依,为规范传统社会关系而出台的法律、 国关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崭新的互联网络。目前,为网络立法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丰富我于言论自由的理论和实践已成当务之急。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为保障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在互联网言论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将互联网言论自由的范围做了一定的限定。 2005年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利用互联网发布新闻信息的单位设立、服务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都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其中也体现了互联网新闻信息中不得发布的内容的范围,对互联网发布信息单位言论自由的界限进行了一定的说明。 但是,由于网络应用的纵深发展,我国目前关于互联网言论自由及其界限的规定已经逐步暴露出不足之处,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部分法规、规章所调整的网络关系已经明显滞后,丧失了应用性。 2(大部分已经出台的网络法规属于办法、规章、条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等级低、效力有限。 3(一些有关网络行为的认定标准过于原则或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新现象、新事物层出不穷,在法律上却造成了大量盲点。如在“中国应召女郎网”一案中,该网站通过实行会员制,不仅利用互联网转播淫秽图片、文字资料,更严重的是为卖淫小姐提供免费广告,提供中介服务,实际上是组织卖淫嫖娼,其社会危害相当严重。但是,由于其以虚拟空间形式作为,对其犯罪事实取证较难,制裁有限。此案如果以组织卖淫罪论处,缺乏法律依据;而只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又明显畸轻。 ?于是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就成为司法机关的一个难题。可以说着实开涮了司法机关一把。 可见,互联网的发展强烈呼唤网络立法的发展和完善,对互联网言论自由及其界限进行更为明确和细致的规定。 (一)国外关于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及其界限的立法现状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国际立法是各国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的必然选择,也必将对 ? 陈彬,《浅论互联网立法》,法律之星,2006年12月21日。 5 ××××大学2009届本科毕业论文 各国今后的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因特网最早源于美国,并且也是最先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得以发展和壮大。从立法层面上看,对于互联网的管理,美国政府针对自己的国情,从联邦和州两个层次入手,进行机构设置和立法管理,其管理体系已经较为成熟。虽然美国政府对于互联网的管理一向倡导的是以“少干预,重自律”的最低干预原则,但是自由的氛围也要依托在一定的管理控制的基础上。美国政府对于互联网所传播内容的管理,既不大包大揽,也不是不闻不问,既有控制,又有调节,而在立法层面上一定程度的控制,既是美国政府进行互联网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美国的因特网管理体系得以正常运作的一个重要保障。美国政府对于因特网的有关立法有一定的传承性,一般是根据已有法律的相关条款,结合美国当前因特网发展的实际情况,从而进行引申发展,确立新的关于因特网的条文和法案。美国政府正是以这样的方式,对其政策立法体系不断地进行完善发展,保持了其网络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渐进性,稳中求进,从而建立起这种在目前的世界各个国家中显得较为成熟的网络管理体系,保证了互联网络正常、持续的成长。美国在个人隐私权方面的保护法案也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1966年颁布的《信息自由法》,明确表明保护政府档案中的个人数据,该法案虽然允许政府机构扣留个人信息和医疗档案,但是同时也声明如果披露将构成“未经授权的、明显侵犯个人隐私”;2.1974年颁布《隐私法》;3. 1986年颁布《电子通信隐私法》;4.1995年发布《个人隐私与国家信息基础结构》白皮书,这个以“保护与电信有关的个人隐私”为主题的白皮书是美国国家电信与信息管理局(NTIA)根据上面所提到的指导原则和公共调查而发布的。里面提出了电信(网络)环境下保护个人隐私的两大原则:告知和许可数据收集者。应当事先告知客户:他们在收集何种个人数据及如何使用。只有在客户同意以后,收集者才能按照事先宣布的用途自由地使用这些数据(一般的个人数据,只要客户默许即可。但是对于较为敏感的个人数据,则需要客户的明确同意)。消费者在由于不当使用或披露个人信息,或由于提供了不准确、过时的、不完整的或无关的个人信息而受到伤害时有权要求赔偿;5.1998年颁布《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6.1999年颁布《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政府对于个人数据资料方面的保护的发展过程。从一开始的《信息自由法》对于保护个人数据资料的明确表示,到1995年《个人隐私与国家信息基础结构》针对网络发展的现实状况而提出的电信(网络)环境下保护个人数据资料的原则,以及1998年针对面对网络环境下的儿童这个特殊的群体而颁布的《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等等。随着时代的一步步地发展,立法也一步步地细化和完善,并且能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把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从对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逐渐延及到对网络隐私的保护。美国法院注重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无充足理由,国会和政府不得分别通过立法和行政的方式对网络言论进行限制;无充足的理 6 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界限 ?由,政府只应干预行动,而不能干预意见。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总统布什专门签署了儿童网络安全法。根据新签署的法律,美国有关部门将专门针对13岁以下的儿童设立域名,建立不包含任何有关性、暴力、污秽语言及其他成年人内容的网站。这些网站将不能同其他外部网站相连接。而诸如聊天堂等功能必须得到认证确保安全后方可使用。 德国在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上延续了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但同时颁布了《多元媒体法》进行专门的立法规制。与美国的网络言论规制比较来看,这是由网络言论的双重属性决定的,也与德国在网络言论保护上的价值取向和传统言论自由保护的方式有关。在德国,网络言论被视为言论的一种,而纳入言论自由的范围内进行宪法保护。德国《基本法》构成了德国宪政体系的基础,也是言论自由保护的基础。《基本法》第5条第1款中指出:“每个人 通过书写或其他可视化方式可以通过被允许的途径获得都有表达及传播他们的观点的权利, 信息而不受任何阻碍。”《基本法》第5条第2款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作出了限制,表述为“所有的权利要受到一般法律的限制,这些一般法律包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另外,对于言论自由的所有保护将要受到《基本法》第1条规定的“人的尊严”基本权利范围的限制。德国关于互联网言论自由及其限制采取的是“立法规制和宪法保护相结合”的方式。首先,德国目前主要是通过普通立法来规制网络言论自由。为了阻止激进的网上宣传,德国立法者通过了《信息和传播服务法》(又称《多元媒体法》)。作为欧洲第一个全面规制网络内容的立法,《多元媒体法》在三个主要方面对德国的互联网控制产生影响。第一,它对加强了对非法内容传播的责任,比如说对有关纳粹复兴内容的传播,“将会使用该法律”,“可以技术性地阻止其传播”。第二,它通过法令设定特定的“网络警察”监控危害性内容的传播。第三,《多元媒体法》将在网上制作或传播对儿童有害内容的言论视为一种犯罪。在德国所认定并强烈坚持的民主下,法院对有关网络言论采取了严厉的监控措施,而且支持此类法规的适用性。其次,德国同样存在对普通法律的延伸适用来规制网络言论自由。《德国刑法典》第131条规定:条目名称是暴力描述,处罚的对象是向18岁以下的人发表或者转播“暴力描述”,“非人道”言论的人。出版和发行复兴纳粹以及否认大屠杀的文学作品不仅仅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而且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德国是西方民主国家中第一个对网络危害性言论进行专门立法规制的国家,也是西方民主国家中第一个因允许违法网络言论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行政归罪的。在德国的社会价值取向和德国的权利自由保护方式下,网络言论受到立法的严格规制。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网络言论自由与其他利益冲突的衡量,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体现得较为明显,尤其是在涉及反儿童色情以及反法西斯复兴的言论方面,“公共利益”较之“个人的言论自由”而占上风。由于对网络危害性言论采取了积极立法规制的态度,许多评论家将德国称为“在全球传播界对于网络最不友好的国家”。 ? 王静静,“美国网络立法的现状”,《传媒》,2006年7月。 7 ××××大学2009届本科毕业论文 ? 2001年11月欧洲理事会的26个欧盟成员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在布达佩斯所共同签署了《网络犯罪公约》,其中第八条关于互联网儿童色情的犯罪、第九条关于互联网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行为,体现了对国际间对互联网言论自由及其限制的规定。《网络犯罪公约》是第一个国际性制裁互联网犯罪的法案,它对诸如互联网诈骗、网上儿童色情传播、网络破坏行为等犯罪活动制定了刑事处罚条款,并制定了一些全球通用的互联网犯罪监管程序。 四、我国关于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及其界限的法制建立与完善 (一)引导为主,适度宽容的立法 互联网之所以为言论自由创造了新的春天,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的匿名性让人们觉得宽松舒适,不用在意自己说了这样的话会不会引起别人的不快,或者给别人带来什么麻烦。固然这样的无责任意识如果不加以控制会逐渐使互联网变成一个仅仅为供人发泄而存在的平台,但如果在立法上过于严苛则很可能会使人们生活中压抑的情绪变得更加汹涌,而互联网宽松的环境也会令人感觉如履薄冰,丧失其原有的功能。造成种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元凶并非互联网本身,互联网的存在利远远大于弊,所以我认为在立法方面主要注重加强责任意识,给予互联网较之现实世界更为宽容适度的空间,引导为主,惩罚为辅,加强宣传,循序渐进,因时而变,提高了网民的个人素养才能逐渐减少互联网言论不当造成的网络侵权。在网络言论中,大部分是有价值、有意义的积极言论,小部分才是有争议的侵权行为,而在互联网言论自由的立法当中,更应当注重保护互联网言论中那部分有价值有意义的方面,引导互联网言论向积极的方向发展,将互联网言论归于健康正面的范围内。 (二)调整相关法律 1(民法上的调整 网络侵权在民法上一般表现为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和肖像权等公民基本人身权利,互联网上时有发生未经允许私自散布他人信息,或者道听途说损毁他人名誉的行为,近几年来更是大兴人肉搜索、网络银行私人信息泄露的情况。虽然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主体不易查找,但因互联网言论不当造成的侵权行为也是民事侵权的一个方面,不能因为它隐蔽就不追究这样的违法行为。民法上应以现有案例为参考,增加对网络言论失当造成侵权的有关规定,并明确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增加和细化网络侵权的类型、标准及责任。 ? 邢璐,“德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立法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研究》,2006年3月。 8 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界限 而且,民法的调整应更注重实际损害结果、损害程度,而不能仅关注违法的性质、违法的行为。这样就会使人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时有所顾忌,不能随意披露他人信息,使用他人个人资料,减少网络侵权案例的发生。 2.经济法上的调整 网络言论传播速度快、信息量大、影响范围广,所以,当其出现不良信息,社会危害性必然就大。在互联网上恶意中伤其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使得不明真相的群众听信谣言信以为真,打击甚至摧毁一个运转正常的企业,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此外,散布他人商业机密,也有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这样的行为当然不会在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内。经济法上应当对互联网上的这类言论加以规范,明确责任,对这类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防止有人利用互联网道听途说散布虚假信息,甚至不择手段,恶意破坏他人商誉,引导网民进行真实客观的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 3.刑法上的调整 网络较之现实生活更为宽松的平台,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隐蔽的空间。互联网的开阔性使得一些恶意散布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言论在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迅速传播,这些言论有些是因为单纯的恶作剧,如某人预测几天之后会在某处发生地震,有些则就是为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人民的团结和安定。大国之间的博弈从来都不从停止,间谍特务早已不新鲜,而如今互联网的存在使“网特”有了生存的土壤,恶意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可能会造成难以控制的结果。在刑法上,对于这样在网络上肆意散布煽动民族情绪的犯罪行为,其罪名和责任都应当进行明确的规定,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让人们知道,即使是在网络上,破坏国家安全也同样要受到刑法的制裁,绝不会姑息放纵。另外,网络言论恶意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当在刑法上进行一定的规范。 4.知识产权法上的调整 许多人选择在网络上发表文章,不仅是因为它方便快捷,更因为它使得许多不能出现在报纸杂志书刊上的文章被很多人阅读和转载。不过,正是由于这一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才尤为艰难。一篇在网络上转来转去的文章,等你看见的时候已经不知道已经是第几手,更不知道作者是谁了。而经常也会有人发现,自己以前写过的文章,等自己再看见的时候已经被署上了别人的名字。08年韩寒选择在网络上连载首发他的新书,由此造成正版书还没有上市,盗版已经满天飞的情况。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就是一个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网络知识产权就更是问题多多。但不能因为网络空间的开阔,网络言论的自由,就可以将他人的知识成果据为己有。网络上的知识产权也同样是作者心血的结晶,应该在知识产权法中增加网络知识产权的条款,对以往出现的问题逐一进行规范,明确网络知识产权的时间和范围,对侵害网络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予以明确的界定,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时 9 ××××大学2009届本科毕业论文 要因时而变,逐渐调整,更好的保护和利用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 5.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调整 保护未成年人是整个社会群体的责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社会的未来有着重要的意义。互联网上并非所有的信息都适合未成年人浏览,有些网站存在淫秽色情信息,有些网站充斥着社会的黑暗面,有些网站更是网络暴力挥之不去,这些信息都有可能给未成年的成长造成心理阴影。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应当对互联网中这类不适宜未成年人浏览人 的言论加以约束,在这些网站中设置一些限制未成年人浏览的权限,明确网络暴力的责任,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的网络空间,对刻意散布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信息的人予以坚决打击。 (三)加强对网络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网络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技术开发 网络管理人员对互联网上传输的内容有一定的控制权,可以对自己管理的板块内的信息进行编辑和整理,所以应当加强对网络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法律方面的素养,使其明确什么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言论,什么是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侵权行为。这样就赋予网络管理员一定的审查权限,一旦发现不良信息,立即进行删除或进行限制访问,防止信息的进一步传播,造成恶劣影响。对发表不良信息的人,可以限制其登录次数,或者暂时封杀IP地址,以示惩戒。同时加强技术的开发,包括相应的“过滤技术”,力图将突飞猛进的网络传播新技术带来的负面效果减到最低。 (四)加强政府宣传,建立举报机制 互联网是个非常广阔的空间,仅靠法律的制约和网络警察对言论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互联网上的不良信息不可能因此而完全消失。通过社会的力量和主流价值观的舆论影响,迫使网站进行自律往往更为有效。政府在完善法律规范的同时,应当加强宣传,告诉人们这些法律规范实施的最终目的不仅不是为了控制人们的言论,而是要更好的保护人们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和其他权利,引导公民对互联网言论自由的正确观念,教育、说服网民并规范网络语言,净化网上空间,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同时,还可以动用群众的力量对网络进行更广泛的监督,一旦有人发现互联网上存在违法行为,可以积极举报,共同为给互联网营造一个干净明亮的空间做出自己的努力。 10 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界限 五、结论 网络言论的最大意义便是营造了一种开放的信息传播氛围。而这又是根源于网络交流的匿名性特点,这种匿名形式的人们交流有一种安全感,从而畅所欲言。互联网的存在有着丰富的民主和社会意义,给人们提供一个开放自由的表达空间,为社会的稳定做出了贡献,也放大了人们的视野,促进了社会的进步。虽然也因为其匿名性使得为传统言论自由的而设法律规范显现出越来越多的缺陷,但不能因此就视互联网为洪水猛兽,因噎废食。面对互联网时代法律在言论自由保护与限制方面的薄弱,应尽快完善网络立法,规范网络言论,以更好的发挥互联网的价值,趋利避害,让人们去珍惜言论自由这项权利,并积极地去运用这项权利。 11 主要参考文献 主要参考文献 1.邵道生,“在维护“网络人权”中发展网络民主”,光明网,2009年5月11日。 2.李吉明,“谁在剥夺网民“说话”的权利,”,博客中国,2009年5月4日。 3.杨恒均,“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为什么不会引起混乱,”,杨恒均的博客,2009年03月05日。 刘力榕,“2008年媒体、网络言论自由热点话题综述”,博客中国,2009年。 4. 5.石平,“不断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求是》,2008年,第15期。 6.司马南,“中国的言论自由度——司马南与英国路透社记者对话实录之一”,司马南的blog,2008年7月16日。 7.陈彬,“浅论互联网立法”,法律之星,2006年12月21日。 8.王静静,“美国网络立法的现状”,《传媒》,2006年7月。 9(邢璐,“德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立法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研究》,2006年3月。 10(张西明,“从Non-regulation走向Regulation??网络时代如何保障言论自由”,《法学》,2001年,07期。 11.唐诚,“网络中言论自由和名誉保护的冲突与平衡-由恒升笔记本电脑案引发的思考”,北大法律信息网,2002年6月。 12.杨立新,“公民隐私:亟待保护的权利”,《人民检查》,1998年5月。 13.马秋枫,“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法律问题”,人民邮电出版社,1998年。 14.(美)欧文?菲斯,刘擎、殷莹译,《言论自由的反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 15.(英)约翰?密尔,程崇华译,《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 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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