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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5007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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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50071-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small hydropower station GB 50071-2002   主编部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年3月1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第94号 现批准《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71—2002,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0.4、2.3.3、2.3.5、2.3.6...

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50071-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小型水力发电站 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配电网设计规范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220kv变电站通用竖流式沉淀池设计 Design code for small hydropower station GB 50071-2002   主编部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年3月1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公告 第94号 现批准《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71—2002,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0.4、2.3.3、2.3.5、2.3.6、2.4.3、3.3.1、3.3.2(3)、3.3.4、3.4.2(3)、3.4.7(3)、4.3.1、4.4.1、5.1.1、5.1.2、5.1.3、5.1.5(1)(2)(7)、5.3.1、5.3.3、5.3.5、5.3.8、5.3.10、5.3.11、5.4.6、5.4.7、5.5.2、5.5.10、5.5.18、5.5.19、5.5.23、5.5.27、5.5.28、5.5.29、5.5.33、5.5.34、5.5.35、5.5.38(2)(4)(5)、5.5.46、5.5.47、5.5.53、5.5.55、5.6.3、5.6.12、5.6.13、5.6.16、5.7.4、6.1.3、6.1.4(4)(5)、6.2.2(1)(2)、6.3.2、6.3.3、6.3.6、7.3.5、7.4.1、7.4.2、7.4.5、7.4.6、7.5.1、7.5.2、7.6.2、7.7.5、7.7.6、7.8.1、7.8.2、7.8.3、7.8.4、7.9.2、7.9.7、7.9.8、7.9.11、7.11.3、9.2.1、9.2.2、9.2.3、9.2.4、9.2.5、9.2.8、9.2.9、9.2.11、9.2.12、9.2.13、10.2.1(1)(2)(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J 71—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前言 经建设部同意,水利部组织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水利部四川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于1998~2000年对国家标准《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J 71—84进行了修订。 本修订后的规范主要内容包括:水文,工程地质勘察,水利及动能计算,工程布置及建筑物,水力机械及采暖通风,电气,金属结构,消防,施工,水库淹没处理及工程占地,环境保护,工程管理,工程概(估)算,经济评价等各专业的设计要求。 对GBJ 71—84进行修改、补充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规范适用范围改为装机规模50~5MW、出线电压等级110kV以下、机组容量不超过15MW的水电站设计。 2 增加工程地质勘察、消防、施工、水库淹没处理及工程占地、环境保护、工程管理、工程概(估)算、经济评价等8章内容。 3 增加了小型水电站工程等别划分及建筑物级别和洪水标准的规定。 4 反映我国近20年小型水电站设计技术进步方面的内容,增加了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碾压混凝土坝、地下厂房、贯流式机组、计算机监控等设计内容和技术要求。 5 对GBJ 71—84中涉及的部分设计参数,进一步提出量化指标,增强了规范的可操作性。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本规范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邮编 100011 传真:010-62015974、010-6207050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水利部四川水利水电勘测设什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司志明 张仁忠 戴晓文 吴迪如 骆继明 刘聪凝 赵德金 方宜生 李 霞 高明军 徐孝刚 刘德印 许 宁 翟启荣 叶纪刚 胡振华 吴 克 罗 健 何福鉴 郑绮萍 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小型水力发电站(以下简称电站)建设发展的需要,反映电站建设的技术进步和新的经验,统一设计技术要求,提高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装机容量50~5MW,机组容量15MW以下,出线电压等级不超过110kV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电站设计。装机容量小于5MW的电站可参照执行。 1.0.3 电站设计应在河流、河段或地区水利水电规划和地方电力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对上、下游有影响的电站开发时,应征求相邻地区意见。 1.0.4 电站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现行的技术经济政策,根据地方水利、水电、航运、水上保持、环境保护等的要求和电力市场的需要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水资源。 1.0.5 电站设计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勘测、试验工作,获取水文、气象、地形、地质、建材、水库淹没、移民、环境和国民经济综合利用要求等基本资料和数据。 1.0.6 电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水文 2.1 一般规定 2.1.1 水文分析计算应收集本流域和邻近流域的水文气象及自然地理特征资料,本流域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水土保持等人类活动影响资料,区域历史洪水调查资料以及区域水文气象综合分析研究成果等。 2.1.2 对水文计算所依据的基本资料、采用的各种参数和分析计算成果,应进行分析检查,论证其合理性。 2.2 径流 2.2.1 径流计算应提供坝址下列全部或部分径流成果: 1 年、月、旬径流系列和多年平均径流量; 2 设计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年的年、期径流量及其年内分配; 3 日平均流量历时曲线等。 2.2.2 设计径流计算应根据不同的资料条件,采用以下方法: 1 当坝址有20年以上(含插补延长)的连续径流系列资料时,可用频率计算方法直接计算设计年径流; 2 当坝址径流资料少于20年,但上、下游或相邻流域有20年以上(含插补延长)的径流资料时,可将参证站设计径流成果按集水面积和雨量修正,移用到坝址; 3 当无以上资料条件时,可采用区域综合方法进行设计径流计算。 2.2.3 设计径流断面以上流域人类活动影响径流时,应调查分析影响程度,并进行径流的还原计算。当还原水量资料短缺时,可通过分析直接统计受人类活动影响后的实测径流系列或按资料短缺的径流计算方法,进行设计径流计算。 2.2.4 径流计算时段可根据设计要求选用年、期(非汛期、枯水期)等。在n项连续径流系列中,按由大到小顺序排列的第m项的经验频率Pm应按2.2.4式计算: Pm=m/(n+1)×100% (2.2.4) 频率曲线的线型可采用皮尔逊Ⅲ型,其统计参数可用矩法初步估算,并用适线法调整确定。 2.2.5 采用区域综合方法进行径流计算,应利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的区域降雨径流及统计参数等值线图或径流计算经验公式。 2.2.6 对选定的年径流系列,应根据区域内水文站、雨量站资料,通过其长、短系列统计参数对比,分析其代表性。 2.2.7 设计代表年的月、日径流分配,可选用年、期径流量经验频率接近设计频率的实测年作为典型年,并用设计径流量进行修正确定。 当实测资料短缺时,设计代表年的月、日径流分配,可采用已有的径流区域综合图表推算。 2.2.8 电站所在河流有特殊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分析研究其对径流设计值的影响。 2.2.9 推求日平均流量历时曲线,可根据资料条件采用以下方法: 1 用丰、平、枯三个代表年的日平均流量或平水年的日平均流量排序统计。 2 将参证站的日平均流量历时曲线按集水面积和雨量修正,移用到站址。 2.3 洪水 2.3.1 应根据电站设计要求,提出下列坝(厂)址全部或部分的设计洪水成果: 1 各设计频率的年最大洪峰流量和时段洪量; 2 各设计频率的分期最大洪峰流量; 3 各设计频率的年和分期洪水过程线。 2.3.2 当坝址上、下游附近水文站有20年以上的实测和插补洪水资料时,可采用频率分析计算方法,直接推求设计洪水。 2.3.3 当坝址上、下游附近实测洪水资料短缺时,应根据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暴雨和产汇流区域综合研究成果及其配套的暴雨径流查算图表,由设计暴雨推求设计洪水。 2.3.4 由设计暴雨推求设计洪水时,不同历时设计暴雨量可采用设计点暴雨量和点面关系推算。设计点暴雨量可从经审定的暴雨统计参数等值线图上查算。设计暴雨的时程分配可根据区域综合雨型或典型雨型,采用不同历时设计暴雨量同频率控制放大求得。 设计暴雨历时可取24h,也可根据流域面积及汇流历时确定。 2.3.5 由设计暴雨推求设计洪水的产流、汇流参数,可从经审定的暴雨径流查算图表查算。对设计采用的产流、汇流参数应进行合理性分析。 2.3.6 设计洪水计算采用的历史洪水,可直接引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刊布的历史洪水调查成果。当电站所在河流无历史洪水资料时,应在坝(厂)址或其上、下游河段进行历史洪水调查。 2.3.7 计算分期设计洪水时,分期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确定,其起迄日期应符合洪水季节变化规律。分期不得少于1个月。分期设计洪水可跨期使用。 2.3.8 当电站上游有调节水库时,应估算区间设计洪水,并将上游水库设计洪水经调节后的下泄洪水与其组合,推求受上游水库调蓄影响的坝址设计洪水。 2.4 水位流量关系曲线 2.4.1 当坝(厂)址上、下游附近有水文站时,应在坝(厂)址进行水位观测和洪、枯水位调查,分析河段水面比降,经水位修正后将水文站水位流量关系移用到设计断面。 2.4.2 坝(厂)址河段无水文站时,应根据河段纵断面图和横断面图,以及调查估算的洪水、枯水水面比降,采用水力学公式推算设计断面水位流量关系曲线。 2.4.3 对拟定的水位流量关系曲线,应用实测和调查的水位、流量资料对其进行验证。 2.5 泥沙、蒸发、冰情及其他 2.5.1 应根据电站设计要求,提出下列坝(厂)址处全部或部分的泥沙成果: 1 多年平均悬移质年输沙量和丰沙、平沙、少沙年的悬移质输沙量及其年内分配; 2 多年平均悬移质含沙量及实测最大含沙量; 3 悬移质泥沙颗粒级配及中值粒径、最大粒径; 4 悬移质泥沙矿物成分及硬度; 5 河床质颗粒级配; 6 推移质输沙量。 2.5.2 电站悬移质泥沙计算,可根据不同的资料条件采用以下方法: 1 当坝址上、下游或流域内有泥沙测验资料时,可经面积修正后移用参证站的泥沙特征值; 2 电站所在流域泥沙测验资料短缺或无泥沙测验资料时,可根据邻近流域泥沙测验资料,或侵蚀模数区域综合图表估算泥沙特征值。 2.5.3 电站水库可根据流域内、邻近地区蒸发站资料,或蒸发量区域综合图表计算多年平均水面蒸发量及其年内分配。 2.5.4 对有冰情的设计河段,应提供河段的封冻和解冻时河流形势;岸冰出现、流凌出现、全河封冻及融冰等最早、最迟日期;封冻冰厚、流冰大小,冰塞、冰坝发生时间、地点及规模等。 3 工程地质勘察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区的基本地质条件和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天然建筑材料的分布、储量和质量。 3.1.2 工程地质勘察应按勘察任务书进行。勘察任务书应明确设计初拟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应查明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要求提交的勘察成果及提交时间。 3.1.3 工程地质勘察应搜集和利用已有地形、地质资料。勘察方法应以地质测绘、轻型勘探和现场简易试验为主,必要时采用重型勘探。在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和评价时,宜采用工程地质类比法和经验分析法。 3.2 区域地质 3.2.1 应研究工程区已有的区域地质资料,确定工程区所属大地构造部位,还应分析区域主要构造对工程的影响。 3.2.2 工程区的地震基本烈度应按国家地震局编制的1︰4000000《中国地震参数区划图2001年》确定。 3.3 水库工程地质 3.3.1 水库渗漏问题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水库周边有无单簿分水岭、低邻谷和通向库外的透水层、断层破碎带等,对渗漏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作出评价; 2 可溶岩分布库段的岩溶发育规律、泉水及地下水分水岭的分布高程、相对隔水层的分布及封闭条件、地下水与河水的补给与排泄关系等,评价渗漏的可能性、渗漏途径、渗漏性质(管道、溶隙)及其对建库的影响。 3.3.2 库岸稳定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岸坡岩(土)体性质、结构组成、软弱土层的分布、断裂构造切割情况、各种对岸坡稳定不利的控制结构面的产状、延伸及相互组合关系; 2 岩质库岸风化卸荷状态及变形特征,并鉴别变形的类型、性质、范围及其形成条件; 3 近坝库岸滑坡、坍滑体、泥石流的分布及其稳定性; 4 坍岸地段各类土层的分布高程、稳定坡角,浪击带的稳定坡角,并预测坍岸的范围。 3.3.3 浸没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浸没地段上层结构、厚度、组成及下伏基岩或相对隔水层埋深; 2 土层渗透性、地下水位埋深、地下水的补给与排泄条件、土层毛细水上升高度、产生浸没的地下水临界深度,预测产生浸没的范围。 3.3.4 应通过勘察对建库条件、蓄水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地质问题进行评价,并对不良地质问题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3.4 水工建筑物工程地质 3.4.1 混凝土坝和砌石坝坝址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坝址地形地貌,覆盖层厚度及其渗透特性,河床深槽范围和深度; 2 坝基(肩)岩性特征及其物理力学性质,软弱夹层、泥化夹层的分布和性状; 3 坝基(肩)岩体的风化、卸荷特征、断层破碎带、裂隙密集带、顺河断层和缓倾角结构面的位置、充填物性状和延伸情况,进行坝基岩体质量分类,确定可利用岩面位置,提出岩(土)体物理力学参数; 4 坝基(肩)岩体透水性分带、相对隔水层埋深,提出坝基(肩)防渗范围及深度; 5 评价坝基(肩)抗滑稳定、变形及渗透稳定性,提出不良工程地质问题处理措施的建议。 3.4.2 土石坝坝址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河床覆盖层及阶地堆积物的地层结构、分层厚度、分布特征、现代河床及古河床冲积层内淤泥和粉细砂层及架空、漂孤石层的分布,对土层的承载能力、抗剪特性、地震液化等建坝条件作出评价; 2 提出岩(土)体渗透系数,允许渗透坡降和物理力学参数,并对不良地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 防渗体部位断层破碎带和裂隙密集带的分布、宽度、充填状况,并评价其渗透稳定性; 4 坝基(肩)岩体风化、卸荷厚度及性状; 5 坝基(肩)相对隔水层分布高程、两岸地下水位埋深,并提出坝基(肩)防渗范围及深度。 3.4.3 泄水建筑物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岩体风化卸荷特征、地下水位、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 2 两岸边坡稳定条件及冲刷区岩体抗冲特征; 3 提出岩(土)体物理力学参数和处理措施的建议。 3.4.4 隧洞、地下厂房、调压室及埋管等地下建筑物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下水位、上覆岩体厚度、进出口地段岩体风化卸荷带厚度、主要断层及软弱层结构面的性状、延伸长度及其与洞室轴线方向的组合关系,并进行围岩工程地质分类,提出岩(土)体物理力学参数; 2 应对隧洞成洞条件和进出口边坡稳定条件进行评价;调查隧洞穿越煤系地层的洞段有毒易爆气体的危害程度,并对采空区洞室围岩稳定、深埋隧洞岩爆作出评价;可溶岩地区的岩溶洞穴、暗河水系对成洞条件的影响并作出评价; 3 对地下厂房和调压室应结合地应力,分别评价洞顶、高边墙及交叉段岩体稳定性,提出处理措施和建议; 4 在层状地层内布置埋管时,还应查明岩层倾角、倾向与埋管的倾斜角的关系。 3.4.5 压力管道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地形地貌、覆盖层厚度、基岩面坡度、山体稳定条件、镇墩地基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 2 对压力管道沿线边坡稳定、地基承载能力作出评价。 3.4.6 渠道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滑坡、泥石流的分布; 2 按坡高、岩(土)体性质、岩层产状等因素进行工程地质分段,评价渠道的渗漏、渠基和边坡的稳定性; 3 提出相应的岩(土)体物理力学参数、稳定边坡建议值及处理措施的建议。 3.4.7 主、副厂房厂址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地形地貌、岩(土)体性质、承载能力、变形特征、透水性及边坡稳定; 2 岩基上的建筑物应查明岩体风化带、卸荷带、软弱夹层分布及其性状,并提出持力层的物理力学参数; 3 软基上的建筑物应查明覆盖层厚度、性质、分层特征、渗透性、地下水位埋深、淤泥及粉细砂层的分布、性状及地震液化条件。对变形和渗透稳定作出评价,并提出各项物理力学参数和处理措施的建议。 3.5 天然建筑材料 3.5.1 天然建筑材料应按不同设计阶段要求的精度进行初查或详查。 3.5.2 在天然骨料缺乏或开采不经济时,应进行人工骨料料源调查,并对其储量、质量和开采条件作出评价。 4 水利及动能计算 4.1 一般规定 4.1.1 水利动能设计应以河流、河段或地区水利水电规划及电力规划为基础,根据开发目标和工程安全的要求,经综合分析论证,选定工程规模及特征值。 4.1.2 水利动能设计应在收集和分析当地社会经济、自然条件、电力系统、生态环境等基本资料和综合利用要求的基础上进行。 4.2 径流调节计算 4.2.1 径流调节计算应收集长系列逐月(旬)径流、典型年逐日径流,电站下游水位流量关系曲线,水库库面蒸发和库区渗漏,水库水位-容积、面积关系曲线,综合利用部门需水要求等资料。 4.2.2 径流调节计算应根据电站的调节性能和各部门用水要求,进行水量平衡,计算电站保证出力、多年平均发电量和特征水头,阐明电站运行特征和效益。 4.2.3 电站设计保证率可根据系统中水电站容量占电力系统容量的比重、设计电站的调节性能和容量大小等因素,在80%~90%范围内选取。 4.2.4 径流调节计算应采用时历法。对于多年调节水库及年调节水库,应采用长系列(不少于20年),按月(旬)平均流量进行计算;无调节或日调节电站,可采用典型年日平均流量计算。典型年可选择丰水、平水、枯水三个代表年,也可增加平偏丰水、平偏枯水两个代表年。 4.2.5 当设计电站的上、下游有已建或在设计水平年内拟建的水利水电工程时,应进行梯级电站径流调节计算。 4.2.6 保证出力应根据径流调节计算结果绘制出力保证率曲线,按选定的设计保证率确定。 4.2.7 多年平均发电量可采用长系列年电量或典型年年电量的平均值。 4.3 洪水调节及防洪特征水位选择 4.3.1 洪水调节计算应根据工程防洪标准及下游防洪要求,对拟定的泄洪建筑物规模及汛期限制水位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泄洪建筑物尺寸和汛期限制水位、设计洪水位及校核洪水位。 4.3.2 汛期限制水位应按照防洪与兴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汛期限制水位对主要兴利目标、下游防洪、泥沙淤积、库区淹没、工程投资的影响,综合分析确定。 4.3.3 对于梯级水库,应分析梯级中各水库的防洪标准、防洪任务、洪水调度原则等,使设计电站的泄洪建筑物布置、规模及运行方式与梯级中其他水库相协调。 4.4 正常蓄水位和死水位选择 4.4.1 正常蓄水位选择应根据河流梯级开发方案、综合利用要求、工程建设条件、泥沙淤积、水库淹没、生态环境等因素,拟定若干方案,进行动能经济指标计算,经综合分析确定。 4.4.2 死水位选择除应比较不同方案的电力电量效益和费用外,还应分析其他部门对水位的要求及水库泥沙淤积、水轮机运行工况等因素,经综合分析确定。 4.5 装机容量及机组机型选择 4.5.1 装机容量应在分析水库的调节性能、综合利用要求、系统设计水平年的负荷及其特性、供电范围、电源结构的基础上,计算各装机方案的年发电量、发电效益和相应费用,结合电力电量平衡,综合比较后确定。 4.5.2 设计水平年可参照系统国民经济计划、本电站的规模及其在系统内的比重确定。系统中的骨干电站可采用第一台机组投产后5~10年为电站设计水平年。 4.5.3 对并入孤立地方电网中运行的电站,其装机容量可在全网电力电量平衡的基础上选择。 4.5.4 对并入地方电网运行的电站,当地方电网与国家电网联网时,电站的装机容量选择可在地方电网电力电量平衡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电网吸收电力、电量的能力,经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4.5.5 与国家电网联网运行的电站,或调节性能差、或容量占电力系统容量比重小的电站,其装机容量选择可根据能量指标,采用方案比较和经济评价的方法确定,可不进行电力电量平衡。 4.5.6 灌溉和供水为主的水库电站,其装机容量的选择应以灌溉和供水流量过程为依据,选择若干装机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5.7 装机容量选择时,其引用流量应与上、下游梯级电站相协调。 4.5.8 水轮机额定水头应根据电站开发方式确定。高水头引水式电站的额定水头可取最小水头;其他型式电站的额定水头,应按额定水头与加权平均水头的比值在0.85~0.95之间选择,且额定水头不宜高于汛期加权平均水头。 4.5.9 水轮机机组机型及机组容量,应根据电站的出力、水头变化特性、枢纽布置及电力系统的运行要求等因素,计算不同方案的效益与费用,通过综合分析比较选择。机组台数不宜少于2台。 4.5.10 选定电站装机容量后,应结合系统电力电量平衡,计算分析电站有效电量。对不进行电力电量平衡的电站,可采用有效电量系数折算有效电量。 4.6 引水道尺寸及日调节容积选择 4.6.1 引水式水电站引水道尺寸和日调节池容积的选择,应根据地形、地质、冰凌、泥沙淤积、电站装机容量、日运行方式等分析比较确定。 4.6.2 日调节容积可按设计保证率条件下,经调节后能满足日负荷运行要求所需的库容确定。安全系数可采用1.1~1.2。 4.7 水库泥沙淤积分析及回水计算 4.7.1 库容和年输沙量之比(以下简称库沙比)小于30的电站,应根据水库形态、河流输沙特性、泄流规模以及泥沙淤积对环境的影响等因素,拟定排沙减淤的水库运行方式。当库沙比大于30时,拟定水库运行方式可不计人库泥沙淤积的影响。 4.7.2 高水头电站应分析过机含沙量、泥沙级配及硬度。 4.7.3 水库泥沙冲淤计算,应根据泥沙特性、水库运行方式、资料条件等,可选用类比法或经验法,也可采用数学模型。 4.7.4 水库泥沙淤积预测年限为工程投入运行后的10~20年。 当水库冲淤相对平衡年限小于10年时,水库泥沙淤积预测年限为水库冲淤相对平衡年限。 4.7.5 水库回水计算应根据河道条件、水库特性、水库运用方式,按满足设计要求的流量,推求建库前天然水面线及建库后泥沙淤积预测年限的库区回水水面线。回水计算时应采用洪水水面线推求各河段综合糙率,分析水库泥沙冲淤后河段糙率的变化;计算断面应能反映河道基本特性及淤积后河床特性。 5 工程布置及建筑物 5.1 一般规定 5.1.1 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电站工程应根据其规模、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分为IV、V两等。其等别按表5.1.1-1的规定确定; 表5.1.1-1 电站工程的等别 工程等别 工程规模 装机容量(MW) 水库总库容(万m3) 灌溉面积(万亩) 防护保护农田(万亩) Ⅳ 小(1)型 50~10   5~0.5 30~5 Ⅴ 小(2)型 <10   <0.5 <5 注:1 表中的水库总库容指校核洪水位以下水库静库容。 2 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当按其各项用途分别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应以其中最高的等别确定整个枢纽工程的等别。 2 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属枢纽工程的等别、作用和重要性按表5.1.1-2的规定确定; 表5.1.1-2 水工建筑物的级别 工程等别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临时性水工 建筑物级别 主要建筑物 次要建筑物 Ⅳ 4 5 5 Ⅴ 5 5 5 3 水库大坝的坝高超过表5.1.1-3规定者,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表5.1.1-3 水库大坝提级的指标 坝的原级别 4 5 坝高(m) 土石坝 50 30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70 40 注:1 当水工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采用新型坝、新型结构时,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2 当水库总库容大于、等于1000万m3,或土石坝坝高超过50m、混凝土坝核浆砌石坝坝高超过70m时,其挡水和泄水建筑物设计尚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5.1.2 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按表5.1.2的规定确定; 表5.1.2 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 水工建筑物级别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山区、丘陵区 平原区、滨海区 正常运用 (设计) 非常运用(校核) 正常运用 (设计) 非常运用 (校核)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及其他水工建筑物 土石坝 4 50~30 500~200 1000~300 50~20 100~50 5 30~20 200~100 300~200 <20 50~20 2 当山区、丘陵区的水库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低于15m,上下游水头差小于10m时,其防洪标准可按平原、滨海区的规定确定;当平原、滨海区的水库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上下游水头差大于10m时,其防洪标准可按山区、丘陵区的规定确定; 3 当土石坝失事或混凝土坝及浆砌石坝洪水漫顶后对下游造成重大灾害时,其非常运用(校核)洪水标准应取上限; 4 低水头或失事后损失不大的水库枢纽工程的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经过专门论证并扳主管部门批准,其非常运用(校核)洪水标准可降低一级。 5.1.3 非挡水厂房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5.1.3的规定确定;河床式厂房的防洪标准应与挡水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一致。 表5.1.3 非挡水房的防洪标准 水工建筑物级别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正常运用(设计) 非常运用(校核) 4 50~20 100~50 5 <20 50~20 注:副厂房、主变压器场、开关站和进厂公路的防洪标准可参照此表确定。 5.1.4 电站型式按工作水头的大小可分为低水头(30m以下)、中水头(30~100m)、高水头(100m以上)电站;按壅水方式可分为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电站。 5.1.5 枢纽总体布置及水工建筑物设计,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憎况具备下列基本资料: 1 地形图测图项目及比例尺宜按表5.1.5的规定选用; 表5.1.5 测图项目及比例尺 序号 测图项目 比例尺 1 库区 1︰10000~1︰25000 2 坝段 1︰1000~1︰2000 3 坝(闸)址、渠首、溢洪道 1︰200~1︰1000 4 隧洞、渡槽进出口、调压井、管道、厂房等 1︰200~1︰1000 5 施工场地、天然料场 1︰1000~1︰5000 注:1 库区地形复杂时,比例尺可选用1︰2000~1︰10000。 2 地质测图比例尺,宜与相同部位的地形测图比例尺一致。 2 工程地质勘察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和图纸; 3 气象、水文资料及水利、动能计算成果; 4 水资源综合利用资料; 5 水力机械、电气及金属结构资料; 6 施工条件资料; 7 业主的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5.2 工程布置 5.2.1 坝址(线)、厂址的选择,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枢纽布置、运行条件、施工条件、淹没损失、环境影响、工程量及投资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 5.2.2 枢纽总体布置应满足综合利用的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布置挡水、泄水、引水、发电、通航等建筑物。 5.2.3 堤坝式电站的挡水建筑物为混凝土坝、浆砌石坝时,厂房可采用坝后式或河床式布置,河床狭窄时也可采用坝内式、河岸式、地下式、半地下式布置;挡水建筑物为土石坝时,厂房可采用河岸式、地下式、半地下式布置。 当受泥沙淤积影响时,进水口应设置防沙、排沙的设施。 5.2.4 河床式电站厂房宜选择在河床稳定、水流平顺的河段上,并有利于取水、防沙、航运、对外交通及施工导流。 5.2.5 引水式电站的首部枢纽,可采用元坝或低坝(含底格栏栅坝)引水。在弯曲河段上,进水闸宜设置在凹岸弯道顶点偏下游的稳定河岸处,并应采取防沙、排沙措施。 5.2.6 混合式电站的挡水建筑物为混凝土坝、砌石坝时,进水口可布置在坝身或岸边,当受泥沙淤积影响时,应靠近枢纽排沙设施布置。 挡水建筑物为土石坝时,进水口宜布置在岸边。 5.2.7 灌溉渠道上的电站,宜结合跌水或陡坡建筑物统筹布置。 当电站与跌水建筑物分建时,其引水渠、尾水渠与渠道的衔接,应使水流流态稳定。 5.2.8 在有通航建筑物的枢纽中,厂房和通航建筑物宜分别布置在河床两岸;当必须布置于同一岸时,应采取工程措施满足通航水流和交通要求。 5.2.9 电站所在河流的漂浮物或冰凌较多时,其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附近,应采取拦截、排除措施。 5.2.10 电站各建筑物布置宜避开高陡边坡,不能避开时,应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对不稳定的岩体,应采取工程措施。 5.3 挡水建筑物 5.3.1 挡水建筑物的型式,应根据坝(闸)高、地形地质条件、建筑材料、运行条件、施工条件、工期、工程量及投资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3.2 重力坝按筑坝材料可采用混凝土重力坝、碾压混凝土重力坝及浆砌石重力坝;按坝体结构可采用实体重力坝、宽缝重力坝、空腹坝及支墩坝。其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重力坝宜建在岩基上,低坝也可建在软基上; 2 坝身泄洪、引水、发电、排沙建筑物的布置,应避免相互干扰; 3 河谷狭窄时,可采用横缝灌浆形成整体式重力坝;河谷较宽时可采用分缝式重力坝; 4 当采用碾压式混凝土重力坝时,坝体结构布置应有利于碾压混凝土施工。 5.3.3 重力坝应进行水力、坝体稳定及坝体(基)应力计算;对非岩基上的重力坝还应进行沉降和渗透稳定计算。 5.3.4 拱坝的建筑材料可采用混凝土或浆砌石;体型可采用单曲拱坝和双曲拱坝。其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拱坝宜修建在河谷较狭窄、地质条件较好的坝址上; 2 拱坝轴线宜选在河谷两岸厚实的岩体上游; 3 “V”形河谷宜选用双曲拱坝,“U”形河谷宜选用单曲拱坝; 4 当坝址河谷的对称性较差时,坝体的水平拱可设计成不对称的拱,或采取其他措施改善坝体应力。当坝址河谷形状不规则或河床有局部深槽时,宜设计成有垫座的拱坝; 5 泄水方式应根据坝高、拱坝体型、电站厂房位置、泄量大小、地形、地质、施工等条件经综合比较选定; 6 枢纽各建筑物的布置不应对拱坝应力及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5.3.5 拱坝应进行水力、坝体应力与应变以及拱座稳定分析计算。 5.3.6 土石坝可根据下列条件,分别采用均质坝、分区坝及人工防渗材料坝: 1 筑坝材料的种类、性质、数量、位置、开采运输条件以及开挖弃料的利用; 2 枢纽布置、地形、地质、基础处理型式、坝体与泄水、引水建筑物的连接及地震烈度等; 3 施工导流与度汛、气象条件、施工条件及进度要求。 5.3.7 当天然防渗材料储量或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或不经济时,坝体的防渗体可采用沥青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土工织物等人工材料。 5.3.8 土石坝宜根据坝高、坝型进行坝体稳定、坝基稳定、坝体渗流、渗透稳定、沉降的分析计算。 当混凝土面板坝采用厚趾板、高趾墙或趾板下基岩内有软弱夹层时,应对趾板进行稳定分析,并对高趾墙进行应力分析。 5.3.9 橡胶坝宜建在河道顺直、河床及岸坡稳定、泥沙少的河段上,坝高不宜大于5m。 5.3.10 岩石地基上挡水建筑物的地基处理和岸坡连接设计,应满足强度、抗滑稳定、渗流稳定和绕坝渗漏及耐久性的要求。 5.3.11 非岩石地基上挡水建筑物的地基处理设计,宜采用铺盖、截水墙、换基等防渗措施;对深厚覆盖层的地基处理可采用高喷、混凝土防渗墙、振冲等工程措施,满足强度、变形、防渗、排水和减少不均匀沉陷等要求。 5.4 泄水建筑物 5.4.1 电站泄水建筑物的型式、尺寸及高程,应根据地形、地质、枢纽布置、泥沙、泄量、工程量、施工、投资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4.2 电站放水孔的设置应根据供水、排沙、检修或其他要求确定。 5.4.3 土石坝的泄水建筑物宜采用开敞式溢洪道;当受条件限制时可采用开敞式进口的无压泄洪隧洞。 5.4.4 混凝土坝、砌石坝宜采用坝顶溢流,也可采用坝身泄水孔或隧洞泄洪的方式。 5.4.5 河床式电站宜采用闸、坝泄洪。 5.4.6 泄洪建筑物泄放正常运用(设计)洪水时,应保证挡水建筑物及其他主要建筑物的安全,满足下游河道的防洪要求;泄放非常运用(校核)洪水时,应保证挡水建筑物的安全。 5.4.7 泄洪建筑物的下游应设置消能和防护设施。消能方式应根据上、下游水位及泄量、地形、地质、运行方式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4.8 泄水建筑物应进行泄流能力、水面线、高速水流的掺气及防空蚀、消能防冲等水力计算。对泄量大、水流流态复杂的泄水建筑物,宜进行水工模型试验。 5.4.9 开敞式溢洪道应布置在稳定的地基上,轴线宜取直线,进、出口水流宜顺畅、水面衔接平稳,下泄水流距坝体和其他建筑物应有安全距离。 5.4.10 泄洪隧洞应经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有压流或无压流,对高流速的泄水隧洞,在同一段内不得采用有压流与无压流相互交替的工作方式。 5.4.11 泄洪隧洞、放水底孔经技术经济比较,可与施工导流洞相结合。 5.4.12 泄洪闸底槛高程应根据洪水调节、泄洪排沙、堰型、门型、施工导流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4.13 软基上的泄洪闸应采用整体式结构布置,并保持结构布置匀称。 闸室底板在中等紧密地基上或7度以上地震区宜采用整体式平底板,在紧密地基上可采用分离式平底板、箱式平底板、折线底板、反拱底板等;在地基表层松软时可采用低堰底板。 5.4.14 岩基上的泄洪闸的闸室底板可采用分离式平底板,在7度以上地震区宜采用整体式平底板。 5.4.15 软基上的泄洪闸的闸室上游应设铺盖。下游消能方式应采用底流消能,并应设护坦、海漫、防冲槽等。 5.4.16 泄水建筑物应根据不同型式,分别进行下列结构和稳定计算: 1 开敞式溢洪道和泄洪闸闸室稳定性、地基应力、结构强度; 2 溢洪道陡槽及消能设施结构强度; 3 泄洪隧洞衬砌结构强度; 4 软基上泄洪闸渗透稳定性、地基沉陷量。 5.5 引水建筑物 5.5.1 引水建筑物的型式应根据电站的开发方式、使用要求、地形地质条件和挡水建筑物的类型,结合枢纽总体布置和施工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5.2 进水口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各级运行水位下,水流顺畅、流态平稳、进流均匀,满足引用流量的要求; 2 避免产主贯通式漏斗漩涡; 3 泥沙淤积影响取水或影响机组安全运行时,设置防沙和冲沙设施; 4 在多污物河流上设置防污、排污设施;严寒地区设置防冰、排冰设施。 5.5.3 岸边开敞式进水口位置宜选在稳定河段上,对多泥沙河流,进水口宜选在弯曲河段凹岸弯道顶点的下游附近;在漂浮物和冰凌严重的河段,宜选在直河段。进水口底板高程应高于冲沙闸底板和冲沙廊道进口高程,其高差不宜小于1.0m。 5.5.4 潜没式进水口底板高程应高出孔口前缘水库冲淤平衡高程,其顶缘在上游最低运行水位以下的淹没深度,应满足进水口不产生贯通式漏斗漩涡和不产生负压的要求,并不小于1.0m。 5.5.5 开敞式进水口前拦沙坎高度不宜低于1.5~2.0m,或为冲沙槽内水深的50%左右;拦沙坎前缘与冲沙闸前缘的夹角宜采用105°~110°。 5.5.6 采用底格栅引水时,栅条应沿流向布置。栅格间隙宜采用1~1.5cm。栅条宜采用梯形断面,宽度宜采用1.2~2.0cm。 5.5.7 进水口应进行水头损失、引水流量、有压进水口的通气孔面积和竖井式进水口上游管道的水锤压力等水力计算。 5.5.8 进水口建筑物应满足稳定、强度、刚度和耐久性的要求,并根据不同型式分别进行下列计算: 1 进水口整体抗滑、抗浮稳定; 2 坝式进水孔口应力; 3 塔式、岸塔式进水口塔座和塔身结构强度、刚度及开敞式进水口闸室结构强度; 4 岸坡式进水口和竖井式进水口洞身结构强度。 5.5.9 引水隧洞的线路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隧洞线路宜顺直,其转弯半径不宜小于洞径(或洞宽)的5倍,转角宜小于60°,弯曲段首尾宜设直线段,其长度宜大于5倍洞径(或洞宽); 2 进、出口宜布置在地质构造简单、山坡稳定、岩石坚硬和土石方开挖量较小的地段,并避免高边坡开挖; 3 洞线与岩层、构造断裂面和主要节理裂隙面的夹角,在整体块状结构的岩体中不宜小于30°;在层状岩体中不宜小于45°;并宜避开严重构造破碎带、软弱结构面及地下水丰富地段,如无法避免应提出工程措施; 4 相邻两隧洞间的岩体厚度,不宜小于2倍的洞径(或洞宽),岩体好时可减小,但不宜小于1倍洞径(或洞宽); 5 应有利于施工支洞的布置。 5.5.10 引水隧洞洞顶以上和傍山隧洞外侧岩体的最小厚度,应根据地质条件、隧洞断面形状及尺寸、施工成洞条件、内水压力、衬砌型式等因素综合分析决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压隧洞上覆岩体厚度不宜小于1.5倍开挖跨度; 2 压力隧洞上覆围岩重量应大于洞内静水压力; 3 傍山隧洞外侧围岩的最小厚度,无压隧洞不宜小于开挖跨度的3倍;压力隧洞应大于洞内静水压力。 5.5.11 引水隧洞的纵坡,应根据运用要求、上下游衔接、沿线建筑物底部高程、施工条件、检修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沿程不宜设平坡和反坡。 5.5.12 有压引水隧洞全线洞顶处的最小压力余幅,在最不利运行工况下,不宜小于2.0m。 5.5.13 引水隧洞的横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力隧洞宜采用圆形。其断面尺寸应根据隧洞工程投资和电能损失等综合分析比较确定。隧洞最小内径不宜小于1.8m。隧洞设计流速可选用3.0~5.0m/s。 2 无压隧洞宜采用圆拱直墙式断面或马蹄形断面。圆拱直墙式断面的圆拱中心角可选用90°~180°,高宽比可选用1~1.5。洞宽不宜小于1.5m,且洞高不宜小于1.8m。在恒定流条件下,洞内水面线以上空间面积不宜小于隧洞断面面积的15%,且高度不宜小于0.4m;在非恒定流条件下,上述数值可减小。 5.5.14 引水隧洞应进行过流能力,上、下游水流衔接,水头损失,水锤压力,压坡线以及水面线等水力计算。 5.5.15 引水隧洞根据围岩的强度、完整性、渗透性,可采用喷锚衬砌、混凝土衬砌、钢筋混凝土衬砌或钢板衬砌。 5.5.16 引水隧洞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衬砌,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单筋钢筋混凝土衬砌厚度不宜小于25cm;双层钢筋混凝土衬砌厚度不宜小于30cm。限裂设计允许最大裂缝宽度不应超过0.30mm;当水质有侵蚀性时,不宜超过0.25mm。 5.5.17 采用喷锚衬砌的引水隧洞,其洞内允许流速不宜大于8m/s。喷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5cm,不宜大于20cm。 5.5.18 引水隧洞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衬砌顶部必须进行回填灌浆。灌浆的范围、孔距、排距、压力及浆液浓度等,应根据衬砌结构的型式、隧洞工作条件及施工方法等分析确定,灌浆孔应深入围岩5cm以上。地质条件差的地段,应采用固结灌浆处理。固结灌浆的参数,可通过工程类比或现场试验确宝。 5.5.19 当土石坝采用坝下理管引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基置于均匀、坚硬的岩石地基上; 2 引水管的强度和刚度满足要求; 3 引水管轴线垂直于大坝轴线; 4 引水管设置伸缩缝和沉陷缝,其分缝长度宜为15~20m。钢筋混凝土管的分缝内设两道止水; 5 引水管周围坝体填筑质量满足坝体和坝基渗流稳定。引水管穿过防渗体处,设置截流环,并加大防渗体断面尺寸; 6 闸门设在大坝上游侧。 5.5.20 调压室的设置应在机组调节保证计算和运行条件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电站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地形、地质、压力水道布置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初步判别设置调压室条件时,可根据压力水道中水流惯性时间常数判断,当其大于允许值时应设调压室,允许值宜取2~4s。当电站孤立运行或机组容量在电力系统中所占的比重超过50%时,允许值宜取小值;当电站机组容量在电力系统中所占比重小于20%时,允许值宜取大值。 5.5.21 调压室的位置宜靠近厂房,并结合地形、地质、压力水道布置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5.22 调压室的型式应根据电站的工作特性,结合地形、地质条件以及各类调压室的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5.23 调压室断面面积和高度应分别满足波动稳定和涌波要求。 5.5.24 调压室最高涌波计算时,引水道的糙率取其小值。当水库水位为正常蓄水位时,应以共用同一调压室全部机组满载丢弃全负荷作为设计工况;当水库水位为校核洪水位时,相应工况作校核。 5.5.25 调压室最低涌波计算时,引水道的糙率取其大值。计算水库水位为死水位时,共用同一调压室的全部n台机组由(n-1)台增至n台或全部机组由2/3负荷突增至满载:并复核水库水位为死水位时全部机组瞬时丢弃全负荷时的第二振幅。 5.5.26 调压室涌波水位计算,应对可能出现的涌波叠加不利工况进行复核。当叠加的涌波水位超过最高涌波水位或低于最低涌波水位时,可调整运行方式或修改调压室断面尺寸。 5.5.27 调压室最高涌波水位以上的安全超高不宜小于1.0m。调压室最低涌波水位与压力引水道顶部之间的安全高度不应小于2.0m。调压室底板应留有不小于1.0m的安全水深。 5.5.28 调压室的衬砌应根据围岩类别。分别采用锚杆钢筋网喷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衬砌。其围岩宜进行固结灌浆加固。寒冷地区尚应有防冻设施。 5.5.29 调压室上部及外侧边坡应进行稳定分析及加固处理,其附近宜设排水设施,顶部应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在寒冷地区尚应有保温设施。 5.5.30 调压室的运行要求应根据电站的上游水位、下游水位、运行特性、压力水道和调压室的结构型式等确定。 5.5.31 引水渠道线路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避开地质构造复杂、渗透性大及有崩滑、塌(湿)陷、泥石流等地质地段,避免深挖和高填方,少占地,少拆迁; 2 渠线宜顺直。如需转弯,衬砌渠道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渠道水面宽度的2.5倍,不衬砌渠道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水面宽度的5倍;严寒地区渠道线路宜沿阳坡布置,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水面宽度的5倍; 3 择优选定渠道建筑物的位置和型式。 5.5.32 引水渠道的型式应结合地形、地质、运行及枢纽总布置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分别选用自动调节渠道、非自动调节渠道或二者相结合的调节渠道。 5.5.33 引水渠道水力设计应进行下列计算: 1 电站在正常运用条件下,按明渠均匀流,确定渠道的基本尺寸和前池特征水位,推求各部位的水深、流速和水面高程; 2 电站突然增荷时,按非恒定流方法计算渠道末端最低水位;机组全部丢弃负荷时,自动调节渠道按非恒定流方法推算水面线; 3 泄水建筑物的水力计算。 5.5.34 引水渠道的纵坡和横断面,应根据地形、地质、水力条件,经经济分析确定。地面坡降陡且起伏大、地下水位低的山丘及严寒地区宜采用窄深式断面;地势平坦、地下水位高、地基土冻胀性强及有综合利用要求的渠道,宜采用宽浅式断面;山区傍山渠道宜采用封闭的矩形箱式断面。 渠顶超高,应符合表5.5.34的规定。严寒地区冬季运行的渠道超高可加大。 表5.5.34 渠顶超高 最大流量(m3/s) >50 50~10 <10 超高(m) 1.0以上 1.0~0.6 0.4 渠堤或渠墙顶宽在无通车要求时,土渠宜采用1.0~2.5m;砌石衬砌渠道宜采用0.5~0.7m。 5.5.35 非自动调节渠道的泄水建筑物型式宜采用泄水闸、侧堰、或虹吸式泄水道。在有控制水位、调节流量及配水要求的引水渠道上应设置节制闸。引水渠道两侧应设排水设施;严寒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和设置排冰设施。多沙河流上的引水渠道应设置沉沙、排沙设施。 5.5.36 引水渠道的流速,非衬砌渠道应限制在不冲、不淤流速范围内;衬砌渠道及输冰运行的渠道宜采用1.0~2.0m/s。 5.5.37 引水渠道的防渗可选用混凝土衬砌、浆砌块(卵)石衬砌或复合土工织物等。 5.5.38 前池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前池的位置宜避开滑坡、顺坡裂隙发育和高边坡地段,并结合压力水道的线路和厂房位置,选择在坚实稳定、透水性小的地基上,并应分析前池建成后水文地质条件变化对边坡稳定的影响; 2 前池的容积和水深应满足电站负荷变化时前池水位波动小和沉沙的要求。当前池用作调节池时并应满足调节要求; 3 引水渠道与前池连接段的扩展角不宜大于12°,底部纵坡宜小于或等于1:5; 4 压力管道进水口顶缘最小淹没深度应符合本规范5.5.4的规定。前池末端底板高程应低于进水室底板高程0.5m以上; 5 前池应设置排沙、放空设施,其型式宜采用冲沙廊道(洞)。寒冷地区还应设拦冰、导冰、排冰设施; 6 前池内电站进水口可采用闸门控制或虹吸式取水; 7 非自动调节渠道电站前池的泄水建筑物,宜采用侧堰式泄水道,其泄流能力应满足电站全部机组丢弃负荷时的最大流量要求。 5.5.39 调节池的设置应根据电站的需要,结合地形、地质条件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节池的位置,应根据所需的调节容积和消落深度,结合地形、地质条件选择,宜利用天然洼地。 2 调节池的布置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选择,可采用与引水渠相结合或相连通、与前池相结合或相连通、通过连接管(渠)直接向压力管道或前池供水等方式。调节池与各连接建筑物的水流衔接经水力计算确定。 5.5.40 前池应进行电站正常运行突然丢弃负荷时的最高涌波和突然增加负荷时的最低涌波计算。前池的最高水位,对自动调节渠道为最高涌波水位;对非自动调节渠道为溢流堰上最高水位。前池墙顶超高可按渠顶超高加0.1~0.3m。 5.5.41 前池、调节池建筑物,应满足稳定、强度、变形、抗裂、抗渗及抗冻等方面的要求。其压力墙应按挡水建筑物的要求进行稳定和强度计算。 5.5.42 压力水管应根据电站水头、应用条件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分别选用钢管、钢筋混凝土管、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玻璃钢管、钢套筒混凝土管及钢套筒预应力混凝土管等。 5.5.43 压力水管的线路应根据工程总布置,结合地形、地质、施工、运行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选择。线路宜短而直。 5.5.44 压力水管的供水方式,应根据电站水头、开发方式、引用流量及管道类型,结合地形、地质条件和工程布置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分别选用单元供水、联合供水或分组供水方式。每根压力水管连接的机组台数不宜超过3台。 5.5.45 压力水管内径应根据电站的水头、管道类型、工程量、投资及电能损失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管内经济流速,对钢筋混凝土管可采用2.5~3.5m/s,钢管可采用4.0~6.0m/s。 5.5.46 露天式压力水管(明管)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线应避开滑坡和崩塌地段,个别管段若不能避开山洪、坠石影响时,可布置为洞内明管、地下埋管或外包混凝土管; 2 在管道转弯处、分岔处、隧洞与钢管接头处、混凝土管与钢管接头处,应设置镇墩,并在镇墩下游侧设伸缩节。当直管段长度大于150m时,应在其间加设镇墩。两镇墩间管道可用支墩或管座支承,支墩间距宜采用6~12m。镇墩、管座的地基应坚实稳定; 3 管道底部应高出地表0.6m以上,管道顶部在最低压力线以下2m; 4 明管两侧应设纵向徘水沟,并与横向排水沟相连;沿管线应设维修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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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筑/施工
上传时间:20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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