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回款奖惩制度 (1)
泰格科贸销售部回款制度
目的
1、为明确责任,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降低坏账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销售人员须根据合同中的付款条件的约定,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催款,在付款日或者临近付款日前电话催款或亲往收款。
3、激励销售业务员积极销售,及时回收货款,将销售业务员的收入与货款回收全面挂钩,体现回款与销售同等重要原则。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泰格科贸销售部全体销售业务员及相关人员。
第3条 销售业务员奖惩细则
1(销售业务员在完成销售任务的基础上,采取按提成比例进行奖惩。
2(按照合同签订日期及条款规定,货到达客户指定地点或安装完毕后,则按照以下规定对业务员的订单提成比例进行核算:
(1)货款需在7日内-15日内日必须到账,销售人员则按照公司规定的提成比例进行提成核算。
(2)货款逾期不到位超过1个月至2个月的,销售人员的该合同订单的提成比例在原有比例基础上降低0.5%。
(3)逾期货款超过2个月至3个月仍未到账的,销售人员的该合同订单的提成比例在原有比例基础上降低1%。
(4)货款逾期不到位超过3个月或以上的,取消销售业务员的提成奖励。
3.对拖延1年以上的货款,销售业务员除了不能享受提成奖励外,还应接受1%的处罚。 4.根据公司合同规定客户必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到期预付款、应收款,如客户有意拖欠或者逾期不能回款的客户在下订单的时候,公司将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将实行不安排生产或者不发货的原则。特殊情况可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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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公司申请。
第4条 财务及后勤人员奖惩
1(应收账款财务负责人应做好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工作,并督促和协助销售部回收货款。
2(对销售部门拖欠3个月或以上的货款将由财务或后勤相关人员进行催款收款,相关的货款提成也将核算给财务或后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