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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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根据《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适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提高”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全省129个县(市、区)的城市居民每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保障标准)在原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元。提高保障标准后,所需保障金由省、地(州、市)、县(市、区)共同承担,省级按原对各地低保资金补助办法进行补助,其余由地(州、市)、县(市、区)安排解决。
现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周密部署,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抓紧实施工作,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确保低保对象在10月份领到以新标准计算的低保金,把好事办好。
二、按新标准做好”应保才保、应保尽保”工作。保障标准提高后,部分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原标准低于新标准的城市贫困居民将会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受理,细致调查,严格审批。在提高保障标准的同时,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也作适当提高。各地在核定家庭收入时,要注意与最低工资新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新标准相衔接、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实现”应保才保、应保尽保”。
三、积极筹措保障资金。保障标准提高后,各级财政承担的资金将相应增加。各地要进一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保障资金,确保此次提高保障标准的政策落到实处。
四、各地要将提高保障标准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地的提标工作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