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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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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制度
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精神,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职代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职代会、厂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市总工会决定,在各企事业单位中推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主要载体,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手段。指导、监督、支持基层单位正确行使职代会职权,促进职代会各项决议的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关键是要在扩大建制,丰富内容,创新形式,规范运作上取得新的进展。扩大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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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体系,使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企业普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扩大覆盖面;丰富内容,就是要把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及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作为职代会审议的重要内
容;创新形式,就是要尊重基层实践,把基层工作中总结创造的行之有效的办法,用制度加以固定;规范运作,就是要求基层单位严格按照职代会制度职权、程序和规定开展工作组织实施。
二、严格规范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程序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l、报告时间和形式。企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告上一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
2、报告主要内容。(1)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2)行政工作报告;(3)企事业改革改制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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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集体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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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议草案,重要规章制度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案; (4)职工代表结构及资格审查情况;(5)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方式;(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报告回复。上一级工会接到基层报告后,应及时向报告单位作出回复、反馈,3日后未予回复、反馈,视为同意。基层单位遇到紧急、重大事项,临时需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上一级工会应主动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具体协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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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建档。企业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及时认真填写《徐州市企事业单位职代会情况报告单》报上一级工会备案。上一级工会也应建立健全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资料。
三、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主要内容
基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主要内容有:
1.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改革、改制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兼并、破产、裁员、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和实施情况。
2.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年度财务预决算情况,企业担保、资产转让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和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履行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重大事项。
3.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等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等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4.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职工招聘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工资奖金分配、奖励与处罚、提薪晋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标准和执行情况。
5.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及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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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6.企业自愿或者应职工代表大会要求同意公开的其他事项。
徐州市潘安湖风景区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篇二:企业民主管理规定(2012年2月)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12年2月13日由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总工发〔2012〕12号印发。《规定》分总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附则5章5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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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
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 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 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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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
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
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专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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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小组)成员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可以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领导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
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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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四)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行使职权外,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企业公积金的使用、企业的改制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臵方案;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内的若干尚不具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选举代表联合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工会负责组织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区域(行业)工会作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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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召开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企业民主管理。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按照本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二节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
篇三: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与《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对照分析表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周缘求律师 冯石律师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分析与应对
职工代表人数
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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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八条)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
(一)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二)职工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四十
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
(三)职工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
(四)职工超过五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
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职工人数有明显变化的,代表名额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作出调整,并由企业工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五条、第九条)
依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六百人以下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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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这一规定,《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对于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
因此,企业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应结合两者规定确定职工代表的人数。
职工人数,100,代表人数?30;
1000,职工人数?100,代表人数40+7×(n-100)(n为职工人数,取100的整倍数)
职工人数?1000,代表人数100+25×(n-1000)(n为职工人数,取1000的整倍数)
职工人数,5000,代表人数?200
职工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女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九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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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扩大了职工代表的范围,明确了劳动派遣职工也可参与用工单位的职工代表选举,并成为职工代表的权利。
集团公司职代会形式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召开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企业民主管理。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按照本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明确了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形式。
但尚有待于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
表作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和监督,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公司应当依法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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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董事,其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监事,其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关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规定,应结合《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理解解读。
《公司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是部门规章,如两者有不一致的,应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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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为准。
而且,《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中的“依法”,当然应当包括“依照《公司法》”。
因此,那种认为在《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施行后,所有的公司都必须建立职工董事的观点,只是对法律规定的片面理解。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二)对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执行而拒不执行的;
(三)阻挠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造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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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后果的,或者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与《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相比,《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没有规定法律监督、法律责任的内容,还有待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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