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内残忍杀害大学生并拒捕刺伤民警,石河子一凶手昨日伏法
?网吧内残忍杀害大学生并拒捕刺伤民警,石河子一凶手昨日伏法
发布时间: 2007-11-29 11:15:10
被告人刘强(中)
在网吧上网时与他人发生纠纷,竟持仿制军刺残忍地向同在网吧上网的一名大学生头、胸腹、背等部位连刺数刀,致使该大学生当场死亡。2007年11月28日上午,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对在石河子市某网吧残忍杀害大学生亢某、拒捕刺伤民警的凶手刘强执行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刘强与被害人亢某均在新疆石河子市22小区东一路某网吧上网,双方之间仅隔一个空座位。因被告人移动椅子碰撞到被害人,引起被害人不满,当时双方只是互相用眼晴瞪了对方一下。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强起身离开座位准备走时,被害人亢某对被告人刘强说:“你小心着~”被告人刘强答:“你等着~”随后,被告人离开网吧回到自己的住处,拿上一把仿AK47军刺、一把匕首、两根直径6公分可对接的钢管装入背包内,又返回网吧。被告人刘强快步走到被害人座位处,持仿军刺朝被害人亢某左胸部猛刺一刀,致贯通伤,被害人大声惨叫。被告人拔出仿制军刺接在钢管顶部,又朝被害人身上连刺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随后刘强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刻展开对被告人刘强的抓捕行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手持凶器抗拒抓捕,并用刺刀刺伤民警,后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强无视国家法律,仅因琐事竟持仿军刺,故意朝被害人亢某头部、胸腹部、腰背等部位连刺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强犯罪手段残忍,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作案以后为抗拒抓捕又致伤公安干警,无法定的从轻、减轻、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其应予严惩。
今年3月17日,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被告人刘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4125元。
一审判决后,本案法定期限内刑事部分未提出上诉、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今年6月1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对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刘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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