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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中最新强制性规范条文基坑支护中最新强制性规范条文 基坑支护中的强制性规范条文(2013最新版) JGJ 120-2012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3.1.2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

基坑支护中最新强制性规范条文
基坑支护中最新强制性规范条文 基坑支护中的强制性规范条文(2013最新版) JGJ 120-2012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3.1.2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2.2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GB50497-200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3.0.1 开挖深度超过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5m 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均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3.0.2 建筑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由设计方根据工程现场及基坑设计的具体情况,提出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3.0.3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监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等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监测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目的、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及精度、监测人员及主要仪器设备、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值、异常情况下的监测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监测数据的记录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处理方法、工序管理及信息反馈制度等。 GB 50739-2011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 6.1.3 土方开挖应与土钉、锚杆及降水施工密切结合,开挖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复合土钉墙施工必须符合“超前支护,分层分段,逐层施作,限时封闭,严禁超挖”的要求。 GB 50086-2001《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1.0.3 锚喷支护的设计与施工,必须做好工程的地质勘察工作,因地制宜,正确有效地加固围岩,合理利用围岩的自承能力。 3.0.2 围岩级别的划分,应根据岩石坚硬性、岩体完整性、结构面特征、地下水和地应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表3.0.2 的规定。 4.1.4 对?、?级围岩中毛洞跨度大于5m 的工程,除应按照本规范表4.1.2-1 的规定,选择初期支护的类型与参数外,尚应进行监控量测,以最终确定支护类型和参数。 4.1.5 对?、?、?级围岩毛洞跨度大于15m 的工程,除应按照本规范表4.1.2-1 的规定,选择支护类型与参数外,尚应对围岩进行稳定性分析和验算;对?级围岩,还应进行监控量测,以便最终确定支护类型和参数。 4.1.11 对下列地质条件的锚喷支护设计,应通过试验后确定: 1 膨胀性岩体; 2 未胶结的松散岩体; 3 有严重湿陷性的黄土层; 4 大面积淋水地段; 5 能引起严重腐蚀的地段; 6 严寒地区的冻胀岩体。 4.3.1 喷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对于竖井及重要隧洞和斜井工程,喷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喷射混凝土1d 龄期的抗压强度不应低于5MPa。 钢纤维喷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其抗拉强度不应低于2MPa,抗弯强度不应低于6MPa。 不同强度等级喷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应按表4.3.1 采用 表4 3 1 喷射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MPa) 喷射混凝土强度等级 强度种类 C15 C20 C25 C30 轴心抗压 75 10 0 12 5 15 0弯曲抗压 85 11 0 13 5 16 5抗 拉 09 1 1 1 3 1 5 4.3.3 喷射混凝土支护的厚度,最小不应低于50mm,最大不宜超过200mm。 5.3.5 采用两次支护的地下工程,后期支护的施作,应在同时达到下列三项标准时进行: 1 隧洞周边水平收敛速度小于0.2mm/d;拱顶或底板垂直位移速度小于0.1mm/d; 2 隧洞周边水平收敛速度,以及拱顶或底板垂直位移速度明显下降; 3 隧洞位移相对值已达到总相对位移量的90%以上。 7.5.5 锚杆张拉与锁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4 压力分散型或拉力分散型锚杆应按张拉设计要求先分别对单元锚杆进行张拉,当各单元锚杆在同等荷载条件下因自由段长度不等而引起的弹性伸长差得以补偿后,再同时张拉各单元锚杆。 7.6.2 预应力锚杆的验收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验收试验锚杆数量不少于锚杆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3 根。 2 验收试验应分级加荷,起始荷载宜为锚杆拉力设计值的30%,分级加荷值分别为拉力设计值的0.5、0.75、1.0、1.2、1.33 和1.5 倍,但最大试验荷载不能大于杆体承载力标准值的0.8 倍。 3 验收试验中,当荷载每增加一级,均应稳定5,10min,记录位移读数。最后一级试验荷载应维持10min。如果在1,10min 内,位移量超过1.0mm, 则该级荷载应再维持50min,并在15、20、25、30、45 和60min 时记录其位移量。 4 验收试验中,从50%拉力设计值到最大试验荷载之间所测得的总位移量,应当超过该荷载范围自由段长度预应力筋理论弹性伸长值的80%,且小于自由段长度与1/2 锚固段长度之和的预应力筋的理论弹性伸长值。 5 最后一级荷载作用下的位移观测期内,锚头位移稳定或2h 蠕变量不大于2.0mm。 8.5.1 喷射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 喷射作业紧跟开挖工作面时,混凝土终凝到下一循环放炮时间,不应小于3h。 9.1.1 施工前,应认真检查和处理锚喷支护作业区的危石,施工机具应布置在安全地带。 9.1.2 在V 级围岩中进行锚喷支护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锚喷支护必须紧跟开挖工作面。 JGJ167—2009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3.1.5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易于受水浸湿的坑壁以及永久性坑壁,设计中应采用天然状态下的土性参数进行稳定和变形计算,并应采用饱和状态(r s ,85,)条件下的参数进行校核;校核时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5。 5.1.4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坡率法: 1 放坡开挖对拟建或相邻建(构)筑物及重要管线有不利影响; 2 不能有效降低地下水位和保持基坑内干作业; 3 填土较厚或土质松软、饱和,稳定性差; 4 场地不能满足放坡要求。 5.2.5 基坑侧壁稳定性验算,应考虑垂直裂缝的影响,对于具有垂直张裂隙的黄土基坑,在稳定计算中应考虑裂隙的影响,裂隙深度应采用静止直立高度z=2cr计算。一级基坑a0 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30,二、三级基坑安全系数可取不得低于1.20。 13.2.4 基坑的上、下部和四周必须设置排水系统,流水坡向应明显,不得积水。基坑上部排水沟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应大于2m,沟底和两侧必须做防渗处理。基坑底部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 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3.2.2 后果很严重、严重的下列建筑边坡工程,其安全等级应定为一级: 1由外倾软弱结构面控制的边坡工程; 2 危岩、滑坡地段的边坡工程; 3 边坡塌滑区内或边坡塌方影响区内有重要建( 构)筑物的边坡工程。 破坏后果不严重的上述边坡工程的安全等级可定为二级。 3.3.3 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低于受其影响相邻建筑的使用年限。 3.3.6 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 支护结构的强度计算:立住、面板、挡墙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及局部抗压承载力以及锚杆杆体的抗拉承载力等均应满足现行相应标准的要求; 2 锚杆锗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和立柱与挡墙基础的地墓承载力计算; 3 支护结构整体或局部稳定性验算; 4 对变形有较高要求的边坡工程可结合当地经验进行变形验算,同时应采取有效的综合措施保证边坡和邻近建( 构) 筑物的变形满足要求; 5 地下水控制计算和验算; 6 对施工期可能出现的不利工况进行验算。 3.4.2 一 级 边 坡 工 程 应 采 用 动 态 没 计 法。应提出对施工方案的特殊要求和监测要求,应掌握施工现场的地质状况、施工情况和变形、应力监测的反馈信息, 必要时对原设计做校核、修改和补充。 3.4.9 下列边坡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应进行专门论证: 1 超过本规范适用范围的建筑边坡工程; 2 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稳定性极差的边坡工程; 3 边坡邻近有重要建( 构) 筑物、地质条件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的边坡工程; 4 己发生过严重事故的边坡工程; 5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一、二级边坡工程。 4.1.1 一级建筑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门的岩土工程勘察; 二、三级建筑边坡 工程可与主体建筑勘察一并进行,但应满足边坡勘察的深度和要求。大型的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宜分阶段勘察;地质环境复杂的一级边坡工程尚应进行施工勘察。 4.1.3 边 坡 工 程 勘 察 报 告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在查明边坡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 确定边坡类别和可能的破坏形式; 2 提供验算边坡稳定性、变形和设计所需的计算参数值; 3 评价边坡的稳定性, 并提出潜在的不稳定边坡的整治措施和监测方案的建议; 4 对需进行抗震设防的边坡应根据区划提供设防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5 提出边坡整治设计、施工注意事项的建议; 6 对所勘察的边坡工程是否存在滑坡( 或潜在滑坡) 等不良地质现象,以及开挖或构筑的适宜性做出结论; 7 对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边坡工程尚应提出沿边坡开挖线的地质纵、横剖面图。 15.1.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15.1.6 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15.4.1 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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