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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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健全企业的监督约束机制,客观公正评价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包括集团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集体企业的行政负责人(包括主持行政工作的副职人员)或法定代表人以及由集团公司委派到集团公司控股或虽不控股但实质上拥有控制权企业主持其经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负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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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及所任职企业相关规定、制度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及所任职企业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在单位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固有资产重组时进行。
第五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坚持“有离任必审计”的原则,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建立集团公司直属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集体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内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为使组织人事部门及主管部门加强单位负责人日常考核,同时为减少任期届满或离任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量,审计部对集团公司直属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集体企业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年度审计,出具任期内年度审计意见书,并归档于任期内审计档案。任期内经济责任年度审计与对该单位财务收支、资产经营经济责任等审计工作结合进行。
第七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委托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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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制度,由审计部组织实施。
(一)集团公司直属分公司、子公司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向审计部提出委托,审计部组织实施。
(二)集团公司其他所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主管单位(部门)提出委托,审计部组织实施审计。
(三)集团公司控股或虽不控股但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中外合资、合作以及股份制企业中集团公司委派的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派出部门委托,审计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或派出部门应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向审计部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任职时间及有关事项。
第九条 审计部应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派出单位(部门)的委托要求,组织审计管理中心审计力量,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征询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意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向审计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考核、任用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并存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档案。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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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向审计部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认为与单位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部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干涉。对拒绝、阻挠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下列职权:
(一)审查被审计单位的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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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及会议纪要;
(二)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统计、劳动工资等资料;
(三)审查被审计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情况;
(四)审查被审计单位与经济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情况;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对单位负贡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
(七)对违反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可进行审计调查,依法提出审计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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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提出处理建议,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遇有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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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包括任职期间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集团公司及任职单位有关规定情况,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具体包括:
(一)任职期间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任职单位董事会下达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指标、效益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安全指标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二)任期内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收入、成本费用、损益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状况,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和保值增值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对外投资、投资收益情况,潜盈潜亏、或有负债和未决诉讼等情况;
(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包括生产经营、财产物资、建设改造、对外投资、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方面的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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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遵守国疼财经法规情况,包括任期内所在单位有无隐匿收入、挤占成本、截留利润、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规问题;单位负责人个人有无侵占国有资产和企业资产,违反与经济活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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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事项组织审计管理中心选派审计人员,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负责人。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及负责人应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述职报告,主要内容有:任职期间单位基本情况,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经营方针及重大经营决策实施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及任职单位有关规定情况,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明职工收入及福利情况,对外投资及多种经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遗留事项,对今后改善管理的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统计资料,包括任职期间各年度的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其完成情况,经济活动分析资料和年度工作总结;
(三)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被审计的单位负责人任期内单位各年度的财务会计帐册、报表、凭证及相关资料,任职期末财产物资盘点及债权债务清理资料;
(四)重大经营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以及与经营管理相关的会议纪要及内部控制制度;
(五)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管理部门检查后提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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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六)其他审计方案中涉及的审计内容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负责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保证。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可以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就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取得证明材料,记入审计工作记录,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式等;
(二)被审计单位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经营范围、机构设置、人员情况、生产规模及单位负责人的职责范围和任职年限等;
(三)主要经济指标和任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四)任期内收入、成本费用、损益情况;
(五)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以及任期内管理、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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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情况,包括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将定稿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一并上报审计管理中心,经审计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审计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审定审计报告,对单位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评价,并将审计报告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经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审计组。被审计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单位及单位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意见认真研究,如采纳意见,可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部根据审定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报送组织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部门),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单位负责人。
审计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任期内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三)任期内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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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如对审计意见书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后十五日内,向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部门)申请复议(复审)。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部门)收到复议(复审)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做出复议(复审)决定,并将复议(复审)决定通知审计部。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意见书后,对提出的审计意见应认真执行,并应按规定时间将执行结果报审计部。
第三十一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经理(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审计字[1997]第3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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