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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付金存管协议备付金存管协议 篇一:备付金存管框架协议. 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框架协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 第三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账户开立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六章 合作承诺 第七章 协议管理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九章 保密 第十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一章 生效及有效期 甲方: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1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监管要求,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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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付金存管协议 篇一:备付金存管框架协议. 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框架协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 第三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账户开立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六章 合作承诺 第七章 协议管理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九章 保密 第十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一章 生效及有效期 甲方: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1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监管要求,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遵循友好合作、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业务合作。 第二条甲乙双方执行本协议时,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 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规定。 第三条甲方本着为乙方提供最佳服务的宗旨,统一组织所属分支机构,为乙方提供安全、合规、快捷、优质的备付金存管服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各项职责。 第四条乙方保证其利用甲方服务所从事业务的合法、合规 2 性,保证备付金的划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是付款方与收款方的一致意思,并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或合法原因,保证与甲方进行业务往来的经办人具有相应的权限。 第二章 定 义 第五条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主办行:牵头组织乙方备付金存管工作的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承办行:为乙方总公司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主办行所属分支机构 协办行:为乙方分公司遵照本协议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甲方所属分支机构 第三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甲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审核乙方提供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材料。审核同意的,为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二)甲方为乙方搭建符合其经营需求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要求的备付金清算网络。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备付金存管操作平台,实现双方信息实时交互。 (四)甲方对进入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履行存 3 管职责,对未进入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不承担责任。 (五)本协议项下甲方的存管职责仅包含:1.对乙方提交的,与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相关的支付指令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通过后按照乙方提交的指令支付相应的资金,甲方不负责审核支付指令的来源、真实完整性、准确性及有效性;2.根据乙方的申请,对乙方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管账户余额进行复核;3.根据乙方提交的交易数据,对乙方结转手续费收入、利得进行复核;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甲方的存管职责仅限于上述事项,对超出上述范围的事项,甲方不承担存管职责。 (六)对于因下列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支付指令的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不足; 2(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乙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4(甲方收到的交易指令不符合要求; 5(乙方未能正确依据存管服务的说明操作; 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甲方的原因。 第七条 乙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乙方选择甲方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在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 4 金。 (二)乙方在甲方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可根据需要在甲方协办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供其分公司使用。乙方应全面掌握其全部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定期与甲方核对。 (三)乙方应按双方“备付金存管服务具体协议”(以下简称具体协议)约定的支付指令类型和传输渠道向甲方提交支付指令。乙方保证支付指令合规、真实、完整、一致、准确、有效。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乙方对未进入甲方备付金存管专用账户的资金安全负责。 (五)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具有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支付服务的资格。乙方需终止支付业务的,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及相关信息处理等相关的 篇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2013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公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监督管理、附则5章44条,自发布之 5 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现予发布实施。[1]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三年六月七日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三条 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 6 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四条 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行监督,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2] 第二章 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 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银行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该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 (二)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 7 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 (三)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分布能够满足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需要,并具有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四)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第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一个境内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备付金协议应当约定支付机构从备付金银行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以及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双方应当承担的偿付责任和相关偿付方式。 备付金协议对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的责任约定不明的,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优先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及支付 8 业务的连续性,不得因争议影响客户正当权益。 第十条 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应当自备付金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备付金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至少一个自有资金账户。 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与自有资金账户分户管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第十二条 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单列市),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第十三条 备付金收付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第十四条 备付金汇缴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银行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备付金汇缴账户内 9 的资金全额划转至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将客户备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资金转出账户。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备付金协议。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应当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 支付机构以前款规定的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将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备付金收付账户内的客户备付金转存至支付机构在同一开户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视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支付机构通过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的非活期存款,存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非活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的,应退回至原转存的备付金账户。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支付机构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自身的名义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10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书面告知该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并于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额转入承接账户后,办理销户手续。 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存管账户的,承接账户为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拟撤销备付金收付账户的,承接账户为备付金存管账户;拟撤销备付金汇缴账户的,承接账户为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并撤销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以及承接账户信息等事项。 变更前的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于资金划转结清当日,撤销支付机构在该行开立的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客户权益保障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中,说明备付金银行账户撤销事项,并根据批复办理销户手续。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合作银行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当日分别书面告知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起5 11 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起2个工作日内,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银行账户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2]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提前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每月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额合计数的50%。 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只能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办理客户委托的跨行付款业务,以及调整不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头寸。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得跨行划转至备付金存管银行之外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七条 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之间不得办理客户备付金的划转。 12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划转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办理,再从其备付金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第二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风险准备金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少于4家(含)时,计提比例为10%。支付机构增加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的,计提比例动态提高。 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与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划转至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结转至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因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费用,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因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涉及的自有资金账户,应当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自有资金账户中确定,且一家支付 13 机构只能确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自自有资金账户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支付机构拟变更自有资金账户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原因、变更后的自有资金账户、变更时间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备付金协议约定向备付金银行提交支付指令,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备付金银行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支付机构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备付金银行有权拒绝执行支付机构未按约定发送的支付指令。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逐日核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保存核对记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实施非现场监管以及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相关交易、会计处理和档案资料,要求支 14 付机构对其客户备付金等相关项目进行外部专项审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监测、核对校验制度,组织建设相关系统。 第三十六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监督管理支付机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放比例、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账户中存放客户备付金以外资金的,可以在计算前款规定的比例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扣减。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支付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适当调整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比例: (一)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能够被备付金银行实时监测; (二)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能够逐日逐笔核对客户备付金交易明细; (三)支付机构能通过备付金银行为客户提供备付金信息查询 ; (四)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规范、风险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健全、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措施有效,以及能够主动配合备付金银行 15 监督、备付金银行对其业务合规性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较高。 第三十九条 备付金银行应当与支付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核对账务,发现客户备付金异常的,应当立即督促支付机构纠正,并立即报告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付金银行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 备付金银行与支付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备付金银行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各类信息、材料时,还应当抄送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备付金银行应当于每年第一个季度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上年度与其合作的所有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专项报告,包括备付金存放、归集、使用、年终余额以及对支付机构业务合规性评价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或备付金银行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篇三:备付金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6 第一条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三条 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四条 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 17 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行监督,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 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银行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该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 (二)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 (三)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分布能够满足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需要,并具有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四)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 18 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第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一个境内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备付金协议应当约定支付机构从备付金银行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以及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双方应当承担的偿付责任和相关偿付方式。 备付金协议对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的责任约定不明的,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优先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及支付业务的连续性,不得因争议影响客户正当权益。 第十条 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应当自备付金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备付金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至少一个自有资金账户。 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与自有资金账户分户管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第十二条 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 19 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第十三条 备付金收付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十四条 备付金汇缴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银行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备付金汇缴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将客户备付金直接退回[lf2]至原资金转出账户。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备付金协议。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应当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20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lf3]。 支付机构以前款规定的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将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备付金收付账户内的客户备付金转存至 支付机构在同一开户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视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支付机构通过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的非活期存款,存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非活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的,应退回至原转存的备付金账户。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支付机构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自身的名义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书面告知该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并于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额转入承接账户后,办理销户手续。 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存管账户的,承接账户为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拟撤销备付金收付账户的,承接账户为备付金存管账户;拟撤销备付金汇缴账户的,承接账户为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 21 账户。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并撤销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以及承接账户信息等事项。 变更前的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于资金划转结清当日,撤销支付机构在该行开立的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银行账户撤销事项,并根据批复办理销户手续。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合作银行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当日分 别书面告知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起5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起2个工作日内,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银行账户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提前办理。 22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每月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额合计数的50%。 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只能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办理客户委托的跨行付款业务,以及调整不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头寸。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得跨行划转至备付金存管银行之外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七条 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之间不得办理客户备付金的划转。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办理,再从其备付金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lf4]。第二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23 风险准备金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少于4家(含)时,计提比例为10%。支付机构增加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的,计提比例动态提高。 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与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划转至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结转至自有资金账户[lf5]。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因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费用,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因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涉及的自有资金账户,应当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自有资金账户中确定,且一家支付机构只能确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自自有资金账户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支付机构拟变更自有资金账户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原因、变更后的自有资金账户、变更时间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备付金协议约定向备付金银行提交支付指令,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24 备付金银行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支付机构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备付金银行有权拒绝执行支付机构未按约定发送的支付指令。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逐日核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保存核对记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实施非现场监管以及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相关交易、会计处理和档案资料,要求支付机构对其客户备付金等相关项目进行外部专项审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监测、核对校验制度,组织建设相关系统。 第三十六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监督管理支付机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放比例、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 25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账户中存放客户备付金以外资金的,可以在计算前款规定的比例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扣减。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支付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适当调整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比例: (一)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能够被备付金银行实时监测; (二)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能够逐日逐笔核对客户备付金交易明细; (三)支付机构能通过备付金银行为客户提供备付金信息查询; (四)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规范、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措施有效,以及能够主动配合备付金银行监督、备付金银行对其业务合规性评价较高。 第三十九条 备付金银行应当与支付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核对账务,发现客户备付金异常的,应当立即督促支付机构纠正,并立即报告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付金银行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 备付金银行与支付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备付金银行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各类信息、材料时,还应当抄送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26 第四十一条 备付金银行应当于每年第一个季度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上年度与其合作的所有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专项报告,包括备付金存放、归集、使用、年终余额以及对 支付机构业务合规性评价等内容。第四十二条支付机构或备付金银行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lf1]基本户 [lf2]通过汇缴户退款 [lf3]备付金理财 [lf4]调帐 [lf5]手续费从存管帐户划到自有资金帐户(一般户) 相关热词搜索:协议 备付金存管 备付金收付行与存管行 存款准备金与备付金 备付金存管银行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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