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养老保险论文家庭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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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立法之完善 【摘要】农民工户籍在农村,一般在城市里打工,依靠体力劳动生存,老年时生活难以得到保障,参加养老保险应是理性选择;但作为介于城市和农村的边缘性群体,其现行养老保险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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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诸多问题。而我国在农民工养老保险立法方面却显得很薄弱,不能充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有必要进行完善。
【关键词】 农民工 养老保险 立法完善
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农民工一直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其养老目前还没有成为社会问题。但若没有合理制度的安排,在不久的将来,这一群体的养老事务将出现十分尴尬的局面。退休的农民工将在哪里养老,城市还是农村,谁将承担养老义务,退休农民工自身、其子女还是国家和社会,如果他们的养老依靠青年时期的非强制性存款或老年时期的农业劳动,那么这批为中国的现代化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农民工,大部分将在老年时期成为社会最贫穷的弱势群体。如果依靠子女养老,那么在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下,老人和年轻一辈都难以保证良好的生活质量,将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因而,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是理性的选择。
一、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立法现状
(一)立法工作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有些用人单位不仅不为城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也不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在没有法律约束情况下,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不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行为无可奈何。2001年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
部发布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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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区根据通知逐步将农民工纳入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然而,由于农民工有其区别于城镇职工的特殊情况,使得这一现行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缺乏可操作性。
(二)地方立法差异大,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尽相同。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 立法指导思想不尽相同, 农民工养老保险也就千差万别, 有关缴费主体、缴费比例、缴费期限、享受方式以及享受条件的规定可谓千变万化。不仅不同类型立法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规定相去甚远, 就是同一类型立法也存在较大差异, 尤其表现在缴费主体、比例、享受条件、享受待遇等几个主要方面。
(三)缺少对用人单位的监控和法律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社会保障费往往被企业看作不利于保持、提高自身竞争优势的因素。于是乎很多企业想尽办法逃避参保、逃避缴费。比如:隐瞒农民工数量,尽量少缴;仅让给自己的亲属或朋友买保险,使保险利益不外流;不按照真正的农民工名册参保名义上企业参保了,但实际上农民工未必清楚等等。而地方政府与地方企业关系大,为保证地方税收,很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能很好的进行监控和采取强制手段,难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没有明确养老保险衔接转移办法。目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是两个不同的系统, 城保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 农保则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完全积累模式, 二者之间不能有效对接。所以许多专家都认为农民工在城市内缴纳的社会保险, 回到户籍地既无法续保也不能享受相应待遇, 因此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对农民工基本上
是没有什么实际作用的。农民工流动性强,回乡可能性大,非本地人很少有在同一地打工15年的,参保成“鸡肋”。所以, 许多农民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选择退保, 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 各地由此出现退保风潮, 广东个别地区农民工退保率甚至达到了95%;目前,我国1.20亿农民工中,参加养老保险的已达15,,按东莞退保率95%计算,我国农民工退保人数为0.17亿人,占农民工总数的14.25%。退保风潮折射出现有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
二、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立法之完善
完善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立法,是基本人权保障的需要,是改变农民工养老现状的需要,是社会稳定的需要。在此,笔者提出自己的一点意见。
(一)应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基于立法的统一化趋势和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笔者认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我们的长期目标,应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使农民工像城镇职工一样在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下,享受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参加养老保险,由企业和农民工共同缴费,农民工达到一定缴费标准就可与城镇职工享受类似的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管理仍由原负责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承担。其理由有两点:一是农民进入城镇企业就业就应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在社会保险方面就是权利和义务相对等,只要按要求参保,按标准缴费,达到规定的条件就应享受相应的待遇;二是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部分群体参保,有利于增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减轻当前支付压力。
(二)规范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具体设计
在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具体设计方面,应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能衔接的要求进行具体规定。“统帐结合”的核心问题是:资金筹集、发放及管理运作应有不同的管理主体,通过不同的组织机构,按照不同的管理方式分别实施。降低农民工参保的缴费率,并可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以确立养老保险衔接转移办法,让农民工实实在在地享受到立法的成果。
(三)加强相关配套措施的实行
出台法律的同时,还应注意一些相关配套措施的施行。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民工能够突破户籍制度障碍,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理所当然地将他们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加大社会保险宣传力度;改革土地制度等。只有通过完善科学的立法和相关配套措施的结合,才能逐步解决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参考文献:
,1, 贾珺.《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思考》[J] .载于《农 村经济》2007年第10 期
,2, 卢劲松.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J].中国集体经 济,2007,(12).
,3, 杨正喜 成景丽.《农民工养老保险地方立法及实践反思》[J]. 桂海论丛 2008 年7月第24卷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