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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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共66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经营的。”
二、违法行为名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行为名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 3、
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以上5万以下 2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道路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站经营的。”
四、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2)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3)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2)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六、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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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八、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
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4)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强行招揽货物的。”
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 九、
移交他人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5)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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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未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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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6)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2)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
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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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 十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 5
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2)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3)允许未经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2)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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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五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
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违反《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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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规定的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站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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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站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
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货运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 8
输经营的。”
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货运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货运站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货运站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
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名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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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对货运经营者超越批准类别承运大型物件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对超越批准类别承运大型物件的运输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违法行为名称:道路危险货物经营者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违法行为名称:道路危险货物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以下的罚款;
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十五、违法行为名称:道路危险货物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 10
的其他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十六、违法行为名称: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违法行为名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 三十七、
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八、违法行为名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违法行为名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违法行为名称: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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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四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
的罚款;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四十二、违法行为名称:道路危险货物经营者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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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四十三、违法行为名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四十四、违法行为名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四十五、违法行为名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 12
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四十七、违法行为名称: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四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四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违法行为名称: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 13
证》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以下的罚款。”
五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五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五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五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运输危险货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运输危险货物的。”
五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 14
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事我国国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5
(1)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六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六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3)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六十四、违法行为名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4)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六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5)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
构《结业证书》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6)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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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许可(共10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道路旅客运输营运班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初审上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有关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四、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五、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联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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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工作,邮电、电力、公安、市政、公用、铁路部门予以配合。”
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八、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县(区)行政区域内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九、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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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强制(共1项)
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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