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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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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平安技术防范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明施规章》(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平安技术防范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明施规章》(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平安技术防范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明施规章》(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编号:CNCA-10C-053:2009平安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明施规章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2009-01-07发布2009-03-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认证的基本环节4认证明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托付和受理4.2型式试验4.3初始工厂检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获证后的...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
《平安技术防范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明施规章》(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平安技术防范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明施规章》(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平安技术防范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明施规章》(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编号:CNCA-10C-053:2009平安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明施规章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2009-01-07发布2009-03-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1类医疗器械目录高值医用耗材参考目录 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认证的基本环节4认证明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托付和受理4.2型式试验4.3初始工厂检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获证后的监督5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5.1认证证书的维持5.2认证证书掩盖内容5.3认证变更5.4增加认证单元5.5削减认证单元6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7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7.1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7.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7.3加施方式和位置8收费附件1: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附件2: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力量要求附件4: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全都性把握要求1适用范围本规章规定了对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本规章所涉及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是指在设置警戒状态下对未经许可打开任何车门、行李厢门、前盖和发动机仓盖的行为实施探测、发出报警信号并能止动汽车的报警系统,包括市场销售的用于安装到在用汽车上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供应应汽车生产厂用于安装在出厂前汽车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不包括汽车本身已具有的防盗装置或系统。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托付和受理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明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托付和受理认证单元划分.1原则上按产品型号托付认证。产品的平安结构、平安元器件和影响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功能和性能的关键件均相同,即设计型号全都,而只是销售型号(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托付认证。.2在同一境内,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设计型号,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不行作为一个认证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对一个工厂生产的样品进行,试验结果可掩盖上述其他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单元的划分说明见附件1《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申请文件认证托付人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正式托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1)托付人、制造商、生产厂的资质证明(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托付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等);2)产品依据的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电气原理框图、产品照片(外观、内部结构、电路板)、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及安装说明;3)同一认证单元内各个掩盖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及关键元器件清单;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把握说明;5)生产企业满足附件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力量要求》及附件4《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全都性把握要求》要求的质量把握文件;6)其他资料。4.2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送样.1送样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销售型号的,送该型号的样品。多于一个销售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托付认证时,须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托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1。.3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检测标准、项目和依据4.2.2.1检验标准GB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GA/T553-2005《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以上标准均接受现行有效版本。.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检测机构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4.3初始工厂检查检查内容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力量检查和产品全都性检查。4.3.1.1工厂质量保证力量检查《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力量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章掩盖产品工厂质量保证力量检查的基本要求。4.3.1.2产品全都性检查《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全都性把握要求》(见附件4)为本规章掩盖产品全都性检查的基本要求。初始工厂检查时,应对托付认证的产品现场抽样重点核实附件4中第3条款内容。若认证单元掩盖多个销售型号的产品,则每个型号至少抽取1套样品加以核实。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5倍。当对产品的全都性检查有疑义,且只有使用检测机构的检测手段才能认定时,需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为1套。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依具体状况确定。4.3.2检查范围初始工厂检查的范围应掩盖认证产品的全部型号和加工场所。4.3.3检查时机与时间一般状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特殊状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检查时间依据托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掩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每个加工场所2至6个人日。检查人员初始工厂检查由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员担当,检查员的力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依据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产品检测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产品检测复试;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实行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检测复试和工厂检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4.5获证后的监督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1一般状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监督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2若发生下述状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消灭严峻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章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认证产品全都性时。监督的内容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力量复查+认证产品全都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1工厂质量保证力量复查工厂质量保证力量复查项目依据《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力量要求》(见附件3)选取其中部分内容,获证后每4年内复查项目应掩盖其全部内容。需要时,认证机构可视工厂的具体状况制定特定审查要求。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2认证产品全都性检查获证后监督的认证产品全都性检查依据《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全都性把握要求》(见附件4)选取相应的内容。需要时,认证机构可视获证产品的具体状况制定特定检查要求。原则上,对每一获证单元均应抽取相应型号产品现场核实附件4中第3条款内容。多于一个掩盖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获证单元时,获证后每四年产品抽样应掩盖不同型号的产品。.3产品抽样检测1)抽样在认证产品全都性检查期间,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为每个单元1套,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5倍。多于一个掩盖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获证单元时,获证后每四年产品抽样应掩盖不同型号的产品。2)检测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依据本规章中的条做相应规定。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果符合要求,可以保持认证资格;监督结果不符合要求,取消认证资格。假如工厂质量保证力量复查存在不合格项和/或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整改结果合格,经认证机构评定,可以保持认证资格;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取消认证资格。保持认证资格的,连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取消认证资格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5.1认证证书的维持本规章掩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靠认证机构的监督获得保持。5.2认证证书掩盖内容认证证书须包括托付人的名称和地址、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厂名称、地址及工厂代码、产品单元名称和设计型号、认证明施规章、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名称、批准签名、日期及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应认证托付人要求,认证证书中也可包含销售型号和/或商标。5.3认证变更当认证证书或其掩盖的产品发生下列变更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增加或削减同一单元内的产品;2)获证产品的结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规格、型号、供应商或涉及产品平安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化,影响与相关产品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全都性;认证产品的商标,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名称、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变化;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持证人应从认证申请开头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全都性,确认变更对原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影响,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和/或工厂检查。经评定合格后,确认原证书连续有效或换发认证证书。5.4增加认证单元依据本规章条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已获得同类产品认证的托付人增加新的认证单元时,托付人须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托付人提交正式的申请文件,经认证机构受理确认,支配产品型式试验,依据具体状况实施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5.5削减认证单元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获认证单元的认证资格时,认证证书持有者须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报告。经认证机构确认后,收回原认证证书,注销相应的认证单元,同时原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停止在该认证单元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6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在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销后,认证证书掩盖型号产品不得出厂、进口。7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需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7.1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本规章掩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7.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认证标志为:7.3加施方式和位置可以接受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模压式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如接受模压式或铭牌印刷方式,应注明产品的生产厂代码。至少应在产品本体外壳显著位置上应加施认证标志。使用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尺寸为1号至3号。8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1: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1.单元划分1.1设置警戒/解除警戒所接受的方法、技术不同或报警传输方式不同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不行作为一个认证单元。1.2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主电路板外形、结构不同不行作为一个认证单元。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因主芯片、外壳等关键件存在差异的型号,可按同一单元申请认证,但须按如下方式送样,并增测相关检测项目:差异项目名称增测项目主机主芯片型号或封装形式不同把握、止动、温度和电源电压、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主机外壳材料不同温度和电源电压、振动、碰撞、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静电放电抗扰度主机外壳结构不同外壳防护等级、振动、碰撞、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静电放电抗扰度设置/解除警戒装置的外壳材料或结构不同静电放电抗扰度设置/解除警戒装置核心部件不同设置警戒/解除警戒、静电放电抗扰度止动部件不同止动、电压下降与撤除、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探测器/传感器不同探测、把握、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静电放电抗扰度、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定位或通信模块不同过电压、温度和电源电压、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静电放电抗扰度、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2.关键件a)主机主芯片;b)设置/解除警戒装置核心部件;c)止动部件(包括止动继电器和输出接口);d)外壳;e)探测器/传感器;f)定位或通信模块。注:在初始申请认证及获证产品变更时,认证托付人须按产品型号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产品的关键件清单。3.送样数量及要求样机清单序号名称1主 机2设置/解除警戒装置3告警装置4状态显示器5止动部件6探测器/传感器7产品说明书8汽车状态模拟装置送样数量及要求1)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按上述样机清单要求送该型号样品2套。2)认证单元中多于一个型号的,选取其中功能最多的为代表性型号,按上述样机清单要求送样品2套。3)同一单元中有差异,需增测检测项目的型号另送样1套。4)汽车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车载设备应验证联网报警和远程把握功能,托付人需供应试验条件。附件2: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托付人应供应合格的样品、样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如下:1  标志与标记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标志、标记应符合GB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的第6条 外壳防护等级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GB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的第.2条的要求。2  探测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探测功能应符合GB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第4.)条的规定。2.2把握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把握功能应符合GB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第.2条的规定。汽车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车载设备的远程把握功能应符合GA/T553-2005《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第条的规定。 设置警戒/解除警戒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设置警戒功能应符合GB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第.1条的规定;解除警戒功能应符合GB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的规定。接受无线传输的放射频率应在314、、433.0-434.79MHz,占用带宽不大于400kHz;或放射频率在779-787MHz,放射功率限值均为10mw。 报警信号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听觉报警信号应符合GB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第4.2.5.1条的规定,报警声级最大不超过125dB(A),不低于85dB(A)。汽车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车载设备应具备远距离无线报警功能 止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止动功能应符合GB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第条的规定。功能报警系统车载终端的定位或通信模块有3  过电压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过电压试验应符合GB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第 短路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短路试验应符合GB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反转极性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反转极性试验应符合GB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电压下降和(或)撤除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电压下降和(或)撤除试验应符合GB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第5.3.1.4条的规定。4  温度和电源电压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温度和电源电压适应性应符合GB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的第5.3.1.5条的要求。汽车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车载设备的温度和电源电压适应性应符合GA/T553-2005《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第6.6条a)、b) 振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振动试验应符合GB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的第 碰撞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碰撞试验应符合GB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的第5.3.5条的要求。5 电磁兼容性 电磁场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电磁场应符合GB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的第5.3.7.2条中a)项的要求。 静电放电抗扰度汽车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应符合GA/T553-2005《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表2的要求。6 增加和任选汽车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的管理中心功能应符合GA/T553-2005《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要求。供应有效质量合格证明的,可只仅对车载设备联网报警、远程把握功能进行检查。6.2对于接受车载移动通信方式实现防盗报警传输和把握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在申请认证时,其中的车载移动通信设备作为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组成部分,只需供应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无须单独申请车载移动通信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附件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力量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满足实施规章中规定的标准要求,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力量要求。1职责和资源1.1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当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能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力量胜任本职工作。1.2资源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人员具备必要的力量;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条件。2文件和记录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把握,这些把握应确保:a)文件发布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b)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以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c)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楚、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两次工厂检查的时间间隔(24个月)。3供应商的把握工厂应制定对关键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供应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力量。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4生产过程把握和过程检验工厂应对产品生产的关键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须包括波峰焊和/或再流焊。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力量。假如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最终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产品全都。5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用于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准、检定和检查,以满足测量、检验和试验要求。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 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下载怎么下载操作规程眼科护理技术滚筒筛操作规程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正确地使用仪器设备。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便利识别。应保存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当发觉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觉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需实行的措施并记录实行的调整措施。6不合格品的把握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把握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实行的订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7内部质量审核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全都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对审核中发觉的问题,应实行订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8包装、搬运和储存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中应附有能指导用户正确使用产品的说明书。附件4: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全都性把握要求为保证工厂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全都性,认证产品的生产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全都性把握要求。1产品全都性把握文件1.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认证产品全都性把握文件,全都性把握文件至少应包括:1)针对具体认证产品型号的设计要求、产品结构描述、物料清单(应包含所使用的关键元器件的型号、主要参数及供应商)等技术文件;2)针对具体认证产品的生产工序工艺、生产配料单等生产把握文件;3)针对认证产品的检验(包括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成品例行检验及确认检验)要求、方法及相关资源条件配备等质量把握文件;4)针对获证后产品的变更(包括标准、工艺、关键件等变更)把握、标志使用管理等程序文件。1.2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全都性把握文件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认证明施规章中规定的标准要求。2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供应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以确保关键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工厂应保存关键件和材料检验或验证记录、供应商供应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3批量生产产品的全都性工厂应实行相应的措施,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至少在以下方面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保持全都:1)认证产品的铭牌、标志、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2)认证产品的结构、尺寸和安装方式;3)认证产品的供电电源、平安结构、平安元器件、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影响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功能和性能的关键件。4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4.1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准则等。应保存检验记录。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例行检验允许接受阅历证的等效快速的在线检验方法进行。例行检验至少应包括探测、把握、止动等功能检验项目。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检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确认检验至少应包括功能、电气平安、环境适应性、电磁兼容性等检验项目。工厂不具备检验条件的确认检验项目,可托付具有相应力量的检测试验室检验。电磁兼容性项目的确认检验周期应不超过二年,其他项目的确认检验周期应不超过一年。4.2工厂生产现场应具备功能等检验项目的检验力量。5获证产品的变更把握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变更把握程序,确保认证产品的设计、接受的关键件和材料以及生产工序工艺、检验条件等因素的变更得到有效把握。获证产品涉及到如下的变更,工厂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产品设计(原理、结构等)的变更;产品接受的关键件和关键材料的变更(型号、供应商、数量等);关键工序、工序及其生产设备的变更;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条件和方法变更;生产场所搬迁、生产质量体系换版等变更;6)其他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全都性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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