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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租赁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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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租赁合同(范本)
单方解除租赁合同(范本) 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篇一: 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书 关于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出租方: 承租方: 承租方 因个人原因要求单方解除201X年8月31日由经纪方与出租方共同签订的N.8123252租赁契约(租赁地址为: )。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 承租方同意以押金(,7600元,大写: 柒仟陆佰圆整)作为单方违约金赔偿给出租方正式解除租赁关系。 2、 承租方需要在201X年4月15日前,将该公寓内属于承租方的物品统一清理并搬出该公寓,预期未搬出物品,将视作垃圾,由出租方全权处理,承租方不予追究任何责任。 3、 承租方需在201X年4月15日前清缴201X年9月1至201X年3月30日的所有水费、电费、煤气费。并交还该公寓的所有钥匙于出 租方。 协议双方签订后,即日生效。该协议‎‎一式两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持一份。 出租方(签名并手印): 承租方(签名并手印): 日期: 篇二: 承租方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如‎‎何请求赔偿 承租方单方解除租赁 合同出租方如何请求赔偿 【编者按】 在目前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很多商家经营亏损,无法承担过高的租金,而且不论是出租方另行出租还是承租方转租,都很难找到能承担原租金水平的新‎‎的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非常容易形成承租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如果出租人处理不好可能要遭受很大的损失,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一点点启发。 【案 情简介】 原告: 祈福公司 被告: 某空调公司 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4月2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租用原告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地王大厦43层05单元,租期为5年,从1997年5月15日至201X年5月14日。合同约定前三年月租金为港币31,566元,后两年为港币36,300元。合同还约定由被告负责支付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电话费及其他费用,每月1日向原告交租金,拖欠租金,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30%。该合同于1997年6月18日在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桂园租赁所办理了租赁凭证。201X年3月,被告提出租金过高,要求减租, 原告同意调整,双方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X年8月,被告擅自撤离租赁房屋,停止履行合同。原告于201X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1(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被告支付租金358,266港元,利息12,420.57港元,滞纳金29,57 2.78港元; 3(被告支付管理费人民币35,03 2.6元,利息1,056元,滞纳金15,08 5.62元; 4(没收定金12,62 6.40港元; 5(被告赔偿房屋空置损失117,390港元。 【争议焦点】 房屋空置后的租金损失应否由被告负责, 原告认为: 被告提出租金过高,要求调整,原告也同意,但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告擅自撤离房屋,属单方违约,造成房屋空置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 被告已在8月9日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原告,管理处人员也知道被告撤离;根据《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被告如果拖欠租金达3个月以上的,原告可以解除合同,但在被告超过十几个月未交租的情况下,原告仍未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即使被告违约,原告 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但原告并不采取措施,损失应由原告负责。 【代理律师思路】 一、被告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事实的认定 被告提出在201X年8月9日已书面通知原告,搬离租赁房屋,被告认为这是解除合同的时间。据材料显示,原告并未收到该通知,更无同意此时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据,故被告这一主张很难得到法庭的认定。 根据《合同法》第9 3、94条的规定,只有三种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 一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是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出现时; 三是法律规定合同解除的情况出现。而本案中不存在以上三种情‎‎况。被告擅自搬离租赁房屋,停止履行合同,是违约行为,无视合同 对双方的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应当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 鉴于被告早已搬离房屋,被告也有解除合同的意愿。原‎‎告请求法庭确认解除合同的时间为原告起诉的时间,这样便于计算欠 租及空置的损失。 二、造成租赁房屋长期空置,原告是否未‎‎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被告提出,201X年8月9日他们搬离租赁房屋后,即向原告交出钥匙,但原告不接受,原告拒不接受被告交付钥匙的目的,是要造成房屋由被告一直占用的事实,原告以此来索赔。《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对于这一问题,关键是被告举证,被告要举证原告拒绝接受被告的钥匙,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这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原告只要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即可使原告立于不败之地。 相反,原告抓住一个重要事实,就是直至诉讼开庭前,被告一直没有把钥匙交给原告,房屋一直在被告控制之下,以论证空置房屋的损失应由其承担。 【审理及判决】 经开庭审理,被告未能就201X年8月9日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已经送达原告问题举证,也未能对原告拒收钥匙造成房屋空置 的问题举证。法庭未认定被告的主张,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 庭认为: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形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但由于被告在履行合同期间,以合同约定的租金过高为由,提出要求拆‎‎减租金,在与原告未协商结果情况下,擅自搬离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实际早已搬离承租房屋,且在诉讼中,亦表示同意解除租赁合同,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合同自201X年4月27日解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1X年4月27日合同解除前,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及管理费,因此,对原告要求 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但在合同解除后,原告提出该房屋仍然空置,已造成原告损失,要求被 告按深圳市房屋租赁指导租金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予以赔偿,因该房屋钥匙在被告处, 仍属被告控制的房屋,原告以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标准,即每月130元/平方米,计算至201X年11月止,理由是充分的,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被告交付的合同定金港币63,132元,是确保合同完全履行的保 证金,由于被告的行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因此,原告提出被告尚有一年合同期未履行,按合同履行期五年的比例没收其一年的保证金港币12,62 4.4元,作为对被告违约的处罚,其诉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遂作出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 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港币321,966元。 三、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房屋管理费人民币30,87 9.34元。 四、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金滞纳金港币9,88 5.42元。 五、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管理费滞纳金人民币1,95 5.66元。 六、准许原告从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定金港币63,132元中扣减12,62 4.40元。 七、被告应赔偿原告房屋空置损失人民币117,390元。 被告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的忠告】 其实,本案被告全面败诉的局面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要依法进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需要解除合同的一方,通常应提前1,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陈述解除合同的因由及提出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函件送达对方时,要求对方签收并复函。如对方拒绝签收,或不予答复,应通过公证送达或特快专递邮寄,解除合同的程序,应依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本案被告如果通过公证或专递方式送达8月9日的函件,并在原告拒收钥匙后通过提存公证的方式交接钥匙,或者及时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则可把损失减至最低。 在经济交往中,解除合同的情况是经常出现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以合法的、理性的方法去解决,一定是能够取得双赢的效果。 【编后按】笔者以为,如果没有出现符合法定和约定条件的情况出现,承租人并没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出租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体现的是合同法当中“尽量履行合同”的原则。但问题是,一旦承租方提出解除合同,出租方应当持什么态度,比如承租方正式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又比如承租方交还钥匙。如果出租方对承租方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要求和行为采取了一些不恰当的态度和措施,比如对承租方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接受钥匙后对空置房放任不管,那就可能需要对扩大的损失承当后果。 篇三: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该如何赔偿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该如何赔偿? 如何区分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 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 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 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协议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房屋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如果承租人在上述情况下,不允许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起诉到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调解或者判决,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该如何赔偿? 问: 今年,我租了一间店面房,租期约定两年。在经营使用了3个月后,我因故无法继续承租该房屋,并向房东提出解除合同。房东称‎‎,不租也行,但我要将剩余租期的租金赔给他。请问,如果我提前解‎‎除租房合同,要赔房东那么多钱吗? 答: 处理此类纠纷的原则是,租赁合同中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看租赁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当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合同才能解除。 至于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赔偿问题,如果租赁合同未对此约定,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由承租人赔偿出租人的损失。一般来说,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赔偿数额按3个月租金计付;剩余租期不满3个月的,赔偿数额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计付。因此,就你的情况而言,你需赔偿3个月的租金给房东。 三、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注意的问题 1、 押金不是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会涉及签订合同后房主预先收取几个月的租金为押金的 问题,如果双方一旦发生什么争议,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约,出租人 往往会扣留押金做为违约金。实际上,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约的违约金。 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为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子和相关附属‎‎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为确保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给租赁物造成的损 害能得到赔偿,才设定押金。从这个角度讲,不管是正常结束租赁关 系,还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只要租赁物没有受以损害,押金都 应该退还。 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解除合同,‎‎以押金为标准确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2、 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标准如何确定? 身为律师,我经常碰到出租人或承租人在某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时询问: “法律有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违约金数额标准?” 这里我要再次告诉大家: “没有!” 在合同法中对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主要就是一个原则: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以实际损失计。”这一点在本书第一篇介 绍违约责任时我们早已介绍过了,房屋租赁也没有特殊规定。 但是,房屋租赁合同解约时,如果没有约定的违约金,如何确定单方解除给 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这很难准确认定。 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承租人 的损失如何认定?承租人要另寻房子租住,花费的时间很难计算,除‎‎必要的搬家费等,不管找到还是没找到,都很难准确地认定实际损失 数额。 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呢?理由上似乎好找一些,可以说“造‎‎成房屋空置产生损失”,但是空置几个月的损失是合理的呢?你总不能永远空着不找新的承租人吧?比如前面的案子中原告主张一年半的‎‎空置损失,最终 法院只支持了四个月的。 所以,为了避免这种违‎‎约金标准的不确定性和争议,律师建议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一定要把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明确在书面合同中。比如明确约定 几个月的房租为违约金,或者直接表述按押金的标准确定违约金的数 额。 这样,一旦发生单方解除的情况,守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简单方‎‎便;而违约方呢?对自己的违约行为的后果也‎‎有所预期,可以事先准确判断后果,在是否违约时就会有一个得与失的客观衡量。对双方都 有好处。 3、 如何做到提前解约,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经常碰到因为客观原因承租人或出租人想提前解除合同又不想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我 们前面说过,如果在解除时,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可以不承担。 可是谁能保证协商一致呢?能不能提前就做好这个 工作?能!如果事先在合同中采取些变通措施,是可以做到的。 比如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先明确约定,发生何种情况,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不须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房屋需要拆迁、承租人工作地方发生‎‎重大变化等等,当然,如果有这些情况发生,也应该给另一方保留必 要的准备时间才算合理。 再比如,从租赁双方的目的上看,承租方‎‎是为了使用特定的房屋,出租方是为了出租获‎‎利。所以,也可以从合同的目的入手避免双方的违约责任。 比如可以做类似如下的约定: 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时能以不低于原租赁合同的条件,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则承租人不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时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区为承租人另外寻找到与原租赁房屋、租金标准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费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其实,上述变通办法,即使提前没有约定,在某一方要单方解除时也不妨提出来与对方协商,但是如果提前没有约定,就算您的方案是合理的,对方也未必就要绝对接受,所以,可能的话,还是事先约定为好。 4、 提前解除合同要有必要的书面手续。 前面我们讲过,合同正 常到期解除,双方要有交房手续,要清点物品,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押 金,上述过程应该有书面文件予以证明。 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 当然也少不了上述文件,另外,还要再多出一份,就是《解除租赁合 同确认书》,在解除时双方‎‎应该就哪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的态度是 什么、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在这份文件中明确。 比如我们前面提到的这个案例,尹某在搬离时到底与黄某是否忆达成了 解除合同的一致,是否明确不追究违约责任?由于没有书面文件,根 本无法确认。 所以,不管解合同是否协商一致,双方均应该注意保 留必要的书面文件。协商一致解除,自然可以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确 认书》,协商不一致无法双方签订文件怎么办?守约方可以单方向对方 发同相应催示函主张权利,并保留催示的证据,如果在合理时间内对 方没有反应,应该及时到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阅读: 土地租赁合同 china.findla.cn/hetngfa/hetngfanben/zulinhetng/tdzlht/ 房屋租赁合同 china.findla.‎‎cn/hetngfa/hetngfanben/zulinhetng/hzlht/篇四: 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位于号铺,甲、乙双方原于 201X 年 月 日签订的 “ 房地产租赁合同”,同意该合同于 年 月 日予以解除。并就解除租赁合同,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签字生效后乙方在 2 天内将铺位退回甲方。如乙?a href=".smhaida./fanen/gngenshuxin/jianghuaga/" target="_blank">讲话词蓖俗猓 坑馄谝惶欤 柘蚣追街Ц对 饨鹆奖都慈嗣癖? 元的违约金。逾期达七天,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铺位,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需交清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 三、退租时原有水、电等应该保持正常,乙方不得损坏铺内设施和原装修,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原租赁合同属乙方原因单方违约,甲方没收合同保证金、营‎‎运管理费保证金、水电费等所有保证金。 五、乙方必需自行到工商部门办完营业执照迁址或注销手续。 六、乙方退租给他人产生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乙方退租当日,甲乙双方当面销毁所签《 房地产租赁合同》正本。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篇五: 单方解除合同条件及生效 单方解除合同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 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即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意在消灭有效合同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而单方 解除则包括单方约定解除和单方法定解除。单方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解除情形,当这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 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单方法 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 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解除权,以达到消灭合同的目的。关于单 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一、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须具备以下条件: 发生方有证明责任,证明不可抗力‎‎已发生;及时通知了对方;不可抗力并非发生在迟延履行时。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合同的解除要求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 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里强调的是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和非违约方必须作过催告,而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项规定中迟延履行的债务,未必是主要债务,但违约的 程度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以上四项中 ,、 ,、,项要求已构成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项则要求必须经过催告。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7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当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之后 ,也相应地获得了其他法律权利。需注意的是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权, 非违约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除合 同,另一方面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这里的违约责任仅指法定违约责任,并非合同双方约定 的违约责任。 二、特别法定解除权在各有名合同中有较详尽、明确的规定。为了 便于区分,可以将特别法定解除权分为任意解除权和违约解除权。所 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违约事实的存在,当事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行 使解除权。而违约解除权则须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因此获得解除权。 ,、任意解除权规定在以下法律条文中。《合同法》第268条规定: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在合同履行中,当这种信赖关系受到破坏时,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合同法》第308条规定: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货运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围绕运送行为对承运人提出新的要求,以达到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目的。《合同法》第410条规定: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合同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单方解除合同。 三个条文的共同点是合同的建立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则要对因行使解除权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还在以下条文中规定,《合同法》第232条、第215条、第236条、第195条、 第337条。 ,、关于违约解除权。《合同法》第69条规定: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我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法律在给予先给付义务人不安抗辩权的同时,又对行使不安抗辩权作了严格的限制。先给付义务一方应依据法律先中止履行,中止履行的同时,‎‎对后给付义务方所存在的《合同法》第68条所列的情形负证明责任。只有当后给付义务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时,先给付义务方才能行使解除权。也就是说,先给付义务人在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合同法》第167条规定: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这条规定赋予了权利人较宽松的法律环境。《合同‎‎法》第203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 或者解除合同。贷款人对法律赋予的权利可以选择使用。《合同法》第224条第,款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时出租人解除的是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第一个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亦应终止,承租人对次承租人(不知情的)负违约责任,承租人赚取的差价租金,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出租人。《合同法》第233条规定: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条规定的是出租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违反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围绕承揽人的劳动技能和劳 动条件展开的,工作成果的质量决定着定作人的特殊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也就是说,承揽合同有一定的人身性,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合同法》在赋予了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同时,对合同一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限制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只有准确把握该项权利,才能在审判工作中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经济效益。 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 (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在经营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棘手问题: 履行合同,则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如不履行,又怕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这种两难的境地,企业该如何应对呢,企业只有充分地了解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才能摆脱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 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 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 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3条规定)。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货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哪些情况可单方解除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具备该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 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 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 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目的,但不能滥用单方解除权。因不可抗力事 由而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说明自己行使解 除权的法律事实已经发生‎‎。 二、在覆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要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 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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