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空调自动控制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空调自动控制设计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7.1.1条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自动控制,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动力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联锁与自动保护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系统和设备运行时间,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其具体内容。
第7.1.2条 符全下列条件之一时,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
一、采用自动控制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时;
二、采用自动控制,方能防止事故,保证系统和设备运行安全可靠时; 三、工艺可使用条件对室内温湿度波动范围有一定要求时。
第7.1.3条 在满足控制功能和指标的条件下,应尽量简化自动控制系统的控制环节。
第7.1.4条 采用自动控制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做到系统和管道设计合理,防止运行调节时各并联环路压力失调,其调节机构特性应符合要求。 第7.1.5条 自动控制方式的选择,应根据使用条件及要求,采用电动式、气动式电动气混合式。
第7.1.6条 设置自动控制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的可能。
第7.1.7条 采用自动控制时,宜设控制室,当系统控制环节及仪表较少时,其控制台屏可直接布置在机房内。
第7.1.8条 高层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的空气调节系统,当其数量较多时,可设中央和区域两级控制。
二、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示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有代表性的参数,应在便于观察的地点第7.2.1条
设置检测仪表,当采用集中控制时,其主要参数应设置遥测仪表。 第7.2.2条 对下列部分或全部参数的测量 ,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检测仪表:
一、采暖系统的供水,供汽和回水干管中的热媒温度和压力; 二、热风采暖系统的室内温度,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三、送风系统的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四、兼作热风采暖的送风系统的室内温度、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五、除尘系统的除尘器进出口静压差;
六、空气调节系统的下列参数:
(1)室内外温湿度;
(2)一、二次混合风温度;
(3)喷水室或表面冷却器出口空气温度;
(4)加热器出口空气温度;
(5)送回风温度;
(6)加热器进出口热媒温度和压力;
(7)喷水室或表面冷却器用的水泵出温度和压力;
(8)喷水室颧表面冷却器进出口的冷水温度;
(9)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静压差;
(10)水过滤器进出口的静压差;
(11)变风量系统风管的静压。
注、1、当室内外湿度无检测要求时,不可设湿度仪表。
2、布置检测仪表时,应考虑仪表共用不着的可能性,避免重复设置。 第7.2.3条 空气调节系统温温度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的装设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室内,应装设在不受局部热源影响的、有代表性的、空气流通的地点,仅局部区域要求严格时,应装设在要求严格的地点;
二、在风管内,宜装设在气流稳定管段的截面中心;
三、机器露点温度的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应装设在挡水板后有代表性的集团,并应避免辐射热、振动、水滴和二次回风的影响。
第7.2.4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回风机、控制设备及仪表,应与送风机联镝,必要时,通风和除尘系统的通风和水力除尘装置等,应与送风装置等,应与有关的工艺设备联锁。
第7.2.5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接地。
第7.2.6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通风机、水泵和电加热器等,并应设工作状态显示信号。
第7.2.7条 多工况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其运行工况及调节机构的工作状态显示信号。
第7.2.8条 排除剧毒物质或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以及甲、乙类生产厂房的全面排风系统,应在工作地点设置通风机运行状态显示信号。 三、自动调节与控制
第4.3.1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调节方式,应根据调节对象的特性数、房间热湿负荷变化的特点以及控制参数的精度要求等进行选择。
第4.3.2条 过渡季节需要调节器新风量的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双风机时,可通过回风阀控制新风量(新风阀可不控制),但新风阀面积应按全新风核算,且应使新风管段的压力损失小于全新风时系统总压力损失的15%。
注:系统停止运行时,新风阀应能自动关闭。
第4.3.3条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C和相对温度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5%的空气调节系统,当水冷式表面冷却器采用变化量控制时,宜由室内温湿度调节器通过高值或低值选择器进行优先控制,并对加热器或加湿器进行分程控制,冷水系统宜采用两通阀及改变水泵转速或台数控制。 第4.3.4条 全年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要满足室内参数和节能要求的情况下,宜采用变结构多工况控制系统。机构的极限位置、空气参数的超限值或分程控制等方式。
第4.3.5条 室内相对温度的控制,可采用机器在露点湿度恒定、不 理定或不达到机器露点方式;当室内散湿量较大时,家采用机器人露点温度不恒定可不达到机器露点温度的方式直接控制室内相对温度。
第4.3.6条 当受调节对象纯滞后、时间常数或热湿扰量变化影响,采用单回路调节不能满足调节参数要求时,空气调节系统可采用串级调节或送风裣调节。 第4.3.7条 变风量系统送风温度的整定值,应按冷却和加热工况分另确定。当冷却和加热工况互换时,控制变风量末端装置的调节器,应相应地变换其裣调节。 第4.3.8条 控制变风量系统送回风机风量的静压控制点,宜设在系统送风干管末端至距末三分之一 一处世哲学的管段上,送加风机的风量应进行平衡控制。 第4.3.9条 风机盘管的冷水系统,宜采用两通阀变水量控制,且就根据系统的水量调节情况,行动控制水泵转速或台数。
第4.3.10条 设置一次泵和二次泵的闭式冷水系统,末端采用变水量控制时,一、二次泵运行台数的控制,应根据系统的水力工况、热力工况及水泵的运行特性,采用压差控制、流量控制和负荷控制,对并联工作的二次砂进行台数控制时,应考虑变台数运行时的稳定性。
第4.3.11条 自动调节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两面三刀通阀,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的;
二、水三通阀,宜采用抛物线可线性特性的;
三、蒸汽两通阀,当压力损失比大于或等于0.6时,宜采用线性特性的;当压力损失比小于0.6时,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的;
四、调节阀的进出口压差,应符合 制造厂的有关规定 ,且应对调节阀的流通能力及孔径进行选择计算。
第4.3.12条 三通混合阀不宜用作三通分流阀;三通分流阀不得作三通混合阀。蒸汽两通阀应采用单座阀。
第4.3.13条 位于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送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其新风加热宜设防冻自动保护。
第4.3.14条 风管的自动调节阀,宜采用多叶对开式调节阀。 第4.3.15条 连续供热的散热器采暖系统,必要时,应设置散热器自动调节阀。 第4.3.16条 间歇供热的暖风机热风采暖系统,宜根据热媒的温度或压力高于整定值时,暖风机自动开启,低于整定值时自动关闭。
四、制冷装置的自动保护与控制
第4.4.1条 压缩式制冷装置,应设下列安全保护:
一、压缩机的安全保护:
1、排气压力的高压保护和吸气压力的低压保护;
2、润滑系统的油压差保护;
3、电动机过载及单相运行保护;
4、冷却水套断水保护 ;
5、离心式压缩机轴承的高温保护;
二、卧式壳管式蒸发器冷水的防冻保护;
三、冷凝器冷却水断水保护 及蒸发式冷凝器通风机的事帮保护 。 第4.4.2条 吸收式制冷装置,应设下列安全保护:
一、冷水或冷剂水的低温保护;
二、溴化锂溶液的防结晶保护、
1、发生器出口浓溶液的高温保护;
2、冷剂水的液位保护;
3、冷却水断水或流量过低保护;
4、停机时防结晶保护;
三、冷却水温度过低保护;
四、屏蔽泵过载及防汽蚀保护;
五、蒸发器中冷剂水温度过高保护 。
第4.4.3条 设计时,宜采用带能量自动调节装置的制冷设备,当其台数较多时,宜采用能量调节和台数调节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第4.4.4条 制冷设备的运行台数,宜根据实际需要的冷负荷,冷水量或冷水温度进行控制。
第4.4.5条 制冷机应与冷却水系统的水泵联锁。当采用风冷式冷凝器时,压缩式制冷机应与冷凝的通风机联锁。
第4.4.6条 制冷装置中,下列主要参数宜设置检测仪表: 一、蒸发器的冷水进出口温度;
二、冷凝器的冷却水进出口温度;
三、压缩机排气和吸气的压力和温度;
四、离心式压缩机的轴承温度;
五、吸收式制机发生器的蒸汽入口温度和压力,凝结水的出口温度; 六、吸收式制冷机屏蔽泵的压力。
注:当制冷装置自带检测仪表时,可不另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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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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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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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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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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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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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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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
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