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学生的权利和学校实际,论述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享有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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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权利;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教师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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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学校的教学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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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利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教师的权力、义务对每一个教师来说,都是共存的,有此权利必须履行此义务,有此义务必须享有此权利,这不仅是公平合理的表现,也是教育教学的需要。
学生的权利: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行使这项权利,是接受教育所必需,学校应当保证学生依法享有该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奖学金是指国家和有关部门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的定向奖学金等各种用于奖励学生的费用资金。贷学金是指国家向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解决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的学生提供的无息贷款。助学金是指国家按照规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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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享受比例发放给学生的生活补助费。学生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学校有义务保证学生行使该项权利。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学生的申诉权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有关部门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及时、正确地作出处理;人民法院对学生提出的有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应当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间内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