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拟设立企业名称
申请人(全体投资人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兹委托代理机构/拟设立企业人员 (代理)办理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事宜。
委托人(全体投资人名称及印章)
代理人/拟设立企业申报人员信息
(代理)
机构
代理人代理证复印件
(拟设立)企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电话
代理人
代理证号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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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3、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5、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6、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7、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8、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9、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0、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相关事项
单位:万元
申请企业名称
备用名称
拟定企业住所
拟定投资总额
金额
币种
拟定注册资本
金额
币种
拟定企业类型
拟定经营期限
拟定经营范围
投资者
国 别
投资总额
币种
注册
资本
币种
所占比例
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清单
注:领取通知书人应为投资者共同的委托人。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
领通知书人
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发通知书人
领通知书日期
备注
核准登记审批表
企业或常驻
代表机构名称
国别
或地区
受 理
意 见
审 视
意 见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