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并轨方案公布
14日,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明确,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纳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
长期以来,无论是城乡,还是机关事业单位与普通企业之间,都沿用着不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和普通企业员工的养老金发放也不尽相同。
我国普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缴纳和单位缴纳两部分构成。其中,职工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8%纳入个人账户,用于职工本人养老,而单位缴纳的相当于职工平均工资的20%纳入统筹账户,用于支付目前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而在这之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他们的退休金由财政统一支付。这就形成了在养老制度上,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两种截然不同的“双轨”模式。
企事业养老金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其中单位缴纳的比例为本单位的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出来以后,明确了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均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而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则可以依法继承。
《决定》中明确,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我今年10月份才参加工作,社保卡正在办理中,还没发下来。”
在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党委工作的李先生说,最近很多同事在讨论养老金变化的问题,不知道自己是处在什么情况下。
像李先生这样,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我今年51岁了,工作了30年。眼看着退休了,这养老金要怎么发?”河东区某事业单位的郭先生说。对于《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八条提到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有职业年金那就太好了,一个月3000多块钱的工资,还要扣去8%的钱,还有房贷和车贷要还,压力很大。”河东区某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王先生说。
除了叫好声之外,也有一些网友表示,引入职业年金实现并轨实为换汤不换药。
“公务员事业单位有职业年金,企业相对应的有企业年金。”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的工作人员说。
养老保险“双轨”制在经历了漫漫改革长路之后,终于实现了并轨。实际上,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早在1995年就已经开始缴纳养老保险。
据临沂市人社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介绍,这次并轨改革对于临沂机关事业单位来说, 养老金计发和征缴的金额比例都会有所变化。
该工作人员介绍,尽管临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从1995年就开始缴费,但是到目前为止,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多少与交费并不挂钩,只是按照个人档案工资计发。
“这次养老制度并轨改革实施后,养老金的领取与个人的交费挂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计发也会按照《决定》的相关政策执行。”该工作人员继续说。
《决定》中要求,这一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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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