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
税款所属期间:20 年度
企业名称: 主管税务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 金额单位:万元
纳税人识别号
实际缴纳所得税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合计
未分配税款及未准确分配税款情况及说明
110105
分支机构情况
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分支机构所在地
分支机构
累计分摊所得税
分配比例
合计
—
—
—
—
—
纳税人公章:
会计主管:
填表日期: 2012 年 月 日
管理员:
审核日期: 2012 年 月 日
主管所长:
审核日期: 2012 年 11 月 日
填表说明:
⒈本表由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写。
⒉“实际缴纳所得税”填写总机构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⒊“总机构分摊所得税合计”按各预缴期间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和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的“本期金额”之和填写。
⒋“分支机构所在地”填至地(市)。
⒌“分支机构累计分摊所得税”按各预缴期间该分支机构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税额”之和填写。
⒍分支机构包括作为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的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7.报送时间:2012年11月9日12:00之前
8.同时报送《自查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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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所得税申报表年报》、《损益表》、《负债表》
9.报送纸质资料到管理员,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