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起诉公证书原件

起诉公证书原件

举报
开通vip

起诉公证书原件起诉公证书原件 起诉公证书原件 篇一: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北京久力化工有限公司 住址: 上海市XXX区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XXX职务: XXX 委托代理人: 上海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号 联系电话: XXX 被告: 上海景泰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XXX区XXX路 法定代表人: XXX 电话: XXX 联系人: XXX 电话: 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

起诉公证书原件
起诉公证书原件 起诉公证书原件 篇一: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北京久力化工有限公司 住址: 上海市XXX区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XXX职务: XXX 委托代理人: 上海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号 联系电话: XXX 被告: 上海景泰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XXX区XXX路 法定代表人: XXX 电话: XXX 联系人: XXX 电话: 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1500000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00元; 三、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86800元(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时计算至2017年9月22日); 四、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再次诉讼律师费30,000元; 五、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公证费1,000元; 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7年8月15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3000KG磷酸二氢钾,货款共计1500000元,原告分别于2017年8月30日如约向被告交货。 根据《买卖合同》约定: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3000KG磷酸二氢钾,货款共计1500000元,原告分别于2017年8月30日如约向被告交货。 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和《对账单》,截至2017年9月22日,被告欠货款1500000元。 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对账单》,截至2017年9月22日,被告欠货款1500000元。 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系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可是,被告拒不支付欠款,望法庭本着维护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黄浦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久力化工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2日 北京久力化工有限公司诉上海景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久力化工有限公司的证据清单 案号: ( )第 号 提交人(签名): 郑成 接收人(签名): 提交时间: 2017年 9月22 日 接收时间: 篇二: 如何办理涉外诉讼中的公证认证手续 如何办理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文件公证认证 Notarization and Attestation of Documents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Litigation 文/李新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境外当事人给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要办理公证认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要办理公证认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那么实践中应当怎么做,会遇到哪些问题,笔者结合办案经验作一介绍。 一、公证认证哪些文件 依前述规定,需要公证的是两类文书,委托书和域外证据,似乎很明了,但实践中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 (一)委托书 除了委托书,还有委托人的主体登记文件需要一并公证认证,于公司而言是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商业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等,于个人而言是身份证件复印件。尽管民诉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点,但实践中这部分内容是不可或缺的。 对代理人来说,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书的授权内容和文件的份数。做一次公证认 证很麻烦,有的时间还挺长,所以尽可能把法律程序中所需的文件一次办妥,宁多勿少。 授权内容方面,代理人开始代理的是一审原告,要考虑到后续的二审、执行甚至再审,所以委托书中的授权要尽可能都覆盖到,把一审、上诉、执行、再审阶段的诉讼权利全写上。份数方面,公证认证文件建议不少于五份,这样一旦进入后续程序可以随时提交授权文件。试想如果没有上诉的授权,一审判决了境外当事人不服想上诉,而上诉期只有30天,临时去办公证认证,能不能来得及,万一来不及那就丧失了上诉机会。 (二)域外证据 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域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哪些属于域外证据,很多文‎‎件是容易确定的,比如域外的合同、发票、收据、银行凭证、提单、行政机关通‎‎知等,但也有一些难以区分,比如未注明合同签署地的涉外合同,这属于域外还是国内证据,笔者认为,保险起见还是做公证认证。因为境外当事人若依据合同起诉,合同是关键证据,万一中国的被告基于签约过程提出合同签订地在境外,认为合同是域外证据,要求公证认证,会造成额外的麻烦。 再比如境外当事人收到的电子邮件是否为域外证据,如大家所知,在互联网上国家的界限是模糊的,电子数据存储在虚拟空间里,存在某个互联网服务商的服务器里,用户可以在任何地点登陆网络存取电子邮件,则电子邮件位于哪个国家,很难说清楚。再者,就文件格式而言,不同国家的一般文书格式差异很大,如果拿给国内法官确实存在难以识别的问题,但对于电子邮件则不存在,邮件服务系统的界面近似,文书格式近似,随着电子邮件使用的普及,法官辨识这一证据并不存在障 碍。既然这样,还要不要做公证,法律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会做。在这一点上,笔者以为不应区分域外域内,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时应一视同仁,适用相同的认定规则。在公证的问题上,笔者赞同上海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即电子邮件如果能够当庭出示,则不需要做公证。但因为这毕竟不是最高法院的意见,如果案件的受理法院与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意见不同,还是对邮件做公证更好。 (三)诉状等法律文书起诉状、申请书、上诉状等文书上的当事人签字或印章是否要公证认证。有人说,这些文件的签署在境外,真实性难以确认需要公证。实践中有些律师也会要求当事人办理公证认证。笔者以为不必要。首先法律并未规定该文书要公证认证,其次既然授权委托书已经公证认证,则由代理人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法律文书这一行为本身已经可以保证签署的真实性,没有必要再施加额外的要求。而笔者所办理的案件中,法院对境外当事人签署的法律文书也未提出公证认证要求。 二、公证词的内容 公证员对文件的什么进行公证,这一问题因各国公证法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看下公证员在所签署文件上写下的公证词就能发现这一点。笔者没有看到过对此的统计,仅以个人见到过的公证认证文件来说。 对于委托书,公证员会写明,某某在我面前签字。对于证件的复印件,则写复印 件和原件一致。这两类文件的公证情况各国大致相同。 对于作为证据的文件,比如合同、发票等,这就复杂了,各国公证员的做法不一致。就国内法院要求公证认证证据的目的而言,显然是希望确认证据的真实性,但公证员在短时间内如何确认自己面前的各种文件的真实性,有的如银行转账凭证可以核验,有的如发票、传真件、收据等则难以核验或核验成本很高。 笔者所见到的情形,英国的公证员会写一段文字,说某某宣誓所附的文件是真实的,让声明人签字,公证员也签字,在所附的每一份文件上,声明人和公证员都签字,所有的文件会装订在一起。香港的公证做法与英国的类似,系因香港的公证法律源于英国法。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示范公证书上的公证词,内容大意是有充分证据证明某人是文件的当事人,且签字为本人或单位授权代表所为。德国某公证员对某文件出具的公证词是文件的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三、公证认证的程序 公证认证的程序有三步。第一步,公证员公证,内容在前面已经介绍;第二步,公证后的文件交所在国外交部门认证,通常是外交部门在文件上盖章,官员签字,并写明某某公证员的签字是真实的,需要说明的是,在有的国家这一步可能包含两步,比如美国,先是市或郡的书记官认证签字公证员的身份,再由州长认证签字郡书记官的身份;再比如德国,先是州法院认证签字公证员的身份,再由联邦外交部授权的行政管理局认证州法院签字书记官的身份;第三步,上述文件被转交到中国驻所在国的使馆或者领馆办理认证,办理认证时会在文件上粘贴一段格式文字(附图),兹证明前面文书上*国外交部(或其他部门)的印章和*官员的签字属实,该文书内容由出文机构负责。这样才算完成。 港澳台地区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等文件也需要履行公证手续,相比外国的当事人程序要简单一些。 就香港的公证程序而言,文件由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公证后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就算完成了公证手续。澳门的公证与此类似。就台湾的公证程序而言,委托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通过中国大陆各省的公证员协会加盖转递章,方为有效。 就办理期限而言,各国或地区因政府效率的不同差异极大,就笔者所知的案例以及中介机构公开给出的时限,香港、新加坡的速度极快,如手续齐备从开始办理公证到完成一周就好了,英国3周,美国10个工作日,日本15个工作日,法国20个工作日,意大利20个工作日,泰国3周,土耳其2个月,伊拉克超过2个月。 四、公证认证费用的负担 公证认证因诉讼而做,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在诉讼中一并要求对方承担。这方面涉及的问题是,公证认证的收费凭证作为证据提交,该证据来源于境外,是否要做公证认证,按规定需要,但笔者以为如果那样做,等于让公证认证部门对自己的收费再做公证认证,有的费用如政府收取的认证费用还需要返回给公证员做公证,事情变得非常复杂。还有,有的当事人不熟悉这项工作,请代理代为办理公证认证,且代理费往往远高于公证认证本身的费用,则代理费是否可以由另一方承担,笔者以为,不应由另一方承担,因为该费用并非必须要发生的。 五、紧急情况下的公证认证 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个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案件,申请人是美国公司,与国内一公司发生货物代理合同纠纷,货物已在美国的港口,港口费用与日俱增,美国公司急需拿到正本提单。我代表申请人向海事法院提交了申请海事强制令的申请,法院给我的答复是委托手续要先公证认证。我说情况紧急,司法程序能否先行启动,我让客户尽快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后补交,否则几个星期下来,要增加很多损篇三: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境外当事人给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要办理公证认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要办理公证认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那么实践中应当怎么做,会遇到哪些问题,笔者结合办案经验作一介绍。 一、公证认证哪些文件 依前述规定,需要公证的是两类文书,委托书和域外证据,似乎很明了,但实践中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 (一)委托书 除了委托书,还有委托人的主体登记文件需要一并公证认证,于公司而言是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商业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等,于个人而言是身份证件复印件。尽管民诉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点,但实践中这部分内容是不可或缺的。 对代理人来说,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书的授权内容和文件的份数。做一次公证认证很麻烦,有的时间还挺长,所以尽可能把法律程序中所需的文件一次办妥,宁多勿少。 授权内容方面,代理人开始代理的是一审原告,要考虑到后续的二审、执行甚至再审,所以委托书中的授权要尽可能都覆盖到,把一审、上诉、执行、再审阶段的诉讼权利全写上。份数方面,公证认证文件建议不少于五份,这样一旦进入后续程序可以随时提交授权文件。试想如果没有上诉的授权,一审判决了境外当事人不服想上诉,而上诉期只有30天,临时去办公证认证,能不能来得及,万一来不及那就丧失了上诉机会。 (二)域外证据 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域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哪些属于域外证据,很多文件是容易确定的,比如域外的合同、发票、收据、银行凭证、提单、行政机关通知等,但也有一些难以区分,比如未注明合同签署地的涉外合同,这属于域外还是国内证据,笔者认为,保险起见还是做公证认证。因为境外当事人若依据合同起诉,合同是关键证据,万一中国的被告基于签约过程提出合同签订地在境外,认为合同是域外证据,要求公证认证,会造成额外的麻烦。 再比如境外当事人收到的电子邮件是否为域外证据,如大家所知,在互联网上国家的界限是模糊的,电子数据存储在虚拟空间里,存在某个互联网服务商的服务器里,用户可以在任何地点登陆网络存取电子邮件,则电子邮件位于哪个国家,很难说清楚。再者,就文件格式而言,不同国家的一般文书格式差异很大,如果拿给国内法官确实存在难以识别的问题,但对于电子邮件则不存在,邮件服务系统的界面近似,文书格式近似,随着电子邮件使用的普及,法官辨识这一证据并不存在障碍。既然这样,还要不要做公证,法律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会做。在这一点上,笔者以为不应区分域外域内,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时应一视同仁,适用相同的认定规则。在公证的问题上,笔者赞同上海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即电子邮件如果能够当庭出示,则不需要做公证。但因为这毕竟不是最高法院的意见,如果案件的受理法院与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意见不同,还是对邮件做公证更好。 (三)诉状等法律文书起诉状、申请书、上诉状等文书上的当事人签字或印章是否要公证认证。有人说,这些文件的签署在境外,真实性难以确认需要公证。实践中有些律师也会要求当事人办理公证认证。笔者以为不必要。首先法律并未规定该文书要公证认证,其次既然授权委托书已经公证认证,则由代理人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法律文书这一行为本身已经可以保证签署的真实性,没有必要再施加额外的要求。而笔者所办理的案件中,法院对境外当事人签署的法律文书也未提出公证认证要求。 二、公证词的内容 公证员对文件的什么进行公证,这一问题因各国公证法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看下公证员在所签署文件上写下的公证词就能发现这一点。笔者没有看到过对此的统计,仅以个人见到过的公证认证文件来说。 对于委托书,公证员会写明,某某在我面前签字。对于证件的复印件,则写复印件和原件一致。这两类文件的公证情况各国大致相同。 对于作为证据的文件,比如合同、发票等,这就复杂了,各国公证员的做法不一致。就国内法院要求公证认证证据的目的而言,显然是希望确认证据的真实性,但 公证员在短时间‎‎内如何确认自己面前的各种文件的真实性,有的如银行转账凭证可以核验,有的如发票、传真件、收据等则难以核验或核验成本很高。 笔者所见到的情形,英国的公证员会写一段文字,说某某宣誓所附的文件是真实的,让声明人签字,公证员也签字,在所附的每一份文件上,声明人和公证员都签字,所有的文件会装订在一起。香港的公证做法与英国的类似,系因香港的公证法律源于英国法。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示范公证书上的公证词,内容大意是有充分证据证明某人是文件的当事人,且签字为本人或单位授权代表所为。德国某公证员对某文件出具的公证词是文件的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三、公证认证的程序 公证认证的程序有三步。第一步,公证员公证,内容在前面已经介绍;第二步,公证后的文件交所在国外交部门认证,通常是外交部门在文件上盖章,官员签字,并写明某某公证员的签字是真实的,需要说明的是,在有的国家这一步可能包含两步,比如美国,先是市或郡的书记官认证签字公证员的身份,再由州长认证签字郡书记官的身份;再比如德国,先是州法院认证签字公证员的身份,再由联邦外交部授权的行政管理局认证州法院签字书记官的身份;第三步,上述文件被转交到中国驻所在国的使馆或者领馆办理认证,办理认证时会在文件上粘贴一段格式文字(附图),兹证明前面文书上*国外交部(或其他部门)的印章和*官员的签字属实,该文书内容由出文机构负责。这样才算完成。 港澳台地区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等文件也需要履行公证手续,相比外国的当事人 程序要简单一些。 就香港的公证程序而言,文件由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公证后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就算完成了公证手续。澳门的公证与此类似。就台湾的公证程序而言,委托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通过中国大陆各省的公证员协会加盖转递章,方为有效。 就办理期限而言,各国或地区因政府效率的不同差异极大,就笔者所知的案例以及中介机构公开给出的时限,香港、新加坡的速度极快,如手续齐备从开始办理公证到完成一周就好了,英国3周,美国10个工作日,日本15个工作日,法国20个工作日,意大利20个工作日,泰国3周,土耳其2个月,伊拉克超过2个月。 四、公证认证费用的负担 公证认证因诉讼而做,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在诉讼中一并要求对方承担。这方面涉及的问题是,公证认证的收费凭证作为证据提交,该证据来源于境外,是否要做公证认证,按规定需要,但笔者以为如果那样做,等于让公证认证部门对自己的收费再做公证认证,有的费用如政府收取的认证费用还需要返回给公证员做公证,事情变得非常复杂。还有,有的当事人不熟悉这项工作,请代理代为办理公证认证,且代理费往往远高于公证认证本身的费用,则代理费是否可以由另一方承担,笔者以为,不应由另一方承担,因为该费用并非必须要发生的。 五、紧急情况下的公证认证 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个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案件,申请人是美国公司,与国内一公司发生货物代理合同纠纷,货物已在美国的港口,港口费用与日俱增,美国公司急需拿到正本提单。我代表申请人向海事法院提 交了申请海事强制令的申请,法院给我的答复是委托手续要先公证认证。我说情况紧急,司法程序能否先行启动,我让客户尽快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后补交,否则几个星期下来,要增加很多损篇三》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规定。蒋伦芳从父母那里继承的房屋应为蒋伦芳和黄永彬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故虽然该房屋为蒋伦芳继承,但实际上该房屋为二人共有,对于出售该房屋的价款黄亦享有所有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规定。蒋伦芳从父母那里继承的房屋应为蒋伦芳和黄永彬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故虽然该房屋为蒋伦芳继承,但实际上该房屋为二人共有,对于出售该房屋的价款黄亦享有所有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还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黄永彬所用手机为其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所以手机乃为黄永彬的个人财产。抚恤金中,根据我国关于抚恤金的相关规定,作为抚恤金抚恤对象的蒋伦芳、黄勇、我方当事人之女应当各分得三分之一的抚恤金,我方当事人作为XX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也有义务为XX要求属于其的抚恤金部分。对于遗嘱人黄永彬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超出了其个人所有的部分, 2017年5月17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作出(2017)泸纳撤证字第02号《关于部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证明对原黄永彬公证遗嘱中不合法部分已予以撤销,撤销了原公证书中“抚恤金和住房补贴金、公积金中属于蒋伦芳的部分”,维持其余部分内容。因此,故遗赠人黄永彬通过遗嘱形式处分的财产具有合法性,该遗嘱中关于一半的售房款、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手机一部的内容经过国?a href="://.cdfds./yezuowen/" target="_blank" >夜 せ 厝啡掀湫ЯΓ ξ 戏ㄓ行У摹?/p> 二、遗嘱效力的确认
本文档为【起诉公证书原件】,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637320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8KB
软件:Word
页数:12
分类:
上传时间:2018-07-16
浏览量: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