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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4007236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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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4007236414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4007236414 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 公 安 部 联合发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六年十一月 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规范保安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一、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

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4007236414
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4007236414 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 公 安 部 联合发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六年十一月 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规范保安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一、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保安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保安职业活动为导向、以保安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保安职业分为5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刘文玺、池世才、丛锋、石小迎、何智。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马维亚、陈蕾、 顾岩、顾道先、戴思鸿、谢平、孙尧、初京、拓跋俊华、林贤杰、郭太生、方保仁、王健、张昕聪、谢晓、卓卫红、徐式华、郭江汉、姜树理、李龙文、张伟光、许肃军、孙久涛、安国庆、周忠义、黄润新、王龙天。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中国保安协会、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辽宁省保安协会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保安员。 1.2职业定义 在保安服务组织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人身、财产、信息等安全防范服务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身心健康,具备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身高、体能、技能标准,具有一定的观察、理解、表达、判断、应变、自卫、自控、沟通、指挥、协调及自主学习、执行的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保安员不少于264标准学时;中级保安员不少于150标 准学时;高级保安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保安师不少于2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保安员、中级保安员的教师应具有高级保安员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公安、法律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培训高级保安员的教师应具有保安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公安、法律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保安 师、高级保安师的教师应具有高级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公安、法律、管理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及示教设备、实训场地及训练器材、设备。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保安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保安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见习工作1年以上。 ——中级保安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3)愿意从事本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4)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高级保安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保安专业大专学历。 (3)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保安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专学历,取得本职业高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2)具有大专学历,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4)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高级保安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专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或上机的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现场操作等方 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初级、中级、高级保安员须通过体能测试。保安师和 高级保安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5 ,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3,且不少于3 名考评员 ;体能测试考核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5名考评人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按实际操作项目需要确定;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能够满足技能操作的场所进行。 2.基本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守则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爱岗敬业,熟悉业务; (3)掌握技能,强健体能; (4)文明值勤,热情服务; (5)见义勇为,奉献社会; (6)恪尽职守,保障安全。 2.1.3工作纪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2)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按照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规定保护客户的人身、财产、信息安全。 (3)文明值勤,礼貌待人,以理服人。 (4)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5)遵守客户单位的规章制度,严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2基础知识 2.2.1基础理论知识 (1)保安服务业的产生和发展。 (2)保安服务的概念、性质。 (3)保安服务组织的职责及组建条件。 (4)保安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5)保安人员的基本素质及行为规范。 2.2.2专业基础知识 (1)保安勤务知识。 (2)安防技术与设施知识。 (3)消防安全知识。 (4)现场保护知识。 (5)现场救助常识。 (6)内务管理知识。 (7)保安礼仪常识。 (8)安全管理知识。 (9)交通安全知识。 (10)计算机操作常识。 (11)防卫术知识。 (12)人际沟通技巧。 2.2.3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基本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2)行政法律法规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知识。 《信访条例》的相关知识。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知识。 《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知识。 (3)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常识: 公安部等有关部委制定的相关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相关内容。 (4)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与保安业务有关的内容。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初级保安员、中级保安员、高级保安员、保安师和高级保安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3.1初级保安员(根据岗位要求选择1个职业功能进行考核) 职业功能 工作内容 技 能 要 求 相 关 知 识 1.能查验出入人员和车辆的证件 1(门卫操作规程与标准 2.能按照规定登记车辆及物品,接待来访人2.查验证件和货物的基 员 本方法 一、守护 (一)出入口守卫 3.能指挥、疏导人员与车辆 3.指挥疏导人员、车辆的 4.能发现证件、出入人员、车辆及携带物品基本手段和方法 等异常情况并及时报告 4.常用报警设施和通讯 5.能识别报警信号,并使用对讲机、电话、器材的使用方法 有线和无线按钮、键盘等常用报警设备报警 5.接待来访人员的规范 6.报告和报警的程序和 方法 1.能清理目标区域内无关人员和可疑物品 1.守护操作规程与标准 2.能发现火险、水电气泄漏、盗窃等安全隐2.防火、防盗、防泄漏常患并及时报告 识 3.能徒手或使用常用保安器械进行防护 3.常用消防器材使用方(二)目标部位守护 4.能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灭火 法 5.能按规定设置隔离区保护案件、事故现场 4.安全隐患的识别方法 5.案件、事故现场保护常 识 1.能按照预定方案巡逻 1.巡逻操作规程与标准 2.能使用有线、无线等通讯器材进行联络 2.常用通讯器材和保安器3.能徒手或使用常用保安器械进行防护 械使用方法和规定 (一)区域巡逻 4.能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报告 3.保安巡逻登记表填写方5.能按规定格式填写巡逻纪录 法 二、巡逻 6.能识别报警信号,并使用有线和无线按4.报告和报警的程序和方钮、键盘等常用报警设备报警 法 1.能发现聚集场所可疑情况并及时报告 1.人员聚集场所的特点 (二)人员聚集场所2.能按照工作要求疏导人群 2.人群疏导的方法和要求 巡逻 3.能按规定设置隔离区进行区域警戒 1.能按押运操作规程进行警戒 1 . 押运操作规程与标准 2.能使用无线通讯设备报告情况 2. 常用通讯器材和保安器3.能识别报警信号并报警 械的使用方法 (一)武装押运 4.能使用防暴枪支 3.押运安全隐患的处理方5.能处理安全隐患 法 三、押运 6.能先期处置紧急情况 4.防暴枪支使用方法和注 意事项 1.能对护送对象进行警戒 5.报告和报警的程序和方2.能全程监控护送对象的活动 (二)护送 法 3.能发现护送中的异常情况并及时报告 4.能徒手或使用保安器械进行防护 3.2中级保安员(根据岗位要求选择1个职业功能进行考核) 职业功能 工作内容 技 能 要 求 相 关 知 识 1.能操作安全出入设备 1.安全出入设备的操作方法 2.能处理守卫勤务中的纠纷 2.门卫日常勤务管理要点和一、守护 (一)出入口守卫 3.能处理出入口出现的紧急情况 纠纷的处置方法 4.能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3.常见紧急情况处置要求和 5.能解答出入口守卫工作咨询 方法 6.能按要求检查和指导初级保安员的守卫4.保安应用文写作常识 工作 1.能按照守护操作规程守卫重点目标 1.常见重点守护目标种类和2.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先期处置 方法 (二)目标部位守3.能按照工作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常见安全隐患处置方法 护 3.消防、报警设施的启动常识 4.所在岗位安全防范工作方 案的内容与要求 1.能发现可疑人员、车辆和物品并及时报1.常见紧急情况和可疑情况告、协助处理 处置要求和方法 2.能组织人员对打架、滋事等一般紧急情2.案件、事故现场保护方法 (一)区域巡逻 况进行先期处置 3.班务会、队列操练、勤务检3.能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查等工作方法 二、巡逻 4.能按要求检查和指导初级保安员巡逻工4.保安应用文写作常识 作 5.消防、报警设施的启动常识 及报告规范 1.能按要求保护案件、事故现场 (二)人员聚集场2.能组织初级保安员疏导人群 所巡逻 3.能处理人员聚集场所巡逻勤务中的纠纷 1.能按要求设置、检查警戒哨位2.能办理1.各类押运物品交接手续、清各种押运交接手续、组织人员清点物品 点方法 3.能排除防暴枪支的常见故障 2.监控、报警设备使用和维护4.能解答有关押运工作咨询 方法 (一)武装押运 5.能处理武装押运工作中的紧急情况 3.消防、报警设施的启动常识 6.能按要求检查和指导初级保安员押运工4防暴枪支故障的排除方法 作 5.保安应用文写作常识 三、押运 7.能文字表述押运工作程序和内容 1.能组织初级保安员对护送对象进行有效1.制止不法侵害的手段和方警戒 法 2.能指挥初级保安员及时制止不法侵害 2押运易燃、易爆、腐蚀等危(二)护送 3.能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险品的注意事项 3.常见押运工作安全隐患的 检查和排除方法 1.能操作电视监控系统进行监控 1.电视监控系统和常用安2.能操作楼宇对讲、出入口控制、电梯控防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应用 四、技术防范 (一)监控与报警 制等系统进行安全控制 2.火情、入侵等常见报警信3.能操作报警控制系统,分辨火情、入侵号的识别方法 等报警信号及警情目标 3.报告及报警程序和方法 4.能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终端设备进行监控 4.卫星定位系统终端设备 使用的方法 5.技术防范系统基本管理 知识 1.能对终端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1.电视监控系统和报警设 2.能对系统数据进行及时备份 备使用和维护基本常识 (二)设备维护 2.各应用系统数据备份的 方法和要求 3.3高级保安员(根据岗位要求选择1个职业功能进行考核) 职业功能 工作内容 技 能 要 求 相 关 知 识 1.能编制出入口守卫勤务方案 1.门卫和守护勤务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2.能根据安全服务合同及现场特点安排岗位人要求 员 2.守护勤务方案和安全预案制(一)出入口守3.能以书面和面谈方式解答客户安全咨询 定方法和要求 卫 4.能编制区域安全预案并组织实施 3.沟通交流的常识和技巧 5.能处理区域纠纷和紧急情况 4巡逻、押运工作操作规程和标一、守护 6.能指导本岗位初、中级保安员技能操作 准 5.巡逻、押运勤务管理制度和勤1.能编制目标部位守护方案 务的实施方法 (二)目标部位2.能安排区域守护勤务 守护 3.能提出安全防范建议 4.能指导本岗位初、中级保安员技能操作 1.能编制区域巡逻方案和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 1.巡逻勤务管理制度和要求 2.能安排巡逻勤务 (一)区域巡逻 2.巡逻勤务方案和安全预案制3.能先期处置巡逻勤务中的紧急情况 定方法和要求 4.能指导本岗位初、中级保安员技能操作 3.沟通交流的常识和技巧 二、巡逻 1.能编制人员聚集场所巡逻勤务方案和紧急情4.守护、押运工作操作规程和标况处置预案 准 (二)人员聚集2.能安排人员聚集场所的巡逻勤务 5.守护、押运勤务管理制度和勤场所巡逻 3.能处理巡逻区域内的纠纷和紧急情况 务的实施方法 4. 能指导本岗位初、中级保安员技能操作 1.能对承接的押运任务进行安全分析 1.押运勤务管理制度和要求 2.能检查押运前各项准备工作情况 2. 押运勤务方案和安全预案制3.能编制武装押运方案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 定方法和要求 三、押运 (一)武装押运 4.能组织处置押运途中发生的火灾、交通、车3.押运业务中的特殊情况预防辆故障等事故 及其处理 5.能指导本岗位初、中级保安员技能操作 4.沟通交流的常识和技巧 1.能对承接的护送任务进行安全分析 5.守护、巡逻工作操作规程和标2.能编制护送勤务方案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 准 (二)护送 3.能按护送操作规程组织演练 6.守护、巡逻勤务管理制度和勤4.能指导本岗位初、中级保安员技能操作 务的实施方法 1.能根据警情启动应急预案 1.各种技防设备原理与功能 (一)监控与 2.能判断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并及时报告 2.安全技术防范接警应急处置 报警 3.技术防范系统管理知识 1.能指导中级保安员进行技防设备维护保养 1.技防设备的功能分类2.技防四、技术防范 2.能排除技防设备的常见故障 设备系统的安装及注意事项 (二)设备维3.技防设备使用、维护及注意事护 项 4.技防设备检修的一般方法 3.4保安师(保安管理为必考模块,根据岗位要求选择1个职业功能进行考核) 职业功能 工作内容 技 能 要 求 相 关 知 识 1.能编制人力防范的业务发展计划 1.保安业务和勤务管理知 (一)规划 2.能编制人力防范服务方案 识 3.能编制人力防范保安员的培训方案 2.制定、实施人力防范方案 的方法与要求 一 、人力防范 1.能检查人力防范方案的落实 3.保安队伍的考核方法 2.能谈判解决与客户发生的纠纷 (二)实施 4.保安管理的基本理论 3.能撰写人力防范工作总结 4.能解答客户有关安全防范的常识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1.能根据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和客户的要1. 技术防范系统设备的基 求,编制技术防范设计方案 本原理和使用要求 2.能起草技术防范工程招投标文书 2.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 3.能评审技术防范系统工程方案 装的基本要求 (一) 划 3.技术防范工程方案编制 方法和要求 4.技术防范工程招投标文二、技术防范 书编写的方法和要求 5.保安管理的基本理论 1.能根据设计方案绘制施工现场图 1.施工图绘制方法 2.能处理技术防范工作中的问题 2.技术防范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应注(二)实施 3.能编制本岗位保安员的培训方案 意的问题 3.实施技术防范服务的程 序和要求 1.能对各项保安业务和保安勤务工作进 行督促、检查、协调 1.保安市场调查和分析方2.能编制保安服务合同文本 法 (一)业务管理 3.能组织保安市场调研和预测,并编制2.保安业务管理方法和要发展规划 求 4.能组织编制各项保安业务和勤务管理 制度 三、保安管理 1. 保安员招录、选拔、考 核的标准和要求 1.能对保安员进行招录、选拔、考核 2.保安队伍建设和管理的(二)人员管理 2.能组织编制各级保安员管理制度 方法和要求 3.保安队伍的综合素质的 训练和考核 3(5高级保安师 职业功能 工作内容 技 能 要 求 相 关 知 识 1.能编制安全防范咨询的规范文本 1.安全防范方案和预案的 2.能组织开展各项保安业务咨询活动 编制方法 (一)咨询 3.能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系统的安全防范方2.组织实施安全防范工作 案 的程序和方法 4.能编制综合性安全防范应急预案 一、咨询评估 1.能组织安全防范项目的风险分析和评估 1. 安全防范项目风险分 2.能提出避免风险的针对性方案并组织实析方法和要求 (二)评估 施 2.安全防范项目评估的知 3.能评估技术防范工程的运行情况 识和方法 1.能讲授保安专业知识 1.保安管理理论 (一)业务指导 2.能指导保安师开展保安业务培训 2.编撰培训教材的原则和 二、培训指导 方法 1. 能编制保安培训教学计划 3.人力防范、技术防范的(二)教材编制 2. 能编写保安培训教材 基本理论和要求 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 4.比重表 日期:[ 2008年06月17日] 来源: 作者: ba 4.比重表 4(1理论知识 项 目 初级保安员(%) 中级保安员(%) 高级保安员(%) 保安师(%) 高级保安师(%) 基本要职业道德 10 10 10 10 10 求 基础知识 40 30 25 20 20 相关知根据 守卫 50 60 65 识 岗位 巡逻 50 60 65 要求 押运 50 60 65 任选 技术防范 60 65 其一 人力防范 40* 5 技术防范 40* 5 保安管理 30 10 咨询评估 25 培训指导 25 合 计 100 100 100 100 100 *保安师中保安管理为必考模块,根据岗位要求在人力防范和技术防范两个职业功能中再任选一项进行考核。 4(2技能操作 初级保安员中级保安员高级保安员保安师 高级保安师项 目 (%) (%) (%) (%) (%) 技能要出入口守卫 55 55 50 守卫 求 目标部位守护 45 45 50 区域巡逻 50 50 55 根据 巡逻 人员聚集场所50 50 45 岗位 巡逻 要求 任选 武装押运 60 60 55 押运 其一 护送 40 40 45 监控与报警 60 55 45 技术防 范 设备维护 40 45 5 人 防范 60* 5 技术防范 60* 5 保安管理 40 5 咨询评估 45 培训指导 40 合 计 100 100 100 100 100 *保安师中保安管理为必考模块,根据岗位要求在人力防范和技术防范两个职业功能中再任选一项进行考核。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2006年1月5日发布 2006年6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保安协会、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文玺、池世才、丛锋、何智、石小迎。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保安服务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服务质量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保安服务活动。 二、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2.1保安服务 security service 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需求,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由依法设立的企业、组织提供的专业化安全防范服 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保安服务一般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门卫、守护、巡逻、押运、随身护卫、人群控制、技术防范、安全咨询等形式, 保护客户人身、财产和信息等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2.2 门卫服务 gate_guarding service 保安员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值守、验证、检查登记的服务业务。 2.3 守护服务 grard service 保安员对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和守卫的服务业务。 2.4 巡逻服务 patrol service 保安员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巡视检查、警戒的服务业务 2.5 押运服务escort service 保安员按合同约定将客户的财、物安全地守卫护送到目的地的服务业务。 2.6 随身护卫服务 body guard service 保安员维护自然人人身及其合法财产的安全服务业务。 2.7 人群控制服务 crowd control service 保安员维护特定地点、场所、部位等人群聚集地治安秩序的服务业务。 2.8 技术防范服务 electrical security service 保安服务公司运用科技手段和设备,为客户指定的区域和目标,设计、安装各种报警器材并定期维护,提供接警、先期处警和其他相关 的技术防范服务业务。 2.9 安全咨询服务 security conseltation service 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安全需求,组织安全防范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为客户提供有关安全防范问题的调查、评估与策划,并提供相应的建议、方案的服务业务。 三、保安服务操作的基本要求 3.1 保安服务操作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进行,并遵守主管行政机关的有关管理规定。属于保安服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本标准实施,不属于保安服务职责范围的事项,依法交有关部门处理。 3.2 保安服务公司应依照约定合同为客户提供安全服务,维护客户单位的安全和秩序,防止或减少客户受到不法侵害或灾害事故的发生,有效避免因服务提供方或保安员责任造成客户损失,以满足客户的安全需求。 3.3 保安服务公司应向客户单位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包括公司的类别、资质、保安员的等级和素质状况、提供服务的种类和效果以及所收取的费用等。对客户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给予明确的答复。 3.4 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需要,可以提供保安服务种类中的一种或数种服务,如客户有特殊需求,在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视情况另行约定。 3.5 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要求或保安服务的需要,可分别或联合采用人防、技防、物防和犬防等手段,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四、门卫服务 4.1 门卫服务内容 4.1.1 保安员通过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值守、验证、检查登记,维护客户安全。 4.1.2 查验出入人员的证件,办理登记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1.3 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及其携带或装运的物品进行查验,防止客户单位财物流失及违禁物品流入。 4.1.4 指挥、疏导出入车辆,维护出入口的正常秩序。 4.1.5 及时发现不法行为人,截获赃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4.1.6 协助客户单位做好来访人员接待等工作。 4.2门卫服务操作规程 4.2.1 制定门卫执勤方案 4.2.1.1 根据合同,确定执勤方案、门卫执勤方式及所需装备等。 l)根据出入口的建筑特征以及人员、车辆流量,确定门岗的具体位置。 2) 确定各类情况的处置方法,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 4.2.1.2 门卫执勤方案需经客户单位审定。 4.2.1.3上岗前的准备 担任门卫任务的保安员要按规定着装,携带经公安 机关批准使用的防护用具。根据需要携带对讲机。备有门卫勤务登记簿。 4.2.2 门卫勤务的实施 4.2.2.1 验证 1)逐个查证。在一般情况下,当来人距门卫2 m~3 m时,保安员应请其止步并出示证件,接过证件后先看证件的封面、再翻看主页的身份情况。要着重查验照片与持证人的相貌是否相符,印鉴单位与签发证件单位是否相符,是否过期。夜间验证时,应提高警惕,注意保护自身安全。经查证未发现问题的,归还证件并礼貌地示意放行。对拒不交验证件、证明的人员,不准其入内。发生纠纷时,及时向客户单位报告,请有关人员前来处理。 2)重点查验。在人员、车辆出入比较集中时,保安员应站在大门一侧查验证件,并仔细观察,注意发现异常。对无证件的人员、车辆,待高峰过后经检查再决定是否放行。 3) 对于上级事先通知的免检对象,应根据车号和特殊的免检标志,免检放行。 4.2.2.2 检查 1)对携物进出的人员,重点检查是否带有违禁物品。对进入车辆要检查是否装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是否载有无关人员,对无关人员应劝其下车在外等候。对携物外出人员和车辆,仔细检查携物证件或出库单据,重点查验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与证件是否相符。检查时要让被检查人动手打开车门、后备箱和包装物,视情况逐件清点或重点抽查。要与对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注意观察其神态表情,防止其弃物逃跑、突然驾车逃跑或持物行凶,同时要注意自身安全。 2)发现有携带可疑物品的人员,应先礼貌地要求其说出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及用途,请其自行拿出物品按单检查核对,并出示有关证件或由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对无手续和拒绝检查的应移交客户单位有关部门处理。保安员不能对可疑人员进行搜身,应报告客户单位或交公安机关处理。 4.2.2.3观察 在验证检查过程中,要从进出人员的身份、陈述、行为、表情、携物、痕迹等方面进行观察,对有疑点者应重点查验。 4.3 紧急情况的处置 当发生干扰、破坏客户单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的特殊情况时,保安员应按照应急工作预案,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客户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疏导工作,维护正常秩序。 4.4 勤务制度 4.4.1 交接班制度 1)保安员要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按规定的时间交接班。因故不能执勤的,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2)上岗前的准备工作 接班人员做好上岗准备,按规定着装,携带执勤用品,准时接班。 3)交班 接班人员到达岗位后,交接时双方先行敬礼,然后边注意观察,边做交接班事宜。交班人员应告知本班发生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交待需要继续办理的事项。移交勤务登记簿,双方签字备查。接班者未到或未办理交接班手续,当班者不能离开。 4.4.2 请示报告制度 保安员遇到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具体、准确地向客户单位、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对客户单位、上级领导及公安机关等部门有关处置紧急情况的工作指示,要立即、坚决执行,执行结果要及时反馈,并做详细记录。 4.4.3 勤务检查制度 驻勤单位保安组织负责人或指定的勤务检查人员,负责对保安员执勤情况进行检查。勤务检查的内容以保安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为主。对勤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应做好记录,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4.4.4 勤务登记制度 勤务登记由当班人员负责记录。主要记载上级指示、通知、交办的事项及值班期间发生和处理的问题,记录必须清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管。 4.5 岗位要求 4.5.1 着装整齐,语言文明,手势规范,站姿端正,精神饱满。 4.5.2 熟记客户单位有关门卫规章制度、出入手续,使用的各种证件、标志、车辆的牌号等。 4.5.3 了解门卫区域内的环境状况和安全措施。 4.5.4 熟悉和掌握单位内部机构的分布、位置、联系方式。 4.5.5 基本熟悉和掌握客户单位内部人员情况。 五、守护服务 5.1守护服务 5.1.1 保安员通过对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和守卫,保卫客户安全。 5.1.2 维护守卫区域的正常秩序。及时制止无关人员进入守卫范围。 5.1.3 做好防火、防盗、防抢、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工作。 5.2守护服务操作规程 5.2.1 制定守护方案 5.2.1.1 根据守护目标的特征、范围、周边环境以及其他可能危害目标的情况等制定守护方案。 5.2.1.2 守护方案需经客户单位审定,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及重大活动等的守护方案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2.2上岗前的准备 担任守护任务的保安员要按规定着装,携带经公安机关批准使用的防护用具。根据需要携带对讲机。备有守护勤务登记薄。 5.2.3 守护勤务的实施 5.2.3.1 固定岗位。严格检查进出守护区域的人员及车辆,维护秩序,保卫目标的安全。 5.2.3.2 移动岗位。反复巡查,消除守护区域内的安全隐患,保卫目标安全。 5.2.3.3 瞭望岗位。观察守护区域内及周围的情况,发现可疑人员和可疑情况立即向客户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目标安全。 5.3紧急情况的处置 5.3.1 遇有无关人员违反规定欲进入守护区域时,应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坚决制止并迅速报告客户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5.3.2 遇有无证车辆,欲进入守护区域时,应示意停车,对不听指挥强行闯入的,应立即报告客户单位或有关部门,并记下车型、牌号、颜色等特征。 5.3.3 发现不法侵害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并将不法行为人送交客户单位或公安机关。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5.3.4 发生火灾、爆炸等灾害事故,应立即报警,并及时通知客户单位。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协助抢救受伤人员,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5.4勤务制度 按4.4的规定执行。 5.5岗位要求 5.5.1 执行守护任务的保安员,应熟悉有关制度、 规定及准许出入守护区域的手续和证件。 5.5.2 熟悉岗位周围的地形、地物及设施,熟悉应急设备的位置、性能和使用方法。 5.5.3 熟记与有关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 5.5.4 熟练掌握处置一般问题和紧急情况的方法,自身解决不了的,能及时、准确报告。 六、巡逻服务 6.1巡逻服务内容 6.1.1 保安员通过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的巡视检查、警戒,保护客户安全。 6.1.2 通过巡逻,震慑不法分子,有效防范对客户可能造成的不法侵害。 6.1.3 通过巡逻,发现可疑人员,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依法扭送有关部门处理。 6.1.4 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将不法行为人及时扭送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6.1.5 检查、发现、报告并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或抢劫、盗窃等不法侵害。 6.1.6 在巡逻过程中,对己经发生的不法侵害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报告客户和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 6.2 巡逻服务操作规程 6.2.1 制定巡逻方案 6.2.1.1 根据保安服务合同,制定巡逻方案,确定巡逻人员、巡逻路线、巡逻方式,控制重点及所需装备。 1)根据客户单位内部的实际情况,确定巡逻区域、地段及所需装备的种类和数量。 2) 根据巡逻区域的地形、地貌和要害部位、重点目标等情况,确定巡视检查、控制的路线、巡逻方式、巡逻重点、巡逻频次等。 3)确定各类情况的处置方法,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 6.2.1.2 巡逻方案需经客户单位审定。 6.2.2 巡逻前的准备 担任巡逻任务的保安员要按规定着装,携带经公安机关批准使用的防护用具。根据需要携带通讯和报警设备。夜间巡逻应携带照明用具。备有巡逻勤务登记簿。 6.2.3 巡逻的实施 6.2.3.1 徒步巡逻是保安员实施巡逻勤务的基本形式,主要有单行巡逻、往返巡逻、交叉巡逻和循环巡逻。要根据时间、气候、地形等具体情况实施。 6.2.3.2 徒步巡逻应两人以上进行;巡逻人员之间应保持能目视联系和相互支援的距离;夜间巡逻可用约定的方法做联系信号。 6.2.3.3 保安员在巡逻中发现可疑情况应认真观察,严密监视。视情况采取守候、跟随等方法,将其控制在视线之内。必要时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并及时送交客户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6.2.3.4 保安员在巡逻时,不得影响客户单位员工或居民的生活、工作。 6.2.3.5 在夜间巡逻时,要提高警惕,保护自身安全。 6.3 紧急情况的处置 遇有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时,应迅速报告所属单位和客户单位,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将不法行为人扭送客户单位或公安机关。途中要防止其行凶、自杀或逃跑。遇有火灾、爆炸等事故,应立即报警,并及时通知客户单位,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要积极协助抢救受伤人员,并做好保护现场工作。 6.4勤务制度 按4.4的规定执行。 6.5岗位要求 6.5.1 执行巡逻任务的保安员,应熟悉有关制度、规定及巡逻区域的重点目标。 6.5.2 熟悉岗位周围的地形、地物及设施,熟悉应急设备的位置、性能和使用方法。 6.5.3 熟记与有关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 6.5.4 熟练掌握处置一般问题和紧急情况的方法,自身解决不了的,能及时、准确报告。 七、押运服务 7.1押运服务内容 7.1.1 保安服务公司对押运目标、押运装备及押运保安员要采取保险措施,押运服务的运载、护卫工具和有关装备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7.1.2 保安员通过随行方式守护客户财物,保障安全。 7.1.3 防止押运财物被盗、被抢或遭受其他不法侵害。 7.1.4 通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7.1.5 对押运财物置放、运输的条件、环境等情况,进行巡视检查,防止发生挤压、丢失等事件。 7.1.6 对押运的财物要进行清点、核对,防止出现差错。 7.2押运服务操作规程 7.2.1 制定押运方案 7.2.1.1 在运输手续完备的基础上,要对押运任务进行分析、研究;根据押运财物的种类、数量、路途和运载工具等情况制定押运方案。 7.2.1.2 押运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要事先取得运输许可证件,制定专门的押运方案,使用专门的运载工具,押运人员要熟知有关专业知识和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7.2.1.3 押运方案需经客户单位审定。跨省、市运输以及重大押运任务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2.2押运任务的实施 7.2.2.l 承接押运任务后需要了解:发货部门名称、物资种类、性质、价值、数量、代号、运输工具,到达目的地的运行路线,出发及到达时间;收货单位名称、详细地址、代号;对押运的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 7.2.2.2 办理押运手续,领取途中所需物品。 7.2.2.3 与发货部门人员共同清点财物的数量,检查财物包装密封标记等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应向客户单位提示并做好记录。装物时保安员要在场点验,以防发生漏装或出现差错。 7.2.2.4 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和通讯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7.2.2.5 在押运途中保安员应注意观察道路两侧的情况,通过桥梁、隧道、交叉道口、转弯地段以及车速减慢时,要注意观察,遇到危险情况,确认险情排除后通过。 7.2.2.6 押运途中需暂时停留,应根据停靠的位置、周围情况、采取相应的警戒措施加强防范。途中遇财物中转、改换交通工具的,必须办妥交接、转换手续,并在现场实施监督。 7.2.2.7 多辆汽车押运时,要保持行车间距,防止外部车辆加入押运队伍。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行车、停车时间。遇有人员要求搭乘押运车辆时,应坚决拒绝。 7.2.2.8 对押运财物实行监控。保安员在装载时和装载后,不得离开所押运的财物;必须离开时,应在保证押运财物安全的前提下轮换进行。 7.2.2.9 运输途中,应随时对押运财物进行巡视、检查,观察财物堆放有无移动;包装、密封标记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清原因,做好检查记录。 7.2.3 押运财物的交付 7.2.3.1 财物抵达目的地后,保安员要观察周围动态。办理交接手续时,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财物。 7.2.3.2 接交财物应由发货部门和保安员与收货部门共同清点财物的数量、检查财物包装等情况。认定无误后,由收货部门在收货单据上签名盖章。 7.3紧急情况的处置 押运途中发生意外事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货物安全,并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本单位和收、发货单位。 7.3.1 途中发生财物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请其协助追查,并及时通报发货单位和收货单位。 7.3.2 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严密看管所押财物,及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处理,并立即通报发货单位和收货单位。 7.3.3 押运途中遇有对押运财物的不法侵害,应采取合法措施,果断处理,并立即报警。 7.3.4 押运途中运输的财物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保安员应抢救财物和伤员,并立即报警。通报发货和收货单位。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 7.4勤务制度 按4.4的规定执行。 7.4.1 请示汇报制度。押运过程中按照押运方案的要求应及时报告行走的路线、位置和途中发生的各种情况。 7.4.2 保密制度。保安员必须对押运财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时间、路线、押运人员数量等情况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7.5岗位要求 7.5.1 掌握保安押运服务的知识和技能,了解押运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7.5.2 了解财物收发、中转等手续的办理程序;掌握运输工具状况及财物的存放条件。 7.5.3 清楚押运财物的物理、化学性能、特点及防护要求; 7.5.4 熟记与有关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 八、随身护卫服务 8.1随身护卫服务内容 8.1.1 保安员通过随身护卫,保护特定对象人身、财产安全。 8.1.2 通过随卫,筑起一道安全屏障,使不法分子无法靠近特定人员及其工作生活区域。 8.1.3 通过随卫,敏锐观察和掌握周边情况,加强预测和防卫。 8.1.4 通过随卫,掌握护卫对象的活动情况,沟通联系,落实安全措施。 8.1.5 通过随卫,协助做好与安全有关的生活服务和医疗保健工作。 8.2随身护卫服务操作规程 8.2.1 制定随身护卫方案 根据保安服务合同,制定随身护卫方案,确定被护卫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 8.2.2 随身护卫任务的实施 8.2.2.1 了解护卫对象的活动情况、活动意图,与有关方面加强联系。确定使用的通讯、交通工具、行驶路线。准确掌握被护卫人员的 动态活动时间。 8.2.2.2 护卫对象有公共场所活动安排时,保安员要事先了解活动情况,确定行车路线、停车位置。控制接触护卫对象的人员范围,掌 握好活动时间,及时提醒转换地点。 8.2.2.3 要与活动组织者及现场警卫、工作人员互相配合,不得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8.3紧急情况的处置 遇有正在实施的针对护卫对象的突然袭击、滋扰等不法侵害时,应迅即采取保护措施,制服不法分子,将护卫对象转移到安全地带,防 止事态扩大。 8.4勤务制度 按4.4的规定执行。 8.5岗位要求 8.5.1 掌握随身护卫任务的知识和技能,了解随身 护卫方案、内容和要求。 8.5.2 了解护卫对象的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掌握护卫对象的动态活动。 8.5.3熟记与有关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 九、人群控制服务 9.1人群控制服务内容 9.1.1 保安员通过对人群的疏导和控制,维护特定地点、场所、部位治安秩序,保护重点目标和大型活动安全。 9.1.2 通过执勤,震慑不法分子,使其打消滋扰重点目标和有关活动的企图。 9.1.3 通过执勤,查验证件及随身携带物品,疏导人群,维护现场秩序。 9.1.4 通过执勤,对场内重点部位和目标进行警戒,保卫重点部位和目标安全。 9.1.5 通过执勤,对正在发生的滋扰、冲击行为,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将不法行为人扭送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9.1.6 检查、发现、报告并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火灾、爆炸及挤死、踩伤等事故或打砸抢、盗窃等不法侵害。 9.1.7 对已经发生的不法侵害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并保护现场。 9.2人群控制服务操作规程 9.2.1 制定人群控制方案 根据保安服务合同,了解特定人群活动基本情况,制定人群控制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定维护治安秩序人员及其具体分布、勤务方式、岗位责任制、联络、协作措施、现场巡视、安全检查、组织指挥以及各种突发情况发生后的应对措施。 9.2.2 人群控制任务的实施 9.2.2.1 合理布置保安勤务力量,明确任务与分工,落实岗位责任。 9.2.2.2 按照合同要求,对场所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9.2.2.3 加强对重点部位和目标的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或靠近。 9.2.2.4 加强对场内秩序的管理。保安员在场内流动巡视,发现不当行为及时制止。疏导人流,避免造成拥挤。 9.3 紧急情况的处置 遇有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时,应迅速制止,并将不法行为人扭送客户单位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遇有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应立即报警,同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疏散人群,防止事态扩大。在积极协助抢救受伤人员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9.4勤务制度 按4.4的规定执行。 9.5岗位要求 9.5.1 掌握人群控制任务的知识和技能,了解人群控制方案、内容和要求。 9.5.2 了解重点部位和目标,掌握应急预案的实施程序,及时发现报告并消除各种隐患。 9.5.3发现不法侵害或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并保护现场。 9.5.4 熟记与有关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 十、技术防范服务 10.1技术防范服务内容 10.1.1保安员通过运用科技手段和设备,为客户指定的区域和目标,设计、安装各种报警器材并定期维护,提供接警、先期处警和其他相关的技防服务业务,保护客户安全。 10.1.2 防止客户单位遭受不法侵害。 10.1.3 接到入网客户的报警信息,应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10.1.4 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应采取措施制止,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对不法行为人应立即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0.1.5 对于误报警应迅速给予排除。 10.1.6 对联网报警客户的技防设备,应定期进行巡检维护,防止设备出现故障。 10.1.7 技防设备的设计、安装,应严格遵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10.1.8 对于客户提出的技防设备报修、移机和技防设计方案的修改意见应迅速给予处理。 10.2技术防范服务操作规程 10.2.1 制定服务方案 10.2.1.1根据客户要求,制定技防服务方案,其中包括工程设计施工、警情处置方案。需要行政许可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制定工程设计方案,根据客户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技术防范设施的设计方案,其中包括各类报警探头位置设计、线路联系设计、监控平台设计等,并报客户单位及有关部门审定。 2)制定工程施工方案。保安技防工程施工之前,要按照技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客户的需求情况制定工程施工方案,明确工程进度要 求等内容。 3)制定警情处置方案。对于联网报警的客户,要根据客户的地理位置、防范部位及报警探头的安装位置,制定警情处置方案,确保警情发生后,能够迅速调动保安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10.2.1.2工程设计、施工和警情处置方案需经客户单位和有关部门审定,需要行政许可的,报相关主管部门审定。 10.2.2 技防服务的实施 10.2.2.l 在为客户提供技术防范服务前,工程技术人员应亲临现场了解客户需求,制定出设计方案,报客户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10.2.2.2 为客户安装设备之前,根据客户单位实际情况,绘制施工现场图,制定施工方案。 10.2.2.3 施工应按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方案。 10.2.2.4 施工结束后,应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验收。 10.2.2.5工程验收结束后,专业技术人员应对客户进行技防设备日常维护培训和操作使用培训。 10.2.2.6专业技术人员对联网报警客户技防设备要定期进行技术巡检,内容包括设备检修、设备保养和征求客户意见。 10.2.2.7 接到入网客户的报警信息,应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1)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并将不法行为人送交公安机关。 2)协助救护受伤人员,同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3)误报时应查明误报原因,并予以排除或通知专业技术人员予以修复。 十一、安全咨询服务 11.1安全咨询服务 11.1.1 通过受理咨询,向客户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答复。 11.1.2 通过调查活动,搜集有关线索和证据,为客户提供有效的安全防范服务。 11.1.3 保护客户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1.1.4 通过勘察、评估,对客户的安全防范状况进行可靠性、可行性评估,并提供相应的设计方案和安保经费、设施标准。 11.1.5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11.2安全咨询服务操作规程 11.2.1 受理咨询,详细了解客户咨询问题涉及内 容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人员情况。 11.2.2开展调查,查找分析与咨询问题相关的背景、线索,研究搜集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 11.2.3通过现场专业勘察和对客户安全防范情况搜集,对客户委托事项的安全防范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提出可靠、可行的操作对策。 11.2.4 根据客户要求,对客户委托事项进行安全分析与评估,并提供全面、可靠、可行的安全防范方案。 11.2.5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受理咨询实际,答复客户。 11.3勤务制度 11.3.1请示报告制度。遇到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具体、准确的向所属公司请示报告,与客户及时沟通,处置结果及时反馈,并做详细记录。 11.3.2勤务登记制度。当班期间受理的咨询等事宜,要予以登记。记录必须清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管。 11.4岗位要求 11.4.1 熟练掌握安全防范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具有政法机关工作经历或保安工作实践经验。 11.4.2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11.4.3 熟记与有关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 十二、保安员 12.1保安员基本条件 12.1.1 政治素质条件 12.1.l.1 热爱祖国、诚实信用。 12.1.1.2 无违法犯罪记录。 12.1.1.3 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12.1.1.4 遵纪守法,团结协作。 12.1.2 业务技能条件 12.1.2.1 具备基本法律知识,了解有关保安管理政策、规定。 12.1.2.2 具备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12.1.2.3 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应的观察、发现、处置问题能力。 12.1.2.4 具备使用基本消防设备、通讯器材、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和相关防卫器械技能。 12.1.2.5 掌握一定防卫和擒敌技能。 12.1.3 身体条件 具备岗位需要的身高、视力等身体条件,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身体条件。 12.1.4 文化条件 具备初中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应具备相应的文化业务知识和技能。 12.1.5 年龄条件 依据国家有关行业危险等级划分,保安员年龄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低或最高年龄要求。 12.2保安员行为规范 12.2.1 着装 12.2.l.l 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保安制服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保安制服。因私外出时应着便服。 12.2.1.2 着保安制服时,要按规定佩带保安标志。 12.2.1.3 保安制服不准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的保安制服不准混穿。 12.2.1.4 在驻勤单位除工作外,着装时可以不戴帽子。 12.2.1.5 着保安制服应干净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或赤足。 12.2.1.6 爱护和妥善保管保安制服和保安标志。严禁将保安制服和保安标志变卖、赠送或出租、出借给他人。 12.2.1.7 着装参加重要活动时,应佩戴统一颁发的勋章、奖章和证章。 12.2.2 仪容仪表 12.2.2.1 执勤时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 12.2.2.2 男性保安员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性保安员发辫不得过肩。 12.2.2.3 不得纹身,不得染发、染指甲,不得化浓妆、戴首饰。 12.2.3 礼节 12.2.3.1 在下列场合行举手礼。 1) 执勤交接班时。 2) 纠正违章时。 3) 受到领导接见、慰问或领导视察、检查工作时。 4) 参与外事活动或与外宾接触时。 5) 着装在大会上发言开始和结束时。 6) 接受颁奖时。 12.2.3.2 在参加集会、大型活动奏国歌、升国旗时,要自行立正并行注目礼。 12.2.3.3 对日常接触的上级领导可以不行举手礼。 12.2.4 举止 12.2.4.1 精神饱满,姿态端正,动作规范,举止文明。 12.2.4.2着装外出工作、执勤和出入公共场所时,不准袖手或将手插入衣兜。不准搭肩、挽臂、边走边吸烟、吃东西、嘻笑打闹。不准 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12.2.4.3 不准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酗酒。 12.2.4.4 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12.2.4.5 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12.2.5 语言 12.2.5.1 在工作中使用语言要简洁准确、文明规范。接触群众时,说话要和气,使用“你好、请、您、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 语。要注意称谓的使用。在与少数民族、宗教人士、外籍人士交谈时,不准使用对方禁忌的语言。 12.2.5.2 执勤时应讲普通话或当地通用语言。 12.2.6 岗位纪律 12.2.6.1 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保安服务工作,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12.2.6.2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做与保安服务无关的事情。 12.2.6.3 不准刁难群众。 12.2.6.4 不准脱岗、空岗、睡岗,不准迟到、早退。 12.2.6.5 遵守客户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准随意打听、记录、传播客户单位内部的机密事项。 12.2.6.6 未经允许不准动用客户单位物品和接受客户单位赠送的礼品。 12.2.6.7 有重要情况要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不准迟报、漏报、瞒报。 12.2.6.8 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 12.2.6.9 要爱护公物,爱护客户财物。 12.2.7 卫生 12.2.7.1 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保持执勤区域整齐清洁。 12.2.7.2 内务卫生 1)床单、被褥整齐干净,床下无杂物。 2)地面无烟头、无痰迹、无纸屑。 3)门窗洁净,玻璃明亮。 4)生活用品摆放整齐,统一规范。 5)不准饲养宠物,不准私自张贴、悬挂图片、画报。 12.3保安员职责 12.3.1 执行门卫、守护、巡逻、押运、随身护卫、人群控制、技术防范、安全咨询等保安服务任务。 12.3.2 利用科技手段和设备执行保安服务任务。 12.3.3 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不法侵害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客户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保护现场,维护 现场秩序。 12.3.4 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和防治安灾害事故等防范措施,发现执勤区域内的安全隐患,立即报告客户单位,并协助予以 处置。 12.3.5 保安员对执勤区域内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不法行为人应移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和其 他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十三、保安管理人员职责 13.1大队长(中队长)职责 13.1.1负责对大队(中队)的管理,掌握全面情况,根据公司计划和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安排落实各项工作,完成公司交给的保安服 务任务。 13.1.2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制定勤务方案,与客户经常沟通,随时了解驻勤单位的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 13.1.3 认真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管理。 13.1.4 掌握大队(中队)人员在岗情况。 13.1.5 按计划组织大队(中队)开展保安技能训练,提高保安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13.1.6 对保安器械进行管理,保障保安器械的完好有效。 13.1.7 对保安骨干进行教育和培养,提高他们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 13.1.8 对保安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爱岗敬业教育。 13.1.9 对驻勤单位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隐患。 13.1.1O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保安员的生活,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13.1.11 深入调查研究,定期总结工作,开展经验交流,及时向上级反馈队伍管理信息。 13.1.12 做好考勤审核、服装发放、报表和保安员调配工作。 13.1.13 落实保安队伍内部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保安员违法违纪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 13.2分队长、班长(含班以下驻勤点负责人)职责。 13.2.1 根据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务,组织安排勤务;检查考核分队(班)人员的执勤情况。 13.2.2 负责分队(班)的学习和训练。 13.2.3 及时准确传达上级的工作部署,负责分队(班)实施各项保安服务任务。 13.2.4 与驻勤单位保卫部门或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保持联系。协助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汇报。 13.2.5 组织、召开队(班)务会,布置工作、勤务讲评、思想教育,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做好会议记录。 13.2.6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掌握保安员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队伍中出现的问题,搞好队伍团结。 13.2.7 关心保安员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情况,认真帮助解决困难和实际问题。 13.2.8 负责统计考勤,检查执勤记录。 13.2.9了解客户单位消防器材和报警系统的配置、性能、位置,并组织保安员学习训练,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13.2.10 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立即进行现场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做好现场保护。 13.3保安纠察人员职责。 13.3.1 纠察保安员履行职责、遵守纪律的情况。 13.3.1.1 履行保安服务职责和队伍管理方面的情况。 13.3.1.2 重要保安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13.3.1.3 重点地区、场所保安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13.3.1.4 保安员执行《保安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13.3.1.5 受理客户单位、群众对保安工作和保安员的意见和建议。 13.3.1.6 保安员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13.3.2 定期汇总纠察情况,编发纠察工作信息。 13.3.3 对纠察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分析、综合、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 13.3.4 对屡纠屡犯的保安员提出处理意见,并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3.3.5 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纠察装备、标志。 十四、保安服务合同的评审和签订 14.1了解需求 了解客户的性质、位置、规模、周边环境及其所需保安服务的意向、服务种类、保安员数量、服务要求等,并对客户要求的合法性进行 必要的审查。 14.2现场考察 对客户单位提出的服务需求,进行现场考察了解,协商保安服务的具体事宜。 14.2.1 所需保安服务的种类与内容。 14.2.2 所需保安员的人数。 14.2.3 所需保安服务的要求。 14.2.4 保安服务的费用。 14.2.5 保安员学习、教育、训练、生活及后勤保障等有关事宜。 14.3签订合同 经过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规范的合同。 十五、保安服务的准备 15.1制定保安执勤方案和应急预案 根据合同要求,组织有关人员策划、制定保安执勤方案和应急预案,在征得客户单位确认后实施。重大保安执勤方案和应急预案须经上 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和补充修改。 15.2建立联系 15.2.1 建立保安服务公司与客户单位的联系。 15.2.2 建立保安队与客户单位主管部门的联系。 15.2.3 建立保安队与当地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系。 15.2.4 建立保安服务公司与派驻到客户单位保安队的联系。 15.2.5 确定向客户单位征求意见的联系方法。 15.3装备的配备 根据保安服务合同和执勤方案,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配备必需的被装、生活用品、防护用具及交通、通讯设备。 15.4保安员的选用 根据合同,选派符合岗位需要的保安员。保安员的培训应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结合地方行政管理对保安培训机构的培训要求进行,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派其上岗。对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保安员,须具备其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 15.5向客户单位派驻保安员 按照合同准时将保安员派驻到客户单位并开展保安服务。 十六、保安服务质量的检查与改进 16.1检查的内容与方式 16.1.1 检查内容 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对保安服务和队伍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检查。 16.1.2 检查方式 16.1.2.1 监督检查 1)独立驻勤保安队自查。 2)大、中队对独立驻勤保安队的检查。 3)保安服务公司对大、中队的检查和对独立驻勤保安队的抽查,受理客户投诉。 4)保安纠察队对所属的保安队伍进行纠察和检查。 5)保安员对保安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6.1.2.2 客户评价 1)保安服务公司定期向客户单位征求意见。 2)定期发放征求意见表。 3)公布保安服务质量监督电话。 4)驻勤保安队经常向客户单位汇报工作,征求意见。 5)做好投诉接待工作。 16.1.3 以上方式的检查,均应有详细检查的记录。 16.2服务质量的改进与提高 16.2.1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客户、群众的意见、 建议,认真进行汇总、分析和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改进方案和措施。 16.2.2 对改进方案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改进的效果,进行复查和评价,使服务质量得到改进和提高。将改进的方案、措施及效果主动向 客户、群众反馈。 十七、不合格服务的纠正措施 17.1 对不合格服务的识别和报告是每个保安员的义务和责任。 17.2 发现不合格服务时,应进行记录,同时报保安服务公司有关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减少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 17.3保安服务公司应对出现不合格服务的原因进行分析、评价,以强化监控力度,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防止问题再度发 生。 17.4 因不合格服务造成客户损失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条款依法予以赔偿。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年,,月,,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号国务院令,公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条例指出,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条例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有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注册资本;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另外,条例明确,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此外,条例明确指出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等。 北京首个“保安客户服务中心”隶属于公安系统,专门受理客户的举报和投诉,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服务内容包括为社会各界提供保安业务咨询;承接和协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保安需求服务;受理查处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事件。 关于印发保安系统六条禁令的通知 一、严禁在工作、备勤时间和宿舍区内,以及外出着保安制式服装饮酒,违者予以辞退。 二、严禁无照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辞退。 三、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 四、未经批准严禁在宿舍区内留宿外部人员、为外部人员存放物品,违者予以辞退。 五、严禁滥用、转借保安防卫器械,违者予以辞退。 六、严禁打人,违者予以辞退。 保安员违反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安管理干部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保安管理干部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履行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第?-2章以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港界面活动,系指当船舶受到往来于船舶的人员、货物移动或港口服务提供的直接和密切影响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二)港口设施,系指在港口范围内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场所,包括港区入口内或过驳过程中进出船舶的可能造成保安事件的人员、物资的通道和场所; (三)保安事件,系指威胁船舶、港口设施、船港界面活动和船到船活动保安的任何可疑行为或情况; (四)保安等级,系指可能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 ( 五)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系指对港口设施进行的风险分析,判别其哪些部分容易和(或)可能成为攻击目标,确定其风险水平,提出应对措施; (六)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系指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港口设施内的船舶、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七)港口设施保安员,系指被指定负责落实《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订、实施、修订和维护工作,并与船舶保安员和船公司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 (八)保安声明,系指为了确保发生船港界面活动时协调港口设施与船舶各自保安计划要求的保安措施而签署的书面协议; (九)经认可的保安组织,系指具备相关的能力,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授权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等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实施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港口设施规定保安等级,确保向其提供保安等级方面的信息并为防止发生保安事件提供指导; (二)规定并发布《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应涉及的各保安等级的基本保安措施; (三)批准经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的和直辖市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已批准评估报告的后续修订; (四)批准经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的和直辖市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五)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六)在必要的情况下要求港口设施和船舶签署《保安声明》; (七)代表中国政府与其他缔约国政府就其固定的短程航线上的港口设施进行替代保安安排签署双边或多边协议; (八)授权经认可的保安组织从事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九)向国际海事组织、相关缔约国政府以及国内相关部门通报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第五条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已批准评估报告的后续修订; (二)审核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三)对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其修订内容进行必要的测试; (四)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 (五)组织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六)收集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六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已批准评估报告的后续修订; (二)负责组织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三)负责对其管理的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和编制《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已批准评估报告和计划的 后续修订; (四)监督《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 (五)组织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六)收集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七条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为其经营的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和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二)配合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及其后续修订; (三)配合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其后续修订; (四)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五)为港口设施保安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根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保安等级采取相应的保安措施; (七)收集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八)组织港口设施保安演练,参加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第八条有关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用于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的经费。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制订保安计划、实施保安计划所发生的费用由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承担。 第二章 保安等级第九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威胁信息得到印证的程度、威胁信息的具体或紧迫程度 和保安事件的潜在后果确定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保安等级的确定及发布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分为三级,分别为: (一)1级保安:应当始终保持的适当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二)2级保安: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当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三)3级保安:当保安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实施3级保安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发出适当的指令,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港口设施提供与保安有关的信息。 在3级保安状态下,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执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保安指令,省、自治区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保安指令的执行。 第十条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管理人在执行保安措施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乘客、船舶、船上人员和来访者、货物以及服务的干扰或延误。 第十一条在各级保安状态下,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确保履行港口设施的所有保安职责; (二)对人员、货物、交通工具进入港口设施加以控制; (三)对港口设施进行监控; (四)监控限制区域,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 (五)监督货物装卸; (六)监督船舶供应品装卸; (七)确保随时可进行保安通信。 在不同保安等级状态下,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管理人开展上述工作,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具体防范措施。 第三章 保安评估第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所经营的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 第十三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的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港口设施保安评估。从事保安评估的人员,应当持有本规则第七章规定( 下同)的资格证书。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经认可的保安组织进行具体的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完成后,应编写一份报告,其内容包括评估的基本情况、薄弱环节及其应对措施的说明。 第十五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要求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报送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评估报告审核完毕,并将合格的评估报告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批准完毕,必要时组织现场抽查。 第十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的制订、审核和批准的具体工作。 工作组应当由保安、风险分析、港口行政管理、港口经营、港口设计与工程、船舶经营与管理和海事方面的专家组成,并掌握和具备下列知识与能力: (一)保安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二)船舶和港口设施的相关知识,特别是港口设计和工程方面的知识; (三)评估港口设施可能出现的保安风险以及如何减小这种风险的能力;(四)应急计划、部署和反应;(五)保安威胁的类型及其特征; (六)制造保安事件的手段; (七) 爆炸品对建筑物和港口设施的影响; (八)识别和探明武器、危险物品和装置的方法; (九)了解可能威胁保安的人员的性格特点和行为模式; ( 十)规避保安措施的技术; (十一)无线电和电信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 (十二)保安、监控设备和系统及其局限性; (十三) 船舶和港口经营;(十四)保安措施实施。 第十八条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每五年进行一次,但港口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重新进行保安评估。评估报告的审查和批准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包括:港口主要设施或其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港口设施保安组织、通信系统、保安协调程序发生重大改变;港口设施发生了保安事件等。 第十九条对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应当考察下列事项: (一)设施的保安状况; (二)设施的结构、布局情况; (三)对人员进行保护的安全体系; (四)保安工作程序; (五)无线电和电信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 (六) 有关基础设施; (七)如被损害或被用于非法窥测,会对人员、财产或港口作业构成危险的其它区域。 第二十条《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应当确定和评估重点保护的财产和基础设施。 前款所称重点保护的财产和基础设施包括: (一)港口设施的入口、通道、进港航道、锚地、船闸、船舶操纵和靠泊区域; (二)码头、仓储设施和货物装卸设施、设备; (三)配电系统、无线电和电信系统、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等; (四)港口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和助航设施; (五)电厂、货物输送管道和供水系统; (六)桥梁、铁路、公路; (七)港作船舶; (八)保安、监控设备和系统; (九)港口设施附近的水域。 对上述财产和基础设施的评估应当考虑到:可能的人员伤亡、港口的经济重要性、标志性价值、港口内是否有政府设施以及受到破 坏的情况下能否发挥原有功能和恢复正常功能的难易程度。 第二十一条《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应当对可能威胁财产和基础设施的因素及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识别,并确定相应的保安要求。 在对可能威胁财产和基础设施的因素及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识别的过程中,涉及下列港口设施附近建筑时,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磋商: (一)可在港口设施内造成破坏的; (二)可被用于对港口设施造成破坏的; (三)可被用于非法窥测港口设施的; (四) 可被用于分散保安注意力的。 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识别活动,应当明确下列事项,并提出对其风险水平的总体评估: (一)港口设施内任何可能会使港口设施成为攻击目标的因素; (二)对港口设施的攻击或在港口设施发动的攻击可能会造成的人员损失、财产损坏、经济破坏(包括运输系统破坏)的后果; (三) 有可能发动此种攻击者的能力和意图; (四)攻击的可能类型。 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识别活动,应当考虑所有的保安威胁事件,主要包括: (一)通过爆炸、纵火、毁坏或恶意行为损坏、破坏港口设施或船舶; (二)劫持、占领船舶或劫持船上人员; (三)损坏货物、船舶关键设备或系统、船舶物料; (四)未经允许进入或使用港口设施; (五) ****武器或设备,包括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六)使用船舶运输企图制造保安事件的人员和(或)设备; (七)利用船舶作为制造损坏或破坏的武器或方法; (八)阻塞港口入口、航道、船闸等; (九)核袭击、生物袭击和化学袭击。 第二十二条《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应当根据可能威胁财产和基础设施的因素及其发生可能性的识别结果,以及相应的保安要求,对采取的保安措施进行鉴别、选择和优化。 鉴别、选择和优化保安措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保安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港口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接受保安措施的可能性; (三)发生过的保安事件; (四)港口设施运营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应当确定对港口设施结构、对人员进行保护的安全体系、营运流程或可能导致保安事件的其它薄弱环节,以及用于消除或降低这些薄弱环节的措施。 确定相关的薄弱环节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从水路和陆路进入港口设施的通道和停靠在港口设施的船舶; (二)码头、设施和相关结构的结构完整性; (三)现有保安措施和程序,包括识别系统; (四)无线电和通信设备、港口服务和公用设施,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的保护措施; (五)在攻击中可能被利用的附近区域; (六)与保安公司签订的协议; (七)安全和保安措施之间的矛盾; (八)港口设施和保安职责间的矛盾; (九)实施保安措施和人力资源的矛盾; (十)培训、演练和演习中发现的缺陷; (十一)日常作业中、发生事件或警报后、报告保安事件时、采取监督措施和进行审核时发现的缺陷。 第二十四条《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应当保密。未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泄露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如果同一经营人所经营的多个港口设施位置、运营方式、设备和设计相类似,事先取得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可以共同评估并制作一份《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第四章 保安计划第二十六条《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被批准后,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当针对本规则定义的三个保安等级做出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的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保安计划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经认可的保安组织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订工作。 第二十八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要求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报送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保安计划审核完毕,并将合格的保安计划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要求的保安计划报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批准完毕,必要时组织现场抽查。 第三十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本规则第十七条组建的工作组,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订、审核和批准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一条《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所确定的负责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组织; (二) 负责实施保安计划的组织与其他有关单位的联系和必要的通信系统,以使该组织能有效地持续运行并保持与其他方面(包括在港船舶)联系; (三) 港口设施保安员及二十四小时联系方式; (四)1级保安状态下应当落实的保安措施和保安等级提高时应当落实的全部附加保安措施; (五)为不断完善保安计划,应当根据经验和实际情况对计划进行经常性评价的安排; (六)《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保密措施; (七)向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报告的程序; (八)港口设施内部报告保安事件的程序; (九)对保安状况受到的威胁或破坏做出反应的程序,包括维护港口设施或船港界面的关键操作的规定; (十)对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3级保安状态下发出指令的反应程序; (十一)在保安状况受到威胁或破坏的情况下撤离人员的程序; (十二)负有保安责任的港口设施人员和设施内参与保安事务的其他人员的职责; (十三)与船舶保安活动进行配合的程序,特别是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低于船舶的保安等级,港口设施应当采取的程序和保安措施;(十四)港口设施内船舶的保安报警系统被启动后做出反应的程序; (十五)便利船上人员登岸或人员变动以及来访者上船的程序; (十六) 针对与曾靠泊过非缔约国港口的船舶、不适用ISPS规则的船舶以及固定( 浮动 )平台或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程序和保安措施。 第三十二条港口设施重新进行保安评估时,港口设施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应根据评估结果对保安计划组织相应的修订。 当港口设施发生本规则第十八条以外的情况变化时,港口设施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修订。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批准保安计划时声明须经其同意方可实施的改变,在获得其同意前不得实施。 第三十三条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当保密。未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泄露《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如果同一经营人所经营的多个港口设施位置、运营方式、设备和设计相类似,事先取得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可以制订一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第三十六条《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实施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的申请报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验证后签署意见,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的申请验证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签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前,可以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每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验一次,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核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人员,应当经交通部认可。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应当使用中、英两种文字。 第五章 港口设施保安员 第三十七条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推荐港口设施保安员,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后写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一人可以担任一个或数个港口设施的保安员。 港口设施保安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港口设施保安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对港口设施进行初次全面保安检验; (二)确保港口设施按本规则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三)对港口设施进行定期保安检查,保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维护、有效实施和执行; (四)就《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提出修改建议;(五)增强港口设施相关人员的保安意识和警惕性; (六)确保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人员获得充分的培训; (七)与相关机构和人员保持信息沟通,向有关部门报告危及港口设施保安的事件并保管事件记录; (八)与相关船公司和船舶保安员协调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九)签署《保安声明》; (十)与提供保安服务的机构协调; (十一) 确保港口设施保安人员符合相关要求; (十二)确保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保安设备; (十三)在接到船舶保安员请求时,协助其确认登船人员的身份。 第三十九条当港口设施保安员得知船舶在履行SOLAS公约第?-2章和 ISPS规则的要求或在实施《船舶保安计划》所列的措施和程序遇到困难时,以及在港口设施处于3级保安的情况下,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管理人执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保安指令遇到困难时,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应进行联络并协调适当的行动。 第四十条当港口设施保安员得知船舶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时,应当报告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有必要,应当与船舶保安员取得联系并协调适当的行动。 第六章 保安声明第四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下,应船方的要求,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与船方签署《保安声明》: (一)该船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与之发生界面活动的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二)在中国政府与其他缔约国政府之间有涉及某些国际航线或这些航线上的特定船舶的关于《保安声明》的协议; (三)曾经有过涉及该船或涉及该港口设施的保安威胁或保安事件; (四)该船靠泊本规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港口设施。 第四十二条在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所确定的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船港界面活动开始前,应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的要求,船方应当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签署《保安声明》。 前款所称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船港界面活动,包括在人口密集地区或经济上重要的作业场所或在其附近的设施进行的操作,以及旅客上下船舶、危险货物或有害物质的过驳或装卸等。 第四十三条港口设施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船港界面活动对人员、财产、环境可能造成危险程度的判断,要求船、港双方签署《保安声明》。 第四十四条《保安声明》由船长或船舶保安员与港口设施保安员签署。 《保安声明》应当使用双方同意的语言。 《保安声明》应当根据保安等级变化做相应的改变或重新制订。 《保安声明》应当保存三年。 第七章 港口设施保安培训、演练和演习 第四十五条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各港口设施的经营或管理单位中,负责港口设施保安工作、进行保安评估、制订保安计划、担任港口设施保安员和其它从事与港口设施保安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应培训,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对参加港口设施保安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为保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有效实施,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保证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港口保安演练。演练应有记录。 第四十七条为保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有效实施,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保安演习。保安演习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两次演习间隔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参加包括有关部门、船公司保安员、船舶保安员共同进行的保安演习。演习应有记录。 港口保安演习可以采用实地或模拟的形式,也可以与相关演习结合进行。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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