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堆物作业、建筑施工、搭建亭棚、设置设施和停车场(点)等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报经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占道费、道路修复保证金和交通管理费,领取占道许可证后方可占用。占用城市道路不能超期、超占和改变使用性质。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向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销占道许可证后退还道路修复保证金。不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市场,已占用城市道路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