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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务员法条最新公务员法条 公 务 员 法 规 学 习 材 料 汇 编 中共莱芜市委组织部 莱芜市人事局 二??九年八月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19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31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37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44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49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53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58 公务员复习题及答案„„„„„„„„„„„„„„.60 “全球通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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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务员法条 公 务 员 法 规 学 习 材 料 汇 编 中共莱芜市委组织部 莱芜市人事局 二??九年八月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19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31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37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44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49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53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58 公务员复习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及答案„„„„„„„„„„„„„„.60 “全球通杯”山东省公务员学习《公务员法》知识竞赛试题„„„„„„„„„„„„„„„„„„„„„„„.„...92 模拟试题(一)„„„„„„„„„„„„„„„..„99 模拟试题(二)„„„„„„„„„„„„„„„„..107 模拟试题(三)„„„„„„„„„„„„„„„„.115 模拟试题(四)„„„„„„„„„„„„„„„„.120 模拟试题(五)„„„„„„„„„„„„„„„„..125 模拟试题(六)„„„„„„„„„„„„„„„„.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四章 录 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八章 奖 励 第九章 惩 戒 第十章 培 训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 用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八章 奖 励 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一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章 培 训 第六十条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一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第六十二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八十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八十七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495号国务院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 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五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组发〔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 事 部 二??七年一月四日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等方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 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7号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 考试 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第二十七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组发〔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 事 部 二??八年一月四日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奖;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3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同时废止。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中组发[2008]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六条 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 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 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培训分类 第十一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 第十三条 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第十四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 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四章 培训方式 第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公务员所在机关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第十九条 推行公务员自主选学。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公务员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定期公布专题讲座等培训项目和相关要求。 鼓励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公务员在职自学制度。 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 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为公务员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公务员境外培训工作。 第五章 培训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 第二十四条 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 部门和系统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其他培训机构经市(地)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可承担机关委托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省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根据学员特点,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实用、各具特色的教材体系,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培训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通过培训、交流等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对重要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 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经费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 培训登记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公务员的培训情况一般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公务员自学情况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后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案、培训教学、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所在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公务员培训名义组织公费旅游或进行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证、学位证、资格证、培训证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5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同时废止。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人社部发[2008]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议,并向受理机关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受理机关中相关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参加。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主任一般由主管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处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处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受理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调查和审理。 第二章 管 辖 第八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复核,由原处理机关管辖。 第九条 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公务员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其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条 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县级、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对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申诉的管辖,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对省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由受理机关管辖。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同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四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项所称“规定”,是指“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在复核决定作出前, 申请复核的公务员不得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公务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再申诉。 第十七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和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机关的名称;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第十九条 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二十条 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再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诉、再申诉,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申诉、再申诉事项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机关管辖; (五)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再申诉,不予受理。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限期十五日内补正。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在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复核、申诉和再申诉的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受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关于撤回复核、申诉和再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处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诉机关。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诉和再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五条 受理机关对涉及公务员申诉、再申诉事项,有权进行调查。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机关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原人事处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三)原人事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人事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机关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在审理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再申诉时,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还应当对复核决定和申诉处理决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申诉、再申诉案件提出明确审理意见,并向受理机关提交审理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受理机关应当根据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人事处理。 (二)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机关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原人事处理。 (三)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机关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原人事处理。 (四)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机关重新处理。 再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作出。 公务员对重新处理后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或者再申诉。 第二十九条 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机关的名称,以及人事处理和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五)申诉处理决定;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再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制作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载明申诉处理决定的内容和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处理决定书和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印章。 第三十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和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机关。再申诉处理决定书还应送达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 第三十一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将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和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公务员的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和再申诉处理决定按照下列规定送达: (一)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三)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送达日期为受送达人或者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处理决定在发生效力后执行。 下列处理决定是发生效力的决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再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 (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中央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四)再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原处理机关在处理决定发生效力后,应当及时执行,并自处理决定发生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处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受理机关处理的申诉案件,按照管辖权限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备案。 备案的内容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案情、审理过程、处理决定、执行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机关对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视情节对作出错误处理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机关不执行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或者对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其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在复核、申诉中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受理机关和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按本规定处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公务员复核、申诉和再申诉,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事处理决定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送达的,即视为受处理公务员知道该人事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第四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中组发[2008]20号)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七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管理类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他类别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33号)同时废止。 公务员法复习题及答案 单选:以下各题只有一项答案是正确的 1、公务员的任用,坚持()的原则 A、勤能并重; B、 管理与监督并重; C、为才是用; D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答:D 2、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 ()是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A、资历; B 、德才; C、 具体的工作实绩; D 、工作效率。 答:C 3、我国对公务员的管理实行的是()制度 A、党政干部单一的管理模式; B、对公务员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 C、分类管理; D、根据职位分类管理 答:C 4、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重新做了界定,根据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中() 是公务员最本质的特征 A、 依法履行公职; B、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C、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D、 三项均属于 答:A 5、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以下那些人员不属于公务员() A、九三学社机关的工作人员; B、基层检察院行政管理人员; C、在企业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 D、 政协办公厅工作人员 答:C 6、下列哪项属于公务员范围() A、工会职工; B、消协工作人员; C、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D、中国民主同盟机关的工作人员 答:D 7、下列哪个人员不是公务员() A、 人大机关工作人员; B. 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C. 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D. 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答:D 8下列哪个部门不属于公务员主管部门 A. 人事部. B. 某县县委组织部. C. 某省人事厅人事处. D. 某市人事局. 答: C 9哪项职能超出了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 A 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 B.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起草拟定地方公务员管理的法规,规章. C .对违反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现象进行纠正和处理. D. 制定公务员管理法律. 答:D 10下列那一项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A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司法资格证书. B 身体健康. C 无刑事犯罪纪录. D 大专以上学历. 答:D 11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的几项义务,下面哪项不属于公务员的义务 A.《法官法》中规定法官必须维护司法公正. B.公务员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C.保持"政治中立". D.保守工作秘密. 答:C 12公务员要按照规定的 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A.任务 B.义务 C.权力 D.权限 答 :D 13公务员职位类别里哪一类的职位数量最大 A综合管理类 B专业技术类 C行政执法类 D法官检察官职位类别 答:A 14关于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的规定,以下说法哪项不正确 A 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共有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三项职位. B 除公务员法列出的三类职位外还有检察官,法官等职位. C 以后根据实践需要还将划分新的职位类别. D 对于具有特殊性要求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 答:A 15职务序列的设置是根据 A级别层次 B 职位类别 C 领导与非领导职务 D 职能要求 答:B 16非领导职务应当在哪个级别以下设置 A 厅局级 B 县处级 C 乡科级 D 科员 答:A 17"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对这一法条的正确理解是: A同一职务上的公务员其级别相同. B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可以根据机关职能确定. C公务员在不晋升职务的情况下可以晋升级别. D公务员的级别根据其工作实绩确定. 答:C 18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 . A级别 B衔级 C职位 D职能 答:B 19哪些职位属于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范围 A副镇长 B副主任科员 C处级调研员 D副处长 答:B 20公务员的录用范围是:担任 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A主任科员 B副主任科员 C乡科级领导职务 D乡科级副职 答:A 21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公务员法规定对于少数民族报考者 A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平等对待 B由民族自治地方自行规定录用办法 C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录用 D予以适当照顾 答:D 22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 负责组织. A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B设区的市级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C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D招考机关 答:A 23广州海关拟招录4名公务员,请问下面哪个部门是这次录用工作的组织部门 A广州市委组织部 B广州市人事局 C广东省人事厅 D国家人事部 答:D 24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 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A所报考部门所属机关 B省级 C市级 D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答:B 25以下情况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是: A曾被记行政处分的 B受过行政拘留的 C曾被开除公职的 D大专学历 答:C 26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 内进行招录. A权限范围 B职位空缺 C录用标准 D编制限额 答:D 27录用公务员的首要程序是: A审核编制限额 B审核职位空缺情况 C发布招考公告 D进行资格审查 答:C 28对公务员的考核中,重点考核的是公务员的 : A工作能力 B工作实绩 C思想政治 D工作作风 答:B 29公务员法对领导成员职务的任免实行的是: D任期制 A委任制 B选任制 C聘任制 答:D 30下面有关公务员兼职的规定理解不正确的是: A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在机关内兼职没有作出限制. B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兼职. C公务员不得在事业单位中兼职. D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外兼职. 答:C 31竞争上岗的方式是公务员法对传统委任制的改革,请问下列那个职务应当通过竞争 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A安全厅机关内部的厅局级领导职务. B机关副调研员. C地方党委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职务. D机关调研员. 答:C 32关于公务员降职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降职不属于公务员的任用方式. B降职是公务员制度中的一种行政处分. C公务员被降职使用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D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答:D 33以下关于公务员受处分的法律后果不正确的是: A受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B受记过处分的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 C受降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仅不得晋升职务也不能晋升工资档次. D受开除处分的后不得再次被录用为公务员. 答:A 34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记过,一年. C记大过,十六个月. C降级,十八个月. D撤职,十八个月. 答:A 35受撤职处分的公务员有哪些法律后果 A受处分时间为十八个月. B不一定降低级别. C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D不再承担其它法律责任. 答:C 36受到开除处分的公务员,有什么法律后果 A在受处分其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机关解除 处分. B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C解除处分后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D自处分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答:D 37对公务员处分的解除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机关只能是作出该处分决定的机关. B在处分期内公务员调离作出处分的机关,解除处分仍由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解除处 分. C在公务员的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机关可以解除处分. D解除处分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答:C 38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进行的是 . A初任培训 B任职培训 C专门业务培训 D更新知识培训 答:A 39关于对公务员培训的时间以下不正确的是: A专门业务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七天. B初任培训是在试用期内进行一般不少于十天. C任职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三十天. D更新知识培训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七天. 答:A 40根据公务员法对调任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调任包括"调入"和"调出"两个方面. B调任并不属于公务员队伍的一个"入口". C调任只规定了"调入"一个方面. D调任是机关外与机关内人员的双方交流. 答:C 41调任是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之一,请问其交流的正确方式是: A在机关内部进行交流的一种方式. B是机关外部与机关内部相互交流的一种方式. C是适用于选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交流方式. D只是机关外部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内部的交流方式. 答:D 42关于转任的范围和特点理解正确的是: A转任在机关内部的范围是有限制的. B转任的范围是在本部门,本单位的不同职位之间. C转任还包括跨地区,跨部门的转任. D转任中公务员的职务不会发生升降. 答:C 43今年上半年中组部,国家人事部选派中央机关的干部到东北地区各级政府中交流任职,这种干部交流方式属于: A调任 B转任 C录用 D挂职锻炼 答:D 44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挂职锻炼的形式是: A上级机关的公务员到下级机关进行锻炼的交流方式. B在不同地区机关进行交流的方式. C下级机关的公务员到上级机关进行锻炼的交流方式. D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挂职锻炼. 答:D 45以下情况中哪一个没有违反公务员法中的需要任职回避的规定情形: A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厅机关工作,分别在不同的处里任科员. B在同一个处里处长与处里的科员为直系血亲关系. C夫妻二人在同一个厅机关里任处长职务. D在同一机关里有亲属关系的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在该机关的监察部门工作. 答:A 46根据公务员法中地域回避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公务员在原籍和成长地任职需要进行地域回避. B公务员在原籍的中级人民法院担任领导职务不需要回避. C公务员在成长地的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的一律需要回避. D乡级机关属于基层机关,一般不需要地域回避. 答:A 47公务员工资中, 是工资结构的主体. A,基本工资 B,津贴 C,补贴 D,奖金 答:A 48公务员离开那些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后,其岗位津贴 . A,继续一直发放 B,继续发放一年 C,继续发放三年 D,停止发放 答:D 49国家实行 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比较. A,工资比较制度 B,工资调查制度 C,调查比较制度 D,调查研究制度 答:B 50国家对公务员工作时间,实行 . A,换休制度 B,轮休制度 C,工时制度 D,工龄制度 答:C 60公务员辞去公职,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予以审批. A,十五,三十 B,六十,九十 C,七,十五 D,三十,九十 答:D 70辞职包括公务员辞去公职,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请问这两种辞职有什么样的区别 A二者都取消了公务员身份. B前者的结果是机关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归于消灭,后者的结果使公务员丧失原来担任的领导职务. C二者均出于自愿. D前者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后者须经任免机关批准. 答:B 71任免机关对于公务员的辞职申请审批期限是: A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B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 C自接到申请之日内十五日内. D一般公务员辞职的审批期限是三十日,领导成员辞职的审批期限是九十日. 答:D 72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领导成员的辞职制度中,有一种辞职方式实际上是领导成员对本人失职失误的一种主动追究,请问是那种辞职方式 A因公辞职 B自愿辞职 C引咎辞职 D责令辞职 答:C 73对公务员的辞退说法正确的是: A公务员管理部门决定对公务员的辞退. B辞退无须事先征求公务员的意见. C辞退而是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而不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D被辞退的公务员不必与辞职的公务员一样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答:B 74公务员进行申诉的时间限制是:自接到该人事处理之日起 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内进行申诉. A十五日,三十日. B三十日,十五日. C三十日,三十日. D十五日,十五日. 答:B 75径直申诉程序是怎样的 A首先申请原处理机关进行复核. B不经复核直接进行申诉. C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D向行政监察机关进行申诉. 答:B 76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公务员要求复核的申请书后的 内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 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内作出处理决定. A三十日,六十日. B三十日,九十日.C十五日,三十日. D六十日,九十日. 答:A 77复核,申诉期间对已经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 . A停止执行 B不停止执行 C暂缓执行 D根据原处理机关意见决定是否执行 答:B 78与聘任制相对应的是 ,这也是公务员的主要任用方式. A任期制 B委任制 C任命制 D选任制 答:B 79关于机关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与委任制公务员的管理规定相同. B公务员法的管理规定均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 C聘任合同的内容中可以有不执行公务员法管理规定的部分. D聘任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更改或者解除. 答:C 80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 内申请人事仲裁,当 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三十日,十五日. B六十日,三十日. C十五日,三十日. D六十日,十五日. 答:D 81关于人事争议仲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提交仲裁以双方自愿为前提. B一方申请仲裁就可以受理. C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数应当是三人以上. D仲裁裁决并不是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 答:B 82违反公务员法管理规定的机关或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是 . A行政责任 B刑事责任 C行政处分 D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 答:D 83对各级机关违反公务员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是 . A行政监察机关 B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 C原处理机关的人事部门 D公务员主管部门 答:D 84对违反公务员法规定情形的领导成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规定予以 . A处分 B处罚 C追究刑事责任 D经济处罚 答:A 85公务员原系领导成员的在辞去公职后 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答:C 86公务员在退休后的从业有一定限制,在公务员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A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B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C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 D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活动 答:C 87所谓"具体的人事处理"指的是: A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政策规定 B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人事处理 C机关对特定的公务员作出的人事处理 D机关对特定的公务员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人事处理 答:D 88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应当承担的责任是: A经济责任 B行政处罚 C行政处分 D行政责任 答:D 89公务员法中所称的"领导成员"的正确含义是什么 A行政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所有人员. B各级人民政府,党委的各个部门的领导成员. C不包括各级机关的工作部门或派出机构的领导成员. D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答:D 第二部分 多项选择:以下各题均有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包括两个). 1.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 的工作人员. A.依法履行公职 B.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C.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D .国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 答:ABC 2.以下人员属于公务员的是 . A. 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B. 检查机关的工作人员 C. 公立大学的党委书记 D. 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 答:AB 3.以下人员中不属于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是 A.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 B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C.政府机关里的工勤人员 D进行公共事务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答:CD 4 公务员法是关于公务员 的法律.A. 义务 B. 权利 C. 权力 D. 管理规范 答:ABD 5.公务员制度坚持以 为指导. A. 马克思主义 B. 毛泽东思想 C. 邓小平理论 D.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答:ABCD 6. 公务员制度贯彻 的基本路线,贯彻 和方针. A.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B. 四项基本原则 C.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 D.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答:A,C 7.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 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A. 公开 B. 平等 C. 竞争 D. 择优 答:ABCD 8.公务员的管理,坚持 并重的原则. A.严格管理 B 奖惩制度C.任人唯贤 D德才兼备 答:CD 9.下列哪个人员不属于公务员 A. 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B. 现役军人.C. 刑警.D. 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答:BD 10.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综合管理公务员事务方面的职能有: A. 研究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B. 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C. 监督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D. 对同级各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和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指导. 答:ACD 11.属于公务员的基本义务的有: A.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B.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C. 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D.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答:ABCD 12.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 具有职位所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B. 具有良好的品行. C.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D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ABCD 13 公务员应该维护国家的 . A.安全 B.政权 C.荣誉 D.利益 答:ACD 14 公务员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义务,是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其正确含义是: A.对认为错误的决定如果上级要求立即决定,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B.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后果应当由上级负责.C.公务员执行的是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D.该决定和命令应在上级的权限范围之内. 答:ACD 15 下列哪项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 A.认真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B.在工作中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义务C.坚决服从和执行上级所作的一切决定D.保守工作秘密 答AD 16 公务员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其内容是: A.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B.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C.因公致残的,享受过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D.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答:ABCD 17 行政执法类职位在下列哪些部门中存在 A 公安 B 海关 C 税务 D 环保 答:ABCD 18 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在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 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A 综合管理 B监管 C 处罚 D 稽查 答:BCD 19下列职位哪些人员的职位属于专业技术类职位 A外事办翻译 B 人事厅专技处领导成员C 刑侦部门法医D 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技术人员 答:ACD 20 公务员职务分为 和 A 综合管理类职务层次 B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务层次 C 领导职务D 非领导职务 答:CD 21 以下哪些职务属于领导职务 A副镇长 B主任科员C巡视员D县处级副职 答:AD 22 下列哪些职务属于非领导职务 A法院书记员B副镇长C副主任科员D调研员 答:CD 23机关在设置本机关公务员具体职位时依据下列哪些因素 A公务员级别B职数C机关职能D机构规格 答:BCD 24 关于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关系所述正确的是 A公务员又有级别又有职务,二者不能彼此取代.B一职数级,上下交叉.C职务与级别应 当是互相对应的关系.D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晋升级别. 答:ABCD 25 下列职位中哪些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录用公务员范围 A办事员B科员C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公务员D镇长 答:AB 26 某市公开招录市级机关公务员,请问下列有权组织该市市级机关公务员招录工作的是: A该市市委组织部B该市人事局C该市所在省的人事厅D该市所在省的省委组织部 答:CD 27 下面属于报考公务员限制性条件的是: A曾被开除公职的B曾受刑事处罚的C色盲不得录用为交通警察D政治面貌非党员的 答:ABC 28 机关录用公务员应当考虑哪些条件 A机关职能B编制限额C职位空缺D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的意见 答:ABCD 29 属于录用程序的有: A发布招考公告B资格审查C考试D考察和体检 答:ABCD 30 公务员的考核内容有: A德,能,勤,绩,廉B重点考核内容是工作实绩 C工作实绩是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D既要突出工作实绩又不能以实绩替代对德,能,勤,廉的考核 答:ABCD 31公务员的考核方式是:A年度考核 B定期考核 C不定期考核 D平时考核 答:BD 32 定期考核公务员的结果有哪些等次 A优秀 B称职 C不称职 D基本称职 答:ABCD 33 关于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实行的是:A任期制 B选任制 C委任制 D聘任制 答:BC 34根据法律规定,担任以下哪些职务的公务员实行的是选任制 A基层人民法院院长B自治州副州长C省委书记D民革中央主席 答:ABCD 35 委任制公务员遇到下列哪些情况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A试用期满考核合格B职务发生变化C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D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 答:ABCD 36 公务员职务任命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A有编制 B有职数 C有相应的权限 D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答:ABD 37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在机关内兼职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下列哪些情况符合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的正确做法 A因工作需要任免机关批准公务员在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B公务员在企业任职的 C因工作需要公务员可以兼任事业单位的某些职务 D兼任机关外职务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答:CD 38 哪些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可以越级晋升的情况 A表现特别优秀的公务员.B资历很高.C工作经验丰富.D工作特殊需要. 答:AD 39 公务员晋升职务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资格有哪些: A思想政治体条件过硬B具备职务要求的工作能力C文化程度符合要求D具备规定的任 职资历 答:ABCD 40 公务员法在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上的最大突破是对传统委任制的改革, 是公务员法 规定的公务员选拔任用的重要方法 A聘任制 B任期制 C公开选拔 D竞争上岗 答:CD 41 通过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的职务有哪些 A厅局级正职以下非领导职务.B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 C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D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 答:BD 42 在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时,应当实行 制度. A任职前公示制度. B委任. C任职试用期制度. D任期. 答:AC 43公务员被降职使用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降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也不是一种惩戒手段. B公务员被降职使用的,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 C公务员被降职的条件是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 D公务员降职一次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答:ACD 44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A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B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 C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D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答:ABCD 45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十六项违法违纪的行为,下列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A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B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C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D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答:ABCD 46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的几项处分,下列哪些属于处分种类: A记过 B 警告 C降职 D开除 答:ABD 47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公务员的培训,哪些属于公务员培训机构 A公务员培训中心B管理干部学院C各级党校D行政学院 答:ABCD 48公务员交流的方式由哪几种 A调任 B转任 C下派 D挂职锻炼 答:ABD 49公务员的交流范围在法律中的规定是: A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B可以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外部交流. C可以与人民团体,群众团体进行外部交流.D可以与国有企业单位进行外部交流. 答:ACD 50 以下符合调任的条件的是: A符合拟任职位要求的学历.B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C曾经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调任.D符合所任职位要求的工作经历. 答:ABCD 51调任与录用同为公务员队伍的"入口"方式,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A调任适用于选拔领导职务,录用适用于选拔担任非领导职务. B调任所使用的职务层次要比录用高. C调任与录用最主要的区别是适用范围不同. D录用适用于选拔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调任适用于选拔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答:BCD 52关于调任的交流方式解释正确的是: A包含"调入"和"调出"两个方面. B是公务员队伍的一个"入口". C调任只规定了"调入"一个方面. D调任是机关外与机关内人员的相互交流. 答:BC 53公务员进行转任应当符合的规定有哪些: A任何单位或部门不能因接受转任人员超编和超职数配备人员. B转任不涉及公务员身份的变化,这是转任与调任的最大区别. C转任的交流方式具有强制性,公务员有义务服从转任决定. D法条中的"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是指直接经管"人,财,物"和有执法监督职能的职务. 答:ABCD 54公务员进行挂职锻炼是机关对公务员进行培养锻炼的一种方式,挂职锻炼是 : A由机关决定并与接收挂职人员的单位协商做好计划而组织实施的. B根据公务员个人申请进行选派的. C时间一般是一至两年. D上级机关的公务员到下级基层去锻炼的交流方式. 答:AC 55公务员的交流是机关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对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这种交流 : A带有强制色彩.B有时考虑公务员的个人愿望. C公务员有申请交流的权利.D公务员个人提出的交流申请,要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答:ABCD 56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对有某些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职务任用上需要回避的情况,以下哪些属于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 A夫妻关系B直系血亲关系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D近姻亲关系 答:ABCD 57根据公务员职务任用回避的规定,以下哪些情况应当执行任职回避: A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处里工作的. B有亲属关系的一方任厅机关领导职务,另一方在其他厅局机关工作. C有亲属关系的一方任处长职务,另一方在该厅局的人事处任职. D有直系血亲关系的双方在同一个厅局的不同部门担任主任科员. 答:AC 58 公务回避是在公务员执行公务时遇有法定情形需要进行回避的情况,下面哪些属于公务回避的情形: A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B涉及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C当事人与自己是战友关系,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 D当事人与自己有积怨,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 答:ABCD 59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对公务员具有 基本功能. A,保障 B,激励 C,约束 D,调节 答:ABD 60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评为 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A,优秀 B,称职 C,基本称职 D,不称职 答:AB 61公务员享受的津贴有 :A,职务津贴 B,地区附加津贴 C,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D,岗位 津贴 答:BCD 62公务员福利待遇主要包括 . A,休假,福利费 B,子女义务教育补贴C,住房,冬季取暖补贴 D,抚恤,优待 答:ACD 63公务员现行的休假有 . A,法定节假日 B,年休假,探亲假C,产假,婚(丧)假 D,病事假 答:ABCD 64在出现 情况时,可以延长公务员的工作时间. A,发生山体滑坡,需要组织救援指挥小组B,下周一要召开紧急会议,需要准备领导发言稿 C,准备参加局里乒乓球赛D,以上都不正确 答:AB 65公务员目前实行的保险制度有 . A,工伤保险制度 B,生育保险制度C,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D,退休保险制度 答:BC 66公务员队伍的更新机制由 组成. A,录用 B,调动 C,退休 D,辞职辞退 答:ACD 67公务员辞去公职有限制性条件的规定,即下列哪些情形下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 A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B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C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的.D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答:ABCD 68公务员有哪些情况的,予以辞退 A年度考核两次以上被评为不称职的.B工作能力无法胜任现任工作的. C不履行公务员义务,经教育仍无转改,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D所在机关撤销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答:CD 69对于具有特定情况的公务员不得辞退,请问下面哪些情况属于不得辞退的情形 A因工致残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答:ABCD 70关于提前退休的规定哪些是正确的 A退休条件须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规定.B公务员提前退休的前提是由公务员自愿提出. C公务员退休的条件主要强调的是工作年限.D公务员本人申请退休的,必须经任免机关审批. 答:BD 71以下哪些人事处理决定属于申诉范围 A申请前退休未予批准.B未按规定确定工资,福利,保险待遇.C任职.D免职. 答:ABD 72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是向哪个部门或机关提出 A作出原人事处理决定的机关.B公务员主管部门. C作出原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D监察机关. 答:BC 73 公务员进行申诉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A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B对复核决定不服进行申诉. C可以不经复核直接申诉.D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答:ABD 74某市环保局一主任科员因不服环保局机关对其作出的处分决定,它应当向哪个部门 或机关进行申诉 A该市人事局B该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C环保局D该省环保局 答:BD 75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应当是: A纪检,监察机关 B上级机关C公务员主管部门 D本人所在机关 答:AB 76机关可以聘任公务员,有关聘任人的产生方式以下正确的是 A可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B按照公务员录用程序公开招聘. C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D对拟聘任人员的复审,考察由招聘机关的上级机关执行. 答:ABC 77关于聘任人选的产生方式公务员法规定有哪几种 A按照公务员录用办法进行B公开招聘C推荐选聘D直接选聘 答:BD 78机关与聘任人员签订合同应当如何进行 A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B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更改或解除. C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D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备案聘任合同. 答:AD 79人事争议仲裁要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A合法 B公正C及时 D强制执行 答:ABC 80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A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 B聘用机关的代表C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D法律专家 答:ABCD 81违反公务员法的行为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问下面哪些属于违法行为的主体 A公务员主管部门 B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C各个用人单位或机关 D领导成员 答:ABCD 82公务员法在法律责任这一章里专门规定了对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的法律责任,请问哪些部门属于公务员主管部门 A各级地方政府 B各级地方党委C各级政府中的人事部门 D各级地方党委中的组织部门 答:CD 83对公务员管理中的各种违法情形予以处理和追究是公务员法中的明确规定,在公务员法中规定的违法主体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A民事责任 B行政处分C刑事责任 D行政处罚 答:BC 84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 . A给予处分 B批评教育C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D行政处罚 答:ABC 85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 . A赔礼道歉 B恢复名誉C消除影响 D对公务员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答:ABCD 86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应当承担的责任是: A行政责任 B财产责任C行为责任 D精神责任 答:ABCD 87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公务员法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规定的意义及其特点是什么 A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执法犯法,违反管理规定,将对公务员制度造成严重的损害. B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直接从事着公务员事务的综合管理. C对于法律规定的违反公务员法管理规定的情形,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 D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都属于违法行为的主体. 答:ABCD 88公务员法在附则中规定了本法中所称领导成员的范围,以下属于该范围的是: A各级政府,党委机关的领导成员.B各级人大,政协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C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D"选任制"公务员. 答:ABD 第三部分 填空 1制定公务员法的依据是 .答:宪法. 2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 制定本法.答: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在系统总结了党和国家几十年干部人事制度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特别是总结了 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并参考了国外人事管理中的有益做法. 答:《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于2005年4月27日第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答:十 . 5我国对公务员的管理模式与各国普遍实行的做法一致, 是公务员制度中的科学管理方法,改变了过去党政干部单一模式管理所有人员的制度. 答:分类管理 6公务员的范围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 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答:国家财政. 7公务员法中确立了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坚持 , , 和 重要思想为指导. 答: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8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 的原则. 答:党管干部. 9公务员制度贯彻 的基本路线,贯彻 的干部路线和方针. 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共产党. 10公务员的管理,坚持 , ,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答:公开,平等. 11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管理坚持 与 并重的原则. 答:监督约束,激励保障. 12对于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 的原则.答:德才兼备. 13现代制度下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是注重公务员的 ,排斥了按年资高低,家庭背景,亲属关系等条件作为公务员录用晋升的标准. 答:工作实绩. 14公务员主管部门是党委组织部门和 . 答:政府人事部门. 15中央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 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答:全国,本辖区内. 16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 的公务员管理工作.答:下级,同级各机关. 17公务员要模范遵守 和法律,因为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答:宪法,宪法. 18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 和 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答:权限,程序. 19公务员在自己的岗位上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 .答:监督. 20维护国家的 ,荣誉和利益是公务员的基本义务之一.答:安全. 21公务员要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 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答:依法. 22公务员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首先是指该决定和命令的内容是 的,并应在上级的 范围之内;其次发布决定和命令的 须合法 .答:合法,权限,程序. 23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 或者 该决定和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决定或命令的,公务员应当 . 答:撤销,改正,执行该决定和命令. 24公务员如果执行 的决定和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答:明显违法. 25对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执行的后果一般由 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答:上级. 26公务员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和 .答:工作秘密. 27公务员应当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 .答:工作条件. 28非因 ,非经 ,公务员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答:法定事由,法定程序. 29公务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项权利被称为是公务员的 .答:身份保障权. 30公务员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 和保险待遇的权利.答:福利. 31获得工资报酬权与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全市公务员的基本权利, 是公务员的 . 答:经济权利. 32公务员有权利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 和 .答:批评,建议. 33由于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的特殊性,公务员的辞职必须严格按照 进行. 答:国家的法律规定. 34公务员有提出申诉和 的权利.答:控告. 35国家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 , 和 等类别. 答: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 36国家根据公务员 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答:职位类别. 37公务员职务分为 和 . 答: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 38"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非领导职务的职务层次上限都要达到 .答:厅局级. 39行政执法类职务存在于 行政单位,行政执法类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不能高于其所在机关的机构规格.答:基层. 40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 ,公务员职务与 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答:级别,级别. 41公务员的 与 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依据.答:职务,级别. 42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 . 答:级别. 43国家根据任命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 .答:衔级. 44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的适用范围主要是 及其他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答:主任科员以下. 45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 . 答:适当照顾. 46公务员的录用采取 ,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方法进行.答:公开考试. 47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 负责组织.答: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48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 负责组织,必要时 可以授权 组织. 答: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49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 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答:省级. 50公务员法规定了三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况: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 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答:开除公职. 51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 .答:职位空缺. 52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 .答:招考公告. 53招考公告应当在明招考的 ,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答:职位. 54招录机关根据 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答:报考资格条件. 55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 和 的方式进项,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进行设置.答:笔试,面试. 56面试工作由 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自行组织.答:录用主管部门. 57招录机关根据 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答:考试成绩. 58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 并予以公示.答:拟录用人员名单. 59录用 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答:特殊职位. 60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 .答:一年. 61公务员的考核重点考核的是公务员的 .答:工作实际. 62公务员的德,能,勤,绩, ,是考核的五个方面内容.答:廉. 63公务员的考核分为 和 . 答:平时考核,定期考核. 64对非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采取 的方式,对 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答:年度考核,领导成员. 65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 , , , 四个等次. 答: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66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 通知公务员本人.答:书面形式. 67 是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答:定期考核的结果. 68职务任免包括 和 两个内容.答:任职,免职. 69公务员职务实行 和 .答:选任制,委任制. 70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 .答:任期制. 71选任制公务员在 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 .答:选举结果生效,终止. 72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 .答:领取兼职报酬. 73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 ,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答:思想政治素质. 74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 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 晋升职务.答:逐级,越一级. 75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 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答:竞争上岗. 76 以下领导职务或者 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答:厅局级正职,副调研员. 77确认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 的人选中公开选拔.答: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 78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 和 .答:公示制度,任职试用期制度. 79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 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用.答:不称职. 80对公务员进行奖励的条件主要是:工作表现突出, ;或者有其他 . 答: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突出事迹. 81对于受奖励的对象,公务员法规定对 和 都可以进行奖励制度. 答:公务员,公务员集体 82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制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 的工作集体. 答: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 83 和 是公务员法规定的两种基本奖励方式.答:物质奖励,精神奖励. 84公务员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 为主的原则.答:精神奖励. 85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 或者 . 答:一次性奖金,其他待遇. 86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 和 决定或者审批.答:权限,程序. 87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 或者 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答:改正,撤销. 88上级不改变其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 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答:执行. 89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撤职,开除.答:降级. 90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 ,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91公务员对受到的处分有权进行 和 .答:陈述,申辩. 92处分决定机关应当以 将处分决定通知公务员本人.答:书面形式. 93受到开除处分的公务员,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答:解除. 94公务员受 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其间有悔改表现并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答:开除. 95公务员被解除处分后 ,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答: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96国家对公务员进行培训,参加培训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我国对公务员进行 培训.答:分级分类. 97国家设立专门 负责对公务员进行培训.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答:公务员培训机构. 98对公务员的几种培训有这些类型: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 ;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 的培训. 答: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领导人员. 99更新知识培训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来记不得少于 天.答:七. 100任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天.答:三十. 101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 交流,也可以与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 的人员交流.答:内部,国有,公务. 102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 , 和 .答: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10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 或者 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答:领导职务,副调研员. 104调任机关应当对调任人选进行 ,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 .答:严格考察,考试. 105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 和 内进行.答:编制限额,职数. 106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 ,跨部门转任.答:跨地区. 107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的在 内转任.答:本机关. 108挂职锻炼是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 ,其他地区机关以及 单位挂职锻炼.答:上级机关,国有企业事业. 109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 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答:不改变. 110.公务员应当 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答:服从. 111.关于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规定是: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 担任双方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 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 ,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答:同一机关,直接上下级领导,纪检. 112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 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答:省级以上. 113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答:主要领导职务. 114规定地域回避的原因是公务员在原籍或 任职,在工作上难免会受到亲属关系和其他各种关系的干扰,不利于保持公务员廉洁的形象.答:成长地. 115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回避的情况有:涉及 利害关系的;涉及本人有公务员法中所列 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答:本人,亲属关系人员. 116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 ; 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答: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 117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规定,也可以 直接作出回避决定.答:不经申请. 118对于其他法律关于公务员回避的规定,公务员法 .答:从其规定. 119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对公务员具有 , , 三种基本功能. 答:保障,激励,调节 120公务员实行 与 相结合的工资制度.答:职务,级别 121公务员包括 , , 和 ,各部分分别发挥不同的功能. 答: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122我国公务员工资的机制为 .答:正常增长机制. 123公务员享受的津贴有 , , 等. 答: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 124公务员工资水平与 相协调,与 相适应. 答:国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125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 ,予以保障.答:财政预算. 126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以 的形式提出.答:书面申请. 127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的辞职申请之日起 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个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内予以审批.答:三十日,九十日. 128 被辞退公务员,可以领取 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答:辞退费. 129公务员辞职或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 ,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答:公务交接手续. 130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 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答:退休年龄. 131公务员必须退休有年龄条件和 两个方面.答:身体条件. 132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 .答:聘任制. 133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能实行 .答:聘任制. 134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 . 答:及时予以纠正. 135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 .答:控告. 136机关选聘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 和 内进行.答:编制限额,工资经费. 137聘任合同的期限为 ,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 . 答:一年至五年,一个月至六个月. 138对于违法公务员法管理规定的领导成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根据情形给予 或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 答:批评教育,处分,刑事责任. 139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 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 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答:三,两. 140对于违反离职后从业限制的公务员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 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罚人员违法所得 以下的罚款. 答:没收,一倍以上五倍. 141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 . 答: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 142具体的人事处理是指机关对 作出的影响其 , 的人事处理决定. 答:特定公务员个人,权利,义务. 143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 ,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 . 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处分. 144公务员法中所称的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答:机关内设机构. 145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事业单位中除 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答:工勤人员. 第四部分 简答: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和相关知识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定义作了新的界定,请问公务员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有哪些 答:1 依法履行公职. 2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2根据公务员法总则第一条的内容,制定公务员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1 规范公务员的管理. 2 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勤政廉政. 4 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5 提高工作效能. 3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综合管理公务员的事务上的主要职能有哪些 答:1.研究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2.对同级各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和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3.对某些管理事务实施组织协调.4 .对某些管理事务行使审核,审批权.5.监督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违反公务员法律法规的现象进行纠正和处理. 4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义务有哪些 答:1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 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5"公务员应当执行上级做出的决定和命令"包含的正确含义有哪些 答 :1 公务员服从和执行上级做出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是上级依法做出的; 2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和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立即执行; 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6公务员享有哪些权利 答:1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职或者处分; 3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 参加培训; 5 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 提出申诉和控告; 7 申请辞职; 8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7公务员职务层次有哪些 答:1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 2 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 3 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 4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 5 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8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职位类别分为哪些 答:我国将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 根据公务员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9公务员职位序列依据的是什么 答:公务员职位类别. 10公务员职务分为哪些 答: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11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序列分为哪些 答: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12各机关在设置本机关公务员具体职位时应依照哪些因素 答:1 职能; 2 规格; 3 编制限额; 4 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13公务员的级别如何确立 答: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14请问公务员的级别是否和其职务是等同的 答:不一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但是在同一职务上,公务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15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依据. 16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公务员录用的范围是哪些 答: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17公务员录用采用哪些办法 答: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 18关于考试录用公务员的组织权限,公务员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1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2 地方各级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19报考公务员的条件有哪些 答:包括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 1 基本条件即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七项内容; 2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20公务员法规定了三类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请问是哪三类 答: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的; 3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1机关录用公务员,必须符合哪两个条件 答:1 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2 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22公务员录用程序主要是哪些 答:1 发布招考公告; 2 资格审查; 3 考试; 4 考察,体检; 5 提出拟录用人选; 6 备案或者审批. 23对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制度有哪些规定 答: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24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内容有哪些 答: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25公务员考核的方式是什么 答: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26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的关系是 答:1 平时考核是定期考核的基础; 2 定期考核是对平时考核的概括和总结. 27对非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与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办法是什么 答:对非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办法;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8定期考核的等次划分是怎样的 答: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29公务员职务的两种任命方式分别是什么 答:任期制和委任制.任期制是指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委任制是指任用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 30我国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职务的任免实行的是任期制,实行任期制的意义有什么 答:1 有利于实现领导职务的能上能下,形成正常的新老更替机制; 2 有利于加强对领导成员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能力. 31选任制公务员的免职有哪些情况 答:1 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免除; 2 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免除. 32任免情形分为任职情形和免职情形,请问任职情形有哪两种 答:1 新进入公务员队伍需要进行任职的. 2 公务员职务发生变化任免机关确认新的职务关系的. 33免职情形有哪些 答:1 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承担了新的职责,应当免去其原任职务. 2 因各种原因公务员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免去所任职务. 34公务员的任免程序有哪些 答:1 提出拟任职人选; 2 考察; 3 决定任命; 4 下发任职通知. 35公务员职务任命的几个必备条件是什么 答: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36请问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时,应当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答: 1 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2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 3 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4 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37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时必须实行什么制度 答:1 任职前公示制度; 2 任职试用期制度. 38根据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奖励制度的概括性规定,公务员受奖励的条件是什么 答:1 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 2 有其他突出事迹. 39对于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规定了"集体"的含义是 答:1 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 2 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40奖励分为哪几个种类 答: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41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哪几种情况必须撤销奖励 答:1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2 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 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42有关下级对上级决定和命令如何执行在公务员法中是怎样规定的 答:1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 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2 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 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 3 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3给予公务员处分的条件是什么 答:1公务员有违法或者违反纪律的行为; 2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没有免予处分的情形. 44免予处分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答:1 公务员具有违纪的行为. 2 违纪行为显著轻微. 3 违纪者本人经过批评教育后已认识了错误并能够及时改正. 45降级的定义是什么 答:降级是降低的公务员级别的纪律制裁方式. 46对公务员处分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47根据公务员法对处分行为的规定,处分决定作出的正确程序是怎样的 答: 1 初查. 2 立案. 3 调查取证. 4 如实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 5 作出处分决定或者撤销案件. 6 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48国家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请问分级分类培训的对象是什么 答:分级培训是指对担任不同层次职务的公务员实施各有侧重的培训. 分类培训是指对不同职位类别的公务员实施不同的培训. 49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交流范围的规定是什么样的 答:1 内部交流: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2 外部交流:公务员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交流. 50请问公务员交流的基本方式是哪些 答: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51调任的定义是什么 答:调任是指公务员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交流.具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52调任的条件是什么 答: 1 首先要符合担任公务员的七项基本条件(公务员法第十一条); 2 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3 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53对于转任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答:1转任人员必须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2 转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54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挂职锻炼的交流范围,请问公务员挂职锻炼的范围有哪些 答:公务员可以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也可以到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挂职锻炼. 55列出公务员法中规定的有哪些亲属关系的公务员需要进行任职回避 答: 1夫妻关系; 2 直系亲属关系; 3 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 4 近姻亲关系. 56有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的公务员需要进行任职回避,请问双方应当回避的职务范围是什么 答: 1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2 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3 不得在双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中从事人事,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57公务员执行公务时,遇到哪些情形应当进行公务回避 答: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2 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3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58简述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的定义. 答:公务员的工资是国家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公务员个人的劳动报酬.公务员的福利是指国家和单位为解决公务员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对公务员在经济上的帮助和生活 上的照顾.公务员的保险是国家对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商,生育,失业等情况下提供的必要帮助和补偿. 59简述公务员工资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 答:按劳分配原则.既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又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合理的工资差距. 60确定和调整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答:主要考虑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等因素. 61在出现何种情况时,可以延长公务员的工作时间 答:一是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62简述公务员更新机制中辞职辞退的作用. 答:?有利于畅通公务员队伍"出口",形成优胜劣汰和新陈代谢的良性机制.?有利于规范机关的人事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监督,推进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能上能下. 63简述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性规定. 答: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改正. 64公务员在何种情况下不得辞去公职 答:?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秘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 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65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哪些辞职制度 答:公务员法规定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因工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四种. 66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公辞职的意思是什么 答: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67领导成员引咎辞职的含义是什么 答: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68责令辞职适用的两种情况是什么 答:1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2 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责令辞职实际上是组织上对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领导成员的一种组织处理. 69公务员法规定对具有特殊情况的公务员不得辞退,请问有哪些情形 答: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70公务员可以提前退休的情形有哪三个 答: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 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 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71请分别说出公务员申诉和控告的定义是什么 答: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控告是指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其他专门机关指控. 72申诉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答:1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2 对复核结果的决定不服的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该人事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3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73请回答公务员申诉的时间限制. 答: 1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2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申诉; 3 如果不经复核,应当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74公务员申诉应当向哪个机关或部门进行申诉 答: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 75关于聘任制公务员的产生方式有哪两种 答:1公开招聘.2 直接选聘. 76公务员法规定了聘任制公务员的任职方式,这是对以前公务员任用方式的补充和重大改革,与委任制公务员的管理相比,聘任制公务员有哪些特点 答:1公务员法规定的一般原则和制度精神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2 公务员法中有些不受任用方式限制和影响的具体规定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3 除有关聘任制规定以外的公务员管理的部分,聘任制公务员可以通过签订聘任合同不执行或者变通执行. 77人事争议仲裁要坚持的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答:合法,公正,及时处理. 78关于公务员管理中的各种违法情形在公务员法中有了更全面的列举,除了原来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违反编制限额,不按规定进行奖惩,不按规定进行录用以外,还有那些情形属于公务员管理中的违法情形 答:除以上三种外还有: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题,违反考试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正,公开的; 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情节的. 79公务员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专门规定了对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部分,请问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须承担法律责任 答: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徇私舞弊. 有上述情形的人员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纪律处分. 80根据附则的规定,公务员法所称的领导的正确含义是什么 答:是指机关的领导,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成员的人员. 81事业单位中哪些人员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第五部分 案例分析: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对下列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一, 某省外事办一工作人员李某2月份因公出国,后无任何理由逾期不归.在年底时(12月1日)李某回国,来到其所在单位被告知外事办已经将其开除,李某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处分不合理,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问: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是否符合有关的程序规定 为什么 2,李某应该向哪个部门或机关提出申诉 3,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时间限制是多长 本案中李某具体应当在何时以前提出申诉 二, X市教育局在新一批干部任免的公示期间,该局一名工作人员向教育局机关提出意见:认为该局拟任科长的一名公务员应当执行任职回避.教育局审查后直接做出了该名同志任职回避的决定. 问:1,X市教育局做出的人事回避的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列出需要任职回避的几种亲属关系 3,公务员本人能否申请回避 其他人是否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三, 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一名公务员申请退休未予批准,其认为机关对其申请退休不予批准的理由不符合公务员法有关退休的规定,所以该名公务员向县政府办提出了申诉.县政府办对其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请问该名公务员对于申请退休未予批准的决定是否可以提出申诉 县政府办是否有权受理其申诉 为什么 四, 某局在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时扣发了每人200元,在年底仍未补发所扣减的工资,所欠工资被用于局机关进行办公楼的整修,整修完毕后该局补发了所扣减的工资款额.请问该局违反了公务员法的哪项规定 五, 某机关公务员请假期满逾期不归,其所在单位给予其警告处分.该名公务员遂向其所在机关提出辞职申请,机关未予审批. 问:1,该名公务员违反了公务员的哪项纪律 2,旷工或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多长时间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予以辞退的情形 3,该机关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公务员辞职的规定 六, 某厅有一职位专业性要求较高需要聘任相关人员,经过选聘该厅与甲某签订了为期十年的聘任合同.在工作期间,甲某未经请假外出十天未归,其所在机关据此解聘甲某,甲某不服,决定申诉.问:1,本案中关于聘任的情形哪些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 2,甲某与该机关之间的争议应当采用何种方式解决争议 这种方式有无期限限制 3,甲某在知道解聘事宜后是否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什么 七, A省某系统招录了二十名公务员,在新录用公务员任职之后该系统组织了对所有新录用公务员的初任培训,培训时间为七天.问:1,该系统违反了公务员法有关培训的哪些内容 2,国家设立的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有哪些 八, 某机关一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不称职,该工作人员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考核结果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向其所在机关申请复核,一个月后该机关作出了维持原考核结果的复核决定,该名工作人员在接到复核结果一个月后提出申诉. 问:1,公务员对定期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能否申请复核 2,本案中受理复核以及申诉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规定的 3,该人员应该向哪个机关或部门提出申诉 九, 某省在公务员的公开招考中,未按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录用了一名人员,被他人举报至有关部门.经调查证实,该省人事厅参与公务员招录工作的一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通过制造"假学历"将这名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人员录用.请问,根据公务员法这名工作人员违反了哪条规定 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十,国务院某部部长张某的秘书小王在今年与张部长的二女儿喜结良缘,登记结婚.此前,王秘书在向部机关人事部门递交领取结婚登记介绍申请的同时,也递交了一份要求调离该部到其他部门的申请书.问:王秘书因何故要申请调离该部 并说明理由. 答 案 一,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程序不合法.处分决定是经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的,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本案中李某没有受到书面形式的处分决定,该省外事办的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 2,李某应当向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外事办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 3,公务员自知道对其的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可直接提出申诉.本案中李某应当在这年12月31日以内提出申诉. 二,1,该教育局做出的回避决定程序合法.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审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2,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3,公务员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公务员回避. 三,该名公务员可以就申请退休未予批准进行申诉.县政府办不是本案的申诉受理机关,接受申诉的机关应当是该县公务员主管部门. 四,该局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工资福利保险的规定;"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五,1,该名公务员违反了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纪律规定. 2,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予以辞退的情形. 3,该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提出的辞职申请未予审批的做法违反了规定.公务员法规定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 六,1,该厅与甲某签订十年的聘任合同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聘任合同的期限应当为一至五年;该厅不能因甲某外出十天不归就接解聘甲某,因为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旷工连续超 过十五天以上的才属于可以予以辞退的情形;机关在解聘人员时必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甲某应当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间限制是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3,贾某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即申请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七,1,该系统在新录用人员已经任职之后才进行初任培训,违反了"初任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合格之后才可以任职"的规定;本案中初任培训的时间为七天违反了公务员法规定的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十天的规定.2,国家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中心,管理干部院校,培训基地都是专门负责公务员培训的机构. 八,1,公务员对定期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对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2,本案中其所在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一个月后才作出复核决定,超过了公务员法规定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的期限;该名公务员在接到复核结果一个月后提出申诉超过了公务员法规定的"十五天"的期限. 3,该名公务员应当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机关的上一级级机关提出申诉. 九,本案中的这名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公务员法专门规定了对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十,王秘书申请调出该部是符合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这是因为,王秘书与张部长二女儿小张结婚后,他与张部长构成了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属于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之一.因为秘书工作的特殊性,张部长与王秘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领导关系,故也视为一种任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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