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温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温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举报
开通vip

温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PAGEPAGE1温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兼用作居住的房屋。但是,旅馆业客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是指行政机...

温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PAGEPAGE1温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兼用作居住的房屋。但是,旅馆业客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是指行政机关对涉及居住出租房屋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流动人口登记等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第三条【管理体制】居住出租房屋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功能区是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功能区及公安、住建(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基本条件】出租居住房屋的,应当以一间原始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地下室、过道、餐厅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居住房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第五条【消防要求】居住房屋出租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标准:(一)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包括制衣、制鞋、印刷、纺织、危化品、燃气油料及烟花爆竹等)不得有人员居住。(二)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合用,必须设置混凝土楼梯和采用混凝土楼板与砖墙彻底物理分隔;确需开门,采用钢制防火门。(三)3层以上(含)的居住出租房屋应设置混凝土楼梯、设有楼顶疏散条件和配置逃生绳。(四)居住出租房屋及合用场所的电气线路应采用暗敷或阻燃套管保护,并安装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空气开关。(五)居住出租房屋的居住间内设置灶间、厨房的,应采用实体墙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六)有电瓶车的居住出租房屋应专门设置电瓶车充电区域和相关装置,充电区域应采用实体墙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或安装简易喷淋装置。(八)生产加工、储存易燃可燃物品的合用场所应设置水喉和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第六条【禁止出租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五)经征收拆迁部门批准已经列入征收拆迁范围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群租房管理要求】居住出租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的,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前款规定的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依照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的,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准外,还应当安装视频监控、智能门禁装置、简易喷淋装置、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等安全设备,其中智能门禁装置的刷卡数据要和公安机关实现联网。第八条【出租备案】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日,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备案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承租人(包括其他共同居住使用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户籍地址等基本情况;(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信息。第九条【特殊备案】居住房屋出租时,经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订立租赁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之日起3日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为出租人代为办理备案手续。第十条【出租标志发放】经备案的居住出租房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备案后的3日内发给出租房屋标志,并由出租人张贴于出租房屋的显要处。发放的标志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一条【注销、变更】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3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交还出租房标志。居住房屋重新租赁、承租人变更的,出租人应当在3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乡镇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居住出租房屋日常管理、检查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协调处理居住房屋租赁纠纷,开展居住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工作,组织排查居住出租房屋的各种安全隐患,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本辖区内组织成立居住出租房屋房东业主协会,并指导协会组织督促房东、业主履行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三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及居住出租房屋中流动人口的登记工作;住建(房管)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房屋建筑安全、房地产经纪、物业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建设居住出租房屋备案系统,为当事人网上备案提供便利;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居住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安监部门负责查处居住出租房屋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用于出租的违法建筑物;城乡规划、国土、税务、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等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其他组织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社区或者本村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居住房屋租赁的管理公约或者将相关内容纳入社区公约、村规民约,对居住出租房屋实行自治管理。业主委员会可以将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小区管理规约,并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危险房屋处置】居住房屋出租后,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出租人应当立即终止租赁关系,并立即采取相关解危措施。第十六条【出租人义务】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并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告知其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二)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对出租的居住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火灾等安全隐患,保障出租人的居住安全;(三)向承租人宣传物业管理规定,对乱扔垃圾、噪声扰民等不良行为应当劝止,督促其改正;(四)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第十七条【承租人义务】居住房屋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二)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卫生、文明的居住环境,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通知出租人排除;(四)不得擅自增加承租时约定的居住人数;(五)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第十八条【居间、代理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在居间、代理居住房屋租赁业务时,应当主动询问和查询房屋相关信息,不得居间、代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一)无有效房屋权属来源证明的;(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三)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出租情形的。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禁止出租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出租居住房屋的,由住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群租房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履行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出租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未安装视频监控、智能门禁装置、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等安全设备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备案,或者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注销备案或变更的,由住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备案行为的处罚】违反第九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代为办理备案手续的,由住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居间代理行为的处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住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失职行为的处理】履行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拖延履行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附则】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危险房屋,是指经鉴定为C、D级的危险房屋;(二)日,是指工作日。第二十八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2013年9月11日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3】139号)同时废止。
本文档为【温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is_090279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35KB
软件:Word
页数:9
分类:
上传时间:2022-07-11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