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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私募基金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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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私募基金合伙协议私募基金合伙协议(非结构化安排)要点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出资采用认缴制,全体合伙人一次认缴,分期实缴,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本文本前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重要提示,风险揭示书。合伙协议包含定义、设立、出资、执行事务、投资和经营管理等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全称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

2020年私募基金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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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结构化安排)要点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出资采用认缴制,全体合伙人一次认缴,分期实缴,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本文本前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重要提示,风险揭示书。合伙协议包含定义、设立、出资、执行事务、投资和经营管理等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全称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承诺人/私募管理人盖章:年月日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私募基金投资者知晓,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声明人/私募基金投资者盖章:重要提示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市场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投资品种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也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做出的任何承诺、保证等。本合同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投资有风险。当您/贵单位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时,可能获得优先回报,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贵单位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一、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承诺如下: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登记编码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二、风险揭示.特殊风险揭示(1)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如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产品结构设计等存在特殊约定而无法完全适用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合同指引,虽然基金管理人将在本风险揭示书中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但仍存在因该等特殊约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从而导致本基金损失的风险。(2)本基金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所涉风险本基金需在依法设立并缴付首期出资后方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虽然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各项要求起草、制定了基金合同和备案文件,但仍可能存在被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修改基金合同、补充提交资料,以及因其他原因导致的无法完成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风险。.一般风险揭示(1)资金损失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本基金属于成长型风险投资品种,适用于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为成长型、进取型的合格投资者。(2)基金运营风险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虽基金管理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无法继续经营基金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基金托管人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方可从事托管业务。虽基金托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托管人无法继续从事托管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3)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存续期限内不定期开放申购与赎回,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4)募集失败风险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基金管理人的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承担方式: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基金份额持有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基金管理人对前述事项承担责任。(5)投资标的风险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6)税收风险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7)政策风险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可能会影响基金项下投资的收益水平。(8)市场风险因受经济周期等相关因素影响,本基金项下的基金资金存在收益降低的可能。(9)服务机构违约的风险基金存续期间,因为基金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违约,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10)信用风险本基金所进行的投资可能因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到期不能得到及时足额清偿,进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11)法律及违约风险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基金财产带来风险。(12)购买力风险本基金的目的是基金财产的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标的资产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基金财产的增值。(13)管理人不能承诺基金利益的风险基金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调整与变化)等,基金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人不对基金的投资者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14)基金终止的风险如果发生本合同所规定的基金终止的情形,管理人将卖出基金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基金,由此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本基金不排除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三、投资者声明作为本基金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逐条确认(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机构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人/机构已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HYPERLINK"http://www.amac.org.cn"www.amac.org.cn)查询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并将于本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查实其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与打款账户信息的一致性。.在购买本私募基金前,本人/机构已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签署合格投资者确认书。.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五条有限合伙人”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七条投资和经营管理”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本人/本机构知晓,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期间的权利。.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九条费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十四条章其他”中法律适用”的所有内容。.本人/机构知晓,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私募投资基金。.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日期:年月日经办员(签字)日期:募集机构(盖章):日期:年月日有限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身份证号:有限合伙人:身份证号:有限合伙人:身份证号:鉴于各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如下文定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所述之业务,各方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中国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本协议:指本《之有限合伙协议》及其此后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及各方要求不时的修订、补充(如适用),及其任何附件或被视为本协议之组成部分的任何文件。普通合伙人:指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之唯一普通合伙人,即。有限合伙人:指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之有限合伙人,即和。各方:指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之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以及由有权机关对该法进行的修订和解释。合伙人:指本协议项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本合伙企业:指(有限以工商局核准的名称为准)。工商局: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或其地方分支机构。执行事务合伙人:指执行本合伙企业具体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方同意本合伙企业以其普通合伙人即作为唯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标的:指本合伙企业依据本协议第2.4.1条所述合伙目的,以股权、债权方式投资的相关公司。存续期限:指自有限合伙人首次缴付其对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之日起年。成立日:指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彳^人依据本协议第3.2条所述承诺向本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金额。认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依据本协议第3.2条所述,承诺向本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总金额。实缴资本:指对任何合伙人而言,该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人发出的通知而向本合伙企业实际缴付的出资,或截至任一时点该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所实际缴付的全部出资之和。投资成本:指由本合伙企业作为投资本金投入投资标的的实缴资本。优先回报:指依据本协议第8.2条所述,本合伙企业于分配日向有限合伙人支付的投资回报。提款通知:指依据本协议第3.3.1条所述,普通合伙人向各方发出的要求其履行相应出资义务的通知。提款:指依据本协议第3.3.1条所述,普通合伙人向各方发出提款通知的行为。到账日期:指依据本协议第3.3.2条所述,提款通知所载明的缴款的最后期限。适用法律:指任何适用法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托管行:指依据本协议第10.5.1条所述,本合伙企业委托的一家对本合伙企业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实施托管的商业银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指依据本协议第7.5条所述,由普通合伙人成立的本合伙企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合伙份额:指合伙人根据适用法律及本协议而在本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包括但不限于自本合伙企业获得分配的权利。替任普通合伙人:指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受让普通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合伙份额的替任合伙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或根据注册地法律注册登记并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公司等其他法律或经济实体。受让人:指依据本协议受让被转让的合伙份额的人士。合伙人会议:指本合伙企业依据本协议第7.4条所述,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本合伙企业的非常设机构。转让违约:指合伙人未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对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合伙份额进行转让或出质。违约合伙人:指未依据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合伙人。转让人:指依据本协议第5.4.2条所述转让合伙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关联人士:指就任何人士而言,是指(1)被该人士控制,(2)控制该人士,或(3)与该人士一起受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个人、公司、合伙企业等(此处的控制”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指示该实体或影响该人的管理层或政策导向的权力,无论是通过拥有证券、合同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实体的股东会或董事会50%或50%以上的投票权的控制权)。为免疑义,投资标的不应被视为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关联人士。替任有限合伙人:指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受让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合伙份额的替任合伙人。管理人:指依据本协议第6.1条所述,负责企业投资管理运营的人士,各方同意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即。可分配收入:指本合伙企业因出售、处置投资标的收到的现金,或是从投资标的分得的股息、利息、及其他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可供以现金形式分配的部分。分配账户:指普通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建立的专项的银行账户用于归集和支付有限合伙人的优先回报。分配日:指依据本协议第8.2条所述,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月日和月日,如遇月日或月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基础年化优先回报率:指依据本协议第8.2条所述,本合伙企业向有限合伙人支付优先回报所适用的%/年的比率。财务年度:指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受偿人士:指依据本协议第11.1.1条所述,接受本合伙企业补偿的人士。其他违约:指依据本协议第12.1条所述,除出资违约、优先回报支付违约、转让违约以及违反约定强行退伙的情形外,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出资违约:指合伙人未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全部或部分实缴资本,或未依据本协议相关约定向本合伙企业返还其已取得的分配金额。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或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政治动乱、罢工,以及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年:本协议项下,有关管理费、基础年化优先回报率、等计算的条款中所涉及的年均按365天计算。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第2条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设立依据各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名称本合伙企业的名称为(有限合伙)(最终以工商局核准的名称为准)出于本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而有必要变更本合伙企业名称的,则需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本合伙企业名称,并由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经营场所本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以工商登记为准)。本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地址为。出于本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而有必要变更本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及/或主要经营场所地址的,则需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本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及/或主要经营场所地址,并由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全体合伙人设立本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投资于。本合伙企业将主要以直接投资相关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标的")股权、债权投资或全体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方式实现上述目的。本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局最终的核准登记内容为准。出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的需要而有必要变更本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则需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本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并由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人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下:合伙人类别合伙人姓名/名称证照号码住所地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存续期限本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以下简称成立日”)起成立,存续期限为自有限合伙人首次缴付其对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之日起年(以下简称存续期限”),其中前年为投资期;第至年为退出期。出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的需要而有必要延长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的,则需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延长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并由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第3条出资方式、认缴出资和实缴资本出资方式本合伙企业出资采用认缴制,全体合伙人一次认缴,分期实缴,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实缴出资时,有限合伙人应按各自认缴出资金额占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比例缴付相应金额的出资。认缴出资额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如下: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合伙人类别占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姓名/名称(人民币/兀)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实缴资本普通合伙人应为支付投资成本而不时向各方发出要求其履行相应出资义务的通知(以下简称提款通知”,该等行为称为提款”)。普通合伙人将在满足下述先决条件的前提下,于本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签署之日后的适当时间向各方发出提款通知,提款通知应当在普通合伙人当时所知的范围内列明所提款项之用途以及缴款的最后期限(以下简称到账日期”)。到账日期应不早于提款通知发出之后的第10个工作日。(1)本合伙企业已正式注册成立;(2)普通合伙人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3)有限合伙人已就签署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取得了全部所需的内外部同意;(4)本合伙企业已根据本协议第10.5条的约定与托管行就本合伙企业账户内的全部资金托管签署了《托管协议》。各方应按照提款通知对本合伙企业缴付实缴资本,各方缴付的实缴资本总额以其当时有效的认缴出资额为限,确认不会对到账日期及提款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各方应在约定的到账日期前将实缴资本汇入普通合伙人指定的本合伙企业的银行托管账户。但若于到账日期前,上述先决条件未全部满足,则到账日期自动顺延至上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各方同意,为支付投资成本而发生的提款由普通合伙人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执行。第4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务的执行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对本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并接受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其委派代表时应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由本合伙企业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如有必要)。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业行事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以本合伙企业之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本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本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合伙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选择程序和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是:(1)其应为本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及(2)其应为依据适用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普通合伙人被选定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适用本协议下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相关条款。普通合伙人的职责和权限普通合伙人应当以符合善意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的方式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对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的职责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且应当对本合伙企业的业务和经营投入必要时间以确保对本合伙企业的妥善管理。普通合伙人享有对本合伙企业、投资标的的投资及其退出及其它活动的管理与经营权。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不接受任何新合伙人的入伙。普通合伙人的责任限制普通合伙人同意并确认,在本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时,其将就该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非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超出授权范围进行经营活动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通合伙人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本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份额转让及退伙未经全体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合伙份额。若普通合伙人根据本款约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合伙份额,则该等受让人一经签署本协议即被接纳为本合伙企业的替任普通合伙人,而无须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其他合伙人)的进一步行动、批准或表决。该等受让人可以继续经营本合伙企业的业务,无须解散本合伙企业。若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发生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包括普通合伙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等),则本合伙企业应依据本协议第十三条之约定解散及进行清算。尽管有上述约定,普通合伙人不得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要求退伙。普通合伙人的除名及更换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的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本协议所约定的其他事由。对普通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该普通合伙人,该普通合伙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该普通合伙人退伙。该普通合伙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新普通合伙人的加入或普通合伙人的更换需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第5条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责任限制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除依照本协议第7.4.1条的约定参与合伙人会议进行表决外,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本合伙企业的管理和经营,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开展任何业务。有限合伙人无权为本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代表本合伙企业行事。若有限合伙人一致认为普通合伙人未尽到或无法履行普通合伙人或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时,经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重新增加新的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第4.7条的约定解除原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由新增加的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要求原普通合伙人退伙。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2)对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本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本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本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合伙企业提供担保。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本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本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合伙份额的转让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转让或出质其在本合伙企业中全部或部分合伙份额。普通合伙人可以认定任何违反本条约定的有限合伙人之行为属于转让违约”,并令该有限合伙人承担作为违约合伙人”的一切后果。有限合伙人(在本款项下称转让人”)之合伙份额转让只有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方可进行,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全体其他合伙人决定对其中任一条件予以豁免:(1)转让人应至少提前三十(30)个工作日将转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应在收到该等通知后的十四(14)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该等转让,应在前述的限期内给出书面解释。(2)在得到全部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后,转让人应立刻就其合伙份额的转让向其他所有合伙人(违约合伙人除外)发出要约,其他合伙人(违约合伙人除外)有权按照认缴出资余额的比例优先购买该等转让的合伙份额,且该转让价格不应高于转让人向本合伙企业以外的人士提出的转让价格;对于其他合伙人未予受让的合伙份额,转让人有权将其转让给本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方,但转让价格不应低于转让人向其他合伙人发出的要约转让价格。尽管有本项之约定,但是若转让人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其关联人士时,则其他合伙人承诺放弃其在本项下的优先购买权。(3)转让人或受让人承诺支付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就该转让所发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就该转让向登记管理机关或备案管理机关进行必要的登记或备案时发生的任何相关费用。(4)在受让人出资符合本协议的约定和适用法律的规定的情况下,受让人有资格成为本协议的一方及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5)受让人和转让人应向本合伙企业提交如下文件:(1)转让协议或其它证明受让人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的文件;(2)普通合伙人合理要求的该等其它文件、意见、文书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为转让之目的而向登记管理机关或备案管理机关进行必要的登记或备案所需的全部材料。(6)普通合伙人可提出根据其独立判断认为适当的其它条件以确保该转让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同时不会对本合伙企业的税收待遇或本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产生不利影响。在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时,只有在得到全体其他合伙人书面一致同意后,受让人才可以被接纳为本合伙企业的替任有限合伙人。除普通合伙人、转让人和受让人另有约定外,当有限合伙人的受让人被接纳为本合伙企业的替任有限合伙人后,转让人在本协议中的所有事项均应适用于该替任有限合伙人,而且该替任有限合伙人应以其受让的合伙份额为限,继承转让人在本协议中的相应权利和义务。受让人只有在本条约定的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并且已被普通合伙人列入本协议附件一之后,方可被认为已被本合伙企业接纳为替任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转让不具法律效力。对该等转让的受让人,本合伙企业不承认其享有合伙份额。该等转让的转让人应继续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针对依据本协议第5.4条所作的任何转让,普通合伙人应对附件一进行必要的修订,以反映合伙人和认缴出资的相应变更。有限合伙人的退伙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合伙企业解散之前,有限合伙人不得退伙或提出提前收回实缴资本的要求,除非经普通合伙人书面同意,且依据本协议第5.4条的约定将其全部合伙份额转让给替任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退伙或提出提前收回实缴资本的要求须经由其他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兹此放弃其在适用法律下可能享有的无需普通合伙人书面同意即可自动退伙的权利。若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发生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包括有限合伙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等),则本合伙企业应依据本协议第十三条的相关约定解散并清算。若有限合伙人发生上述情形,本合伙企业并不当然解散并清算,除全体合伙人无法协商一致外,依据本协'议第5.4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更换令有限合伙人满意的替任有限合伙人。第6条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将自行担任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人,负责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运营。管理人负责向本合伙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并据此向本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第7条投资和经营管理投资方向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则须。如需变更投资方向或新增其他投资方向,投资限制本合伙企业除投资于本协议第7.1条所约定的投资方向外,除非全体合伙人以书面方式协商一致,本合伙企业不得进行其它任何投资和经营活动,不得举债,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保证或物的担保等)或者就其他方的付款义务承担任何责任,不得成为对投资标的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退出 机制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反恐怖工作机制企业员工晋升机制公司员工晋升机制员工晋升机制图 本合伙企业从投资标的退出的方式包括:向市场化第三方机构转让已投资的投资标的股权、债权;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的职能和权力包括且仅包括:(1)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和下一年度投资计划;(2)听取普通合伙人关于本合伙企业费用支出的报告;(3)修改本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4)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份额的转让;(5)决定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和合伙份额的转让;(6)决定是否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身份的转换;(7)变更本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8)决定本合伙企业的重大财务及经营政策;(9)决定本合伙企业是否提前解散清算;(10)其他法律规定或本协议明确规定的事项。合伙人会议决定本协议第7.4.1条所述事项,均应经代表全体合伙人全部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并由普通合伙人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全体合伙人签署。违约合伙人在其违约行为得到全面和充分的纠正之前,该违约合伙人不彳#对本协议第7.4.1条所述事项进行表决,且其表决权应当排除在计算全体合伙人表决数之外。合伙人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网络会议、通讯表决、书面表决或以上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普通合伙人提前十五(15)个自然日向全体合伙人发出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及议题的书面通知并附会议提案方可召开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分为年度合伙人会议和临时合伙人会议,年度合伙人会议每年召开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4)个月内举行。普通合伙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合伙企业%以上合伙份额的有限合伙人有权向普通合伙人请求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普通合伙人提出。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收到请求后的五(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的书面反馈意见。普通合伙人同意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的,应当在五(5)日内发出召开合伙人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有限合伙人的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同意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五(5)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合伙企业%以上合伙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普通合伙人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其人员组成、决策程序等由普通合伙人另行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涉及投资方向变更或新增以及与优先回报等有关的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投资决策程序本合伙企业之投资决策程序如下:普通合伙人负责推荐拟投资项目并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项目论证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最终做出投资决策。信息披露自本合伙企业成立日起,普通合伙人应于每一自然季度结束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全体合伙人提交季度投资信息,于每一自然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合伙人提交年度投资信息。季度及年度投资管理报告应当载明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法律中所要求的披露的信息。依据本协、议第7.7.1条所披露的信息应发往全体合伙人在本协议第14.2.1条中明确列出的地址或接收途径,且应当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本合伙企业披露信息进行备份。第8条分配与亏损分担分配账户本合伙企业应为有限合伙人建立专项分配账户(以下简称分配账户”),用于支付有限合伙人的优先回报。分配账户应另行开立,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监管,经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通过预留印鉴的人名章进行联签后方可为对外支付。优先回报本合伙企业应于存续期限内每半年向有限合伙人分配一次优先回报,分配时间为每年公历的月日和月日(以下简称分配日”,如遇月日或月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有限合伙人支付自上一个分配日(不含当日)起截至分配日(含当日)的优先回报。为免疑义,第一期优先回报以有限合伙人第一笔实缴资本到账日(不含当日)为起算日,以当年的第一个分配日为截止日计算优先回报并于该截止日支付,本合伙企业的优先回报按如下方式计算:基础年化优先回报率为%/年(单利计算);优先回报计算基数为有限合伙人的实缴资本,即每一笔实缴资本对应的每日优先回报计算公式为:该笔实缴资本的金额*%/365;为避免歧义,本条并不构成管理人对基金资金不受损失,或者基金资金的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分配顺序本合伙企业依据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解散清算的,本合伙企业依据本协议第13.3.1条第(1)至第(4)项规定的清算清偿顺序履行完毕其支付义务后,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对本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分配:有限合伙人出资回收: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有限合伙人分配总额达到有限合伙人的累计实缴出资额;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有限合伙人取得依据本协议第8.2条计算应取得的所有优先回报;普通合伙人出资回收: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分配总额达到普通合伙人的累计实缴出资额;剩余超额收益:经前述分配之后仍有剩余的,向有限合伙人分配剩余金额的%;向普通合伙人分配剩余金额的%。本协议第8.3条有关的实缴出资额的收回描述均为预期,所有关于优先回报率的描述均为预期收益率,届时应根据本合伙企业实际的收益情况进行分配。普通合伙人不对上述约定的各轮预期收益进行担保,亦不对各轮预期收益承担补足义务。8.4亏损和债务承担本合伙企业的经营亏损首先由合伙企业财产弥补,本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时,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9条费用和税务费用支付除投资成本、管理费由本合伙企业承担以外,本合伙企业的以下费用亦由本合伙企业承担:与对投资标的的投资相关的费用其它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对投资标的的评估、收购、持有和处置的费用以及相关中介(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会计师、行业顾问及其他顾问)费用;筹建及后续维护费用,即本合伙企业设立阶段及成立之后发生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费用和支出(包括备制本合伙企业财务报表的费用)以及与基金设立和存续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政府收费等(如工商登记、变更、年检费用);托管银行托管费用;以本合伙企业为主体的诉讼、仲裁、公告费用等非常规费用;清算费用;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与本合伙企业有效存续相关的费用。税务合伙人应根据《合伙企业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国家相关税收规定,分别缴纳所得税。本合伙企业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本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分派给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上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若适用法律、地方监管政策或地方监管要求指示本合伙企业代扣代缴或进行预留相关税款,则本合伙企业将根据适用法律、地方监管政策或地方监管要求进行代扣代缴或进行预留。为免疑义,本合伙企业并不应就代扣代缴或预留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有关的税收缴纳义务及法律责任仍然由原纳税义务人承担,普通合伙人、本合伙企业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任何一名合伙人违反税务缴纳责任导致普通合伙人、本合伙企业承担任何损失的,普通合伙人、本合伙企业有权向该合伙人追偿。本协议所述的收益率均为含税收益率,包括投资环节与分配环节的税收。增值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10条会计、审计和其他财务事宜记账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维持并在本合伙企业解散后三(3)年内保存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反映本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财务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财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财务年度自本合伙企业成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审计本合伙企业应于每一财务年度结束之后,由审计师对本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本合伙企业的审计机构由普通合伙人决定选任。普通合伙人应在财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120)个自然日内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本合伙企业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每半年度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提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不违反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本合伙企业的审计应同时配合合伙人的特殊财务审计聿必财务信息披露有限合伙人在提前五(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并征得普通合伙人同意的前提下,有权在普通合伙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合伙份额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本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但对因此获得的任何信息应当承担保密义务。资金托管本合伙企业应该委托一家具备资产托管服务资质的中国境内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行”)对本合伙企业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实施托管。本合伙企业的托管行由普通合伙人选任,并须经由有限合伙人同意。本合伙企业应于托管行设立如下账户:(1)设立托管账户,归集合伙人资金,按约定及时划拨资金至投资标的,并归集投资项目的投资本金、收益和退出资金;(2)设立分配账户,依据本协议第8.2条所述进行优先回报的分配。本合伙企业发生的任何现金支付,均应遵守本合伙企业与托管行签署的《托管协议》约定的程序。第11条补偿对于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其管理人员、董事、股东、合伙人、雇员或代理)、以及应普通合伙人要求代表本合伙企业行事的任何人士(以下简称受偿人士”)因参与本合伙企业的事务、投资或其它活动或因本协议而遭受或可能遭受的任何索赔、责任或开支(除非由于该受偿人士的故意或重大疏忽而致),本合伙企业应在适用法律限度内给予补偿以使其免受任何损害。第12条违约责任违约合伙人合伙人违反下述约定或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的,普通合伙人或本合伙企业可以宣布该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并应当依法或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合伙人未能按照提款通知在到账日期前支付应缴纳的实缴资本或者未能按本协议相关约定向本合伙企业返还其已取得的分配金额(以下简称出资违约”),但本协议第3.2条所约定的有限合伙人调减认缴出资额的行为不属于出资违约;(2)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对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合伙份额进行转让或出质(以下简称转让违约”);(3)违反本协、议第5.5条的约定而强行退伙的。出资违约的违约责任和补救措施:(1)若有限合伙人发生出资违约(无论是首期出资违约还是后续出资违约),普通合伙人应向其发出违约通知并要求其立即履行支付义务,发生出资违约的有限合伙人应就其逾期缴付的金额缴付自到账日期起至实际缴纳日按照每日万分之的比例计算的违约金。(2)出资违约的违约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和与投资相关的费用)应继续承担支付义务。尽管有前述约定,普通合伙人亦可不将该出资违约的有限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而采取与该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约定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补救。(3)除了征收其根据第12.2.1条应缴的违约金外,普通合伙人还有权对要求该违约合伙人赔偿其他合伙人、本合伙企业因此而产生的直接全部损失。(4)鉴于违约合伙人未如期缴付出资对本合伙企业以及非违约合伙人造成的损失无法预估,故全体合伙人兹此同意并接受上述安排。但违约合伙人根据本条约定需支付的该等违约金或费用、或需赔偿的该等损失须为实际及合理的,并须由普通合伙人提供与之相关的证明作为佐证。转让违约和其他违约的违约责任和补救措施:转让违约和其他违约的合伙人应当为因其违约行为而给本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违约合伙人无权参与合伙人在本协议或《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适用法律下有权作出的任何表决、同意或决定。为免疑义,有限合伙人于本协议第12.2条及第12.3条项下支付的违约金及需赔偿的总额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第13条解散及清算解散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本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届满;本合伙企业已经完全退出投资标的、本合伙企业的债务已全部清偿、且剩余财产均已被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未能满足优先回报超过30日致使普通合伙人判断本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或全体有限合伙人要求,本合伙企业应加速到期解散;本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本合伙企业不满法定人数的情形持续达三十(30)个自然日;因为任何其他原因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以及出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原因。清算本合伙企业自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15)日内开始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将开始进行清算的日期等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表明其同意,指定普通合伙人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清算人,但全体合伙人届时一致决定普通合伙人以外的人士担任的除外。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本合伙企业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但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清算期为一年,在一年内无法清算完毕的,由清算人决定适当延长,清算期内本合伙企业不再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本合伙企业清算后,如因各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相关约定而给本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该等违约合伙人返还与其应承担责任相应部分的财产分配金额。清算清偿顺序本合伙企业清算时,本合伙企业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若适用);(3)缴纳所欠税款(若适用);(4)清偿本合伙企业债务,包括本协议第9.1条所约定的其他各项本合伙企业费用;(5)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对第1、2和3项必须以现金形式进行清偿,如现金部分不足则应增加其他资产的变现;第4项应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式;第5项,应按剩余财产的不同种类分别分配,每一合伙人(违约合伙人除外)分配取得的资产中各类资产配比相同。但是,有限合伙人仅接受现金分配,除非其事先书面同意。本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14条其他本协议修订的授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应由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一致表决通过。有限合伙人进一步同意,对于本协议约定的普通合伙人拥有单方决定权之事项的修订、以及本合伙企业所有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文件,普通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对于应由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一致表决通过之事项相关的协议内容修订,普通合伙人凭相关的有限合伙人表决证明,即可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通知有关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各种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往各方的下述地址: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普通合伙人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有限合伙人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有限合伙人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各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不可抗力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响合伙人对本协议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到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合伙人应立即通知全体其他合伙人,并在其后的十五(15)日内,将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说明不可抗力的详情和本协议不能得以履行或需延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文件提交其它合伙人确认。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30)日以上,合伙人应根据该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协议是否应当部分免除履行,或者延期履行的问题。对纯因不可抗力事件未能履约给其它合伙人带来的经济损失部分,该履约方不负赔偿责任,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为免疑义,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付款义务属于绝对义务,不应受限于不可抗力条款。保密未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就普通合伙人或本合伙企业向其提供的如下信息向任何第三人进行披露:本协议(包括其不时之修订、本协议提及的任何其它协议、本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及其他信息、投资标的的信息),但是以下情况除外:(1)非因该有限合伙人或其任何代理人或受偿人士违反本条的约定而已被公众所知的信息;(2)该有限合伙人因履行适用法律下的法定义务或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必须提供的信息;(3)向其雇员和专业顾问披露的信息(包括该有限合伙人的审计师和法律顾问),并且该人士已书面保证遵守该有限合伙人在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或(4)应监管机构之要求而提供的信息。依据本条约定而披露信息的有限合伙人须事先通知普通合伙人,以便普通合伙人有足够时间采取合理措施以合法避免该等披露。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如何约定,普通合伙人有权在其认为合理的期间内就下列事项向有限合伙人保密:(1)普通合伙人合理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任何信息;(2)任何其它普通合伙人善意认为披露该信息不符合本合伙企业最大利益或有损本合伙企业或其投资的信息;(3)任何其它适用法律或与第三方人士的协议要求本合伙企业所保密的信息。普通合伙人可以披露适用法律所要求披露的本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的任何必要信息,同时有限合伙人应普通合伙人之要求,应将所有必要信息及时提供给普通合伙人。法律适用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向其它方发出要求协商解决争议的通知,如该争议不能在通知发出后三十(30)个自然日内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现行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标题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全部协议本协议构成合伙人之间的全部协议,取代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所达成的所有关于本合伙企业的约定、要约、承诺或备忘录等。一致性若本协议的内容与合伙人之间的其他协议或文件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份额信息备份全体合伙人同意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全体合伙人)数据的备份。报送披露信息全体合伙人同意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附件及补充协议本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可分割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士或情形适用时被认定无效或不可置信,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对其他人士或情形适用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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