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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提前三十天通知HYPERLINK"http://blog.bandao.cn/archive/27836/blogs.aspx?BlogID=192843"\t"_blank"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吗? 案例: 徐师傅,50岁,77年参加工作,系原固定工。1993年单位被青岛澳柯玛公司兼并,1994年开始与青岛澳柯玛公司了数次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截止到2007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后,公司又要求徐师傅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但是内容为空白,只要求其在合同文本上签字,而且也没有交付给其一份合同。2008年2月1日,徐师...

合同到期提前三十天通知
HYPERLINK"http://blog.bandao.cn/archive/27836/blogs.aspx?BlogID=192843"\t"_blank"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到期终止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吗? 案例: 徐师傅,50岁,77年参加工作,系原固定工。1993年单位被青岛澳柯玛公司兼并,1994年开始与青岛澳柯玛公司了数次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截止到2007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后,公司又要求徐师傅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但是内容为空白,只要求其在合同文本上签字,而且也没有交付给其一份合同。2008年2月1日,徐师傅收到单位同事捎来的《失业人员登记表》,《领取终止合同医疗补助费通知》等四份材料,才得知公司已经于2008年1月2日为其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到当地劳动部门备案。那么,劳动能够合同到期,公司有没有义务提前通知劳动者呢?没有提前通知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我国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鹿律师点评:提前通知,在劳动法律体系中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它最大的特点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分散性,也就是说,当它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种义务时,对劳动者就是一种权利;当他对劳动者是一种义务时,对用人能单位来说就是一种权利。目前我国的法律中只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有提前通知的义务,但是都附有相应的条件,以限制劳动合同当事人任意使用这一条款,从而破环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只有在满足相应条件时,才允许当事人使用。而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有提前通知的义务。因此,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常常因为对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认识不一而发生争议。上面的案例中提到的徐师傅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虽然单位称,劳动合同已经于2007年12月31日终止,但是徐师傅直到2008年2月1日才收到相关材料。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这段时间算什么?为了解决这个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22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一)》),该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一规定就解决了上面涉及的问题,即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并没有终止。但是这又来了一个问题,单位会说,我提异议了,我口头通知劳动者合同到期单位将不予其续签,可他就是不走,把时间拖下来了。或者向本案例中的那样,单位在没有通知徐师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这也算提出异议了吧,直接用实际行动提出异议,只不过不是向劳动者提出的,而是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这可以吗?当然不可以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6年8月14日颁布,10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司法解释(二)》)。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通知的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一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定何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从而确定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等问题。所以它只是将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作为确定劳动争议发生的起始时间,并没有直接规定用人单位要提前通知劳动者。这就隐含着一个问题,那就是,劳动关系终止是否通知劳动者决定权在用人单位。但是通知与不通知会有不同的法律结果,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如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劳动者,那就等于用人单位主动确定了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主动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那么就由劳动者来确定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主动权就掌握在了劳动者手中。而且如果单位没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那么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就应适用《司法解释一》中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种结果对于一个年轻的职工来说没什么意义,但是对于工作满十年的老职工来说,就意味着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企业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肯定能够得到支持。《劳动合同法》对于终止劳动合同要通知劳动者做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那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本身就可以看作是一种通知。对于终止劳动关系,从这条的规定看,《劳动合同法》只要求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告知劳动者即可,并不要求他提前通知劳动者,更别说要提前三十天,用人单位没有这义务。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但是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所以,在不同的地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要依据地方规定来确定。例如:《北京市劳动合同》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40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迟延一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也就是说在北京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应该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否则要支付30天工资的赔偿金。《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中就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更没有赔偿一说,青岛市也没有这一规定。所以在青岛市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不等于不通知,用人单位还是要遵守《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中的规定通知劳动者。如果没有通知,用人单位还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前文已经叙述,这里就不再罗嗦。相对于北京的劳动者来说,提前一个月通知,就意味着仲裁时效提前一个月开始计算,如果劳动者对终止合同有异议,就应提前做好打算,两者各有利弊。还有一个问题也不容忽视,由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合同期满要在什么时间通知劳动者没有规定,(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确定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而且司法解释中也提到,“……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果一方主张权利,在法院获得支持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劳动仲裁阶段能否得到支持呢?在没有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前提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该以司法解释作为法律依据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也曾经和一些仲裁员交流过,观点不一。有的认为应该,而有的认为可以不依据,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能在法院系统有效,对于属于政府一级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依据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仅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上考虑,既然在法院肯定能获得支持,在仲裁委因为法律适用的问题得不到支持而败诉,仲裁委起不到公正及时的解决劳动争议的作用,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目前,上述案例还在审理中,期待结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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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余年电工实际工作经验,目前在国企担任电工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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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其他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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