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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间距规定条例日照间距规定条例LtD关于日照间距现行的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根底,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工程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天水市范围内暂按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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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间距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条例LtD关于日照间距现行的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根底,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工程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天水市范围内暂按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93〔2002年版〕发布时间:2022-08-28 信息来源:市规划局不详字体:大中小(双击滚屏)1总那么 为确保居民根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那么;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存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平安、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代号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效劳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根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效劳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效劳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公共效劳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效劳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2.0.11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2.0.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2.0.13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效劳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2.0.14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存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2.0.15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2.0.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2.0.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2.0.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2.0.19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附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欣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2.0.20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2.0.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2.0.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2.0.24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²〕。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²〕。2.0.27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²/hm²〕。2.0.28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²/hm²)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²/hm²〕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²〕与居住区用地〔万m²〕的比值表示。2.0.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2.0.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2.0.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效劳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停车率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地面停车率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拆建比撤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取消该条〕〔取消该条〕3用地与建筑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标准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表3.0.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住宅用地(R01)50~6055~6570~802公建用地(R02)15~2512~226~123道路用地(R03)10~189~177~154公共绿地(R04)7.5~185~153~6居住区用地(R)100100100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表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居住规模层数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III、VIV居住区低层33~4730~4328~40多层20~2819~2718~25多层、高层17~2617~2617~26小区低层30~4328~4026~37多层20~2819~2618~25中高层17~2415~2214~20高层10~1510~1510~15组团低层25~3523~3221~30多层16~2315~2214~20中高层14~2013~1812~16高层8~118~118~11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效劳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局部;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以下原那么:4.0.1.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平安防卫和物业管理:4.0.1.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效劳;4.0.1.3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平安、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4.0.1.4〔取消该款〕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以下原那么:4.0.2.1规划布局和建筑应表达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4.0.2.2合理设置公共效劳设施,防止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4.0.2.3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4.0.2.4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4.0.2.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5住宅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5.0.1A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根底,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工程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VII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h)≥2≥3≥1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9~15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表5.0.2-2方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折减值1.0L0.9L0.8L0.9L0.95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住宅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防止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在I、II、IV、VII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III、IV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5.0.3.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效劳设施和公共绿地。住宅的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标准?GB50096-99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住宅层数,应符合以下规定:5.0.5.1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5.0.5.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以下规定:5.0.6.1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的规定。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过表5.0.6-2的规定。 6公共效劳设施居住区公共效劳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效劳、金融邮电、社区效劳、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工程,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公共效劳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6.0.3居住区小区组团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总指标1668~3293(2228~4213)2172~5559(2762~6329)968~2397(1338~2977)1091~3835(1491~4585)362~856(703~1356)488~1058(868~1578)其中教育600~12001000~2400330~1200700~2400160~400300~500医疗卫生(含医院)78~198(178~398)138~378(298~548)38~9878~2286~2012~40文体125~245225~64545~7565~10518~2440~60商业效劳700~910600~940450~570100~600150~370100~400社区效劳59~46476~66859~29276~32819~3216~28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20~30(60~80)25~5016~2222~34----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40~150(460~820)70~360(500~960)30~140(400~720)50~140(450~760)9~10(350~510)20~30(400~550)行政管理及其它46~9637~72--------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②公共效劳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标准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工程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本标准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工程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工程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工程及增加有关指标; 〔取消该款〕  〔取消该款〕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工程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那么,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局部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工程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效劳内容可酌情选用。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工程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根据不同工程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商业效劳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工程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基层效劳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效劳半径的要求。 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开展需要。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就符合以下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表6.0.5名称单位自行车机动车公共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7.5大于或等于0.45商业中心车位/100㎡营业面积大于或等于7.5大于或等于0.45集贸市场车位/100㎡营业场地大于或等于7.5大于或等于0.30饮食店车位/100㎡营业面积大于或等于3.6大于或等于0.30医院、门诊所车位/100㎡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大于或等于0.30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中有关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7绿地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以下规定:7.0.2.1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开展垂直绿化;7.0.2.2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中有关规定;7.0.2.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存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7.0.4.1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符合表7.0.4-1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中有关规定;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本条第1款(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到达: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8 道路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以下原那么:8.0.1.1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8.0.1.2小区内应防止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防止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8.0.1.3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8.0.1.4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8.0.1.5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8.0.1.6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8.0.1.7城市旧区改建,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存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8.0.1.8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同时保证行人、骑车人的平安便利。8.0.1.9〔取消该款〕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以下规定:8.0.2.1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8.0.2.2小区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8.0.2.3组团路: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8.0.2.4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8.0.2.5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以下规定:8.0.3.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规定; 8.0.3.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以下原那么:8.0.4.1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8.0.4.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8.0.4.3 主要道路宜平缓;8.0.4.4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8.0.5.3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8.0.5.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8.0.5.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8.0.5.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8.0.5.7 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8.0.5.9〔取消该款〕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以下规定;8.0.6.1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8.0.6.2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8.0.6.3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效劳半径不宜大于150m;8.0.6.4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开展余地。9 竖向 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9.0.1规定;  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防止土壤受冲刷; 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 在埋设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10管线综合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用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燃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表10.0.2—1和表10.0.2—2的规定;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表10.0.2-1管线名称给水管排水管燃气管③热力管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低压中压高压排水管1.51.5--------------燃气管③低压0.51.0--------------中压1.01.5--------------高压1.52.0--------------热力管1.51.51.01.52.0--------电力电缆0.50.50.51.01.52.0------电信电缆1.01.00.51.01.51.00.5----电信管道1.01.01.01.02.01.01.20.2--  注: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3.0m;  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  ③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        表10.0.2-2管线名称给水管排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给水管0.15      排水管0.40.15     燃气管0.150.150.15    热力管0.150.150.150.15   电力电缆0.150.50.50.50.5  电信电缆0.20.50.50.150.50.250.25电信管道0.10.150.150.150.50.250.25明沟沟底0.50.50.50.50.50.50.5涵洞基底0.150.150.150.150.50.20.25铁路轨底1.01.21.01.21.01.01.010.0.2.3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10.0.2.4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平安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10.0.2-3规定;  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表10.0.2-3管线名称建筑物根底地上杆柱(中心)铁路(中心)城市道路侧石边缘公路边缘通信照明及<10kv小于或等于35kv>35kv给水管3.00.53.05.01.51.0排水管2.50.51.55.01.51.0燃气管低压1.51.01.05.03.751.51.0中压2.03.751.51.0高压4.05.002.51.0热力管直埋2.51.02.03.03.751.51.0地沟0.5电力电缆0.60.60.60.63.751.51.0电信电缆0.60.50.60.63.751.51.0电信管道1.51.01.01.03.751.51.0  注: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  ②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③排水管与建筑物根底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根底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④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根底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10.0.2.5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10.0.2.6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那么布置;10.0.2.7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以下原那么处理: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10.0.2.8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10.0.2-4中的规定。  管线、其他设施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表10.0.2-4管线名称最小水平净距至乔木中心至灌木中心给水管、闸井1.51.5污水管、雨水管、探井1.51.5燃气管、探井1.21.2电力电缆、电信电缆1.01.0电信管道1.51.0热力管1.51.5地上杆柱(中心)2.02.0消防龙头1.51.2道路侧石边缘0.50.5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工程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工程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1.0.1规定。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             表11.0.1工程计量单位数值所占比重(%)人均面积(㎡/人)居住区规划总用地h㎡▲----1.居住区用地(R)h㎡▲100▲①住宅用地(R01)h㎡▲▲▲②公建用地(R02)h㎡▲▲▲③道路用地(R03)h㎡▲▲▲④公共绿地(R04)h㎡▲▲▲2.其它用地(E)h㎡▲----居住户(套)数户(套)▲----居住人数人▲----户均人口人/户▲----总建筑面积万㎡▲----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万㎡▲100▲①住宅建筑面积万㎡▲▲▲②公建面积万㎡▲▲▲2.其它建筑面积万㎡△----住宅平均层数层▲----高层住宅比例%△----中高层住宅比例%△----人口毛密度人/h㎡▲----人口净密度人/h㎡△----住宅建筑套密度〔毛〕套/h㎡▲----住宅建筑套密度〔净〕套/h㎡▲----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万㎡/h㎡▲----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万㎡/h㎡▲----居住区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万㎡/h㎡▲  停车率%▲----停车位辆▲  地面停车率%▲  地面停车位辆▲  住宅建筑净密度%▲----总建筑密度%▲----绿地率%▲----拆建比--△----  注:▲必要指标;△选用指标。 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确实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绿地面积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那么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标准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标准附录A第A.0.4条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居民汽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其它用地面积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停车场车位数确实定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表11.0.2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附录A 附图及附表A.0.1附图A.0.1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A.0.2附图A.0.2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A.0.3附图A.0.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A.0.4附图A.0.4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示意图A.0.5附表A.0.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A.0.6附表A.0.6公共效劳设施工程分级配建表A.0.7附表A.0.3公共效劳设施各工程的设置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                   附表A.0.1工程面积(公顷)所占比例(%)人均面积(㎡/人)一、居住区用地(R)▲100▲1住宅用地(R01)▲▲▲2公建用地(R02)▲▲▲3道路用地(R03)▲▲▲4公共绿地(R04)▲▲▲二、其它用地(E)△----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注:“▲〞为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工程。  公共效劳设施分级配建表                  附表A.0.2类别项    目居 住 区小 区组 团教育托儿所--▲△幼儿园--▲--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中学▲----医疗卫生医院(200-300床)▲----门诊所▲----卫生站--▲--护理院△----文化体育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居民运动场、馆△----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商业服务综合食品店▲▲--综合百货店▲▲--餐饮▲▲--中西药店▲△--书店▲△--市场▲△--便民店----▲其它第三产业设施▲▲--金融邮电银行△----储蓄所--▲--电信支局△----邮电所--▲--社区服务社区效劳中心(含老年人效劳中心)--▲--养老院△----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治安联防站----▲居(里)委会(社区用房)----▲物业管理--▲--市政公用供热站或热交换站△△△变电室--▲△开闭所▲----路灯配电室--▲--燃气调压站△△--高压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居民存车处----▲居民停车场、库△△△公交始末站△△--消防站△----燃料供给站△△--行政管理及其它街道办事处▲----市政管理机构(所)▲----派出所▲----其它管理用房▲△--防空地下室△②△②△②  注:①▲为应配建的工程;△为宜设置的工程。  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附录A 附图及附表  公共效劳设施各工程的设置规定    附表A.0.3类别工程名称效劳内容设置规定每处一般规模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教育(1)托儿所保教小于3周岁儿童(1)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2)托儿所每班按25座计;幼儿园每班按30座计(3)效劳半径不宜大于300m;层数不宜高于3层(4)三班和三班以下的托、幼园所、可混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但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其用地均应独立设置--4班:≥12006班:≥14008班:≥1600(2)幼儿园保教学龄前儿童(5)八班和八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其用地应分别按每座不小于7㎡或9㎡计(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7)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4班:≥15006班:≥20008班:≥2400(3)小学6~12周岁儿童入学(1)学生上下学穿越城市道路时,应有相应的平安措施(2)效劳半径不宜大于500m(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12班:≥600018班:≥700024班:≥8000(4)中学12~18周岁青少年入学(1)在拥有3所或3所以上中学的居住区内,应有一所设置400m环形跑道的运动场(2)效劳半径不宜大于1000m(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18班:≥1100024班:≥1200030班:≥14000医疗卫生(5)医院含社区卫生效劳中心(1)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2)10万人左右那么应设一所300-400床医院(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2h的日照标准12000~1800015000~25000(6)门诊所或社区卫生效劳中心(1)一般3~5万人设一处,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门诊(2)设于交通便捷、效劳距离适中地段2000~30003000~5000(7)卫生站社区卫生效劳站1~1.5万人设一处300500(8)护理院健康状况较差或恢复期老年人日常护理(1)最正确规模为100~150床位(2)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3)可与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合设3000~4500--文化体育(9)文化活动中心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影视厅、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和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用房等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4000~60008000~12000(10)文化活动站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1)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2)独立性组团也应设置本站400~600400~600(11)居民运动场、馆健身场地宜设置60~100m直跑道和200m环形跑道及简单的运动设施--10000~15000(12)居民健身设施篮、排球及小型球类场地,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和其它简单运动设施等宜结合绿地按排----商业服务(13)综合食品店粮油、副食、糕点、干鲜果品等(1)效劳半径:居住区不宜大于500m;居住小区不宜大于300m(2)地处山坡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效劳设施的布点,除满足效劳半径的要求外,还应考虑上坡空手,下坡负重的原那么居住区:1500~2500小区:800~1500--(14)综合百货店日用百货、鞋帽、服装、布匹、五金及家用电器等居住区:2000~3000小区:400~600--(15)餐饮主食、早点、快餐、正餐等----(16)中西药店汤药、中成药及西药等200~500--(17)书店书刊及音像制品300~1000--(18)市场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设置方式应根据气候特点与当地传统的集市要求而定居住区:1000~1200小区:500~1000居住区:1500~2000小区:800~1500(19)便民店小百货、小日杂宜设于组团的出入口附近----(20)其它第三产业设施零售、洗染、美容美发、照相、影视文化、休闲娱乐、洗浴、旅店、综合修理以及辅助就业设施等具体工程、规模不限----金融邮电(21)银行分理处宜与商业效劳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800~1000400~500(22)储蓄所储蓄为主100~150--(23)电信支局及相关业务等根据专业规划需要设置1000~2500600~1500(24)邮电所邮电综合业务包括电报、、信函、包裹、兑汇和报刊零售等宜与商业效劳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100~150--社区服务(25)社区效劳中心家政效劳、就业指导、中介、咨询效劳、代客定票、局部老年人效劳设施等每小区设置一处,居住区也可合并设置200~300300~500(26)养老院老年人全托式护理效劳1、一般规模为150~200床位2、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0㎡----(27)托老所老年人日托(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1、一般规模为30~50床位2、每床位建筑面积20㎡3、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28)残疾人托养所残疾人全托式护理------(29)治安联防站--可与居(里)委会合设18~3012~20(30)居(里)委会(社区用房)--300~1000户设一处30~50--(31)物业管理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等--300~500300市政公用(32)供热站或热交换站----根据采暖方式确定(33)变电室--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30~50--(34)开闭所--1.2~2.0万户设一所;独立设置200~300大于或等于500(35)路灯配电室--可与变电室合设于其他建筑内20~40--(36)燃气调压站--按每个中低调压站负荷半径500m设置;无管道燃气地区不设50100~120(37)高压水泵房--一般为低水压区住宅加压供水附属工程40~60--(38)公共厕所--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30~6060~100(39)垃圾转运站--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当用地规模为0.7~1k㎡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应小于100㎡,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5m----(40)垃圾收集点--效劳半径不应大于70m,宜采用分类收集----(41)居民存车处存放自行车、摩托车宜设于组团内或靠近组团设置,可与居(里)委会合设于组团的入口处1~2辆/户;地上0.8~1.2㎡/辆地下1.5~1.8㎡/辆 (42)居民停车场、库存放机动车效劳半径不宜大于150m----(43)公交始末站--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44)消防站--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45)燃料供给站煤或罐装燃气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行政管理及其它(46)街道办事处--3~5万人设一处700~1200300~500(47)市政管理机构(所)供电、供水、雨污水、绿化、环卫等管理与维修宜合并设置----(48)派出所户籍治安管理3万~5万人设一处;应有独立院落700~1000600(49)其他管理用房市场、工商税务、粮食管理等3万~5万人设一处;可结合市场或街道办事处设置100--(50)防空地下室掩蔽体、救护站、指挥所等在国家确定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中,凡高层建筑下设满堂人防,另以地面建筑面积2%配建。出入口宜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考虑平战结合----附录B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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