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Pw)(注 1)大于等于 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 0.15m,且容积(V)(注 2)大于等于 0.25m3;
(3)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 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 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 0.15m3 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 容积小于 0.25m3 的高压容器;
(3)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
箱;
(4) 螺旋板换热器;
(5)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
汗沫)压力罐;
(6)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 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 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
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 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
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 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 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 3 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
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 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
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
力大于等到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 0。
1Mpa 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是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
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 4 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
程的规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 5 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
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 6 条 本规程第 2 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
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件一):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 高压容器;
(2)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 PV 乘积大于 10Mpa.m3);
(4)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 PV 乘各大于等于 0.5Mpa.m3);
(5) 低压容器(公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 PV 乘积大于等于 0.2Mpam3);
(6)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 4)
(7)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搞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 540Mpa)的材料制造
的压力容器;
(9)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
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水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
体、低温液体)等;
(10)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 50m3);
(11) 低温液体储存容顺(容积大于 5m3)。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 1款规定的除外):
(1) 中压容器;
(2) 低压容器(公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 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公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 低压搪玻璃压力
(6) 压力容器。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 1 款、第 2 款规定的除外)。
第 7 条 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定时,应在学习借鉴
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
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方可进行试制、试用。通过一定周期的
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 8 条 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含组焊,下同)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待业标准或企业标
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并应符合本规程第 7 条的
规定。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 9 条 进口压力容器的国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
书。进口压力容顺应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并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进口压力容器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
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参
照本规程第 7 条办理。
注 1:
① 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② 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作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
压力差值;对夹套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
注 2:P 代表设计压力,PW 代表最高工作压力,V 代表容积。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
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贺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多腔压力容
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容器等)按照类虽高的压力腔作为该
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
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 3: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
于 0.025m3,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时,也属于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 4:包括用途属于压力容器并主要按压力容器标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进行设计和制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热
的压力容器。
第二章 材 料
第 10 条 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待业标准的规定。压力容器
材料的生产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
书(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显示部位作也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其他标志或其他标志,至少包括
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标志、材料生产单位名
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或其他标志。材料质量
证明书
焊接钢管质量证明书员工离职证明书电梯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导游证健康状况证明暑期社会实践证明
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
检验章。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
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压力容器用材
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第 11 条 压力容器选材除应考虑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外,还应考虑与介质的相容性。压力容器
专用钢材的磷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 0.030%,硫含量不应大于 0.020%。如选用碳素钢沸
腾钢板和碳素钢镇静钢板制造压力容器(搪玻璃压力容器除外),应符合 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
规定。碳素钢沸腾钢板和 Q235A 钢板不得用于制造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量。
第 12条 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不应大于 0.25%。
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 0.25%的钢材,应限定碳当量不大于 0.45%,由制造单位征得用户
同意,并经制造单位压力容器技术总负责人批准,提供材料搞裂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按照本规程第 7 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 13 条 钢制压力容器用材料(钢板、锻件、钢管、螺柱等)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和冲击试
验要求,应符合 GB150 的有关规定。
第 14 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逐张进
行超声检测:
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2、盛半夜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化氢含量大于 100mg/l.的压力容器。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10Mpa 的压力容器。
4、GB150 第 2 章和附录 C、GB151《管壳式换热器》、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及其他国家标
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
5、移动式压力容器。
钢板的超声检测应按 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用于本条第 1、第 2、第 5款
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Ⅱ级;用于本条第 3 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Ⅲ
级,用于本条第 4 款所述容器的钢模式板,合格等级应符合 GB150、GB151 或 GB12337 的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应每批抽 2 张钢板进行夏比(V 形缺口)低温冲击试验,试验温度为零下
20℃或按图样规定,试件取样方向为横向。低温冲击功指标应符合 GB150 附录 C 的规定。
第 15 条 压力容器用铸铁的要求如下:
1、 必须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范围内选用,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
2、 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灰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 0.8Mpa,设计温度为 0~250℃;
(2) 可锻铸铁和球墨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 1.6Mpa,设计温度为零下 10~350℃
3、 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大于等于 0。5Mpa 的
易燃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和移动式压力 容器的受压元
件。
第 16 条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铸钢材料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选用,并应在产品质
量证明书中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压力容器筒体、封前沿不宜选用铸钢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
位已有使用经验并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 17 条 对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指铝、钛、铜、镍及其合金)的要求如下: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范围内选用,对有色金属
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上注明。
2、制造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设专门场所存放。
3、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用材料的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4、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焊接接头的坡口应采用机械方法加工,其表面不得有裂纹、分层和夹
渣等缺陷。
第 18 条 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压力不应大于 8Mpa,设计温度范围为零下 269~200℃
2、设计温度大于 65℃时,一般不选用含镁量大于等于 3%的铝合金。
第 19 条 钢及铜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一般应为退火状态。
第 20 条 钛材(指工业纯钛、钛合金及其复合材料,下同)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
列要求:
1、设计温度:工业纯钛不应高于 230℃钛合金不应高于 300℃,钛复合板不应高于 35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钛材应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3、钛材压力容器封头成形应采用热成形或冷成形后热校形。对成形的钛钢复合板封头,应做
超声检测。
4、钛材压力容器一般不要求进行热处理,对在应力腐蚀环境中使用的钛容器或使用中厚板制
造的钛容器,焊后或热加工后应进行消除应力退火。钛钢复合板爆炸复合后,应做消除应力退火处
理。
5、钛材压力容器的下列焊缝应进行渗透检测:
(1) 接管、法兰、补强圈与壳体或封头连接的角焊缝;
(2) 换热器管板与管子连接的焊缝;
(3) 钛钢复合板的复层焊缝及镶条盖板与复合板复层的搭接焊缝。
第 21 条 镍材(指镍和镍基合金及其复合材料,下同)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
求:
1、设计温度:退火状态的纯镍材料不应高于 650℃镍铜合金不应高于 480℃,镍-铬-铁合金不
应高于 650℃,镍-铁-铬合金不应高于 90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镍材应在退火状态下使用,换热器用线性镍管应在消除
应力退火状态下使用。
3、镍材压力容器封头采用热成形时应严桥控制加热温度。对成形的镍钢复合板封,应做超声
检测。
4、镍村材热成形的加热温度及加热度及加热炉气氛应严格控制,防止硫脆污染。推荐的热加
工温度范围是:
(1) 工业纯镍(N6-2.5-1,5)为 280~350℃;
(2) 蒙乃尔(NCU28-2.5-1.5)为 350~500℃;
(3) Inconel(NS312)为 470~550℃;
(4) Hastelloy(NS334)为 930~1200℃。
5、镍材压力容器的下列焊缝应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
(1) 接管、法兰、补强圈与壳体或封头连接的角焊缝;
(2) 换热器管板与管子连接的焊缝;
(3) 镍钢复合板的复层焊接接头。
第 22 条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国外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作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材料生
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2、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考试,并对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进行复
验,满足作用要求后,才能投料制造。
3、技术要求一般不得低于国内相应材料的技术指标。
4、国内首次使用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 540Mpa 的材料,应按本规程第 7 条规
定办理批准手续。
国内材料生产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完全按照该牌号的国外标准规定的冶炼方法进行
生产,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试验的试样型式、尺寸、加工要求、试验方法等验收要求出应执行国外
标准,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并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按本条规定的国外钢材对待。
第 23 条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内外没有应用实例的进口材料)或
未列入 GB150 等标准的材料试制压力容器,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证资料和第三方的检测报
告提交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并获得该委员会出具的准许试用的证明文件
(应注明使用条件),并按本规程第 7 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 24 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
方法,确保所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在投用前应检查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
本规程第 10 条规定的材料上的有效标志。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应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
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切割(或加工)前应进行标记移植。
第 25 条 压力容器的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开孔补强
圈、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 以上的设备主螺栓及公称直径大于等
于 250mm 的接管和管法兰均作为主要受压元件,对其用材的复验要求如下:
1、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钢板必须复验。复验内容至少包括:逐张检查钢板表面质量和
材料标志;按炉复验钢板的化学成分;按批复验钢板的力学性能、冷弯性能;当钢厂未提供钢板超
声检测保证书时,应按本规程第 14 条的要求进行超声检测复验。
2、用于制造第一、第二类压力容器的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复验:
(1) 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
(2) 用户要求复验的;
(3) 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
(4) 钢材质量证明书注明复印件无效或不等效的。
3、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锻件复验要求如下:
(1) 应按压力容器锻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复验;
(2) 对制造单位经常使用且已有信誉保证的外协锻件,如质量证明书(原件)项目齐全,可
只进行硬度和化学成分复验,复验结果出现异常时,则应进行力学性能复验;
(3)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锻制且供本单位使用的锻件,可免做复验。
4、取得国家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证并有免除复验标志的材料,可免做复验。
第 26 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按相应标准制造、检验和选用。焊接材料
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第 27 条 压力容器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原则上应事先取得设计单
位出具的设计更改批准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载。对制造单位有使用经验且代用
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仅限 16MnR、20R、Q235 系列钢板,16Mn、10﹟、20#锻件或钢管的相
互代用),如制造单位有相应责任,同时须向原设计单位备案。原设计单位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制造
单位反馈意见。
第三章 设计
第 28 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符合《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
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不准在外单位设计的
图样上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除外)。
第 29 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
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
高压容器和移动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第 30 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1、压力容器名称、类别。
2、设计条件[包括温度、压力、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缝系数、自然基础条件等],对储
存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应增加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材料应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对有
时效性的材料应考虑工作介质的相容性,还应注明压力容器使用年限。
3、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4、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窖、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5、制造要求。
6、热处理要求。
7、防腐蚀处理要求。
8、无损检测要求。
9、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要求。
10、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
11、压力容器铬牌的位置。
12、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13、下列情况下的特殊要求:
(1) 夹套压力容器应分别注明壳体和夹套的试验压力、允许的内外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
验的要求;
(2) 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和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应注明使用过程中定期检验的技术
要求;
(3) 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和耐压试验和气
密性试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及使用的特殊要求;
(4) 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和制及使用的特殊要求,并应与
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安全的措施;
(5) 对有耐热衬里的反应容器,应注明防止受压元件超温的技术措施;
(6) 为防止介质造成的腐蚀(应力腐蚀),应注明对介质纯净度的要求;
(7) 亚铵法造纸蒸球应注明防腐技术要求;
(8) 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制造、检验的特殊要求。
第 31 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
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第 32 条 设计压力容器时,应有足够的腐蚀裕量。腐蚀裕量应根据预期的压力容器使用寿命和
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还应考虑介质流动时对压力容器或受压元件的冲蚀量和磨损量。在进
行结构设计时,还应考虑局部腐蚀的影响,以满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要求。
为防止压力容器超寿命运行引发安全问题,设计单位一般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压力容器设计使
用寿命。
第 33 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技术条件、强度计算书,必要时还应包括设计
或安装、使用说明书。
1、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提供设计说明书、设
计图样和技术条件。
2、用户需要时,压力容器设计或制造单位还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
3、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
提供强度计算书。
4、按 JB4732 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应力分析报告。强度计算书的内容,至少应
包括:设计条件、所有规范和标准、材料、腐蚀裕量、计算厚度、名义厚度、计算应力等。
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
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
在工艺参数、所材料、制造技术、热处理、检验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应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注明。
第 34 条 盛装液化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规定如下:
1、固定式液化气体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应不低于表 3-1 的规定。
表 3-1 液化气体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设计压力(MPa)
有可靠的保冷设施 液化气体
临界温度 无保冷设施 无试验实测
温度
有试验实测最高工作温度且
能保证低于临界温度
≥50℃ 50℃饱和蒸汽压力 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力
<50℃
设计所规定的最大充装量时,温度为 50℃
的气体压力
试验实测最高工作温度下的
饱和蒸汽压力
2、固定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计压力应按不低于 50℃时混合液化石油气组分的实际饱和蒸汽
压来确定,设计单位应在图样上注明限定的组分和对应的压力。若无实际组分数据或不做组分分析,
其设计压力则应不低于表 3-2 规定的压力。
表 3-2 混合液化石油气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设计压力(Mpa) 混合液化石油气 50℃
饱和蒸汽压力(Mpa) 无保冷设施 有可靠保冷设施
≤异丁烷 50℃饱和蒸汽压力 等于 50℃异丁烷的饱和蒸汽压力
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异
丁烷的饱和蒸汽压力
>异丁烷 50℃饱和蒸汽压力
≤丙烷 50℃饱和蒸汽压力
等于丙烷 50℃饱和蒸汽压力
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丙
烷的饱和蒸汽压力
>丙烷 50℃饱和蒸汽压力 等于丙稀 50℃饱和蒸汽压力
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丙
稀的饱和蒸汽压力
第 35 条 设计储存容器,当壳体的金属温度受大气环境气温条件所影响时,其最低设计温度可
按该地区气象资料,取历年来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月平均最低气温是指当月各天的最低气温
值相加后除以当月的天数。
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是气象局实测的 10 年逐月平均最低气温资料中的最小值。
全国月平均最低气温低于等于零下 20℃和零下 10℃的地区见附件二。
第 36 条 盛装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设计储存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介质为液化气体(含液化石油气)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储存量,应按照下式计算:
W=фVρt
式中 W--储存量,t;
ф--装量系数,一般取 0.9,对容器容积经实际测定者,可取大于 0.9,但不得大于 0.95;
V --压力容器的容积,m3;
ρt--设计温度下的饱和液体密度,t/m3。
2、介质为液化气体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允许最大充装量应按照下式计算:
W=фvV
W- -罐体允许最大充装量,t;
фv--单位容积充装量,按介质在 50°C 时罐体内留有 8%气相空间及该温度下的介质密度确定,
t/m3
V--罐体实际容积,m3。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常见介质的设计压力、腐蚀裕量、单位容积充装量按表 3-3 选取。
第 37 条 设计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容器,应参照行业标准 HG20592~20635 的规定,选取压
力等级高于设计压力的管法兰、垫片和紧固件。使用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尘密封面,应采用高颈对
焊法兰、金属缠绕垫片(带外环)和高强度螺栓组合。
表 3-3 常见介质的设计压力、腐蚀裕量、单位容积充装量
介质 设计压力 MPa 罐体腐蚀裕量≥mm 单位容积充装量(t/m)
液氧 2.16 2 0.52
液氯 1.62 4 1.20
液态二氧化硫 0.98 4 1.20
丙稀 2.16 1 0.43
丙烷 1.77 1 0.42
50℃饱和蒸汽压大
于 1.62MPa
2.16 1 0.42 石油液化
气
其余情况 1.77 1 0.42
正丁烷 0.79 1 0.51
异丁烷 0.79 1 0.49
丁稀、异丁稀 0.79 1 0.50
丁二稀 0.79 1 0.55
第 38 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上一般不得安装用于充装的设施,液化气体罐车上严禁装设充装泵。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泄放装置(内置全启式安全阀、爆破片装置、易熔塞、带
易熔塞的爆破片装置等)、紧急切断装置、液面指示装置、导静电装置、温度计和压力表等。
盛装介质为液化气体或低温液体的移动压力容器应设置防波板,罐体每个防波段的容积一般不
得大于 3m3。
第 39 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按设计温度划分三种:
1、常温型:罐体为裸式,设计温度为零下 20-50℃。
2、低温型:罐体采用堆积绝热式,设计温度为零下 70-零下 20℃。
3、深冷型:罐体采用真空粉末绝热式或真空多层绝热式,设计温度低于零下 150℃。
移动式压力容器(常温型)装运表 3-3 以外的介质时,其设计压力、腐蚀裕量和单位容积充装
量的确定,由设计单位提出介质的主要物理、化学性质数据和设计说明及依据,报国家安全监察机
构批准。
第 40 条 钢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以及许用应力的选取,应按照 GB150、GB151、
GB12337 和 JB4732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某些结构特殊的受压元件按常规标准无法解决强度计
算时,局部可以参照 JB4732 规定的方法进行分析计算,标准进行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分析计算的单位,
可不取应力分析设计项目资格。
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注)可参照 GB150 或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许用应力
可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也可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供的力学性能和表
3-4 规定的安全系数计算。
第 41 条 铸铁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强度设计,许用应力的选取如下:
灰铸铁为设计温度下抗拉强度除以安全系数 10.0;可锻铸铁、球墨铸铁为设计温度下抗拉强
度除以安全系数 8.0。
3-4 铝、铜、钛、镍及其合金的安全系数
条件
材料
设计温度下的
抗拉强度σbt
设计温度下
的屈服限①
σ0.2t
设计温度下的持久强
度(平均值)σdt(10
小时后发生破坏)
设计温度下的蠕变极限
平均值(每 1000 小时蠕
变率为 0.01%的)σnt
钛 nb≥0.3 ns≥1.5 nd≥1.5 nn≥1.0
镍 nb≥3.0 ns≥1.5 nd≥1.5 nn≥1.0 nd≥1.5
铜 nb≥4.0 ns≥1.5
板
锻
件
管
棒
铝 nb≥4.0 ns≥1.5
铸件②
铝、
铜、
钛、
镍及
其合
金
螺栓 nb≥5.0 ns≥4.0
注:①当无法确定设计温度下屈服强度(条件屈服限),而以抗拉强度为依据确定许用应力时,
nb应适当提高。
②铸件的系数应在板、管、棒的基础上除以 0.8。
第 42 条 铸钢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强度设计,许应力的选取如下:
使用温度小于 300℃时,以材料抗拉强度除以安全系数 4.0。并乘以铸造系数,该系数,该系
数值不应超过 0.9;使用温度大于 300℃时,以使用温度下的材料屈服点除以安全系数 1.5,并乘以
铸造系数,该系数值不应超过 0.9。
第 43 条 用焊接方法制造的压力容器,其焊接接头系数应按表 3-5 选取。按 JB4732 标准设计
时,焊接接头系数取 1.0.
第 44 条 压力容器限定的最小壁厚(不包括腐蚀裕量)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表 3-5 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系数
全部无损检测① 局部无损检测① 无法无损检测
有色金属 有色金属 有色金属
焊 接
无损检测
接
头 比
例
系
数
接头形式
钢 ②
铝
②
铜
②
镍
钛
钢 ②
铝
②
铜
②
镍
钛
钢
铝 铜 镍 钛
双面焊或
相当于双
面焊的对
接焊缝③
0.1
0.8
5
0.9
0
0.8
5
0.9
5
0.8
5
0.9
5
0.9
0
0.8
5
0.8
0
0.8
5
0.8
0
0.8
5
0.8
0
0.8
5
0.8
5
/ / / / /
有金属垫
板的单面
焊对接焊
缝
0.9
0
0.8
0
0.8
5
0.8
0
0.8
5
0.8
0
0.8
5
0.8
5
0.8
0
0.7
0
0.8
0
0.7
0
0.8
0
0.7
0
0.8
5
0.8
0
/ / / /
0.6
5
无垫板的
单面焊环
向对接焊
缝
/ / / / / / /
0.6
5
0.7
0
0.6
5
0.7
0
/ / / / /
0.6
0
注:①此表所指无损检测,对钢制压力容器以射线和超声波检测为准,对有色金属压力容器原则上
以射线检测为准。
②表中所列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焊接接头系数上限值指采用非熔化极情性气体保护焊。
③相当于双面焊全溶透的对接焊缝指单面焊双面成型的焊缝,按双面焊评定(含焊接试板的评
定),如氩弧焊打底的焊缝或戴陶瓷,铜衬垫的焊缝等。
第 45 条 对压力容器检查孔的要求如下:
1. 为检查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是否产生裂纹、变形、腐蚀等缺陷,压力容器应开设检查孔
(第 46 条规定的除外)。检查孔包括人孔、手孔。
2. 检查孔的最少数量与最小尺寸应符合表 3-6 的要求。
表 3-6 检查孔的最少数量于最小尺寸
检查空最少尺寸(mm)
内径 Di(mm) 检查空最少数量
人孔 手孔
备注
300
1000
人孔 1个,或手孔 2个(当
容器无法开人孔时)
同上
Φ150 或长圆孔
150×100
球罐人孔最小
500mm
3. 检查孔的开设位置要求如下:
(1) 检查孔的开设应合理、恰当,便于观察或清理内部;
(2) 手孔应开设在封头上或封头附近的筒体上。
3、球形储罐应在上、下极板上各开设一个人孔(或制造工艺孔)。
第 46 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可不开设检查孔:
1、筒体内径小于等于 300mm 的压力容器。
2、压力容器上设有可以拆卸的封头、盖板等或其他能够开关的盖子,其封头、盖板或盖子的
尺寸不小于所规定检查孔的尺寸。
3、无腐蚀或轻微腐蚀,无需做内部检查和清理的压力容器。
4、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
5、换热器。
第 47 条 不属于第 46 条所规定条件的压力容器,因特殊情况不能开设检查孔时,则应同时满
足以下要求:
1. 对每条纵、环焊缝做 100%无损检测(射线或超声)。
2. 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计算厚度,且在压力容器在用期间或检验时重点进行测厚检查。
3. 相应短检验周期。
第 48 条 钢制压力容器封头的型式和技术要求、外压圆筒加强设计以及与壳体间的连接、壳体
开孔和尺寸和补强要求应按 GB150 或 JB4732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第 49 条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快开门(盖)应设计安全联锁装置并应具有以下功能:
1、当快开门达到预定关闭部位方能升压运行的联锁控制功能。
2、当压力容器的内部压力完全释放,安全联锁装置脱开后,方能打开快开门的联锁联动功能。
3、具有与上述动作同步的报警功能。
第 50 条 对有保温层的压力容器,如设计的保温层采用不可拆结构时,应在图样上提出对容器
保温层进行全面定期宏观检查的要求。必要时,图样上应提出对全部焊接接头进行无损检测等特殊
要求。
第 51 条 焊制压力容器的筒体纵向接头、筒节与筒节(封头)连接的环向接头,以及封头的拼
接接头,必须采用全截面焊透的对接接头型式。球形储罐球壳板不得拼接。
对接接头的设计可参照 GB150 附录 J 或 JB4732 附录 H 进行。
第 52 条 设计者在对角焊缝的强度进行验算后,应奖角焊缝的强度验算结果列入设计技术文件
中。
第 53 条 用焊接方法装设在压力容器上的补强圈以及周边连续焊的起加强作用的垫板应至少
设置一个不小于 M6 的泄漏信号指示螺纹孔。
第 54 条 钢制压力容器管法兰、垫片、紧固件的设计应参照行业标准 HG20592-20635 的规定。
钢制压力容器的接管(凸缘)与壳体之间的接头设计以及夹套压力容器的接头设计,可参照 GB150
附录 J 或 JB4732 附录 H 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采用全焊透型式:
1、介质为易燃或毒性为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2、气压试验的压力容器。
3、第三类压力容器。
4、低温压力容器。
5、按疲劳准则设计压力容器。
6、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7、移动式压力容器。
第 55 条 深冷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内罐与壳体间的支撑应牢固可靠,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布局
应合理,罐体与底盘的连接结构和固定装置应能承受运输中的振动、冲击,并具有足够的承受惯性
力的刚度与强度。
第 56 条 钢制压力容器或受压元件的焊后热处理要求,除满足本规程外,还应符合 GB150 或
JB4732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对材料有特殊热处理要求的,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
第 57 条 奥氏体不锈钢压力容器的热处理一般指 1100℃的溶化处理或 875℃的稳定化处理。
第 58 条 当压力容器盛装的介质其毒性为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或不允许有微量泄漏时,设计时
应提出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的要求。气态介质的铸造压力容器,也应在设计图样上提出气密性试验
的要求。
第 59 条 设计压力小于等于 2.5Mpa、以水为介质的直接受火焰加热连续操作的压力容器和管
壳式余热锅炉用水的水质,应符全 GB1576《低压锅炉水质》的规定。设计压力大于 2.5Mpa 的上述
设备的水质要求,由设计单位在设计图样上规定。
注:1.对受外压的圆筒形和球形壳体壁厚,可根据所选用的有色属材料牌号,参照国我相近或
类同的材料计算图表进行计算。
2.因冷、热加工或热处理而提高搞拉强度的材料,用于制造焊接压力容器时,其焊接接头的许
用应力,应采用材料在退火状态下的许用应力保证值。
3.空气分离设备的设计温度低于 20℃时,按照 20℃的性能计算。
第四章 制 造
一、一 般 要 求
第 60 条 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编制压力容
器质量保证手册,制定企业标准(包括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通用工艺及特殊方法标
准等),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压力容器总
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证)应由企业管理者代表或压力容顺技术负责担任,并应经培训考核后持证
上岗。
第 61 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 AR 级或 BR 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移动式压力
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 CR 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固定式压力容器批量生
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批量生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报国家安全监
察机构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制造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制造和组焊
压力容器。
第 62 条 制造单位必须在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装设产品铭牌和注册铭牌(见附件六)。
第 63 条 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若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
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修改通知单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直接标
注。标注处应有修改人和审核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竣工图样上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式图样上液压
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和"竣工图"字样。
2、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见附件三)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未实施监检的产品除外)。
4、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安全附件使用说明书)、随车工具及安全附件
清单、底盘使用说明书等。
5、本规程第 33 条要求提供的强度计算书。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封头、锻件)等的制造单位,应按照受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见附件
七)的有关内容,分别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和压力容器用户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书。
第 64 条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并经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按规定提供上述技术文件和资料
外,还应将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提供给用户。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质量验收,应有当地安全
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
第 65 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必须的制造单位完全成罐体、安全附件及底盘的总装(落成),并经
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及其他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 66 条 制造单位对原设计和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在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
位作详细记载(符合本规程第 27 条材料代用要求的除外)。
二、焊接工艺和焊工
第 67 条 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如下:
1、压力容器产品施焊前,对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全焊透的 T 型焊接接头,受压元
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全焊透的 T 型或角接接头以及受压元件的耐腐蚀堆焊层都应进行焊接工
艺评定。
2、钢制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 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有关规
定。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3、焊接工艺评定所用焊接设备、仪表、仪器以及参数调节装置,应定期检定和校验。评定试
件应由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技术熟练的焊接人员(不允许聘用外单位焊工)焊接。
4、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指导书应经制造(组焊)单位焊接责
任工程师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并存入技术档案。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应发给有关部门和
焊工,焊接工艺评定技术档案及焊接工艺评定试样应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
第 68 条 焊接压力容器的焊工,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焊式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
合格证后,才能在有效期间内担任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
艺卡施焊。制造单位应建立焊工技术档案。
制造单位检查员应对实际的焊接工艺参数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 69 条 压力容器的组焊要求如下:
1、不宜采用十字焊缝。相邻的两筒节间的纵缝和封头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缝应错开,其
焊缝中心线之间的外圆弧长一般应大于筒体厚度的 3 倍,且不小于 100mm。
2、在压力容器上焊接的临时吊耳和拉盘的垫板等,应采用与压力容器壳体相同或在力学性能
和焊接性能方面相似的材料,并用相适应的焊材及焊接工艺进行焊接。临时吊耳和拉盘的垫板割除
后留下的焊疤必须打磨平滑,并应按图样规定进行渗透检测或磁粉检测,确保表面无裂纹等缺陷。
打磨后的厚度不应小于该部位的设计厚度。
3、不允许强力组装。
4、受压元件之间或受压元件与非受压元件组装时的定位焊,若保留成为焊缝金属的一部分,
则应按受压元件的焊缝要求施焊。
第 70 条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焊缝附近 50mm 处的指定部位,应打上焊工代号钢印。对无法
打钢印的,应用简图记录焊工代号,并将简图列入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提供给用户。
第 71 条 焊接接头返修的要求如下:
1、应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返修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2、返修应编制详细的返修工艺,经焊接责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实施。返修工艺至少应包括缺
陷产生的原因;避免再次产生缺陷的技术措施;焊接工艺参数的确定;返修焊工的指定;焊材的牌
号及规格;返修工艺编制人、批准人的签字。
3、同一部位(指焊补的填充金属重叠的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宜超过 2 次。超过 2 次以上的返
修,应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并应将返修的次数、部位、返修后的无损检测结果和技术总
负责人批准字样记入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的产品制造变更报告中。
4、返修的现场记录应详尽,其内容至少包括坡口型式、尺寸、返修长度、焊接工艺参数(焊
接电流、电弧电压、焊接速度、预热温度、层间温度、后热温度和保温时间、焊材牌号及规格、焊
接位置等)和施焊者及其钢印等。
5、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压力容器,应在热处理前焊接返修;如在热处理后进行焊接返修,返修
后应再做热处理。
6、有抗晶间腐蚀要求的奥氏体不锈钢制压力容器,返修部位仍需保证原有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7、压力试验后需返修的,返修部位必须按原要求经无损检测合格。由于焊接接头或接管泄漏
而进行返修的,或返修深度大于 1/2 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重新进行压力试验。
三、热处理
第 72 条 钢制压力容器及其受压元件应按 GB150 的有关规定进行焊后热处理。采用其他消除应
力的方法取代焊后热处理,应按本规程第 7 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采用电渣焊接的铁素体类材料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