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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条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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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条例法PAGE\*MERGEFORMAT#/15浙江省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法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都市房屋拆迁治理,爱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都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都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都市规划,有利于都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爱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条例法
PAGE\*MERGEFORMAT#/15浙江省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法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都市房屋拆迁治理,爱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都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都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都市规划,有利于都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爱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治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都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都市房屋拆迁治理工作。第六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都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章拆迁治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拆迁、建设、规划、打算、国土资源等行政治理部门,按照都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依照当地社会经济进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都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打算和年度打算。拆迁年度打算由市、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打算和拆迁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专户确认,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能够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治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第九条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条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一条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二条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迁治理部门予以公告。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第十三条拆迁人能够自行拆迁,也能够托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治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同意拆迁托付。第十四条拆迁人托付拆迁的,应当向被托付的拆迁单位出具托付书,并签订拆迁托付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托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备案。被托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依照本条例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协议报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备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由省建设行政治理部门统一监制,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能够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能够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七条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能够向当地市、县房屋拆迁治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治理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八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治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九条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代管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一)有产权纠纷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临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一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院、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都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第二十四条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经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治理方法由省建设行政治理部门制定。县级以上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第二十七条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治理。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打算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能够实行货币补偿,也能够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具体方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九条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补偿。第三十条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依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差不多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本条以及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市、县房屋拆迁治理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治理部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不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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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高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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