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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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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信贷业务稳健运行,保障我行信贷资产安全和有效收益,增强不良贷款管理规范性和清收工作力度,控制和降低信用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经营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和问责管理工作以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审慎独立为基本原则。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和问责管理工作以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行内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定等作为基本依据。第四条按照工作岗位、业务流程、职责权限等对不良贷款业务活动进行全面核查和不良信贷资产评估,涉及对...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信贷业务稳健运行,保障我行信贷资产安全和有效收益,增强不良贷款管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和清收工作力度,控制和降低信用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经营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和问责管理工作以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审慎独立为基本原则。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和问责管理工作以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行内管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业务操作规定等作为基本依据。第四条按照工作岗位、业务流程、职责权限等对不良贷款业务活动进行全面核查和不良信贷资产评估,涉及对信贷客户的业务受理、业务调查、审查意见、授信决策、授信实施、授信管理和贷后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尽职评价。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不良贷款与《银行不良贷款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所述一致。第二章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程序第六条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和问责管理工作按照“业务经营机构/部门进行自我认定和材料上报、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材料审核与合规评价并提出审查意见、稽核审计部门进行业务稽核审计并提出审计结果、信贷资产保全部门进行不良资产保全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和问责管理工作小组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问责管理建议”的程序对不良贷款发生与形成的全过程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在此基础上,对需处理的相关责任人,按照经总行行长办公会最后确认的责任认定和问责意见,依照有关程序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七条业务经营机构/部门指我行有授信业务经营职责的分支行机构和总行的业务经营部门。对于有信贷业务自主审批、自主发放、自我管理权责的分支行机构和总行的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其权责内信贷业务的不良贷款第一责任人为不良贷款发生与形成时的单位或部门在职负责人。第八条总行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和问责管理工作小组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信贷资产保全部门、业务稽核审计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组成部门和成员以及小组工作办公室的设立由总行行长办公会决定和调整。第九条责任认定程序(一)责任初步认定:指信贷业务经营机构/部门对其不良贷款业务管理期间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自我认定,并将责任认定结果和相关业务材料上报总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问责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办公室,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和尽职评价;由信贷资产保全部门负责对不良资产保全进行评估评价。(二)合规尽职评价:风险管理部门在业务经营机构/部门上报的不良贷款业务责任认定结果和相关业务材料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管政策以及我行相关信贷业务管理制度规定对业务的发生背景、管理情况、过程控制、存在问题和法律事务等方面进行材料核实与尽职评价。风险管理部门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工作小组办公室。(三)业务审计:收到业务经营机构/部门的不良贷款业务自我责任认定材料后,总行工作小组办公室向工作小组负责人汇报同意后,向总行稽核审计部门书面提出业务专项审计工作意见函。总行稽核审计部门应在收到工作意见函后按照有关审计工作要求进行独立审计,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稽核审计工作并提出书面审计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四)资产保全评估:信贷资产保全部门在业务经营机构/部门上报的不良贷款相关业务材料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对不良贷款的资产状况的评估评价,对资产保全的措施和可能性提出意见,对不良贷款损失的可能性和损失度做出预测,最终提出对不良贷款的整体评估评价意见。以上工作要求在7个工作日完成并书面报工作小组办公室。(五)小组合议:工作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上述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报告后,在3日内负责组织安排工作小组会商会议。通过小组合议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问责的管理意见。第十条在进行责任认定过程中,总行工作小组可以随时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可以随时与相关机构/部门的相关当事人约谈了解情况,可以对不良贷款客户及其关联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不良贷款经营管理机构和部门以及总行相关部门对工作小组的工作必须给予积极协助和配合。第三章责任认定工作要求第十一条责任认定工作启动实施要求(一)不良贷款业务经营管理机构/部门可以根据其单位综合管理工作需要自动启动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和问责管理工作,按照本工作细则要求进行初步认定。不良贷款业务经营管理机构/部门启动认定工作的同时,须向总行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备。(二)总行不良贷款委员会根据我行不良贷款管理工作需要,向总行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要求进行启动。工作小组办公室报经工作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在2日内安排实施责任认定工作。(三)总行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责任认定工作。第十二条不良贷款业务经营管理机构/部门自动启动责任认定工作,在向总行报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认定和整体材料上报。第十三条由总行工作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不良贷款业务经营管理机构/部门进行责任认定。不良贷款业务经营管理机构/部门接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认定和整体材料上报。第十四条责任认定工作启动后,对不良贷款业务的贷前调查人、业务管理人、授信审查审批人的人事关系予以冻结,涉及晋职、调动和加薪的事宜暂为停止,最终管理根据审定后的问责意见办理。此事项由工作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总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第十五条责任认定工作启动后,对不良贷款业务经营管理机构或部门的新增信贷业务能否申报与办理以及对不良贷款业务经营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人的授权权限是否进行调整,工作小组可提出管理意见。该管理意见经小组负责人签署后,由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送达总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执行办理。第十六条对在信贷业务工作过程中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业务流程履职尽责的不良贷款相关责任人,在以下情况的基础上,可视其实际情况减轻、免除或认定无相关责任:(一)因国际/国家的重大政治或其他方面重大事件的直接影响或国家法规调整的直接影响或国家行业经济政策/体制的重大调整的直接影响等造成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而形成损失的;(二)因不可抗拒和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造成借款人重大损失,同时又无法采取损失保障措施的情况发生,直接造成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的;(三)在总行要求或根据工作统一部署,为实施业务创新、化解不良资产等因素情况下,无主观恶意造成的差错或损失;(四)经营机构/部门、授信工作人员通过自查自纠、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五)现阶段经营机构/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针对已出现明显风险或潜在的存量有问题的授信业务,出于降低和化解授信业务风险、最大限度保全授信资产安全的需要,基于“后手优于前手”的原则予以周转发放的;(六)我行制度规定可以给予无责、免责和减责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按要求进行初步认定工作的不良贷款业务经营管理机构/部门,应按时按规定上报认定意见和相关材料,对因迟报而产生的问题与后果承担责任,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第十八条责任认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总行责任认定工作小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与不良贷款业务的贷前调查人、业务管理人、授信审查审批人有亲属关系或存在利益与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责任认定工作。第十九条总行责任认定工作小组工作人员在进行业务核查、调查、审计和评估过程中,必须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保证事实清楚和客观公正。第二十条我行各级员工、各经营机构和部门对责任认定工作程序的各环节均有监督和建议权。第二十一条在责任认定过程中,经查明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歪曲事实的,对自己或指使他人对检举人、调查处理人等打击报复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内有关制度进行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四章问责管理第二十二条工作小组通过会商会议对不良贷款责任进行认定和形成问责管理意见。第二十三条工作小组成员通过会商会议将不良贷款业务经营与管理的档案材料、业务审核、审批过程、尽职评价、业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损失判断等情况进行交叉汇报、交叉审核、综合会商。第二十四条工作小组成员通过会商会议必须对责任认定和问责管理意见表述明确的意见和理由。第二十五条工作小组成员会商会议通过小组合议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问责管理的共同意见,经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确认。第二十六条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问责管理的意见上报总行行长办公会审议审定。第二十七条经总行行长办公会审议审定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问责管理的意见要求,由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和监督执行,并负责落实过程中的意见反馈。第二十八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问责管理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进行的管理和处罚不相抵触。第二十九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问责管理不与不良贷款经营管理单位的正常清收工作相抵触,不与总行不良贷款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不良贷款清收与考核的工作安排要求相抵触。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银行不良贷款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和《银行员工违规违纪处罚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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