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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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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10]11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从2010年起在我省69个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特制...

甘肃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我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10]11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从2010年起在我省69个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第三条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原则。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二)市场运作原则。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三)风险可控原则。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四)管理到位原则。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第二章奖励对象、条件和标准第四条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对象是县域金融机构,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就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银监部门批准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分支机构包括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县域内的分支机构。法人金融机构跨区域经营的,其在注册地和其他县的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参照金融分支机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奖励资金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15%,县级财政承担15%。第六条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收入核算。第三章奖励内容的认定和统计??第七条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关于下发<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的通知》(银调[2008]5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第八条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按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值填列,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第九条?金融机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的涉农贷款统计数据,应当与其同期报送人民银行的数据一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由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质量监控、县级财政部门初审、省财政厅复审、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定。??第十条?县域金融机构年末不良贷款率,按五级分类法对所有贷款进行统计、计算,由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审定,甘肃银监局监控。第四章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第十一条县域金融机构按年度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经同级(同级无机构的,由上一级确认。下同)人民银行审核确认,同时填报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变动情况,经上一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次年2月1日前向当地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和相关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奖励资金申请书;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及上一年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可予奖励贷款增量、申请奖励资金金额等信息;当地人民银行审核意见;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审核意见;《甘肃省县域金融机构贷款质量认定表》(表1);《甘肃省县域金融机构贷款发放情况认定表》(表2)、《甘肃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表》(表3)、《甘肃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表4)等。??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填报。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也要按上述要求,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包括当年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同比增减变动情况、当年年末不良贷款率变动情况等)。对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的县域金融机构,取消其以后年度的奖励资格。第十二条?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报送市州财政部门(省直管县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市州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全套进行审核汇总后于3月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和县级财政部门初审意见等。逾期未申报的,不予受理。??省财政厅对各地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汇总,于次年4月10日之前报经专员办审定后,于次年4月30日之前报送财政部。??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连同省级配套资金拨付资金至市州财政部门(省直管县直接拨付),由市州财政部门据实转拨至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奖励资金连同本级负担的奖励资金,全额拨付给县域金融机构,其中: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给该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第五章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第十四条省级和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预测额度和规定的奖励比例,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分别列入下一年度省级和县级财政预算。第十五条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奖励资金的决算,于奖励资金拨付后1个月内及时编制《甘肃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决算表》(表5),报市州财政部门(省直管县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省级财政及时审核汇总全省奖励资金决算,经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奖励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抄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奖励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第十八条专员办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出具的审核意见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专员办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检查监督,规范审核拨付程序,确保奖励资金专项使用。第十九条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第二十条对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追回奖励资金,取消该机构获奖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对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由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银监局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县级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追回已拨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甘肃省县域金融机构贷款质量认定表2、甘肃省县域金融机构贷款发放情况认定表3、甘肃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表4、甘肃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5、甘肃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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