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法规历年考题和参考题

教育法规历年考题和参考题

举报
开通vip

教育法规历年考题和参考题第一讲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一、判断题1、所谓依法执教就是以罚执教。(×)(04初中A)(分析:简单地说,依法执教就是依据法律管理教育。教师在执教过程中,既不能把依法执教完全等同于“以法执教”,更不能把依法执教片面理解为“以罚执教”,甚至“以罚代教”。)2、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主要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人员。(&t...

教育法规历年考题和参考题
第一讲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一、判断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1、所谓依法执教就是以罚执教。(×)(04初中A)(分析:简单地说,依法执教就是依据法律管理教育。教师在执教过程中,既不能把依法执教完全等同于“以法执教”,更不能把依法执教片面理解为“以罚执教”,甚至“以罚代教”。)2、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主要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人员。(×)(04高校A)(分析: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人员。)3、“依法治教”和“以法治教”的涵义是一样的。(×)(05高校A)(分析:以法治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教育,而依法治教强调的是在教育管理中必须要依法办事。依法治教绝不仅仅是运用法律的手段简单地取代过去单一的行政。)4、依法治教就是要求所有的教育活动都要置于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控之中。(√)(05幼儿园B)5、教育法的制定既是教育法制建设的起始环节,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前提。(√)(05中等职业学校A)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一、多项选择题1、教育机会的平等一般包括(ADE)(04中等职业学校A,04初中B)A.起点上的平等            B.人格上的平等            C.性别上的平等  D.过程上的平等            E.终点上的平等2、按照教育法律规则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确定性程度的不同,教育法律规则可以分为(CDE)(04小学B,04高中B)A.构成性规则  B.调整性规则  C.确定性规则  D.委托性规则  E.准用性规则3、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有(ABCDE)(05幼儿园A,05中等职业学校B)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教育作用    D.预测作用    E.强制作用二、判断题真题1、我国所有的教育法规都是成文法。(×)(05中等职业学校B)(分析: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社会规范,如教育政策、教育道德、宗教教规、风俗习惯等,但并不是每一种社会规范都能成为法,只有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成为法。(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可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国家制定的法一般称为(成文法),国家认可的法一般称为(习惯法或不成文法)。)2、所有教育法律条文都是教育法律规范。(×)(05初中A)所有法律规范都存在于法律条文中。(√)(05高中A)(分析:教育法律规范即教育法律规则,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律条文的实际内容,教育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二者统一在教育法律文件中。它们的区别在于:一个完整的教育法律规则可能存在于一条教育法律条文中,也可能分散在几条教育法律条文中,甚至几个法律文件中;一条教育法律条文可以包含一个、几个教育法律规则或一个、几个教育法律规则的片段;有些教育法律条文,如关于立法目的、任务、原则和技术性规定等的条文则不是教育法律规则。所以,并不是所有教育法律条文都是教育法律规范。)第三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下)一、单项选择题1、教育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A)(04中等职业学校A)A.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       B.教育法律现象的存在    C.教育法律制度的存在       D.教育法律意识的存在2、在我国教育法律关系中,国家作为有权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主要指(C)(04小学A)A.国家立法机关   B.国家司法机关     C.各级政府       D.各级党政机关3、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是(B)(05高中A)A.教育规范       B.法律事实        C.法律权利       D.法律义务4、决定教育法律形式的是(A)(05高校A)A.法律本质          B.政治制度         C.民族传统   D.文化环境5、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A)(05幼儿园B)A.物            B.义务           C.学生            D.债权6、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C)(05初中B)A.权利          B.义务          C.自然人           D.物7、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指的是(C)(04高校A)A.法律的历史渊源  B.法律的理论渊源C.法律的效力渊源    D.法律资料的来源8、教育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是(A)(05中等职业学校A)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C.国务院      D.教育部9、教育行政法规制定的机关是(A)(05中等职业学校B)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教育部10、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D)(04中等职业学校A)A.教育法律       B.教育单行条例   C.教育规章       D.教育行政法规11、1989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属于我国的一部(B)(04幼儿园A)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行政规章   D.部门教育规章12、属于教育行政法规的文件是(C)(05高中A)A.学位条例     B.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C.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D.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3、属于教育行政法规的文件是(C)(05幼儿园B)A.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B.学位条例  C.幼儿园管理条例                       D.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14、属于教育规章的文件是(D)05高中B)A.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B.未成年人保护法  C.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D.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5、教育规章制定的机关是(D)(05高校B)A.国务院   B.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C.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D.教育部二、多项选择题1、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有(ABE)(04高中A,04高校B)A.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B.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C.教育的权利能力D.教育的行为能力          E.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2、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应遵循的原则是(ACD)(05初中A)A.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B.前定法优于后定法   C.特殊法优于一般法D.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    E.国际法优于国内法3、属于国务院颁布的教育行政法规有(ABD)(05高校A)A.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B.教师资格条例     C.学位条例D.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E.教育督导暂行规定4、属于教育部颁布的教育规章有(CDE)(05小学B)A.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B.学位条例      C.教育督导暂行规定D.《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E.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三、判断题1、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构成的。(×)(05初中A)  (分析: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义务)构成的。教育法律规则是由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构成的。)教育法律规则是由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构成的。(×)(05初中B)(分析: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义务)构成的。教育法律规则是由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构成的。)2、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04初中A)3、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就是权利和义务关系。(×)(05小学B)(分析: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权利和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主的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也是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4、教育法律关系产生于教育法律规范之前。(×)(04高校A)(分析: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特殊法律关系。在没有相应的教育法律规范产生之前,也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教育法律关系。)5、政治制度决定着法律的形式。(×)(04小学A)(分析:法律的本质决定着法律的形式,具体到教育上,教育法律的本质决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6、教育法律的本质决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04年小学B)7、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05初中B)(分析: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后定法优于前定法原则、特殊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立法原则。我们可以说,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是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所通常应遵循的原则之一。)8、教育单行法律是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制定和调整教育事业的某些方面或某一部分教育关系的法律。(×)(04高中A)(分析:教育单行法律是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制定的调整教育事业的某些方面或某一部分教育关系的法律。)9、教育规章是法院判案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05幼儿园A)(分析:教育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在法院判案时只能是参考,并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更不能写入法律文书。)10、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是法律制度的存在。(×)(04高中A)  教育法律关系变更和消亡的根据是法律规范的存在。(×)(04高中B)  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05中等职业学校A)(分析:法学上,一般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实称为法律事实,所以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水平的根据是法律事实,既不是法律制度的存在,也不是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教育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条件。)教育法规基础真题汇集第一讲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一、判断题1、所谓依法执教就是以罚执教。(×)(04初中A)(分析:简单地说,依法执教就是依据法律管理教育。教师在执教过程中,既不能把依法执教完全等同于“以法执教”,更不能把依法执教片面理解为“以罚执教”,甚至“以罚代教”。)2、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主要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人员。(×)(04高校A)(分析: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人员。)3、“依法治教”和“以法治教”的涵义是一样的。(×)(05高校A)(分析:以法治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教育,而依法治教强调的是在教育管理中必须要依法办事。依法治教绝不仅仅是运用法律的手段简单地取代过去单一的行政。)4、依法治教就是要求所有的教育活动都要置于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控之中。(√)(05幼儿园B)5、教育法的制定既是教育法制建设的起始环节,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前提。(√)(05中等职业学校A)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一、多项选择题1、教育机会的平等一般包括(ADE)(04中等职业学校A,04初中B)A.起点上的平等            B.人格上的平等            C.性别上的平等  D.过程上的平等            E.终点上的平等2、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教育法律规则可以分为(CDE)(04小学B,04高中B)A.构成性规则  B.调整性规则  C.确定性规则  D.委托性规则  E.准用性规则3、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有(ABCDE)(05幼儿园A,05中等职业学校B)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教育作用    D.预测作用    E.强制作用二、判断题真题1、我国所有的教育法规都是成文法。(×)(05中等职业学校B)(分析: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社会规范,如教育政策、教育道德、宗教教规、风俗习惯等,但并不是每一种社会规范都能成为法,只有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成为法。(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可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国家制定的法一般称为(成文法),国家认可的法一般称为(习惯法或不成文法)。)2、所有教育法律条文都是教育法律规范。(×)(05初中A)所有法律规范都存在于法律条文中。(√)(05高中A)(分析:教育法律规范即教育法律规则,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律条文的实际内容,教育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二者统一在教育法律文件中。它们的区别在于:一个完整的教育法律规则可能存在于一条教育法律条文中,也可能分散在几条教育法律条文中,甚至几个法律文件中;一条教育法律条文可以包含一个、几个教育法律规则或一个、几个教育法律规则的片段;有些教育法律条文,如关于立法目的、任务、原则和技术性规定等的条文则不是教育法律规则。所以,并不是所有教育法律条文都是教育法律规范。)第三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下)一、单项选择题1、教育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A)(04中等职业学校A)A.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       B.教育法律现象的存在    C.教育法律制度的存在       D.教育法律意识的存在2、在我国教育法律关系中,国家作为有权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主要指(C)(04小学A)A.国家立法机关   B.国家司法机关     C.各级政府       D.各级党政机关3、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是(B)(05高中A)A.教育规范       B.法律事实        C.法律权利       D.法律义务4、决定教育法律形式的是(A)(05高校A)A.法律本质          B.政治制度         C.民族传统   D.文化环境5、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A)(05幼儿园B)A.物            B.义务           C.学生            D.债权6、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C)(05初中B)A.权利          B.义务          C.自然人           D.物7、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指的是(C)(04高校A)A.法律的历史渊源  B.法律的理论渊源C.法律的效力渊源    D.法律资料的来源8、教育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是(A)(05中等职业学校A)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C.国务院      D.教育部9、教育行政法规制定的机关是(A)(05中等职业学校B)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教育部10、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D)(04中等职业学校A)A.教育法律       B.教育单行条例   C.教育规章       D.教育行政法规11、1989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属于我国的一部(B)(04幼儿园A)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行政规章   D.部门教育规章12、属于教育行政法规的文件是(C)(05高中A)A.学位条例     B.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C.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D.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3、属于教育行政法规的文件是(C)(05幼儿园B)A.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B.学位条例  C.幼儿园管理条例                       D.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14、属于教育规章的文件是(D)05高中B)A.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B.未成年人保护法  C.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D.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5、教育规章制定的机关是(D)(05高校B)A.国务院   B.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C.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D.教育部二、多项选择题1、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有(ABE)(04高中A,04高校B)A.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B.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C.教育的权利能力D.教育的行为能力          E.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2、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应遵循的原则是(ACD)(05初中A)A.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B.前定法优于后定法   C.特殊法优于一般法D.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    E.国际法优于国内法3、属于国务院颁布的教育行政法规有(ABD)(05高校A)A.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B.教师资格条例     C.学位条例D.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E.教育督导暂行规定4、属于教育部颁布的教育规章有(CDE)(05小学B)A.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B.学位条例      C.教育督导暂行规定D.《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E.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三、判断题1、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构成的。(×)(05初中A)  (分析: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义务)构成的。教育法律规则是由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构成的。)教育法律规则是由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构成的。(×)(05初中B)(分析: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义务)构成的。教育法律规则是由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构成的。)2、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04初中A)3、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就是权利和义务关系。(×)(05小学B)(分析: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权利和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主的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也是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4、教育法律关系产生于教育法律规范之前。(×)(04高校A)(分析: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特殊法律关系。在没有相应的教育法律规范产生之前,也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教育法律关系。)5、政治制度决定着法律的形式。(×)(04小学A)(分析:法律的本质决定着法律的形式,具体到教育上,教育法律的本质决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6、教育法律的本质决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04年小学B)7、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05初中B)(分析: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后定法优于前定法原则、特殊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立法原则。我们可以说,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是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所通常应遵循的原则之一。)8、教育单行法律是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制定和调整教育事业的某些方面或某一部分教育关系的法律。(×)(04高中A)(分析:教育单行法律是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制定的调整教育事业的某些方面或某一部分教育关系的法律。)9、教育规章是法院判案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05幼儿园A)(分析:教育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在法院判案时只能是参考,并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更不能写入法律文书。)10、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是法律制度的存在。(×)(04高中A)  教育法律关系变更和消亡的根据是法律规范的存在。(×)(04高中B)  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05中等职业学校A)(分析:法学上,一般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实称为法律事实,所以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水平的根据是法律事实,既不是法律制度的存在,也不是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教育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条件。)四、案例分析(非真题)一起非法办学案法律关系分析1995年初,没有北京市正式户口的内蒙古女青年郭某以民办北京京西大学的名义,未经批准,私自开办了“北京市京西大学气象学院教学点”。至1995年9月,从全国招收学生370多人。1995年9月初开学后,部分学生看到“教学点”没有基本的教学和生活设施,缺乏起码的办学条件,管理混乱,无正常的教学秩序,感到可能上当了,便向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反映了“教学点”存在的问题。北京市成人教育局马上进行调查,并于9月中旬将《北京市成人教育局执法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送达郭某,要求立即停止其非法办学活动,退还全部学杂费。郭某对《处理决定通知书》置之不理。1995年9月27日,北京市京西大学在《北京青年报》刊登了一个声明,内容如下:“目前,有人在气象学院内冒名京西大学,私自招生,私刻图章。现我校严正声明:气象学院内的‘京西大学’纯属冒名。他们所作的一切与本校没有任何关系,由他们假冒我校招生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后果由他们自负,特此声明。”声明刊出后学生纷纷提出退费要求,郭某拒绝学生的退费要求,并离开学校不知去向。9月29日郭某悄悄返校被学生发现,200余名学生在北京气象学校内寻、堵郭某要求退费。9月30日晚10点半左右,部分学生将郭某送至公安局海淀分局。北京市成人教育局作出了取缔“京西大学气象学院教学点”的决定,海淀区公安局追回了郭某收取的部分学杂费,成人教育局将这部分学杂费退给了学员。分析:(1)此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有郭谋、学生、北京市京西大学、教育行政机关、司法机关。(2)本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①郭某与学生的关系:郭谋是义务人,学生是权利人,属于平权型民事法律关系。郭某非法牟利,恶意侵占他人的财产,应对学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返还所侵占的财产(学杂费)。②郭某与北京市京西大学的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郭某为义务人,北京市京西大学为权利人。郭谋私刻印章,冒名招生,侵害了北京市京西大学的名称权,应对京西大学承担民事法律责任。③郭某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属隶属型的行政法律关系。郭某为义务人,教育行政机关为权利人,郭某非法办学,违反了国家有关招生办学的教育管理法律规范。④郭某与司法机关的关系:鉴于郭某的违法行为比较严重,已触犯刑律,司法机关将其依法收审。郭某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属隶属型的刑事法律关系,郭某是义务人,司法机关是权利人。⑤京西大学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属隶属型的行政法律关系,京西大学是义务人,教育行政机关是权利人。京西大学两次与郭某联合办学未果,善后事宜处理不当,为郭某违法办学提供了前期准备,京西大学在此案中应负一定责任,其有关责任人员应负有一定的行政法律责任。第四讲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单项选择题1、近代中国第一部教育法规是(A)(05高校B)A.钦定学堂章程    B.奏定学堂章程    C.学校系统法令     D.实业学校令2、世界上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是(D)(05高校A)A.美国              B.英国             C.日本       D.德国二、判断题1、我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是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04高校B)(分析:1906年,清政府颁行《强迫教育章程》,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1903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它的颁布和推行标志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度的建立。)2、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05中等职业学校B)(分析: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第五讲教育法与教育政策一、单项选择题真题1、相对于教育政策而言,教育法更具(B)(05初中A)A.前瞻性        B.稳定性           C.时效性          D.灵活性2、教育政策比教育法更具有(B)(05中等职业学校B)A.稳定性          B.灵活性          C.规范性           D.持续性二、多项选择题真题1、教育政策的特点有(ABCDE)(05幼儿园B)A.政治性      B.可行性      C.原则性     D.权威性     E.稳定性2、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是(ABCDE)(05初中B)A.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   B.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C.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D.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         E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三、判断题真题1、教育法和教育政策制定机关和程序基本相同。(×)(04中等职业学校A,04小学A)(分析:教育法和教育政策制定机关和程序是不同的,这是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之一。)2、教育法比教育政策更具灵活性。(×)(05高中A)   教育政策比教育法更具时效性。(√)(05高中B)(分析:教育法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它一旦制定颁布,就要相对存在一个时期,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而教育政策则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它必须领先它的应对性和灵活性来维持其对教育活动调整的有效性,其内容会随教育目标、任务的变化,形势的变化以及新问题的出现而有所变动。)3、教育法律是教育政策的条文化、定型化。(√)(05高校B)4、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是长期以来党和国家管理国家事务的一条成功经验。(√)(05幼儿园A)第六讲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一、单项选择题真题1、教育行政部门为实施教育法律而规定和采取的具体行政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是(B)(04高中A)A.教育行政立法活动         B.教育行政执法活动C.教育行政督导活动         D.教育政策制定活动2、我国司法机关内部已设立的教育司法专门机构是(D)(04幼儿园B)A.教育仲裁机构    B.学校调解机构   C.教育申诉机构      D.教育法庭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构是(D)(04高校B)A.中共中央       B.国务院          C.最高人民法院  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4、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是(A)(05中等职业学校A)A.司法解释          B.学理解释        C.罢休解释    D.个人解释5、下列解释属于有权解释的是(A)(05高校B)A.行政解释         B.学术解释        C.特定解释         D.任意解释6、教育执法的主体是(D)(05高校B)A.教师            B.学生            C.社会组织         D.教育行政机关7、教育法律责任作为一种社会责任,其区别于其他社会责任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它的(D)(04小学B,04高中B,04高校B)A.导向性          B.对等性         C.有序性            D.强制性8、因校舍使用不当或失修造成房屋倒塌,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应追究(C)(04高中A)A.行政法律责任   B.民事法律责任   C.刑事法律责任   D.违宪法律责任9、在我国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监督形式是(B)(04幼儿园A)A.司法机关的监督B.权力机关的监督   C.行政机关的监督D.社会力量的监督10、教育行政部门为实施教育法律而规定和采取的具体行政措施是(B)(04高中A)A.教育行政立法活动         B.教育行政执法活动C.教育行政督导活动         D.教育政策制定活动1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构是(D)(04高校B)A.中共中央       B.国务院          C.最高人民法院  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二、多项选择题真题1、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法律解释可分为(DE)(04小学A,04高校A)A.扩充解释  B.字面解释  C.语法解释  D.有权解释  E.无权解释2、教育法的执行要求大致可概括为(ABE)(04初中A)A.正确  B.合法  C.公正  D.公平  E.及时3、教育执法包括(ABCD)(05初中B)A.教育行政措施               B.教育行政处罚         C.教育行政强制执行D.教育行政救济               E教育行政复议4、教育违法构成的要件有(ABDE)(05中等职业学校A)A.教育违法行为的客体   B.教育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C.教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D.教育违法行为的主体   E.教育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三、判断题真题1、所谓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教育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教育法。(×)(04幼儿园A)(分析:所谓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2、狭义的教育司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处理教育违法案件中或裁决教育纠纷的专门活动。(×)(04高校A,04高中B)(分析:广义的教育司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宝职权和程序处理教育违法案件中或裁决教育纠纷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教育司法则特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宝权限和程序处理教育案件的专门活动。)3、教育法律制裁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司法制裁,包括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另一类是行政制裁。(√)(04年幼儿园B)4、教育守法的主体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04高校B)(分析: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定,教育守法的主体有公民和社会组织两大类。也就是说,所有国家机关、所有政党、所有组织、所有公民都有遵守教育法的义务,而不能仅仅认为教育守法只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的事。)第七讲 教师的法律地位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教师的定位,日、法等国将公立学校教师规定为(D)(04幼儿园B)A.雇员            B.国家雇员       C.公务雇员          D.国家公务员2、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B)(04高校A)A.职业认定制度    B.职业许可制度   C.职业审核制度     D.职业监督制度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认定(A)(05初中B)A.初中教师资格  B.高中教师资格  C.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D.大学教师资格4、我国高校教师职务的名称是(C)(05高校A)A.博导、硕导、助教                 B.博士、硕士、学士C.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D.副教授、高级讲师、讲师5、负责初中教师资格认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是(B)(05初中A)A.乡级教育行政部门B.县级教育行政部门C.市级教育行政部门D.省级教育行政部门6、负责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是(B)(05小学A)A.乡级教育行政部门B.县级教育行政部门C.市级教育行政部门D.省级教育行政部门7、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育行政部门是(B)(05幼儿园A)A.乡级教育行政部门B.县级教育行政部门C.市级教育行政部门D.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二、多项选择题1、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有(ACDE)(05高校B)A.教育教学权  B.文化信仰权  C.管理学生权  D.报酬待遇权  E.民主管理权三、判断题1、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是由市级(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04初中B)(分析: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是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选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也就是说,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是由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2、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地位不对待的法律关系。(√)(05高校A)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是一种地位对等的法律关系。(×)(05高校B)(分析: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是一种地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作为教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教育行政部门是代表国家并以国家的名义来行使管理职权的,居于主导地位。)四、案例分析非真题1、学校是否有权取消教师的资格[案情]:某初级中学物理教师刘X,1991种毕业于某师范专科学校,被县教育局分配至该中学任教,刘X工作的第一年,学校安排其担任初中二年级物理教师,刘X平时教学不认真,态度不端正,给学生误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年结束后,其所在班级的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学生意见很大。经学校认真调查后发现刘X不仅缺乏做教师的基本品德素质,而且专业基础极为薄弱,教学质量明显偏差,不适合继续担任教学工作,遂决定刘X暂调学校图书馆负责图书管理。刘X对学校的决定不服,认为自己是正规师范专科学校毕业生,理应担任教学工作,学校此种决定,等于取消了其教师资格,剥夺了他的教育权,学校无此权利。评析:(1)若从教师资格方面来考虑,该案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教师刘X、教师刘X所在的学校。(2)刘X与刘X所在的初级中学的法律关系是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刘X是义务人,刘X所在的初级中学为权利人。从教师资格制度角度来看,《教师法》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我国《教师法》第十三条又进一步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这实际上就明确规定了取得《教师法》所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只是取得教师资格的前提条件,要真正取得教师资格,还必须试用期里表现为具备真正具备教育教学能力,而且要经认定合格才能取得。本案例中的刘X显然教育教学能力比较缺乏,因此被取消教师资格是有一定道理的;该案例的关键问题实际上是刘X在试用期被学校认定不合格。(3)从教师职务制度的视角来看,《教师法》第16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教师职务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岗位的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其中包括教师任职条件的考核,要结合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发展潜力与教师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结合进行综合评估考核。(4)从教师聘任制度的角度看,《教师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任。”学校虽然不让刘X担课,并不代表有权取消其教师资格。第八讲   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单项选择题1、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特别保护是(A)(04初中A)A.家庭保护       B.学校保护        C.社会保护       D.司法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早写进我国的(C)(05幼儿园A)A.教育法         B.教师法          C.宪法           D.义务教育法3、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是(A)(04小学A,04高校B)A.国家财政拨款   B.城乡教育费附加   C.社会集资捐资   D.教育专项奖金4、我国义务教育应坚持(A)(04初中A,04小学B)A.以国家办学为主体          B.以学校办学为主体  C.以企业、事业办学为主体    D.以其他社会力量办学为主体5、我国义务教育可分为(B)(04初中B)A.学前教育和初等教育两个阶段             B.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C.初级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D.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三个阶段二、多项选择题1、《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BCDE)(05高中A)A.国家保护     B.社会保护     C.学校保护     D.家庭保护    E.司法保护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属于(D)(04初中B)A.企业法人       B.机关法人        C.社会团体法人   D.事业单位法人3、实施义务教育必须承担义务的主体有(ACD)(05小学A)A.国家    B.教育行政部门    C.学校        D.家庭        E.学生三、判断题1、教师和学生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因为教师享有管理学生的权利。(×)(04幼儿园A)教师和学生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因为教师享有管理学生的权力。(×)(04初中B,04高校B)(分析: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表现为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管理关系和平等关系。)2、《教育法》规定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04小学A)《教育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04小学B)(分析:教师聘任制,可以追溯到199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其第三章第17条这样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这里应该是《教师法》,不是《教育法》。)3、法律意义上的学校,主要是指学制系统内以实施学历为主的教育机构。(×)(04高校B)(分析:法律意义上的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它既包括学制系统内以实施学历为主的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大学具有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等,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如各种职业与技术培训机构、培训中心以及实施扫盲教育、文化补习教育、干部继续教育、社会文化教育的各种机构等。)四、案例分析(一)真题部分1、某小学在市举办的地方文化节期间,利用学校地处闹市中心的位置,将部分教室改为游客临时住所,并宣布学生停课放假两周。请问:该所小学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05小学B)分析:(1)该小学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在本案件里,涉及到的法律有关系主体有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的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间接地涉及到了学生。(2)本案中该小学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①该小学将校舍挪作他用是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 细则 测试细则下载防尘监理实施细则免费下载免费下载地暖施工监理细则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下载静压桩监理实施细则下载 》第3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该小学将部分教室改为游客临时住所,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中的作为行为。②该小学借故私自停课,既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又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教育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该小学侵犯了学生在正常工作日内使用教室的合法权益。在《教育法》第29条规定了学校应履行的义务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该小学在正常的工作期间,私自停课,并宣布停课放假两周。这些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既没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3)本案中该小学作为主要责任承担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81条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教育行政机关应做如下处理:①制止该小学的停课行为,尽快通知学生上课,停止侵权;②依法收回该校已向游客收取的费用。③依法追究该小学的法律责任,根据该小学的非法行为以及其收取费用的目的,依照管理权限对该小学中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2、某市一所中专在该市举办的地方文化节期间,将部分学校教室改为游客临时住所,并宣布学生停课放假两周。请问:该学校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同上题,在此不重述。3、某市一初中在市举办的地方文化节期间,利用学校地处市中心的位置,将操场改为临时停车场,并停止了校内一切体育活动。学校还组织教师和部分高年级学生轮流疏导和看管车辆。该校校长认为这种做法既为学校增加了经济收入,又为学生提供了勤工助学的机会,一举两得。请问:这所学校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05初中B)分析:(1)该初中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在本案件里,涉及到的法律有关系主体有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的教育行政机关、该所初中、该初中的教师和部分高年级学生。(2)本案初中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①该初中将校舍挪作他用是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该初中将操场改为临时停车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中的作为行为。②该初中私自停止了校内的一切体育活动,既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又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教育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该初中侵犯了学生正常使用校内体育设施的合法权益。在《教育法》第29条规定了学校应履行的义务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该初中在正常的工作期间,私自停止一切体育活动,既没有“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更无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该初中既没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又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③该初中组织教师和部分高年级学生轮流疏导和看管车辆的做法是违法的。本来我们应一分为二地来看待这种做法,即如果该校的行为是在双休日,又是教师和学生自愿的,那就无可厚非,正如校长所说,是一举两得;但如果是在正常工作日内,该校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从本案来判断,该校“停止校内一切体育活动”,这说明该校的行为是在正常的工作日内进行的,因此是一种违法行为。(3)本案中该初中校长是主要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81条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教育行政机关应做如下处理:①制止该初中的一切体育活动的停止行为,停止侵权,恢复学生使用学校体育设施的权利;②依法收回该校已向游客收取的费用。③依法追究该校校长的法律责任,根据该初学收取费用的目的,依照管理权限对该校校长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非真题部分1、如此勤工俭学?[案情]:某中学是一所县城初中。近两年来,由于经费紧张,奖金发不出,水电费时常交不出,甚至工资拖欠一二个月都是常事。为了摆脱困境,刘校长等校领导经过研究,在学校大门东侧办起了一个百货商店,可半年下来,仅能收到保本微利,效益无从谈起。刘校长十分着急。某天,他组织召开了校领导及中层干部参加的校务会。会上决定:自本周起,周六下午停课,全校师生上街卖百货,将由百货商店购进的毛巾、肥皂、牙膏纸笔等小百货分发到了各班,再由各班发给学生。于是每周六下午,大街小巷便传来学生的叫卖声……如此勤工俭学,群众议论纷纷。不过,这办法倒是很有用,一个月下来,商店收入颇丰。刘校长十分高兴,认为找到了一条勤工俭学的好途径。[评析]:《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依据《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切勤工俭学活动,不得有损教育工作和人民教师的形象,不得给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而刘校长弃教从商的行为,损害了教育工作和人民教师的形象,给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这种行为改变了勤工俭学的性质,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2、“学生伤害事故”案例:放学时间李永被学校篮球架砸死[案情]:某天放学之后,苗苗小学的两个小学生苗田和李永来到操场玩耍。当苗田攀爬操场的篮球架时,篮球架突然倒地,将站在篮球架下的李永当场砸死。苗田的父母与学校协商不成,将学校诉上法院。问题与评析:1、这是一起什么事故,应当依照什么原则追究学校的法律责任?分析:这是一起学校伤害事故,应当依照过错责任原则追究学校的法律责任。2、如果你是被告苗田小学的代理人,你将如何为学校免责进行辩护?分析:学校的免责理由包括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具体来说,学校可以提出事故发生在放学以后,不在学校的监管范围内;事故原因是苗田攀爬篮球架所致;其他理由。3、你预测法院将如何判决,为什么?分析:法院应判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学校应当保证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性,这一责任不因是放学时间就可免除,本案中幼童攀爬就可使篮球架倒地,说明它没有尽到责任。4、学校对学生承担什么责任,应如何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分析:学校对学生一般不承担监护责任,而应依照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特定的教育、保护、管理的责任。要加强防范、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教育等避免再次发生此类事故。(其他合理建议也可)相似案例:体育课事故:学生骨折某中学学生李某在上体育课三级跳远时,由于落地动作不当造成大腿骨开放性骨折,伤势严重。调查表明本课任教师组织得不好,既不做讲解,也不做示范,简单布置后教师就离开场地,辅导专业队训练去了,这说明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体育课教师指导不当。学校支付了学生的手术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慰问了学生和家长,并对教师予以行政处分。分析:在本案中,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了侵害。(1)本案中的侵害只涉及身体健康,不涉及人格尊严。(2)在本案中,教师并不希望学生的身体受到损害,不良结果的发生是出于主观上的过失。由于学生受伤是由于教师在执行公务时疏忽大意所致,所以教师所在学校应对受伤学生负民事赔偿责任,教师应对学生负行政责任。3、学校的公益性质案例:李某非法办学被查处村民李某从1995年9月开始,在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的教师,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了“太坪管区联户家庭辅导学习室”,后改名为“蒲江书院”。据初步调查:从1995年下学期至1997年上学期4个学期,李某共向学生收取75380元,除去4个学期支出部分,李某私人办学违法所得达25000元。对李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于1996年4月和1997年4月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办“家庭辅导学习室”,但李某置若罔闻,拒不执行。因此,县教育局于1997年4月中旬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于5月4日依照法律程序,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强制执行。[评析]:(1)李某私人办学不具备《教育法》第26条规定的办学基本条件;(2)李某私人办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属于乱办学、乱招生的违法行为;(3)李某私人办学以营利为目的,违反了《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李某的办学行为属于非法办学,应当予以坚决地取缔。4、刑法案例:中学教师被打、学校被砸案浙江省某中学高二学生庄某、徐某、杜某、让某四位同学于晚自习后到校门口的小吃店吃点心。这时从外面进来三个满嘴喷着酒气的青年,无故挑逗寻衅,并且辱骂殴打这几名学生,从店里赶到店外,追打不放,直到学校教师闻讯赶来才救下了这几名学生。该中学副教导主任倪庚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与包老师、史老师等几位教师前去小吃店了解情况。当他们回到学校门前时,两名歹徒纠集了十余人手执螺丝刀、铁棒、木棍冲了过来,先后将包老师、倪庚等人打得血流满面,扑倒在地,史老师被打得颅骨骨折。接着歹徒又闯进学校,闯进宿舍楼,狂叫踏平此中学。他们砸毁八扇房门,殴打学生和教师,直到派出所民警闻讯赶来进行干预,才把这伙歹徒治住。分析:在本案中,这伙流氓歹徒酗酒闹事,殴打中学师生,打砸学校校舍,已触犯刑法,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学校有权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给与坚决的制止。5、学校的权利与义务案例:学生考试不理想,扣教师工资案某厂子弟学校教师殷某,因不服学校以“联考”成绩差为由扣罚其浮动工资、奖金,认为他的合法财产权受到侵害,于1998年9月16日,一纸诉状将该厂及子弟学校推上被告席,市郊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诉讼案。“联考”是指该厂和附近企业的子弟学校约定的联合考试,每学期举行一次,学校依据学生成绩对授课教师进行奖惩,并排名次,决定课时多少。“联考”风刮起后,一些教师为获取奖金或避免处罚而抢占课时、搜罗资料、竞猜考题,使学生负担加重、积极性受挫,而教师则人人自危。分析:在本案中,学校有义务保障教师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不得以非法的理由随意克扣教师工资,该校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应该承担法律责任。6、学校乱收费案某初级中学,在1991---1992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作出决定,凡是考试不及格的学生,下学期开始就按试读生对待,每人需交纳试读费80元,否则不让其继续上学。共计收取168名学生的试读费13340元。1992---1993学年第二学期,全校600余名学生中有不及格学科的达370人。学校又作出决定,各年级组教师可利用节假日为学生补课,并收取补课费。期末考试及格的学生每人须交5元,而不及格的学生每人须交10元。全校1993年初共收补课费11020元。1992年---1993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学校对补考学生收取补考费,每科1元,三个年级共收了900多元。所收费用除学校留存一小部分外,其余都作为教师和工作人员劳务费和津贴。分析:在本案中,该校向学生收取的试读费和补考费,是属于学费的一部分。学生考试不及格是属正常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对不及格的学生可按规定采取留级或补考措施,这是学校正常工作的一部分,不能收取其他费用。该校的做法违反了我国义务教育免收学费的规定。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收取杂费,但不得自定标准乱收费。该校强制所有学生都参加补课,这是不对的,应该以自愿为原则。并且该校确定的收费标准也未得到省级部门批准,而且将其收入用于发放教师工资也违反了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因此,学校应该退还所收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7、拖欠教师工资报酬是侵权行为1996年12月,某市教委计财科按照工作常规对所管辖的镇区教办,进行一年一度的财务审核。经审核,发现该镇中心幼儿园两名公办教师至今还未领到市教委从1996年1月始每月增加的生活补贴。经调查,教委的拨款已到位,问题在于该园的主管领导——该镇抓教育的副镇长不同意,理由是:(1)要保持公办教师与民办教师收入的平衡;(2)幼儿教师的待遇不能与小学教师等同。为了保护幼儿教师应有的权利,教委及教办有关人员多次就1996年对教师生活津贴的政策以及教师法有关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与其谈话,但她却置之不理,最后蛮不讲理地说:“请你们不要干预我们幼儿园的内政。”分析:教师的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各种政府补贴等。拖欠教师工资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的生计及其家庭生活,还严重影响师资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进行,损害了政府的威信。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主体一般是地方人民政府或一些教育机构。类似案例:某中学,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资金,1990年扣留了全体教师从7月份到9月份的全部工资款额共计4.32万元。全体教师对学校的行为极为不满,联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其申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3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要求学校马上归还扣留教师的全部工资。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调查,查明该校拖欠教师3个月工资的情况属实。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校及其责任人限期归还被挪用的教师工资,修建校舍的经费由该校另行解决。并决定对该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分析:拖欠教师工资,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是侵害了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家庭生计,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8、教师王某擅离岗位被除名教师王某,某中学外语教师,1999年5月他谎称母亲有病,请假一周前往照顾。一周后,王某逾期未归,校方经调查,得知其在海南某公司任职,校方通过其妻紧急催促王某返校。到王某返校时,累计离岗32天。王某当时任高三两个毕业班的课。学校想方设法,未能找到合适的顶岗教师,致使教学工作造成很大损失。学校依据有关制度,对王某进行严肃批评,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扣发了王某当月的全部工资和奖金。1999年下学期,王某再次擅离岗位,从事“第二职业”。开学一个月后,校方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师奖罚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对王某作出除名处理。分析:教育教学工作是法律规定教师的义务。王某违反学校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而擅离岗位,从事“第二职业”,使得其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得不到完成,给教学工作造成了很大损失,影响了教学质量,他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教师义务,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任何教师在享有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履行应尽得的义务,对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或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法》第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因此,学校给予王某除名处理,是合法合理的。9、学校有没有权利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的缀学学生[案情]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请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⑶违法主体是谁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分析:(1)有违法行为。(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等规定。(3)李某及个体户。(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10、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案例:出租学生为家具城装饰门面某城镇一所中心小学,经费比较紧张,该校领导为此十分发愁,正在想方设法搞创收,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之际,恰好本镇一家俱城准备开业,老板想用100名学生来装点门面。老板主动找上门来,学校与老板双方一拍即合,决定出100名五年级学生,老板给每个学生一顶帽子,付学校500元劳务费。10月10日上午8时,由两名教师带队,100名学生来到了家俱城,先清理已摆好的各种家俱。10点种时,随着声声爆竹,开业庆典开始,学生们又手持鲜花欢迎前来祝贺的来宾,一直干到中午11点30分,学生才回家。尔后,500元的收入被学校平均分给了学校26名教师。分析:该校为提高教师待遇,随意停课,将学生出租去做临时的“童工”,打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侵害了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同时,学校还侵占了学生的劳动报酬,将学生的“劳动”所得由学校平均分给26名教师,侵犯了学生“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该案例中,学校是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劳动报酬权的违法主体,有关责任人员应负一定的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分。11、罚超量做题致学生自杀山东省青州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张猛在期末考试时错了5道数学题。老师在放寒假时规定,考试时做错一道数学题,假期中每天罚做100遍。因此他每天要被罚做500遍,21天的假期,总共要做10500遍,再加上布置的寒假作业,数量惊人。张猛没有完成作业,心中害怕,开学第一天就跳山自杀身亡了。分析:该案例中,教师让学生在寒假中超量做数学题,数量之大远远超过了学生身体和心理的承受能力,错一道题每天做100遍,21天要做2100遍,纯粹是机械式的重复,于学生身心发展无益。教师不仅侵害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而且还侵害了学生的休息权(假期里不让学生休息)。类似案例1:某中学初二学生潘某在1997年12月前后,因上课迟到被老师周某罚站两天半,椅子也被周某拿走,强迫她下课也站着,并在下午放学后实行罚跑。此后,潘某因迟到、因答不出问题等原因,又多次被老师罚站、罚跑。这期间,周某把潘某调到第一排单独一个人坐,并说谁表现最差、最坏,就和潘某坐,孤立、侮辱潘某,严重伤害了潘某的身心健康。潘某的学习成绩因此急剧下降,更为严重的是,1997年12月前后,潘某开始出现精神方面异常,长时间吸气,眼神含有委屈,睡梦中常常喊“罚站”、“我不是坏孩子”,发展到后来语言混乱,直到最后在家中打父母,砸东西,到学校上课,楼上楼下追打老师。1998年1月23日,该市儿童心理卫生研究中心诊断潘某患上“儿童期精神分裂症”。3月6日,潘某住该市脑科医院治疗。目前,潘某言语少,动作慢,记忆差,病情尚未根本好转,学习也被迫中断。潘某及其家长在12日11日将该校告上法庭。分析: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规定,原国家教委早在1984年就发布过《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重申对学生要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的教育原则。教师对学生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既要管教管导,严格要求,又要循循善诱,诲人不倦。特别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在教育教学中,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能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潘某产生自卑、怯懦心理,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并且容易引起家长与教师的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似案例2:张帅因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诉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赔偿纠纷案原告张帅系被告学校学生,苗全收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苗在任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蹦脸)。199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纪军训场地玩耍,苗追过去用手拽住张的红领巾推搡,并捣其一拳。张当时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鸡西市卫校附属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住,又先后去矿总院、省康复医院等医院治疗。原告治疗先后共花医药费5655.6元,去外地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费24元。事后,原告父亲多次要求学校处理未果,代理原告向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8038.68元。被告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及苗全收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因原告扰乱课堂秩序,苗只拽其红领巾推搡两下,有在场同学及其他教师证实。原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病,就学期间一直治疗。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鸡西市人民法院法医室鉴定,结论为:原告在治疗期间用药基本合理,可以去外地治疗;无法认定原告被打前是否有心脏病存在;解除精神刺激因素后,不会出现后遗症等。分析: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认为:苗全收在任课期间先后三次对原告张帅进行体罚,致原告植物精神功能紊乱,有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为证。苗全收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全部责任应由学校承担,苗的责任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病的证据,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药店及卫生所所购药品未经主治医生准许,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第46条、第47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321元,住院营养费150元,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人员工工资150元,外出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24元,总计5950.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相似案例3:学生因受体罚致病,学校被判赔偿近五万元1999年10月,某省市第一中学学生姜某因受体罚患上“延迟性应激障碍”症,将该校及班主任郑某告上法庭。该市某区法院判决第一中学赔偿。第一中学及郑某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析:上诉人郑某及有关科任教师对姜某实施罚站属于体罚学生行为,违反有关法律,侵犯姜某人身名誉权,使其在学校、家庭、同学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心理难以忍受。教师在履行教育职务过程中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其所供职的法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某省某市第一中学承担赔偿金额41882.94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  12、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案例[案情]A市十九中两名初中三年级学生王强与卢伟平时就吊儿郎当,不务学业,屡经老师的批评而不改。1995年6月27日,这两名学生在上晚自习期间溜到校门外看录象回来,嘴里还叼着一根烟,哼着不三不四的歌曲,大摇大摆地往学校走来。这时,正在值班的黄老师在这黑夜中看见两人走进学校,并且嘴里还叼有烟时,便大声喝道:“谁?”,王强不知是老师在喝,便粗声粗气地说:“是你老子”。黄老师当即走上前去要他们站住,追问是哪个人说的,王强拒不承认是自己说的并以恶言相胁,一场争执开始不久之后,卢伟依仗自己长得高大,也根本不把老师看在眼力,便一手揪住黄老师的衣领,杨起拳头想打黄老师,但感觉不妥便改成用手指点着黄老师的鼻子恶狠狠地说:“你少管闲事,否则,我让你趴下站不起来。“正在上晚自习的其他同学听到校门口的吵闹声,便都一窝蜂拟的涌了过来观看。争执还在进行中,另一个老师见事态不断扩大,便打电话到A市区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同志当即赶到学校,把肇事的王强和卢伟用警车带走。1993年6月29日,A市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地1项之规定,以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给予王强和卢伟行政拘留10天和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分析:按照原国家教委1994年颁发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学生应做到:“不随地吐痰、乱仍废弃物,不吸烟、喝酒。不打架骂人、说脏话。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看色情、凶杀、迷信的书刊、影视片,不唱不健康歌曲。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候”等。王强、卢伟不仅违反了《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而且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3、学校是否有权关学生禁闭某市有一所农村初中,今年进步较大,学校的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校长多次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然而,有一天,市教委收到了一封姓李家长的申诉信,说他的儿子李某在该校上学,多次受到校长陈某体罚,身体多处有伤,要求追究该校长的责任。于是,市教委派人前往调查,结果实在出人所料。该校的校长陈某,是一位29岁的年轻人,工作很有干劲,3年前,被镇教办提拔为该校校长,他下决心把学校搞上去,提出要先整顿好学校的组织纪律,同时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他对学校的行政人员和教师们说,你们大胆去抓,有哪些学生不听教,你们就交由我处理。他的处理办法很简单,先关学生禁闭,然后在禁闭室内训斥学生,对还不悔改的,会处以更严厉的体罚。事情暴露后,本地的一些农村干部认为校长做得对,学生不听教就该打,并且要出来为校长担保。分析:在本案例中,学校关学生禁闭是一种剥夺学生人生自由权的行为,并无法律法规的依据,属违法行为,侵害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有关责任人员应负行政法律责任。此外,该校体罚学生还侵害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该校校长工作热情高、从严治校是件好事。但从严治校不等于依法治校,该校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如关禁闭、训斥、体罚等都是违法的。可悲的是对这些违法行为,校长、教师并无察觉,当地农村干部反认为是正确的行为,可见教育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的对象不仅应包括校长、教师,还应包括非教育领域的行政管理人员。14、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案例:学生将教师打伤1996年6月18日上午课间,某校初二年级(2)班学生张某无故到初二年级(5)班教室串班玩耍,(5)班年级的班主任谢某闻讯后赶到本班严肃批评并制止张的违规行为,见无效便拽张出班。张不从,并出拳击碎谢的眼镜,抬脚踢伤谢的右腿根。谢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右腿部红肿,淋巴发炎。医院先后为谢老师开具两周病休证明。分析:在该案例中,学生张某不服从谢某合理合法的管教,违反了学校管理制度,同时还将谢某打伤,将谢某的眼镜打碎,侵害了谢某的身体健康权和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学校给予他记过处分是合宜的。鉴于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15、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案例:教师打伤学生   校方被判赔残疾补助金2万余元2005年6月6日下午,湖北省郧县鲍峡镇东河初级中学15岁学生刘某课堂作业未及时完成,教师彭某对其严厉批评,并打了刘某两耳光,致其受伤。教师彭某主动承担了医疗费,当年7月21日,刘某的父亲与彭某签订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由彭某一次性支付伤者疗养费2300元,刘家不再为刘某脑外伤治疗一事追究彭某任何责任,彭某也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后来,刘父委托十堰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头部损伤进行伤残程度鉴定,该中心于同年10月24日作出鉴定结论:刘某双耳听力下降达52分贝,伤残程度为8级。双方当事人因此发生争议,刘某将彭某及鲍峡镇东河初级中学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补助金等共计28895.7元。分析:彭某是在履行教师教学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打伤学生刘某的,依法应由彭某当时任职的学校鲍峡镇东河初级中学向刘某承担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校方赔偿该生残疾补助金2万余元。16、[案情]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请问: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⑴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⑵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17、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案例:[案情]1996年5月,某小学进行了期中考试。三年级某班主任将学生考试成绩进行了排榜。该班女生张某原来是班级尖子生,成绩一直名列前茅。但是这次期中考试却排在中游。班主任在全班同学面前,公布排榜名次时,不问青红皂白,严厉地批评了张某。张某因为妈妈住院而影响学习成绩自觉委屈,老师当面批评使她抬不起头。孩子回家后,神情沮丧、少言寡语,茶不思饭不想,躲进自己小屋不出来,并告诉父母她不想念书了。家长因此向学校提出申诉,认为老师排榜行为客观上造成孩子沉重的精神负担,伤害了孩子自尊心,侵犯了孩子名誉权。并依据《教师法》第8条,教师应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智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规定,要求学校对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并公开向学生道歉。分析:学校接受张的家长申诉书后,找学生、老师进行核实。确认家长反映情况属实。该班主任考试排榜行为违反了《教育法》第3章29条4款“学校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和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和《教育法》第42条3款:“受教育者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以及《教师法》第8条第4款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之规定,构成了侵害学生的知情权和名誉权。责令班主任撤消排榜并向学生本人及家长赔礼道歉。18、高中没考上学校赔八万湖南岳阳市9名初中学生因为没有考上高中,将母校宜登学校告上了法庭。6月6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决宜登学校赔偿9名学生8万多元。这起教学质量纠纷案的起因是该校的招生广告。在招生广告中该校声称,“90%以上的学生都能够进入重点中学和大学学习”。提起诉讼的9名学生认为当初就是看了这则广告后,考虑到该校可能教学质量很高,才交了比其他学校高出很多的学费(每年近6000元)到这里来上学的。2000年,该校共有18人参加了初中升高中毕业会考。但结果和学校当初宣称的90%以上的升学率相去甚远,这18人中,不仅没有一人考上重点中学,而且没有一人超过普通中学录取分数线。为此,学生找到了学校,要求校方给个说法,但学校却推脱说,这次会考失败是有原因的,是因为考试的第一天有人在考场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影响了考生的情绪。学校是不可能推钱的,但可以让他们免试进入本校高中,并免掉高一学费。在讨不到理想说法的情况下,9名学生联合起来,以违约为由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退还学费并赔偿损失共计17万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认为,学校当初在招生广告中声称的“90%以上的学生都能够进入重点中学和大学学习”,应该视为一种广告承诺。但在会考后却无一人考上高中,因此应该视为校方违约,当初的招生广告也应该视为虚假广告。校方应该对学生没有升入高中负责。但学生没有升入高中,显然和自身的努力也有关系,因此学校只应该赔偿部分损失。法院最后判决学校赔偿9名学生损失共计8.55万元。分析:这一全国首起教学质量纠纷案的起因就是虚假招生广告,学校也为其违法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在招生工作中,不遵守国家规定,擅自突破招生的数量、地域和国家统一招生标准或将招生资格转给学校教师及工作人员或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都是违法行为,学校对这种委托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9、违规招生惹纠纷家住某区的杨某1996年高考落榜,同年10月在某公共关系进修学院处咨询有关成人高考补习班的相关事项时得知,在该校有两次参加成人高考的机会,即使1997年未考上,可跟着参加当年大专班学习专业课程,等1998年考上后在接着上,并与97级学生同时发放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证书及毕业证。杨某便于1996年11月交纳了补习费开始补课,在她1997年参加成人高考未中的情况下,杨某依照该校规定于1997年8月向该校交纳了2500元学费,参加该校开办的公共关系专业大专班的学习,当年12月又交纳校服费300元。1998年5月,杨某再次参加成人高考上线。但此时该公共关系进修学院开办二年制大专班公共关系专业的协议已经到期,该校已无招生能力,杨某则被另一学院录取并到校报道上学。随后,杨某向该学院索还学费等,但学校以杨某跟班上了一年课为由拒绝返还,杨某索钱未果便状告学院。某法院审理后确认杨某系该公共关系进修学院录取的超前生,而某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明令禁止成人学校录取超前生、试读生、旁听生和单科生,因此该校的招生行为当属无效。法院据此责令该学院返还杨某学费2500元及校服费300元,同时,杨某应把学院校服归还。20、扣教师工资某校化学教师赵某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事先未向学校请假,也没有和教同班课程的其他教师串课,致使他所任教的两个班各有一节化学课没有上。学校按旷职论处,按照本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和本月全勤奖,并在全校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教师赵某依据《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认为教师参加的是县教育学会学术活动,学校对其进行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这所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诉。要求返回扣发的工资和奖金,在全校职工大会上取消对其所做的批评。分析:教育行政部门对此进行了调查,教师所述情况基本属实。但认为,教师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应当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法》第8条第2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赵老师只强调了权利的方面,而没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执行教学计划,没有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校做出的决定符合权限和程序,使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因此决定:维持学校原处理结果。教师赵某在接到《教育行政案件处理决定》后,15天内未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第九讲   教师常用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是(D)(05小学B)A.15天         B.30天           C.45天            D.60天2、教育行政复议的受理主体是(D)(05高中B)A.监察部门      B.权力机关      C.司法机关         D.教育主管部门3、教育行政诉讼主管机关是(C)(05高校A)A.行政机关          B.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   D.教育部门4、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申诉做出处理的期限是(D)(05小学A)A.15日          B.20日            C.25日           D.30日5、法律救济的前提是(B)(04高校B)A.义务得以履行   B.权利受到损害    C.弥补受损权益   D.权利得以实现6、教师申诉制度建立的直接法律依据是(C)(04高中B)A.《宪法》        B.《教育法》       C.《教师法》      D.《义务教育法》7、学生申诉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是(D)(04高校A)A.《教师法》       B.《义务教育法》  C.《未成年人保护法》D.《教育法》二、判断题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04中等职业学校A)三、案例分析非真题1、王某要求省教育委员会撤消学校行政科给予的“行政处罚”案王某是某省一所高校外语系二年级的本科生。1996年10月下旬的一天傍晚,他在学校宿舍里私自用电炉煮饭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和财务毁损,本人也被轻微烧伤。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燃煤、燃油炉具和各种用于煮饭、烧水的电热器的规定,故受到记大过处分。同时学校总务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这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刚刚施行(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传媒正在广泛宣传该法有关知识。王某看报后认为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他实施行政处罚,要求退还100元罚款,但校方不予退还。于是,王某将此争执情况反映到省教育委员会,要求撤消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学校退还该项罚款。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学校行政科显然无权作出《行政处罚法》所规范的行政处罚。但是,学校的公共财物因学生的过错行为受到人为毁损后,按照“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民事原则,是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的;而有关违反校规的罚款规定虽然是由学校单方面制定的,但学生入校报到注册后,实际上已与学校就此达成了某种合意(协议),双方都应遵守。可见,所谓“行政处罚”的那100元“罚款”并不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2项所指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的“罚款”,其性质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赔偿金。简言之,尽管王某认为学校行政科无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其提出的退还“罚款”的要求是不能予以满足的。因此高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的用语应进一步规范化,以减少误解。不仅如此,在制定章程中还要遵循必要程序,一般应包括以下几项:(1)由校长主持该项工作,并应组成各方代表参加的学校章程起草小组,必要时,可请教育法方面的专家、学者做顾问;(2)经充分讨论后,由教职工大会通过;(3)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2、结合以下案例及其分析,谈谈你对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认识,并举例说明你所在学校是否存在着类似的违法行为?[案例1]“以罚治校”合法吗?某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这样的规定:学生迟到每次罚款1元,旷课一次罚款2元,不上课间操一次罚款1元,不交作业一次罚款1元,打架骂人罚款5元,吸烟罚款10元,损坏桌椅罚款10—150元,损坏玻璃罚款5—20元,损坏门窗罚款50—100元,迟还图书罚款5元,乱放自行车罚款1元;教师迟到一次罚款10元,教师旷班罚款20元。分析:这些规定无一例外都是违法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而学校却没有法律的授权,无外部行政行为能力。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对违法者所实施的财产处罚,一般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自行设罚和自行罚款。该校所设定的罚款属于“乱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学校对师生进行罚款无法定依据,因此这种罚款无效。行政处罚法第55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们说,如果学生损坏公物、丢失公物,学校可要求学生照价赔偿甚至可加价赔偿,因为赔偿与罚款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前者是补偿性的,后者则是惩罚性的。对违纪学生应加强正面教育,以罚款代替教育是将复杂的教育过程简单化,往往适得其反。[案例2]学生违法既受处分又受处罚1994年12月20日,某中专学校三年级乡镇企业管理专业班的两名男学生刘某、郭某,晚饭后在宿舍里因某件小事发生口角,刘先动手打了郭,继而两人撕打起来,郭被打后,顺手拿起一把匕首式水果刀刺向刘,刘躲闪不及,被刺中大腿内侧,大动脉被划破,流血不止。事发后,管里宿舍的教师赶到现场,立即报告派出所,并将受伤学生刘某及时送往医院。由于送医院及时,使伤者脱离了危险。郭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经公安机关调解,郭某负责刘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学校也对两名学生分别作出了刘被警告、郭被记过的处分决定。分析:该案例中,刘某、郭某口角、打架,属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给予他们处分。刘某被郭某刺伤,构成伤害,其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加之其年龄超过14周岁,应受到行政处罚。3、结合以下案例及其分析,联系自己的教育活动实际,谈谈你的认识,有助于你更好地理解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案例1]      教师顾某诉区教委不履行法定职责某职业高中体育教师顾某于1992年9月在授课时不慎将腰扭伤,休病假。直到1993年3月5日去上班时,被学校通知解聘。此后顾多次找校长要求解决问题,但校长一直拖到1994年下半年才在电话中表示对顾的处理不妥。但此后不久,校长调离,新校长只同意聘顾工作,但不解决以前遗留问题。顾某认为学校无正当理由口头解聘教师、拒不补发工资及其他待遇,这违反了《教师法》第7条的规定。1995年6月23日,顾某委托律师向该校所在的区教育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区教育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后30日内未予处理,也未予答复。顾某于1995年8月3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以区教育委员会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区教育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分析:该案在立案审查阶段就存在分歧,分歧之一就在于顾某对学校的解聘行为能否主张权利,即能否对此提出申诉?此案涉及的焦点之一是学校单方面解聘教师的行为是否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问题。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教师聘任制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资源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的活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教师聘用合同也应如此。无论是学校解聘教师,还是教师辞去聘任,都应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除非聘用合同上约定的事项发生,否则不能单方面解聘聘用合同。顾某认为学校的解聘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他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顾某申诉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教育申诉的范围。同时,对教师的申诉进行管理的行为应当属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职权职责范围,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处理。[案例2]梁某校内报复案某职校学生张某与梁某发生冲突,张某依仗自己是三年级学生且个子高大,当众向梁某的脸部轻轻打了两巴掌。当天晚上下了晚自习约10点左右,梁某主动约请张某到校园后面的山岗上谈心,结果张某被梁叫来的四个社会青年打伤。这四人后被另案拘留审查。事发后,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梁某留校察看1年的处分并由其家长承担张某的医疗费。梁父不服,认为对梁某留校察看1年的处分太重,于是诉至人民法院,但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梁父无奈只得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诉,县教育局的申诉处理意见是维持学校的处分。梁父不服,又到人民法院状告县教育局,后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原处理意见。分析:此案既说明了学生认为处分过重或认为不应受处分的可以提出申诉;又说明了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申诉,通常由学校所属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先行管辖。目前,我国在教育申诉领域内正在积极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可依托校内有关部门,如学生管理部门、教师管理部门。学校申诉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受理,直接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和理由,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依多数意见形成处理意见书,经学校管理机构批准后,正式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案例3]    周某申请行政复议案周某,女,26岁,某市第三聋人学校教师。1996年11月11日,第三聋人学校以周某因个人问题影响了工作为由,口头通知其离开教学岗位,周某遂于1996年12月1日向所在区教委申诉,其间又于12月6日、12月17日两次向政府信访办申诉。区教委12月17日上午接区信访办电话通知后,下午即派人与申请人一同去第三聋人学校处理此事,形成“解决周某工作问题”的会议记录,并在周某的再三催问下,于1997年1月15日以“某区教委人事科”名义作出“关于第三聋人学校周某工作问题的处理意见”。分析:处理意见要求周某到第三聋人学校上班,工作由学校安排,周某要服从分配和管理,上岗后单位按规定给予工资。1997年1月29日,周某以区教委处理意见违反《市教师申诉办法》为由,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997年3月4日,区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为: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区教委对周某的申诉,应依据《市教师申诉办法》的规定予以解决,但区教委在“处理意见”中不仅未援引《市教师申诉办法》,而且“处理意见”的作出时间也超过了《教师法》第39条规定的30日期限,属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依据《市教委申诉办法》第3条规定,对教师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主体应为“教育行政部门”,即区教委,但该“处理意见”却由“教委人事科”作出,属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依据《市教师申诉办法》第6条规定,“处理意见”对第三聋人学校给予申请人的处理结果这一基本事实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的行政行为。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第42条第四项第1目、第3目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1)撤销区教委于1997年1月15日作出的关于第三聋人学校周某工作问题的处理意见;(2)海淀区教委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当教师不服学校作出的决定时,依《教师法》的规定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如果教师仍不服教育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由于其申诉内容是有关教师工作的安排及工资待遇等问题,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教师有权向作出申诉处理意见的教育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部门申请复议。可见,教育行政复议本身既是一条独立的行政救济途径,同时也为另一条教育行政救济途径——教育申诉又提供了救济,可以更切实地保障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案例4]小学拒收学生入学儿童刘某,男,1991年4月出生。1997年该儿童要求进入某师范大学的附属小学接受义务教育,该小学拒绝接收,理由是:区教委制定的区中、小学1997年度招生方案规定该附属小学的新生入学年龄为6岁10个月,而刘某至1997年8月30日新生入学只有6周岁4个月零10天。刘某的父亲则认为其子已达到《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的年满6周岁应当入学的年龄,附属小学拒收,系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他们多次与学校交涉未果。刘某的父亲无奈遂多次要求区教委对该小学拒收刘某入学一事作出处理。区教委一直对此事不予受理。分析:该案例涉及到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保护问题。我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而本案争议的焦点正在于入学实际年龄的确定。而保障适龄儿童按时入学、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行使,这当然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以来,此类案件中的相对人一方可依法向区教委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区政府)或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市教委)申请复议,区人民政府或市教委应予以处理。4、学校拒收残疾儿童入学案[案情]某县黄家屯村村民黄某有一个男孩,由于幼时患病,造成左脚跛瘸,导致行动不便。去年,这个孩子到了入学的年龄,其父黄某带他到黄家屯小学报名入学,但学校认为他是残疾儿童,拒绝招收。为了使儿子能够入学,黄某又带领儿子到附的另一所学校龙门镇小学报名。龙门镇小学又以此儿童非所属学区为由,拒绝招收。这件事使家长十分着急,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这里向我们提出了这样几个问题,这位儿童有没有资格上普通小学,家长有没有资格申诉,学校有没有责任收这个儿童入学,现在我们来进行分析。分析:(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学校、学生及其家长。(2)黄某的儿子虽有残疾,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学应给其学习的机会,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收黄某儿子入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其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规定。①《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劳动、生活和教育。”由此可知,任何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国家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因而,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是违反《宪法》的。②《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由此可知,残疾人和健康人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而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是违反《教育法》的。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等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可见,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绝招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做法,违反《残疾人保障法》。④对本案中,龙门镇小学提出的该生不属于其学区,故不能招收其入学的问题,应如何看待呢?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设置,由该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由此可知,就近入学是小学设置的要求,也是划分学区的标准。一般来说,对正常学生来说,应当依照所划定的学区入学,家长不能挑选学校。但对有残疾的儿童,则应当给予照顾。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三)特殊教育的设施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而这种弹性也可以体现在入学学区的划分上。我们说,学区划分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中小学的布局更加合理,便于适龄儿童入学,同时也是为了防止片面追求升学率。而龙门镇小学以不属于其学区为由拒绝该生入学,是片面教条地理解了法规的有关规定,而未理解我国有关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精神实质和最终目的。其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当然,在本案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是应当招收该生入学的黄家屯小学。《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位或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本案中,黄家屯小学的有关人员拒不接收残疾儿童入学,属于违法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如果坚持不改,应给予行政处分。因为本案还未造成损失,所以不涉及到赔偿问题。(3)由本案可得到以下几点启示:①学校应认真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规定,采取积极措施,接收残疾儿童入学。②对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一般来说应安排进正常儿童的班级就读。这样更有利于残疾儿童身心的正常发展。对于盲聋哑、弱智儿童应视情况单独设校或单独设班。③对于歧视残疾儿童,侵害残疾儿童权益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和法律制裁,保障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5、老师骂学生“坐台都没资格”致女生自杀案案情:渝中区实验中学初三年级学生丁婷(化名),2003年4月12日中午从学校教学楼跳楼坠地死亡。丁婷是一个15岁的少女,和同学的关系相处融洽,在出事之前没有什么异常的表现。丁婷自杀前,其班主任老师汪宗惠曾在学校办公室里有一个教师和另一个学生陆续在场的情况下,对丁婷说:“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丁婷的父母以侮辱罪将汪宗惠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汪宗惠在丁婷自杀前说的这句话,侮辱了丁婷,导致丁婷跳楼自杀。 分析:(1)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在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教师(汪宗惠)、学生(丁婷)、另外还有学校、学生的监护人(丁婷的父母)。(2)案例中有谁违法了,违反了什么法。《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些规定,教师汪宗惠已触犯了《教师法》,违反了《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侵犯了学生丁婷的人身权,导致其用自杀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尊严,因此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由于是学校任命教师汪宗惠担任学生丁婷的班主任教师,而丁某是在学校自杀的,因此,学校对教师使用不当,对学生监护不利,也违反了一定的法律。在此,应当明确,学生丁婷并没有违法,因为其学习不好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而不是由于违法所造成的。(3)分析案例中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由于教师汪宗惠对学生进行人身侮辱,促使其自杀,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应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但由于学生丁婷的自杀行为主要是由其自身的个人行为而造成的,并不是由教师汪宗惠直接造成的,因此,教师汪宗惠并不承担刑事责任。在此,应注意,在分析这类案件时,一定要认识到:虽然教师侮辱学生不对,但其并不是造成学生死亡的直接原因,学生自杀并不是因老师说了一句话而引起的,不要把这两者混为一谈,教师侮辱学生不对,学生自杀是不能正确对待老师的做法,所以是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而造成的死亡。与此同时,由于丁某是在学校自杀的,学校在这方面有对教师教育不严、对学生监护不利的责任,因而也应承担一部分法律责任,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4)本案带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1)教师必须认真学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加深对《教师法》等相关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尊重学生,以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治教育、对学生的监护和心理教育。(3)学生应树立法治意识,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增加对侵害自身行为的抵抗力。同时,应加强自身心理素质的培养,正确对待别人特别是老师的批评,提高自身的心里承受力。6、学校“重男轻女”,对女生另眼相看案情:某县一重点中学,在1997年公布的初中升高中的录取分数线时,擅自对男女学生分别划定不同的分数线,男生是640分,女生是660分,女生的录取分数线比男升高20分。同时规定,女生的分数线上了640分,未达660分的,如若想进入该校高中部学习,需要另交1万元的费用,并属于自费生。学校的这一做法,引起舆论一片哗然。许多家长,特别是女生家长表示无法理解,非常愤慨,认为学校的行为是对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公然践踏,并向多方反映。该县县委、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了解到这一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责令该校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要求该校对男女学生统一划线;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批评,并责令该校公开检讨这一错误做法。(1)此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要分析此案例中当事人都违反了什么法律。(3)要分析这些违法的主体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4)要分析这一案例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一般在作案例分析时都要掌握上述几点。分析:(1)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①学校。由于是学校规定的分数线,因此,学校是法律关系主体。②女生。这里,法律关系主体可以确定为考入该校的女生,特别是640-660分之间的女生。③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看,这里还会涉及到教育行政部门,因为行政部门对这所重点中学的行为是否认可。(2)学校违反了宪法、教育法,由于学校做了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对女同学采取了歧视行为,所以,从分析违法性质上看,应该说,其违反了有关的行政法。(3)违法者应当承担的首先是一种行政责任,因为这种规定错误地行使了国家或行政部门赋予的招生权。其次,在民事上也产生一定的责任,因为有些学生交了一万元钱。所以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两方面内容。(4)启示:我想,一是作为学校在确定自己的行为时,要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学校可以有招生自主权,但是在行使招生自主权时不能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的规定是属于自己的法律授权的自主权,所以要受到限制。二是作为女生来讲,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依据法律寻求救济。7、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作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点30分,孩子们才回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作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的做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试分析: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2)本案中,该教师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①《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而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为学生上课,使学生成绩急剧下降,对于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不能完成,这是一种违法违纪行为。②《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还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却公然采取了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了他对工作极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此外,他的做法还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③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奖惩暂行规定》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所属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予以行政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也可免予处分;……”,据此,可对该教师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等。与此同时,由于该校对此教师平时的教学工作管理不善,对其教学质量不高未采取相应的措施,最终导致该事件的发生,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为此,学校有关领导也应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①教师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②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教师的教学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教师的不良或违纪行为;③再此,需要说明的是,教师在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如有余力,是可以通过额外劳动取得符合规定的额外报酬的,但前提必须是做好本职工作。只有那些不劳而获,或置本职工作于不顾,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人,才是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谴责的。8、[案情]:2000年7月,某服装职业学校派了15名学生到一合资企业实习。为此,双方还签定了协议。开始头两个月,学生实习表现很好,但在第三个月上,矛盾出现了,公司开除了四名实习生。原因是他们因劳动强度过大,星期天也不休息,身体支撑不住,向厂方提出请假,但未被批准就几天没去上班。校方为此与公司进行了交涉,学校认为学生到工厂实习,厂方不能象对待工人那样对待学生,再说这些学生也不是有意去破坏工厂的规定,希望厂方能让这些学生继续回厂实习,但厂方就是不答应,认为企业服装出口任务紧,不能耽误,否则影响国家声誉,再说,企业有企业的规定,来厂实习就要按照企业规定办,学生违反了就要开除。[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合资企业,服装职业学校,学生。(1)《教育法》第47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从这条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出,该合资企业接收实习学生的行为应该是予以肯定的。但是,这些学生是来实习的,是为了更好地将理论应用于实践,而不能单纯地把她们当成劳动力使用。在实习过程中,厂方和校方应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学习的作用。因而,在本案中的合资企业并没有完全贯彻这一法律规定。(2)1991年国家颁发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28条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这些实习生都是未成年人,他们实习劳动除加班加点外,连星期天都不休息,大大超过了未成年人的劳动强度,该合资企业在学生身体支撑不了的情况下不批准他们的请假要求是不对的,开除他们更是错误的,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继续为他们提供实习条件,并缩短他们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由此可知,该企业让学生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的作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从该起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应有效运用相关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档为【教育法规历年考题和参考题】,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书山有路勤为径
在汽修行业深耕多年,拥有丰富的汽车修理经验及电路图,对汽车机修、冷电方面比较有经验。
格式:doc
大小:105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
上传时间:2020-04-22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