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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社会保障制度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组员:李娟、韩林、李帅韩国全称为大韩民国从七十年代开始的三十年,创造了与日本堪称的世界经济奇迹。短短的三十年,韩国人走完了西方国家要用100年才走完的工业化进程。近年来,韩国经济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2012年韩国GDP为5,397.52亿美元,位居世界第15位,人均GDP为23,749美元,位居世界第31位。韩国的产业集中性比较强,主要集中在IT行业、汽车行业和造船行业。电子工业以高技术密集型产品为主,为世界十大电子工业国之一.韩国国情介绍地理位置:韩国位于亚洲大陆东北端朝鲜半岛的南半部,东、南、...

韩国社会保障制度
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组员:李娟、韩林、李帅韩国全称为大韩民国从七十年代开始的三十年,创造了与日本堪称的世界经济奇迹。短短的三十年,韩国人走完了西方国家要用100年才走完的工业化进程。近年来,韩国经济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2012年韩国GDP为5,397.52亿美元,位居世界第15位,人均GDP为23,749美元,位居世界第31位。韩国的产业集中性比较强,主要集中在IT行业、汽车行业和造船行业。电子工业以高技术密集型产品为主,为世界十大电子工业国之一.韩国国情介绍地理位置:韩国位于亚洲大陆东北端朝鲜半岛的南半部,东、南、西三面环海,西南濒临黄海,东南是朝鲜海峡,东边是朝鲜东海(日本海)。位于中日两国之间,北面以北纬38度为界与朝鲜接壤。人口及民族人口状况和民族种族韩国总人口5051.5万(2011年),主要为朝鲜民族,占全国民族总人口的99%。朝鲜半岛上的居民基本上属单一民族,韩国称之为韩族。韩国有3万余名华侨,除此之外,几乎没有少数民族。全国为单一民族语言和宗教通用韩国语。韩国被称为“多宗教之邦”,(其中佛教9.87%;基督教22.78%;天主教4.89%;元佛教0.24%。还有大宗教、天理教、伊斯兰教、国际道德协会、太极教、性德教等。)韩国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历了高速产业化、城市化乃至老龄化,在此过程中逐渐凸显老龄收入、产业灾害、疾病、失业、低收入贫困等社会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这些问题不能仅靠个人、家庭层次解决,即使企业单位或地方政府层次也能以应对,只能在国家层次,而且是全体公民共同参与下才有可能解决。因此,随着这些社会问题的增多,韩国政府逐步提高认识水平,发展社会保障。韩国对社会保障的基本认识为了在疾病、伤残、老龄、失业、死亡等社会危害方面保护所有公民,解除贫困,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而提供的社会保险、公共扶助、社会福利服务和相关福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概述社会保障组成体系韩国社会保障体系由狭义和广义两部分组成。狭义的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公共扶助、社会福利服务;广义的社会保障除了包括狭义的社会保障外,还包括相关福利制度。相关福利制度包括基础生活环境制度和人口及其素质相关制度。社会保障(广义)社会保障(狭义)社会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产灾保险公共扶助:基础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灾害保障社会福利服务:老人福利、妇女福利、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相关福利制度基础生活环境:住房、生活环境、地区社会开发、公众保险及医疗人口及其素质:营养、教育、人口及就业对策、人口调节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社会保障制度的演进社会保障规模引进期(1960-1979年)这个时期相当于朴正熙军事政府执政期间,又是韩国经济开始起飞、经济规模迅速扩大的时期。当时军事政府为获得民心,尽力表现出对奠定社会保障制度框架的关心,积极展开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立法活动。于是,在初期还没有充分的经济基础的背景下就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障领域法律。在后期,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提供支撑,社会保障立法活动进一步展开应急救护为中心时期(1945-1959年)这个时期是韩国处于战争和饥饿、绝对贫困为特征的时期,是处于全世界最为贫穷国家之一的时期,是处于比其他任何时期对社会保障的必要性都要大的时期。但是,由于战争和经济滞后等原因,政府的能力有限,所以这个时期韩国的社会保障只能限于为维持急剧增加的战争难民和需要救护者生命的最低限度的应激性救护,谈不上建立和实施系统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扩大充实期(1980-1997年)这个时期是韩国经济持续发展时期,1995年韩国人均国民收入超一万美元,尤其是在民主化的社会活动广泛展开时期,民主化得以大发展。这种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动,促使韩国政府为社会保障做出划时代的决断,韩国的社会保障得到进一步扩大和充实。第一,这个时期引进社会保障新制度进展显著,扩大了社会保障的领域。这一时期先后制定了《老人福利法》《身心残疾者福利法》《青少年培育法》《残疾人雇用促进法》《婴幼儿保育法》《雇用保险法》等,在引进制度上有了较大发展。第二,这个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在改进既有制度上迈进,丰富了社会保障领域的既有内涵。首先是改善生活保护制度,加强了自立指导。其次是修改医疗保护制度,开创全名医疗保险时代。最后是修改国民年金制度,扩大适用范围。第三,这个时期社会福利服务的传达体系出现如下变化:一是引进社会福利专门人员制度。二是通过与非盈利民间部门委托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专门性服务传达体系之利用设施、利用机构得以扩大。三是“在家福利服务”上,重视利用非正式体系之邻近地区志愿者的服务。社会保障整合提升期(1998年至现在)这个时期韩国经济社会经历又一巨大变化。在经济领域,首先在1997年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其后经济又恢复和发展。在社会政治领域,1998年韩国实现自政府成立以来的第一次水平向政权交替。基于过去社会保障制度领域扩张的积淀,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外形框架已基本形成,所以这个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更多的侧重于制度内涵的改善,具体表现为整合和提升。这个时期最具意义的改善整合之举,是健康保险制度内部的合并调整。整合的国民健康保险形式被评价为韩国医疗保障史上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这个时期最具意义之制度的改善提升之举为修改之前的《生活保护法》,制定《国民基础生活保障法》,建立国民基础生活保障制度。四大社会保险制度在韩国,涉及全国民的有关老年收入、疾病治疗、失业保障和产业灾害补偿分别通过年金保险、健康保险、雇用保险和产灾保险解决。因此,可以说四大社会保险是韩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为基础的和主要的制度。公共年金制度——年金保险国民年金引进:1988年(1999年完成)法律:《国民年金法》职能:丧失收入时提供老龄、残疾、遗属年金统管及运营:保健福利部国民年金公团财政运营:国民年金基金保险费率:月收入额的9%,其中企业(单位)参保者:雇主和本人各负担1\2;地区参保者:个人政府财政支援:工团管理运营费的38%;农渔民保险费补助以一般国民为对象,与其他三年金给付类型相似,交费额相对低,因此给付水平低。公务员年金引进:1960年法律:《公务员年金法》职能:退职、死亡、灾害时提供给付统管及运营:行政自治部公务员年金管理公团财政运营:公务员年金基金保险费率:月收入额的17%,其中公务员8.5%;国家/地方政府8.5%政府财政支援:年金负担金8.5%;退职津贴负担金;灾害补偿负担金;保全金(年金收支亏损份)给付方式分为长期给付和短期给付两大类。根据个人(遗属)的要求,给付方式可以是长期型,或是一次性总付型。军人年金引进:1963年法律:《军人年金法》职能:退职、死亡、灾害时提供给付统管及运营:国防部财政运营:军人年金基金保险费率:月收入额17%,军人8.5%;国家8.5%政府财政支援:年金负担金;退职津贴负担金;灾害补偿负担金;保全金(年金收支亏损份)对于在运营军人年金制度中发生的赤字部分,国家利用一般会计来维护,既充当赤字部分。私学年金引进:1975年法律:《私学年金法》职能:退职、死亡、灾害时提供给付统管及运营:教育人力资源部私学年金管理公团财政运营:私学年金基金保险费率:月收入17%,教职员8.5%;雇主8.5%政府财政支援:年金负担金;退职津贴负担金中公团负担金236亿韩元以外的残余额。针对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当其退职、负伤、伤残时提供适宜给付的制度。在给付内容上与公务员年金制度一一致。医疗保障制度——健康保险医疗保障制度——健康保险从资金运作方式上来看,国民健康保险为社会保险性质的医疗保障,医疗给付事业为以政府支援为中心的公共扶助性医疗保障。由于医疗保障具有的公共扶助性质,所以其与国民健康保险相比“支援力度”相对较大。国民健康保险韩国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险,针对生活上的疾病和负伤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和出生、死亡及增进社会保障之目的;并在此过程中利用社会保险原理,把医疗费的支付负担分散到国民健康保险参与者全体人员,谋求国民生活的稳定。国民健康保险(参与者/管理者/适应法律)企业(单位)参保者及其抚养者(包括职工、雇主、公务员、教职工及以上人员的抚养者。)地区参保者(包括农渔村居民,个体经营者。)由保健福利家庭部,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管理。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给付/筹资)支付:分为保障医疗本身的“实物给付”和针对特殊情况以偿还医疗费(报销)为内涵的“现金给付”两种形式,并以“实物给付”为原则,同时并行“现金给付”。筹资:采取社会保险方式的财源筹措原则,以从参保者和雇主征收的保险费和国库及健康增进基金等政府支援金作为其财源。(以企业参保者为例,50%由参保者负担,50%由雇主负担;对于教职员来说,本人、学校经营者、政府各负担50%、30%、20%而对地区参保人来说,加总收入、财产、生活水平等征收因素的分数计算保险费课收分数,再以保险费课收分数乘以没分单价作为保险费按户征收。)医疗给付事业韩国的医疗给付事业制度是以最低生活费以下等贫困阶层、特殊阶层等为对象,政府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扶助制度。其目的在于使对象能够以相对低的费用利用医疗,增进健康乃至提高福利。根据其具体条件,将医疗给付权益人分为两种,并根据其类型给予程度不同的医疗保障,即在本人负担金上赋予分等责任。医疗给付事业(参与者/管理者/适应法律)第一种:最低生活费且无工作能力者和国家有功者等特殊人群第二种:最低生活费且有工作能力者和生活次困难者由保健福利家庭部,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和地方政府管理。依据《医疗给付法》失业保障制度——雇用保险——韩国的失业保障制度以雇用保险为基本内涵,雇用保险是四大社会保险中引进最迟的保险。雇用保险(适用对象)当然适用对象当事业开始满足适用条件时,不管雇主或职工愿意与否,自动成立雇用保险关系的事业。自愿参保对象除了当然适用对象以外的参保人。自愿参保对象企业(单位)的雇主参加雇佣保险时,需要提供得到过半数职工同意的书面材料。雇用保险(管理部门)韩国的雇佣保险制度由劳动部长官主管。雇佣保险制度的具体事物由劳动就业部政策本部、地方劳动官署、就业政策审议会、雇用保险审查委员会、勤劳福利公团、韩国企业人力公团、韩国就业信息院等多个组织分别实施,共同协调管理运营。就业稳定事业14.5%目的在于缩减工作时间、向倒班制转换等,创造工作岗位;在景气变动、产业结构变化过程中,支援企业使其能够在保证失业最小化前提下顺利调整雇佣结构,谋求事前预防职工失业、确保职工就业稳定;支援高龄者、女性等劳动市场中的脆弱阶层的就业,帮助解决其就业难问题,并通过这些闲置人力的就业,使人力利用极大化。雇主全额负担职业能力开发事业66.5%是以雇用保险基金作为财源,通过对雇主和职工的支援,诱导自发性、持续性培训的“激励”制度。职业能力开发事业的功效不仅在于提高职工的劳动生产性,应对不同职业要求的能力、失业后的在就业能力、职工工资水平等,还在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乃至全社会的结构调整潜力和劳动生产力。雇主全额负担失业给付事业19.0%失业给付事业是向失业职工支付失业给付,以不仅保证失业者生活稳定,并且诱导失业者尽早再就业作为内涵的事业。在韩国,失业给付不仅设置传统的失业期间的基本给付(求职给付),还设置诱导失业者参加职业培训课程的激励制度即促进就业的津贴。雇主50%+雇员50%母性保护事业母性保护事业的出发点在于,在职工生育、育儿的情况下,使职工能够维持就业关系,并使雇主能够减轻费用负担。有意思的是,韩国还赋予男性育儿休职给付,即男性也可享受育儿休职给付。尽管现在享受的人的规模还很小,但是在快速增长。例如,03至07年的增长率依次为33.3%、74.0%、14.9%、10.6%、34.8%。由雇用保险全额负担简介:人们在工作中难免因业务上的原因即所谓“产业灾害”而负伤、患病、身体遭残疾或死亡,这往往会影响本人的生活和工作,也会影响家庭的生活。况且,这种问题往往难以依靠本人解决,而且客观的说也不应完全依靠本人的努力克服。为合理解决这种产业灾害相关的问题,即为了迅速公正地对职工的业务上的灾害给予补偿进而谋求保障受产灾家庭的生活稳定和保障雇主的正常企业活动发展起来的产业灾害补偿保险,简称为产灾补偿保险。产灾补偿制度——产灾保险韩国产灾保险构成:(1)产灾保险给付(2)产灾保险福利事业(3)产灾保险缴纳(1)产灾保险给付针对因业务上的事由受负伤、疾病、身体残疾或死亡等产业灾害职工或其家属实施的各种保障性措施,可以说是产灾保险的基础性给付。保险给付的补偿范围:比较广泛,有医疗给付、休业给付、残疾给付、护理给付、遗属给付、伤病补偿年金、殡葬费、职业恢复给付、特别给付等8类特点:其补偿不仅针对产灾职工本人,而且针对其家属不仅涉及疗养的,而且涉及生活的不仅涉及活着的人的待遇,而且涉及死亡的人的待遇等。保险给付的计算以职工的平均工资为基础。(2)产灾保险福利事业针对业务上受灾职工或其家属实施的各种支援性措施,可以说是产灾保险的拓展性给付。其内涵丰富:有为产灾职工提供适宜疗养设施或为研究预防产业疾病环境的保险设施的供给事业;有为支援产灾职工康复的康复锻炼、医疗康复支援事业,后遗症状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有为支援产灾职工家庭生活的生活稳定资金事业;有为支援产灾职工子女学习的中学生奖学金、大学生学费贷款;有为支援产灾职工就业的产灾职工创业支援、残疾就业事业、社会适应支援事业等。(3)产灾保险费缴纳产灾保险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前述保险给付和福利资金的主要制度。保险费缴纳通过概算保险费交纳和确定保险费交纳两个过程完成一个循环。其中,概算保险费为计划性的,再保险年度初期估算预期所需保险费,并交纳到勤劳福利公司;确定保险费为结算性的,在保险年度末期计算实际所需保险费,并补交到勤劳福利公司,清算、结束一年的保险交纳。概算保险费和确定保险费均由企业自行计算,勤劳福利公司负责验收核对。产灾保险适用情况:产灾保险以事业或企业(单位)作为单位适用,适用于所有雇佣职工的事业或企业(单位),对部分事业和企业(单位)不适用产灾保险。不适用产灾保险的有两种情况:1.公共机构、学校、航运等,依据专门法律实施灾害补偿的事业或企业(单位),避免重复实施2.企业(单位)的规模微小,尤其是临时性、变动大,在产业灾害保险管理方面存在困难的事业或企业(单位)产灾保险权益人为职工受益人或享受者为产灾职工或家属交纳者即参保者为雇主而非职工产灾保险事业所用费用原则上全额由雇主(参保者)的保险费来充当,此外,国家也承担产业灾害保险事业所用费用的一部分,即国家每年在预算范围内由一般会计承担执行保险事业事务所消耗的费用即事务执行费。韩国产灾保险事业的掌管:劳动部长官和劳动部负责政策业务。劳动部长官全权负责制度运营;劳动部负责产灾保险制度改善、产灾保险基金管理运营、保险费率的决定及公告、保险给付标准的决定等重要政策业务。韩国产灾保险事业的具体管理和运营:勤劳福利工团受劳动部长官的委托,执行参保者及受益人记录管理、保险费等的征收、保险给付的决定和支付、保险设施的设置和运营、为增进职工福利的事业等,履行“前线”业务。其他组织与政府和勤劳保险公团协作,负责相关专门事物。韩国产灾保险事业掌管管理及运营基础生活保障制度简介:韩国基础生活保障制度是为生活困难者行使必要的给付,保障其最低生活,促成自立为目的的制度。该制度是履行保障国民最低生活水平最后的安全网职能的制度,为公共扶助制度的主体。特点:以不能维持最低生活的低收入者为对象,以国家责任为原则,以税收为财源。受益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以家庭作为选定受益人、支付给付额的基本单位,但在特别的情况下,也以个人为单位实施给付。以个人为单位实施给付的目的在于对于家庭全体不能选定为受益人的低收入家庭,针对需要医疗给付、教育给付、自立给付等特定给付的特定家庭,提供给付支援,使其家庭可维持最低生活费以上的生活受益人的选定:以最低生活费为判别标准:最低生活费指国民为维持健康、文化生活需要的最小限度的费用。由保健福利家庭部每三年即在计量年度进行调查计算决定,在其他年度即在非计量年度根据物价上涨率等每年决定最低生活费提升率。以申请者的经济状况(收入认定额)和可得到的抚养情况(抚养义务者)作为条件:(1)经济状况以收入认定额来度量,收入认定额由两部分加总而定,一是实际收入,二是财产的收入换算额(2)抚养义务关系及其义务辨析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有无抚养义务者,二是抚养义务者的抚养能力,三是抚养与否及不能、拒绝、回避等事由等通过对比两者关系,最后确定是否属于权益人,只有同时满足申请者收入定额和抚养义务者两个条件时,才能赋予受益人权。实施基础生活保障给付的基本原则:保障最低生活原则、补充给付原则、支援自立原则、个别性原则、家庭抚养为优先原则、其他给付优先原则、普遍性原则、实际操作中就受益人的给付规模即支付水平采取以补偿收入认定额相对最低生活费之差额为原则。对受益人的给付即支援内容:生活给付、居住给付、教育给付、分娩给付、葬礼给付、医疗给付等。日常生活中,除了向受益人提供上述所谓“正规性”给付外,还给予多种支援。如向受益人提供电视收视、电费、电话、自来水费等方面实施减免费优惠;又如,在租赁住宅、法律诉讼、信用恢复等方面向受益人提供福利性服务。费用分担:所需费用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国家或市、道直接行使的保障业务所需要的费用由国家或所在市、道承担。市、郡、区行使的保障业务中:人力费、事务费和运营生活保障委员会的所需费用由所在市、郡、区承担。市、郡、区行使的保障业务中主要的部分——给予实施费用以及其他保障业务所需费用,考虑市、郡、区的财政条件、社会保障费支出等,按如下原则由国家、市道、市郡区分担。国家承担市郡区保障费用总额的40%--90%;市道承担市郡区保障费用中减扣国家承担部分之余额的30%--70%;市郡区承担市郡区保障费用中国家和市道承担的部分之外的余额。实施:基础生活保障制度由保健福利家庭部和地方政府共同实施。保健福利家庭部长官决定最低生活费、收入认定额计算方式、给付标准、权益人范围的特例、地区自立中心的指定等基础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政策事项。地方政府执行法规中委任的具体基础生活保障事业,如对给付者的给付的决定、变更、终止等由市、郡、区厅长以其职权决定。为审议、决议国民基础生活保障事业的计划、实施等相关事项,市长、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在其行政区内设立在市、道或市、郡、区组织地方生活保障委员会。养老保险制度韩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根据老年生活不同需要,围绕养老收入保障、养老健康保障、养老支援事业等三大领域展开。1.养老收入保障:一方面通过基础老龄年金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收入,另一方面通过老人职业岗位事业向老人提供就业机会,进而扩大老人收入来源。其中,基础老龄年金制度为持久性、普遍性、基础性的,所以是主要的措施;老人职业岗位扩充事业以特殊条件为前提,且对个人来说往往是暂时性的,所以是辅助性的措施。养老收入保障中的基础老龄年金制度是向65岁以上全体老人的70%(2009)每月支付一定额年金,为报答其发展国家和培育子女而付出辛劳而设立的制度。特点:选择适用对象:不考虑子女的收入或财产的有无,仅考虑老人单独或夫妇的收入和财产。受益人的选择:以老人的收入和财产为根据确定的收入认定额少于等于选择标准额作为判别标准。选择标准额相当于全体老人中收入认定额排序下数第70%位者的水平。收入认定额以月收入和财产月收入换算额加总而定,而财产月收入换算额以财产乘以收入换算率(5%)除以12个月而算。通过实施老人长时期疗养保险,补充针对痴呆症、瘫痪等疾病的后期疗养领域的国民健康保险的缺位。并且,为了有力提供老人长期疗养保险的设施给付和在家给付,发展建设老人长期疗养保险设施即入住疗养设施、在家服务设施和在家老人支援中心。另外,为了减轻乃至预防老年疾病的发生,增进老人健康,实施老人健康检查、老人眼睛检查、痴呆症免费精密检查,以及全国老人健康庆典。养老健康保障中的长期疗养保险制度是为了向因高龄或老年性疾病等原因难以自理日常生活的老人等提供身体活动或家事支援等长期疗养给付,谋求老人的健康增进与生活稳定,减轻家属负担,进而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而引进的制度。该制度属于社会保险性质的制度。特点:不分老人的贫富状况都作为适用对象。2.养老健康保障:这是为了使老人生活更加稳定和丰富多彩,实施的一系列养老支援事业。例如,通过敬老优待制度降低老人的出行费、公园和博物馆等的参观费;实施老人居住福利事业,解决低收入老人的居住问题;通过老人闲暇福利设施支援,扩大老人生活空间、活动内容;专门设立项目,向有隔餐忧虑的老人免费供应伙食。3养老支援事业:韩国养老保障制度除基础老龄年金和敬老优待制度外,均依托老人福利设施展开,老人福利设施类型多,涉及内涵丰富,担负起疗养所、职业岗位、信息据点修养居处等相异的功能。老人福利设施与老人长期疗养保险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体。韩国的养老保险属于社会福利服务范畴,主要依靠政府预算运营;由保健福利家庭部和地方政府相应部门主管和提供服务。养老保障与基础生活保障类同,均由政府财政支援。该系统的各种类型服务或优惠对象范围可相互重叠,在很多情况下不具排他性而具有兼容性。中韩社保制度比较相同点第一,从社会保障的背景来看,两国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问题。韩国正在成为一个老年人社会。随着老年人的增加、家庭养老责任感的下降,老龄人口成为了韩国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当前中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是关系到社会发展的大事。第二,从社会保障的管理来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费用剧增。两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不同程度面临着财政问题、人口老龄化和社会贫富分化严重,两国政府积极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增加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第三,从社会文化来看,两国都注重家庭的作用,积极发挥家庭保障的作用。韩国和我国具有相似的文化背景,两国人民都崇尚儒家文化。家庭保障尤其是家庭养老是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第四,从社会保障的责任来看,两国社会保障中的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中韩社会保障制度中不仅注重了个人依法享有获取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也强调了依法交纳定额社会保险金、支持和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义务。不同点第一,从社会保障实施的背景来看,我国和韩国存在着差异.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背景具有军人政府独裁的政治背景,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定与经济发展相均衡。我国社会保障的是在计划经济下实施的,政府希望公平问题和经济不稳问题能够通过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制度得到解决。第二,从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和程度来看,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广,几乎覆盖了全体人群,而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第三,从社会保障的宏观形式来看,韩国建立了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而我国实施城乡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第四,从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设置上看,韩国社会保险分为国民年金保险、国民健康保险、雇佣保险和工伤保险四大部分。而我国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重点搞好基本保障,消除城乡二元结构。韩国的四个基本保障即基本收入、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基本居住,重点在于向国民提供基本水平的保障待遇。这四个保障大项齐步走,全民皆享有,没有城乡差别,国民安居乐业有了基础。韩国政府为了重点搞好“四基”保障,很注意城乡的平衡问题,力图缩小城乡社会保障的悬殊差距。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差距悬殊,城市不管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还是普通居民,都有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享受着高就业、高补贴的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的社会保障却陷入了危机。在消除二元结构方面,我国应秉持“低水平、广覆盖”的理念,使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的福泽。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韩国在推行社会保障制度时,总是立法先行。诸如,制定了《公务员养老金法》、《私立学校教职员养老金法》、《国民福利年金法》等基本法规。几乎每施行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总是先有一项新的法律出台,对于这项保障制度的实施做出明确规定,使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相比而言,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严重滞后,很多事情都是先试点、后推开,工作一开始就不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容易引起攀比,最后产生难以统一的负面效应。统筹协调解决失业问题。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韩国的失业问题非常突出。为缓解就业压力,韩国政府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统筹考虑就业与社会保障,统筹考虑就业与劳工制度改革,统筹考虑就业与企业发展,在多种关系的协调中,促进失业问题的解决。在我国,很长时期内我们对失业保险的认识不够全面,过于看重其救济功能而忽视了该制度的促进就业功能。对企业而言,过高的缴费标准,会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企业的用工人数。对个人而言,过高的给付水平、过长的给付时间,都可能阻止相当一部分失业者的再就业积极性,从而违背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初衷。社会保障是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离不开政府的财力支持。我国的社会保障财政支持中责任主体不明确,地方政府过分依赖中央政府,给中央财政造成很大的压力。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运营主要是政府,其经营费用支出比例大,管理成本高。此外,社保基金监管不力,欠缴、漏缴严重,挤占娜用现象较多。政府应该注重宏观管理和监督,协调各个地区的发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保障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管理的有效性。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运行,社会保障宏观关系的正确处理,均需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监控机制。参考文献[1]金钟范.《韩国社会保障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李相文.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当代韩国,2000年第02期  [3]张宝仁,张慧智.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分析.人口学刊,2000年第04期 [4]洪炯骏.制度的现状和课题.社会保障研究(北京),2005年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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