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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5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5.1建筑与结构5.1.1屋面淋水(蓄水)试验记录Ⅰ基本要求与内容(1)屋面防水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淋水或蓄水试验。(2)屋面淋水(蓄水)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规定,并按检验(建)表5.1.1内容填写完整,数据应真实。(3)屋面淋(蓄)水试验应进行监理旁站(对无监理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承担)。(4)屋面淋(蓄)水试验记录应由项目专业质检员及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手续应齐全(5)对屋面泛水、变形缝、出屋面管道根部、过水孔等细部以及易出现渗漏水的薄弱...

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5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5.1建筑与结构5.1.1屋面淋水(蓄水)试验记录Ⅰ基本要求与内容(1)屋面防水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淋水或蓄水试验。(2)屋面淋水(蓄水)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GB50207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并按检验(建)表5.1.1内容填写完整,数据应真实。(3)屋面淋(蓄)水试验应进行监理旁站(对无监理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承担)。(4)屋面淋(蓄)水试验记录应由项目专业质检员及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手续应齐全(5)对屋面泛水、变形缝、出屋面管道根部、过水孔等细部以及易出现渗漏水的薄弱部位在淋(蓄)水试验时,作为重点控制部位。(6)坡屋面(斜屋面)采用2h淋水试验,或有监理(建设)签认的经一场2h以上的大雨记录。有条件的平屋面采用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少于24h,对于蓄水屋面则必须进行蓄水试验,蓄水高应符合设计要求,蓄水区的划分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规定。Ⅱ核查办法(1)核查是否有淋(蓄)水试验记录。(2)核查淋(蓄)水试验记录内容是否齐全,签证手续是否完整。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未进行淋(蓄)水试验。(2)淋(蓄)水试验未按规定进行或记录内容不完整,签证手续不全。5.1.2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2)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3)防水工程的细部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4)地下室防水工程验收时,应同时检查防水效果,并按检验(建)表5.1.2填写检查情况。(5)地下防水工程应由专业防水队伍 施工 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进度表下载283施工进度表下载施工现场晴雨表下载施工日志模板免费下载 ,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Ⅱ核查办法(1)核查是否有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2)核查地下室防水工程渗漏水量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设计防水等级的标准。(3)核查设计防水等级与现行国家标准要求是否符合。(4)核查所用防水材料和防水工程的细部构造是否符合设计要求。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2)渗漏水量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设计要求。(3)填表中主要项目错、漏,签证不完整。5.1.3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2)地面防水工程的细部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3)地面防水工程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试验,并将试验结果填写在检验(建)表5.1.3中。Ⅱ核查办法(1)核查地面防水工程的施工图与蓄水记录的部位是否相符。(2)核查地面蓄水试验方法是否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设计规定。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地面蓄水试验记录。(2)蓄水试验方法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设计要求。(3)填表中主要项目错、漏,签证不完整。5.1.4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5.1.4.1垂直度测量记录Ⅰ基本要求与内容(1)建筑物的4个角点及建筑物转折点应设置垂直度测量点,当建筑物长度超过30m时,中间应加设一处测量点,当建筑物长度较长时,以30m为间距设立测量点,任何情况下,建筑物外墙全高(查阳角)垂直度测量不少于4处。垂直度测量记录应按检验(建)表5.1.4.1内容填写完整。(2)现浇砼结构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和《混凝土结构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砖砌体工程垂直度允许偏差符合设计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其它砌体的工程垂直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和GB50203的相应条文规定。(3)本节(2)规定外的其它结构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应规范的相应条文的规定。(4)测量垂直度所用的仪器,应经过法定检验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5)测量记录内容应完整,数据应真实可靠,不得涂改,测量人员签字应齐全。(6)监理单位应对垂直度进行复查测量,并做好记录。(7)垂直度测量布点应有控制点布置图。对各布点进行编号并在图上标明。(8)建筑物高度小于20m的可用吊线和尺检。Ⅱ核查办法(1)核查垂直度测量布点控制图上的布点是否符合要求。(2)核查测量仪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明或报告。(3)核查记录是否填写完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Ⅲ核查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垂直度测量记录。(2)内容不完整,签证手续不全。(3)测量仪器没有检定或超过有效使用期。5.1.4.2标高测量记录Ⅰ基本要求与内容(1)结构标高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及GB50204及GB50203及相应标准规范规定。(2)标高测量可用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标高测量抽查数量应符合GB50203、GB50204相应条文的规定。标高测量记录应按检验(建)表5.1.4.2内容填写完整。(3)当采用仪器测量标高时,仪器应经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4)测量记录内容应完整,数据真实可靠,不得涂改,测量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字手续应齐全。(5)监理单位对标高应进行复查测量,做好记录。Ⅱ核查办法(1)核查有无标高测量记录。(2)核查测量仪器是否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3)核查标高测量记录是否填写完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标高测量记录。(2)测量仪器未经检定或超过有效使用期。(3)测量记录内容不完整,签证手续不完全。5.1.4.3全高测量记录Ⅰ基本要求与内容(1)建筑物的4个角点及建筑物转折点及建筑物顶尖处均应设置测量点,建筑物长度较长时,以30m为间距增设测量点,任何情况下不少于4处。全高测量记录应按检验(建)表5.1.4.3内容填写完整。(2)建筑物的全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没有具体要求时,砌体结构、装配结构允许偏差不大于15mm,现浇钢筋砼结构允许偏差不大于30mm。(3)测量记录内容应完整,数据真实可靠、不得涂改,测量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字手续齐全。(4)监理单位对建筑物全高应进行复查测量,并做好记录。(5)测量仪器须经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Ⅱ核查办法(1)核查有无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2)核查检测仪器是否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3)核查记录是否填写完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Ⅲ核查原则凡出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标高测量记录。(2)测量记录内容不完整,签证手续不齐全。(3)测量仪器未经检定或超过有效使用期。5.1.5抽气(风)道检查记录Ⅰ基本要求与内容(1)抽气(风)道工程竣工前应进行抽气(风)道检查。并按检验(建)表5.1.5填写抽气(风)道检查记录。(2)抽气(风)道检查记录须附施工平面图,注明编号,并与记录表中编号相对应。每层每个抽气(风)道都要做好记录。(3)抽气(风)道串气、串风或不通畅等必须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注明部位、时间、措施、操作人)至复验合格为止。(4)抽气(风)道检查应记录完整,检查人员签字手续应齐全。(5)对预制的抽气(风)道检查时对各楼层的各节接头接缝处均应检查,并做到好记录。(6)烟道工程竣工前检查可参照使用抽气(风)道检查记录。Ⅱ核查办法(1)对照施工平面图,核查抽气(风)道的位置、编号及数量。(2)核查记录是否填写完整,签字手续是否齐全。(3)核查对抽气(风)道不通畅,串气、串风、是否有处理记录,是否有经复验合格记录,签字手续是否齐全。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未按施工平面图上的数量进行全数检查。(2)记录内容不全或检查结论不明确。(3)检查人员签证手续不全。5.1.6幕墙和外窗的物理性能检测报告5.1.6.1幕墙的“四性”检测报告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幕墙的“四性”检测报告包括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风压变形性能、平面内变形性能。(2)设计要求做“四性”试验的幕墙必须提供“四性”检测报告。当设计无明确时,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商定。(3)幕墙工程验收时,按规定须作“四性”试验的,应提供“四性”检测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检测结果及结论,并附有必要的试件图纸资料。检测报告见检验(建)表5.1.6.1。(4)同一工程有多种类型幕墙(如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的,应按不同类型分别提供“四性”检测报告。(5)幕墙应按设计计算的最大(最不利)层高和分格选取典型的单元作为试件进行检测。试件单元的宽度最少应包括三根垂直受力杆件,其中最少有一根承受设计负荷;高度至少应包括一个层高,并在垂直方向上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与承重结构相连接。试件单元中必须包括典型的水平接缝和垂直接缝,并包含可开启部分(除非工程中无此部分)。(6)组成检测试件的所有材料及构件均必须按要求实行见证取样送检。(7)检测试件的安装和镶嵌应符合工程设计图纸要求,不得加设任何特殊附件或采取特殊措施,以保证试件受检状况与工程实际相符。(8)幕墙试件的检测应在工程实际幕墙上墙安装之前进行,并附有结构胶、耐候胶相容性试验报告。(9)幕墙试件的检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Ⅱ核查办法(1)核查是否每种类型的幕墙(如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均有“四性”检测报告。(2)核查检测报告中试件单元的选取是否符合规定。(3)核查各项性能的检测结果是否满足工程设计文件中的相应性能指标要求。(4)核查检测报告中的检测单位是否有相应的检测资质。(5)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完整。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幕墙工程未按要求做“四性”检测。(2)检测报告中试件单元的选取不符合规定。(3)各项性能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工程设计文件中的相应性能指标要求。(4)检测报告中的检测单位无相应的检测资质。(5)检测报告内容不完整。5.1.6.2建筑外墙金属、塑窗的“三性”检测报告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建筑外墙金属、塑窗的“三性”检测报告包括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2)设计要求应作外窗“三性”检测的,必须提供“三性”检测报告。当设计无要求时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各方商定。(3)外窗工程验收时,按要求应做“三性”试验的,需提供“三性”检测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检测结果及结论,并附有必要的试件图纸资料。检测报告见检验(建)表5.1.6.2。(4)同一工程有多种类型外窗(如铝合金窗、塑窗等)的,应按不同类型分别提供“三性”检测报告。取最不利3樘。(5)必须按要求实行见证取样送检。(6)送检试件应符合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不得附有任何多余的零配件或采用特殊的组装工艺及改善措施。(7)外窗试件的检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8)除木窗外,其他新型材料加工而成的外窗可参照执行。Ⅱ核查办法(1)核查是否每种类型的外窗均有“三性”检测报告。(2)核查送检试件的数量是否符合抽样规定。(3)核查各项性能的检测结果是否满足工程设计文件中的相应性能指标要求。(4)核查检测报告中的检测单位是否有相应的检测资质。(5)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完整。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外窗工程未按要求做“三性”检测。(2)检测报告中送检试件的数量不符合规定。(3)各项性能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工程设计文件中的相应性能指标要求。(4)检测报告中的检测单位无相应的检测资质。(5)检测报告内容不完整。5.1.6.3幕墙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试验报告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幕墙后置埋件应提供现场拉拔试验报告,后置埋件的抗拔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2)同一工程幕墙后置埋件有多种类型的,应按不同类型分别提供现场拉拔试验报告。(3)后置埋件应以同一类型、同一规格、同一工艺、同一施工班组为一批,每批按0.5%取样,且不少于5根。(4)试验应在后置埋件隐蔽前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隐蔽;若有不合格,应双倍取样复检,若仍有不合格的,则应全数检查。Ⅱ核查办法(1)核查取样数量是否按规定进行。(2)核查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后置埋件现场拉拔试验报告。(2)后置埋件抗拔承载力不符合设计要求。(3)后置埋件的检验数量不足。5.1.7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高耸构筑物、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重要工业厂房及在软弱地基上建造的建筑物,采用锚杆静压桩进行地基处理或基础托换的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以及《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规定应进行变形观测的建筑物,需进行可靠性鉴定的,均应进行沉降观测,并按单位工程提供降观测记录。沉降观测测量记录应按检验(建)表5.1.7-1~2内容填写完整。(2)沉降观测的每一个区域,必须有足够的水准点,不得少于3个。水准点布设坚固稳定,应设置在基岩上或设在压缩性较低的土层上,避开沉降和振动影响的范围,与被观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距离宜为30~50m。水准点埋设须在基坑施工前15d完成,对水准点应定期核对,以保证观测的精确度。(3)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能够反映建筑物、构筑物变形特征和变形明显的部位;2)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不影响建(构)筑物的美观和使用;3)点位应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和长期保存。(4)沉降观测点,应按设计图纸埋设,并符合下列规定:1)观测点的数量不宜少于6个点,建筑物四角或沿外墙每隔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子处;2)变形缝和防震缝的两侧;新旧建筑物或高低建筑物以及纵横墙的交接处;3)人工地基和天然地基的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4)烟囱、水塔和大型储藏罐等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得少于4个点。(5)沉降观测测量仪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观察时应使用固定的测量工具和测量人员。观测前应严格校验仪器,每次观测均须采用环形闭合法或往返闭合法进行检查,同一观测点的两次观测之差不得大于1mm。采用二等水准测量应符合±0.5mm的要求。(6)测量精度宜采用二等水准测量。视线长度宜为20~30m,视线高度不宜低于0.3m,前后视距要基本相等。前后视观测应使用同一水准尺,前视各点观测完毕后,应回视后视点,最后应闭合于水准点上。(7)沉降观测周期和时间应根据设计要求、工程进度、基础荷载的增加以及意外情况等因素而定,一般第一次观测应在观测点安设稳固后及时进行,具体规定如下:1)建筑物主体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完工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1~2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1次;烟囱等构筑物每增加15m观测1次;采用锚杆静压桩在压桩前、后应各观测1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时间较长,在停工时复工前应各观测1次。停工期间,可据实际情况每隔2~3个月观测1次。整个施工期间的观测不得少于4次。2)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增加观测次数,做好记录。3)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按设计要求,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8)沉降观测应作好记录,及时整理和妥善保管,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1)沉降观测记录;2)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及各周期沉降展开图;3)建筑物沉降曲线图和沉降观测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记录。Ⅱ核查办法(1)核查水准点的位置与埋设是否符合要求。(2)根据建筑物型式、基础构造、荷重分布以及工程地质情况,核查观测点的布置是否合理,位置、数量是否能反映建筑物变形特征。(3)核查观测时间、次数是否符合要求,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应附的资料是否齐全。(4)核查水准测量的精度是否符合规定,测量工具和人员是否固定,仪器是否检定、校验。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沉降观测记录。(2)水准点、观测点的布置,观测方法、时间、次数以及水准测量的精度不符合要求。(3)沉降观测记录不真实。(4)测量仪器未检定或超过使用期。5.1.8节能、保温测试记录5.1.8.1节能测试记录Ⅰ基本要求与内容(1)设计对建筑物节能效果有要求的应进行节能效果检验,节能测试记录应按检验(建)表5.1.8.1内容填写完整。(2)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的检验部位应为底层、顶层和中间层的代表性房间,且每层的测点数不应少于3个。(3)每一种保温结构体系至少应选择一处对外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进行检验。(4)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检验部位的数量可依现场情况而定,但在同一类建筑物中,其检验部位不应少于一处。(5)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缺陷应实行普测。(6)检测中使用的仪器仪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仪器仪表的性能应符合有关相应标准规定。(7)节能检验必须在下列有关技术文件准备齐全的基础上进行:1)国家有关部门对节能设计的审核文件;2)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外门(或户门)、外窗及保温材料的性能检测报告;3)锅炉或热交换器、循环水泵等的产品合格证;4)节能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报告。(8)检验项目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测方法应符合《采暖居住建筑物节能检验标准》JGJ132、J85及相关的标准规定。Ⅱ核查办法(1)核查测试仪器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2)核查节能测试记录是否完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检验项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节能测试记录。(2)测试仪器未检定或超过有效期。(3)测试记录缺漏,签证手续不齐全。5.1.8.2保温测试记录Ⅰ基本要求与内容(1)当设计要求做保温测试时,应进行保温测试,保温测试记录应按检验(建)表5.1.8.2内容填写完整。(2)每一种保温结构体系至少选择一处对外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进行检验。(3)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检验部位的数量可依现场情况而定,但在同一类建筑物中,其检验部位不应少于一处。(4)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缺陷应实行普测。(5)建筑外门外窗传热系数测试检验部位各不少于5樘(处)。(6)采暖建筑地面热工性能检验按不同的地面材料各检验不少于3间(处)。(7)屋顶内表面最高温度检测数量,不少于3处(间)。(8)东、西外墙内表面最高温度检验部位应为底层、顶层、中间层的代表性房间、且每层的测点不应少于3个。(9)围护结构材料层蒸汽渗透阻检测数量取不同的保温材料检测各不少于1处。(10)检测中使用的仪器仪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11)保温检验应在有关技术文件准备齐全的基础上进行。1)国家有关部门对保温设计的审核文件。2)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外门、外窗及保温材料的性能检测报告。3)保温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报告。Ⅱ核查办法(1)核查是否有保温材料性能检测报告,是否有保温工程验收报告。(2)核查仪器仪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3)核查保温测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检验项目、数量、指标是否符合要求。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保温测试记录。(2)仪器、仪表未检定或超过有效期。(3)测试记录缺漏,签字手续不全。5.1.9室内环境检测报告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2)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1)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2)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3)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4)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5)对于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3)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规范的规定。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岩石,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放射性能检测报告,当总面积大于2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验。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当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中采用的某一种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的复验。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阻燃剂、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项目包括氡、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OVC)。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但不得少于3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按检验(建)表5.1.9填写。1)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a.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m2时,设1个检测点;b.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100m2时,设2个检测点;c.房间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设3~5个检测点。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OV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5)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室内环境污染物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对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Ⅱ核查办法(1)核查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结论是否符合规定。(2)核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的出厂检测报告结论是否符合要求,试验项目是否齐全。(3)核查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试验项目是否齐全。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2)检测批量、项目不全或检测结果不合格。5.2给排水和采暖5.2.1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给水系统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通水试验,试验时开启阀门、水嘴等进行放水,观察水流情况。(2)给水管道通水试验情况应填在检验(水)表5.2.1中,填写试验记录应具体、清楚明确,被试系统应完整,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质检员、施工员、操作人员的签证应齐全,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措施返修,重新试验,直至试验结果符合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验收签证。Ⅱ核查办法(1)对照施工图,核查记录中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缺漏项,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2)核查出现问题是否有返修处理,处理后是否有复检,处理结论是否明确。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2)通水试验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理,亦未复检和作出明确结论。(3)记录中缺项较多,不真实,签证不齐全。5.2.2暖气管道、散热器压力试验记录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蒸汽、热水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顶点工作压力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2)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MPa。3)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使用钢管及复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02MPa,降至工作压力下检查,不渗、不漏。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压至工作压力的1.15倍,稳压2h,压力降不大于0.03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2)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试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3)各系统试压完毕应将试验过程和结论填在质控(水)表4.2.3-2中,填写试验记录应具体、清楚明确,无漏试项目或部位,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质检员、施工员、操作人员的签证应完整,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措施返修,重新试压,直至试验结果符合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验收签证。Ⅱ核查办法(1)对照施工图、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核查,核查隐蔽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是否在隐蔽前进行。(2)核查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时,应将试验记录与施工图、施工日志对照检查,除核查其项目内容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外,还要核查其试验程序(升压情况和降压情况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试验设备装置情况是否有说明或图示,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3)核查强度及严密性试验结果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时,是否采取措施返修处理,是否有复试记录,结论是否明确。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暖气管道压力试验记录或散热器压力试验记录。(2)试验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且无复试记录与处理结论。(3)记录中存在试验内容、部位不全,程序不正确、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等情况。5.2.3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卫生器具交工前应做满水和通水试验。(2)洗脸盆、浴盆等卫生器具应做满水试验,满水后卫生器具本身及各连接件应不渗不漏,溢流口、溢流管应畅通无堵塞。(3)所有卫生器具均应做通水试验,给、排水管畅通无堵塞,给水配件、排水管道无渗漏。(4)卫生器具满水和通水试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修复的情况应填写在检验(水)表5.2.3中。Ⅱ核查办法(1)对照施工图,检查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缺漏项,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2)核查出现问题是否有返修处理,处理后是否有复检,处理结论是否明确。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2)满水试验和通水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理,亦未复检和作出明确结论。(3)记录中缺项较多,不真实,签证不齐全。5.2.4消防管道、燃气管道压力试验记录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消火栓系统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消火栓系统管道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压力降不应大于0.02MPa,则认为强度试验合格;将试验压力降至工作压力进行严密性试验,在工作压力下对管道进行全面检查,接口处未发生渗漏现象,则严密性试验合格。(2)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试射情况及结论填在检验(水)表5.2.4中。(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等于或小于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并不应低于1.4MPa;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大于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该工作压力加0.4MPa。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30min,目测管网应无泄漏和无变形,且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水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稳压24h,应无泄漏。(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压试验的介质宜采用空气或氮气,气压严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0.28MPa,且稳压24h,压力降不应大于0.01MPa。(5)室内燃气管道的强度试验介质宜采用压缩空气,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但钢管不得低于0.5MPa,调压器两端的附属设备及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进行强度试验时,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1h,用肥皂水涂抹不漏气为合格。气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后进行。当设计压力P≤5kPa,试验压力为20kPa;当设计压力P>5kPa时,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15倍,但不大于100kPa,试验时间为24h,实测压力降不超过计算压力降则认为合格,当试压期间管内温度和大气压有变化时,压力降的修正值△P’≤△P(△P为实测的压力降)则气密性试验合格。调压器两端的附属设备及管道应分别按其设计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将调压器与管道连通,涂皂液检查,不漏为合格。(6)各系统试压完毕应将试验过程和结论填在质控(水)表4.2.3-2或质控(水)表4.2.3-3中,填写试验记录应具体、清楚明确,无漏试项目或部位,签证应完整,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措施返修,重新试压,直至试验结果符合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验收签证。Ⅱ核查办法(1)对照施工图、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核查,核查隐蔽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是否在隐蔽前进行。(2)核查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时,应将试验记录与施工图、施工日志对照检查,除核查其项目内容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外,还要核查其试验程序(升压情况和降压情况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试验设备装置情况是否有说明或图示,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3)核查强度及严密性试验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时,是否采取措施返修处理,是否有复试记录,结论是否明确。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消防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或燃气管道、设备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2)试验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且无复试记录与处理结论。(3)记录中存在试验内容、部位不全,程序不正确、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等情况。5.2.5排水干管通球试验记录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的2/3,通球率必须达到100%。(2)排水管道通球试验结果必须符合规范规定,试验过程中若有堵塞等现象发生,应按质控(水)表4.2.6-3填写,并及时返修疏通,重新试验,经有关人员复验签证。Ⅱ核查办法对照施工图、施工日志核查通球试验记录是否真实,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出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是否有复试记录。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排水干管通球试验记录。(2)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亦未返修及复试。(3)试验方法不正确,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5.3建筑电气5.3.1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电气照明工程安装施工完毕,应对照明配电箱、线路、开关、插座和灯具等做通电试验和电气照明系统全负荷试运行,以检验施工质量和设计的预期功能。(2)在电气照明系统全负荷试运行之前,应对电气照明系统进行通电测试,并符合下列规定:1)照明配电箱内电器、仪表等通电工作应正常;开关的整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可动部分动作应灵活,分、合闸应迅速可靠;漏电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模拟动作试验应正常、可靠;照明、插座回路控制应正确,且有名称或回路编号标识;2)总照明配电盘(箱)内的照明系统的接地型式应按施工图的设计要求接线正确;3)开关应切断相线,且操作灵活、接触可靠,通断位置应一致,控制应有序无错位;4)插座接线应正确,采用能切断电源的带开关插座,开关应断开相线;5)灯具应能正常发光,相线应经开关控制后再接到灯头;6)风扇运转时扇叶、防护罩应无明显颤动和异常声响;调速开关控制应有序不错位;7)测试过程若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做好记录;8)填写电气照明系统通电测试情况,见检验(电)表5.3.1-1,并经有关人员签证齐全。(3)电气照明系统全负荷试运行是对建筑物整个电气照明系统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最终的综合性检验,其应在电气照明系统通电测试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试运行时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连续试运行时间内应无故障;2)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3)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4)填写电气照明系统全负荷试运行情况,见检验(电)表5.3.1-2,试运行情况每2h记录1次,试运行过程所出现的质量问题或故障以及排除结果应有记录,并经有关人员签证齐全。(4)电气照明系统通电测试和电气照明系统全负荷试运行时,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应在现场检查签证确认。Ⅱ核查办法(1)核查电气照明系统是否有通电测试,通电测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有处理,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2)核查是否有电气照明系统全负荷试运行,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是否符合规定,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故障是否及时排除处理,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3)核查记录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电气照明系统通电测试或全负荷试运行记录。(2)通电测试或全负荷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故障没有排除处理记录。(3)记录不真实,签证不齐全。5.3.2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大型灯具的固定及悬吊装置的构造、使用材料及规格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要求,其制作安装质量应保证大型灯具固定及悬吊的安全可靠。(2)大型灯具的固定及悬吊装置预埋件应埋设牢靠,隐蔽前应经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检查合格。(3)大型灯具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安装后应按灯具全重的2倍做过载试验,试验时间一般为15min,并填写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见检验(电)表5.3.2,经有关人员签证齐全。(4)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时,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应在现场检查签证确认。Ⅱ核查办法(1)核查是否有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2)核查固定及悬吊装置的构造、使用材料及规格是否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要求。(3)核查固定及悬吊装置预埋件隐蔽前是否经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检查合格。(4)核查记录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2)固定及悬吊装置预埋件隐蔽前未经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检查合格。(3)记录不真实,签证不齐全。5.3.3避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建筑物(构筑物)的避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进行施工阶段的最终测试,以检验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接地电阻测试的具体要求按4.3.4中有关接地电阻测试的规定执行。(3)填写避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见质控(电)4.3.4-1,并经有关人员签证齐全。(4)避雷接地电阻测试时,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应在现场检查签证确认。Ⅱ核查办法按本规程4.3.4的规定执行。Ⅲ核定原则按本规程4.3.4的规定执行。5.3.4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记录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电气线路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应连接紧密可靠,其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接连接。(2)插座、开关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应连接紧密可靠,不得串联连接。(3)接地(PE)或接零(PEN)线的截面积应按线路故障时接地电流的大小而选定,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的规定。(4)做好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情况记录,分别填写检验(电)表5.3.4-1~3,并经有关人员签证齐全。(5)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时,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应在现场检查签证确认。Ⅱ核查办法(1)核查是否有接地检验记录。(2)核查电气线路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连接是否紧密可靠,其支线是否存在串联连接。(3)核查插座、开关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连接是否紧密可靠,是否存在串联连接。(4)核查接地(PE)或接零(PEN)线的截面积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的规定。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接地检验记录。(2)电气线路、插座、开关未按规定进行接地(PE)或接零(PEN)连接,或连接不紧密可靠,或存在串联连接。(3)接地(PE)或接零(PEN)线的截面积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的规定。5.4智能建筑5.4.1系统试运行记录Ⅰ基本要求和内容智能建筑的各系统应进行系统试运行,试运行情况及结果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规定,并做好系统试运行记录,见检验(智)表5.4.1。Ⅱ核查办法按本规程4.5.5的规定执行。5.4.2系统电源及接地检测报告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智能建筑电源检测按本规程4.3中有关电源系统的相关规定执行。(2)智能建筑防雷与接地测试按本规程4.3.4的规定执行。Ⅱ核查办法(1)核查是否有系统电源及接地的检测报告。(2)核查检测过程发现问题是否有处理,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3)核查检测报告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系统电源及接地的检测报告。(2)检测过程发现问题未处理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3)检测报告不真实,签证不齐全。5.5通风与空调5.5.1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是指通风与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的联合试运转,对每一个系统在系统调试合格后均应进行试运行,并做好记录。(2)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主要是对每个系统的试运行情况进行总的综合质量描述,其内容应包括风机的运行状况、系统风量及风口风量情况、系统水流量及各空调机组水流量情况等;相关控制和检测设备应能与系统的检测原件和执行机构正常沟通,系统的状态参数应能正确显示,设备联锁、自动调节、自动保护应能正确动作;通风系统的防排烟系统应能正常运行,电控防火、防排烟风阀(口)的手动、电动操作应灵活、可靠,信号输出正确,并符合有关消防方面的规定。(3)空调系统带冷(热)源的正常联合试运行时间应不少于8h,当竣工季节与设计条件相差较大时,仅做不带冷(热)源的试运行,通风、除尘系统的连续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2h。通风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填写在检验(通)表5.5.1上。Ⅱ核查办法(1)核对施工图纸,核查是否每个系统均有记录,每个系统试运行的项目、内容是否齐全,试运行结论是否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2)核查试运行记录签证人员是否齐全。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试运行记录中系统有缺、漏,项目内容不齐全,结论不明确。(2)相关人员签证不齐全。5.5.2风量、温度测试记录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风量、温度测试记录主要是指对系统的风口风量和空调房间的温度进行测试,该项目是否进行测试及测试比例由验收组确定。(2)根据设计图纸及风口平衡调试记录,对空调系统的风口风量进行测试,测试时对系统中的风口风量进行随机抽查。根据设计图纸对空调房间的室内温度进行测试,当测试季节满足不了测试要求时,应注明情况。风量测试记录按质控(通)表4.5.6-4填写,温度测试记录按质控(通)表4.5.6-6的规定填写。Ⅱ核查办法(1)核查风口风量测试及房间温度测试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测试方法是否正确。(2)核查测试记录中数据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3)核查测试仪器是否具有检定证书,将定日期是否在其检定有效期内。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风口风量测试及房间温度测试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测试方法不正确。(2)测试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3)测试用的仪表无检定证书,或测试时仪表已超过检定有效期。5.5.3洁净室洁净度测试记录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室内空气洁净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或在商定验收状态下的等级要求。高于等于5级的单向流洁净室,在门开启的状态下,测定距离门0.6m室内侧工作高度处空气的含尘浓度,亦不应超过室内洁净度等级上限的规定。(2)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测应在设计指定的占用状态(空态、静态、动态)下进行。(3)洁净室洁净度等级测试记录一般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具体要求及内容应按符合现行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要求。Ⅱ核查办法(1)核查测试方法是否符合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测试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核查测试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内容是否齐全。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测试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2)测试报告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内容不齐全。5.5.4制冷机组试运行调试记录按本规程4.5.5条的规定执行。5.6电梯5.6.1电梯运行记录Ⅰ基本要求和内容电梯运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4.6.6的有关规定,并应分别填写在检验(梯)表5.6.1-1~7中。Ⅱ核查办法按本规程4.6.6的规定执行。Ⅲ核定原则按本规程4.6.6的规定执行。5.6.2电梯安全装置检测报告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应提供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及缓冲器的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及整机安全性能检测报告。(2)液压电梯应提供门锁装置、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及缓冲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及整机安全性能检测报告。(3)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提供梯级或踏板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或胶带的断裂强度证明文件复印件;对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有扶手带的断裂强度证书复印件;整机安全性能检测报告。(4)安全装置检测报告检查记录应分别填写在检验(梯)表5.6.2-1~2中。Ⅱ核查办法(1)核查所提交的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是否完整。(2)核查所提交的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与实际安装的电梯产品是否相符。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电梯安全装置检测报告。(1)检测报告中项目内容不完整。(2)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中任一项检验资料或证书与实际安装的电梯不相符。PAGE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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